DBJ41∕T 179-2020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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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应配置计量装置。 7应具备足够的碰撞防护能力,一旦被误撞后不致引起漏电或火灾。同时应符合GB 7251.3《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3部分:对非专业人员可进入场地的低压成套开 关设备和控制设备配电板的特殊要求》的规定。 5.3.3交流充电桩应具备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讯接口

    6.1.2电气系统的设计应根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 规划,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6.1.3电气系统的设计应保障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6.1.4电气系统的构成应简单明确,减少电能损失,便于管理和维护。 6.1.5电气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2《供配电系 统设计规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天然气标准6.2.1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属于三级负

    6.2.2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2.3电气设备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主要电气设备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 应具有3C或其他相关的认证标志; 2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变压器,变压器绕组接线宜采用D,yn11; 3宜选用小型化、紧漆式、免维修或少维修的电气设备;

    1主要电气设备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 应具有3C或其他相关的认证标志; 2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变压器,变压器绕组接线宜采用D,yn11; 3宜选用小型化、紧漆式、免维修或少维修的电气设备;

    6.2.4配电线路的选择和敷设应负荷下列要求

    1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应采用铜芯导体:

    6.3.1充电设施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应符合

    3无功补偿装置宜安装在低压侧。

    界处。 6.4.2电气测量装置和各类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应符合GB/T50063《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 表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6.4.3电气测量装置的测量范围和电流互感器的变比宜选择在额定运行时标度尺的2/3左 右处。 6.4.4电能表的标定电流应根据实际用电负荷选择,应保证最大电流不超过电能表的额定 最大电流,经常性负荷电流不低于电能表标定电流的20%。 6.4.5计量仪表的设置应满足测量和计量仪表的配置要求,详见表6.5.5

    表6.5.5测量和计量仪表配置要求

    6.4.7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应选用三相四线电能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系统应选用三相三 线电能表。

    6.4.8电气测量和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要求

    常用测量仪表的精确度等级,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1)除谐波测量仪表外,交流回路仪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 2)直流回路仪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 3)电量变送器输出侧仪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0级。

    2直流仪表配用外附分流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3电能计量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4仪表的测量范围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的选择,宜满足当电力装置回路以额定值的条件 运行时,仪表的指示在标度尺的70%~100%处。 6.4.9电气测量和电能计量装置配用的电流、电压互感器准确度要求 常用测量仪表配用的互感器精确度等级,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11.5级及2.5级的常用测量仪表,应配用不低于1.0级的互感器; 2电能计量应配用不低于0.5级的电流互感器。

    7.1.1充电设施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监控系统由控制层、间隔层及网络设备构成。系统较小时, 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简化。 2控制层应能提供充电设施内各运行系统的人机界面。 3间隔层应能采集设备运行状态及运行数据,上传至控制层,并接收和执行控制层的控 制命令

    7.1.2根据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系统的规模,硬件构厅

    1控制层设备:包括服务器、工作站、打印机等 2间隔层设备:包括充电设备测控单元、供配电设备测控单元等。 3网络设备:包括网络交换设备、通讯网关、光电转换设备、网络连线、电缆和光缆等。

    7.2.1充电设施监控系统宜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警 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和权限管理、报表管理与打印、可扩展性、对时、开放性等 功能。

    7.2.2充电设施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采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电系统的开关状态、保护信号、电压、电流、有功 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电能计量信息等。充电设施监控系统除应满足本标准的规定外, 亦应符合现行变配电自动化系统的相关标准。 2控制充电设施供电系统负荷开关或断路器的分合。 3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监控系统应具备供电系统的越限报警、事件记录、故障统 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7.3.1间隔层网络通讯结构应采用以太网或CAN网结构连接。部分设备也可采用 Zigbee、无线WiFi、4G、5G和RS485等串行接口方式连接。

    间隔层网络通讯结构应采用以太网或CAN网结构连接。部分设备也可采用 ee、无线WiFi、4G、5G和RS485等串行接口方式连接。 也可平

    4G、5G设备进行通讯

    用4G、5G设备进行通讯。 7.3.3监控系统应预留以太网或无线公网接口,以实现与各类上级监控管理系统交换数

    全。 8.1.2电气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并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 调试。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和GB50054《低 压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8.1.3充电区的入口和出口至少应有两条车道与站外道路连接,充电站应设置缓冲距离或 缓冲地带,附设电动汽车等候充电的停车道,便于电动汽车进出。 8.1.4充电区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转弯半径按照电动汽 车类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充电区地面高度高于外部。 8.1.5充电设备应靠近充电区设置,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站内其他车辆的充 电与通行。 8.1.6充电区域应考虑安装防雨、雪的设施,以保护站内充电设施,方便进站充电的电动 汽车驾乘人员。 8.1.7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监控装置等,宜安装在各自的功能房间,且宜 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便于运输和安装。 8.1.8低压开关柜与充电设备之间、充电设备与充电区停车位之间应尽量靠近。

    8.2.1充电区域的建筑外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内外侧装修材料应选用节能环保 型产品。 8.2.2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 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 8.2.3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机室、监控室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 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上述场所的门宜采用甲级防火门。

    8.2.1充电区域的建筑外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内外侧装修材料应选用节能环保 型产品。 8.2.2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 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 8.2.3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机室、监控室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 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上述场所的门宜采用甲级防火门。 8.2.4充电区域应设置防止雨、需进入内的措施、以及防止小型动物从窗、门、电缆沟

    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8.2.5充电设施配套的电气设备室门口,宜加装高度为600mm的挡板, 8.2.6充电区域的室内电缆沟应采取防渗水、排水措施。 8.2.7当配电室、监控室、充电机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的两 端。 8.2.8监控室地面宜采用不产生静电或尘埃的材料,也可采用抗静电阻燃材料活动地板或 水磨石地面。 8.2.9充电区域的屋面应采取隔热、防水措施。 8.2.10充电机室、监控室的窗户应有良好的气密性,以保证电气设备工作的清洁度要求

    8.3.1机械排风应优先选用低噪音通风装置。 8.3.2变压器室及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并装设事故排烟排风装置。夏季的排风温度不 宜高于40℃,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8.3.3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变压器室、配电室内的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在进 出风口宜加装空气过滤器。 8.3.4通风百叶窗应加装金属防尘网。 8.3.5配电室、变压器室、监控室、充电机室内,不应有与电气设备运行无关的管道和线 路通过。 8.3.6监控室宜设置舒适性空调,温度变化率每小时不宜超过±5℃C;相对湿度宜控制在

    8.4. 1照度标准

    表8.6.1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的照度标准值

    无源原选的型仙 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条件下,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 的效率、寿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2照明设计时可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高度较低房间,宜采用LED等节能光源; 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8.4.3配电室、监控室、充电设备机房宜设置备用照明;充电区和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 明,照度值及应急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 统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9.1.1施工单位具备相关有效资质

    9.1.2施工单位施工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 提供的施工界域内的构(建)筑物资料,组织相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掌握现 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9.1.3施工单位根据图审合格的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和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 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 相应程序申报,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9.1.4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 行,有变更时办理变更审批。 9.1.5施工单位应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严格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 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9.1.6工程所用管线、电缆、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现场验收 并妥善保管。现场验收时应坚持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 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必要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检,验收合格后方可 使用。 9.1.7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 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弃物及噪声、震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9.1.8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校准后方可使用 9.1.9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政府主管部们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9.2.1供配电系统施工要求

    1供电系统应按设计图纸进行安装,安装的设备应牢固可靠,标识明确清晰,内外整洁; 2同类电气设备的安装高度在设计无高度要求时应一致: 3电缆的敷设应排列有序、端子连接处应留有适当余量,在接入设备柜时应捆扎固定, 不应对柜内端子或连接器产生额外应力。

    9.2.2充电设备施工要求:

    1充电设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安装接线; 2充电设备应可靠接地,电缆沟(管)应可靠封堵: 3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GB5072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相 关规定。

    9.2.3监控系统施工要

    1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监控设备等应按照施工图纸进行安装; 2管线预埋、安装、接头、封口、桥架应符合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的相关规定。

    9.2.4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施工要求:

    1抗渗混凝主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及GB501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相关规 定; 2钢结构的制作、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及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约相关规定,钢结构防火涂层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3工程测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GB50026《工程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 4充电设施的土建项目施工、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基础、圈梁、模板、钢筋、混凝 上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专业的规定。 5通风系统施工应符合GB50738《通风与公调工程施工规范》的相关规定。 6如有涉及给排水工程,施工应符合GB5026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勺相关规定。 7消防系统施工应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 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10.1.1充电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宜充分利用建筑物公共接地装置, 10.1.2充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底座等金属构件均应就近与建筑物的接地装置可靠连 接。 10.1.3供配电线路进出建筑的充电设备配电箱应设置SPD电涌保护器,SPD应符合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相关 规定。 10.1.4充电设施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10.2.1汽车库和停车场的分类、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500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0.2.2民用建筑充电设施供电系统的消防安全应符合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的有关规定。 10.2.3电缆防火与阻燃应符合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0.2.4充电设备和供电装置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电源切断装置。 10.2.5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 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 2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5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3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水分隔水幕等 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分分隔。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GB50084《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4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当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 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2.6既有建筑内配建充电设施宜符合本标准10.2.5条的规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火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 内不得配建充电设施。 10.2.7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 灭火器,并宜选用干粉灭火器。 10.2.8室外充电设施宜与就近建筑物或汽车库、停车场共用消防设施。 10.2.9充电设施应处于现有视频监控设施的监控范围内

    噪声应符合表9.3要求:

    表9.3充电站的噪音限值要求

    注: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 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 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 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

    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4b类为铁路于线两侧区域,

    11.1.1非车载充电机验收

    11.1验收内容及要求

    表10.1.1非车载充电机验收对照表

    续表10.1.1非车载充电机验收对照表检查充电机满足充电结束条件输出电流停止速参照GB/T34657中GB/T18487.1,10或收到充电中止报文时输出电率测试6.3.5.4测试方法GB/T 34657流的停止速率输出冲击电流测测量充电准备阶段,冲击电流参照GB/T34657中GB/T18487.1,11试是否满足要求6.3.5.5测试方法GB/T 34657检查充电前充电机检测到绝缘参照GB/T34657中GB/T18487.1,12绝缘故障测试水平下降至要求值以下时是否6.3.4.5测试方法GB/T 34657允许充电按下急停开关,充电机应能停13急停测试手动检查止工作充电机启动后检测电子锁是否GB/T18487.1,14锁止功能测试手动检查锁止GB/T 34657充电过程中,检查充电机在通信超时时是否能停止充电,是参照GB/T34657中GB/T18487.1,15通信中断测试否能进行三次握手辨识阶段的6.3.4.1测试方法GB/T 34657连接,且在重新连接成功后是否能正常充电检查应配置的门禁开关等开门GB/T18487.116开门保护测试通过实际操作判断保护功能, GB/T 34657在充电过程中,检查充电机输输出电压超过车应符合GB/T34657中GB/T18487. 1,17出电压大于车辆最高允许总电辆允许值测试6.3.4.4的规定GB/T 34657压时是否能停止充电充电过程中,检查充电机在失保护接地导体连应符合GB/T34657中GB/T 18487.1,18去保护接地导体电气连续性时续性丢失测试6.3.4.6的规定GB/T 34657是否能停止充电应符合GB/T34657中连接确认测试6.3.2.1的规定应符合GB/T34657中自检阶段测试6.3.2.2的规定GB/T 18487.1,充电总体流程检应符合GB/T34657中19充电准备阶段测试GB/T 34657验6.3.2.3的规定应符合GB/T34657中充电阶段测试6.3.2.4的规定应符合GB/T34657中充电结束阶段测试6.3.2.5的规定24

    11.1.2交流充电桩验收

    表10.1.2交流充电桩验收对照表

    11.1.3监控系统验收 监控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11.1.4供配电设施验收 本部分所有试验应符合GB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由以下部分组成: 1电缆 应符合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2变压器及互感器 符合GB5014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变压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的相关规定。 3高、低压开关柜及二次回路 应符合GB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11.1.5其他部分验收 1防雷接地装置 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 关规定。 2照明灯具及配线 应符合GB50259《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3土建工程 应符合GB502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屋面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当充电站内有装饰设计内容是,还应符合GB50210《建 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11.2验收合格标准

    11.1.5其他部分验收

    足以下要求时,可认为验收合格: 1系统文件及资料齐全; 2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数量、配置均符合项目合同技术协议的要求: 3验收必须满足本标准的验收项目、测试方法及要求。

    11.3.1验收申请文件内容包括

    11.3验收文档资料

    1制造商提供的说明书、试验报告、合格证以及装备图等技术文件; 2相关设备的出厂检验报告,要求检验合格; 3安装记录; 4现场安装调试报告; 5项目自检报告; 6施工、调试、监理单位的资质及人员资质材料; 7验收申请报告。 11.3.2验收技术文件内容包括: 1技术联络会纪要; 2由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书, 11.3.3验收阶段项目建设文件,内容为项目阶段性工作报告 11.3.4验收报告文件,内容报告: 1验收结论; 2验收报告(含测试大纲); 3验收差异汇总报告: 4现场设备验收及文件资料

    11.3.2验收技术文件内容包括

    1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可”。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行”。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1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可”。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时, 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L/T5137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GB 17625. 1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20052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变压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技术

    1总则 .33 规划选址, .34 4.1规划 ...34 4.2选址 电气设计 .36 6.2供配电系统. ...36 监控系统. 7. 1 一般规定 .37 7.2功能. ..37 7.3通讯方式 39

    1.0.1新建建筑物、居住小区等场所的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设置供电动 汽车停放和充电的专用停车区;已建建筑物、居住小区等场所的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 车场,宜通过技术改造措施,设置供电动汽车停放和充电的专用停车区。 1.0.2本标准为工程设计人员和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 的设计、施工、验收依据,工程设计中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是本标准实施的基 础。本标准所引用的国家现行标准应是该被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这些标准重编或修改后 应自动改为相应的新版标准

    年)》: “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 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 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 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 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4.1.4首先从节能和节约投资上,电动汽车停车位集中布置并靠近配电室,供电线路最短 电力损耗最小;对于大型停车库(场),配套服务的范围较大,电动汽车停车位集中布置将 造成停车后步行距离较长,给使用带来不便。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第5.1.1条防火分区划分规定:对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停车库,最小防火分区 面积为2000m;同时参考5.1.3条规定: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的停车数 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割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 因此本条规定每个电动汽车停车区停车位数量不应大于100辆

    4.2.2一般的充电设备没有防爆结构,防爆级别、组别均不能满足爆炸危险环境场所使用。 所以充电设备及电气线路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 4.2.5如果电气设备设置在厕所、浴室等场所的正下方,由于防水措施未做好,或预留孔 未堵塞好而造成渗水,影响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或造成电气短路火灾事故。 4.2.7有关停车位设置,可参照下图配置

    4.2.7有关停车位设置,可参照下图

    5.2.8充电设备一般布置于充电车位旁边或一端,考虑其周边设置防撞墩(围栏)的需要 同时为保证充电时操作人员的安全工作空间紧固件标准,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边界线应保持足够的距 离,该尺寸不应小于0.4m。室外充电设备设置遮雨棚,该距离应适当增大。

    6.2.1根据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 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民用建筑充电设施 中断供电时,不会在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较重要单位的正常工作,应当属于三级 负荷,可采用单回路电源供电。 6.2.3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将配电所、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负荷中心的位置,可 吸低中能超板一相高中压质是一共必体一目供配中系公油时的一名重原则

    降低电能损耗、提高电压质量、节省线材,这是供配电系统设计时的一条重要厚

    7.1.1本标准将监控系统定义为设施级监控系统,整个监控系统由控制层、间隔层及 网络设备构成。 充电设施监控后台主要完成采集、处理、存储来自充电机及配电系统监控的数据,提供 图形化人机界面及语音报警功能,完成系统的数据展现及下发控制命令,用以监控充电机及 配电系统的运行;除配电站监控SCADA功能外,还提供针对充电设施的诸如智能负荷调控等 高级应用功能,为充电设施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提供保障手段

    7.2.1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的功能包括数据采集功能、控制调节功能、数据处理与存储、 事件记录、报警处理、电池充电信息管理、用户管理和权限管理、报表管理与打印功能、 扩展性、对时、开放性等。 1数据采集功能: 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故障信号、功率、电压、电流、电量等。 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电量等。 2控制调节功能: 向充电设备下发控制命令,遥控启停、对时、紧急停机、远方设定充电参数等。 宜具备根据变压器容量对所有充电设备进行总容量控制和功率分配的功能。 3数据处理与存储: 具备充电设备的越限报警、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具备充电过程数据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具备对充电设备的遥测、遥信、遥控、报警事件等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集中存储和 询功能。 4事件记录: 具备操作记录、系统故障记录、充电运行参数异常记录、电池组参数异常记录等功能 5报警处理:

    提供图形、文字、语音等一种或几种报警方式以及相应的报警处理功能。 6设备运行管理: 具备对设备运行的各类参数、运行状况等进行记录、统计和查询的功能。 7用户管理和权限管理: 系统根据需要,规定操作员对各种业务活动的使用范围、操作权限等。 8报表管理与打印: 用户可根据需要定义各类日报、月报及年报TZZB标准规范范本,并具有定时/召唤打印等功能。 9可扩展性: 系统应具备较强的兼容性,以完成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接入。 系统应具有扩展性,以满足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系统规模不断扩容的要 10对时: 系统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保证系统时间的一致性。 11开放性: 系统应具备数据和控制接口对外部对接使用,以完成合作方、主管部门对数据型

    7.2.2充电设施监控系统功能

    1供电监控系统除应满足本标准的规定外,办应符合现行变配电目动化系统的相关标 。 2供电系统监控分为保护和测控两个部分。根据配电系统一次方案的不同和对配电系统 自动化程度要求的不同,推荐两个典型配置方案, 方案一:主要用于10kV侧开关为真空断路器且自动化程度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电动汽 车充电设施系统。 (1)保护部分:进线变配微机保护,具备三段式过流保护、过负荷保护、低压侧零序 电流保护、超温告警或跳闸、低压保护等保护功能:0.4kV开关采用开关自带的过流保护功 能。 (2)测控部分:具备配电系统各间隔的电流电压等电气参数的遥测功能、开关位置的 遥信功能以及重要开关(10kV开关、0.4kV进线开关和联络线开关)的遥控功能。 另外,为了提高配电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实现配电站无人或少人值班,在0.4kV侧配置 分段备自投装置。在其中一路电源失电的情况下,备自投装置可以快速将联络开关合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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