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26-2022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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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表 3. 1. 3

    3.1.4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居民用水点及管网未稍处必 须根据水质代表性原则设置人工采样点或在线监测点。水源取水 口、水厂出水口在线监测数据应实时传输至对应水厂的控制 系统。

    3.1.5当水质检测结果出

    深圳标准规范范本3.1.6水质检测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验方法

    3.2.1《给水工程设计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规划年限内的最高日 用水量。 3.2.2当一年中25%天数的日供水量达到建设规模95%以上 时,应进行给水工程新建或扩建的必要性论证, 3.2.3城市给水系统的应急供水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居民基本 生活田水水是的要成

    3.2.4城市给水系统必须计量供水量和用水量。

    1自产供水量; 2外购供水量; 3注册用户用水量中的居民家庭用水量、公共服务用水量、 生产运营用水量,以及向相邻区域管网输出的水量等,

    3.3.2城市配水管网应持续稳定正压运行

    3.3.2城市配水管网应持续稳定正压运行

    4.0.1城市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结果为依据 保障足够的取水量,并应确保水质可靠,严禁盲目开发。 4.0.2城市给水水源地取水设施及划定的保护区应配有相应 的水质安全保障措施。 4.0.3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备用 水源应能与常用水源互为备用、切换运行 4.0.4取水工程的设计取水量应包括水厂最高日供水量、处理 系统自用水量及原水输水管×渠)漏损水量。 4.0.5当水源为地下水时,取水量不应超过允许开采量 4.0.6当水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年保证率和设计枯水 取水段。 4.0.7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文、地形、地质、施工、通 航等条件建设,并应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 方案。 4.0.8在高浊度江河、人海感潮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时,取 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避沙、避咸、除藻、防冰措施应保证 取水水质、水量安全可靠。 4.0.9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 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当岸上取水泵 房采用开放式前池和吸水并(进水池)时,并(池)顶高程应按 注

    4.0.6当水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年保证率和设计 位保证率不应低于90%,水源地必须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 取水段。

    4.0.8/在高浊度江河、入海感潮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时 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避沙、避咸、除藻、防冰措施应 取水水质、水量安全可靠。

    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当岸上取 房采用开放式前池和吸水井(进水池)时,并(池)顶高程 江心式、岸边式取水泵房的防洪标准设计。

    牌。通航河道,还应在取水口上装设警示灯和防撞保护设施 4.0.11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井群设施范围内应进行巡视

    管理。 4.0.12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或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上游1000m 至下游100m范围内,必须进行巡视管理。有潮汐的河道应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扩大巡视管理范围

    5.1.3对给水厂制水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应制

    巡查维护保养制度;对主要工艺运行情况及其运行中的动态技术 参数,应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点检验制度。

    5.1.4给水厂中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应定期

    并应持健康证明卜岗 5.2 厂人 区 5.2.1给水厂选址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结合城市规划用地,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2.2给水厂周边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 应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据原水水质、供水规模、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以及必 要的试验验证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 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要的试验验证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 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5.3.2当原水水质为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类 Ⅱ类时,应优先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当原水水质为国家规定的地 下水质量标准中I类、Ⅱ类时,应优先采用过滤和消毒工艺或仅 采用消毒工艺。

    Ⅱ类时,应优先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当原水水质为国家规定的地 下水质量标准中I类、Ⅱ类时,应优先采用过滤和消毒工艺或仅 采用消毒工艺。

    5.3.3当原水水质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类时,应

    采用强化常规处理工艺,或根据需要增加水厂预处理或深度 工艺。

    5.3.5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排泥水、浮渣、废水和废液均应进

    1。应根据水源可能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水处理预案。 应具备临时投加应急药剂的设备与设施,落实人员技术 培训和相关物料储备。

    5.4.1水处理构筑物应根据设施规模分成2个及以上可独 行的系列或分格

    5.4.2水处理构筑物及连接管渠的设计参数应按事故工况

    5.4.3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外露导电部件和进出构筑物 的金属管道,均应做等电位联结,并应可靠接地。

    5.4.3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外露导电部件和进出构筑物

    .5.2水处理药剂必须计量投加

    5.5.5化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 行校准和维护。水厂检测使用放射性标准源及带有放射性的仪器 装置时,应做好安全防护。 5.5.6给水厂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水 处理药剂,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 5.5.7给水厂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 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人防火、防爆和防盗 措施。 5.5.8 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

    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 行校准和维护。水厂检测使用放射性标准源及带有放射性的仪器 装置时,应做好安全防护。

    5.5.6 给水厂使用的输

    处理药剂,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 5.5.7给水厂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 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火、防爆和防盗 措施。

    5.5.7给水厂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储存、

    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火、防爆和防盗

    5.5.8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 设置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并应能自动控制该场所的防护、通风 装置,其手动按钮及场所的通风、防护、照明控制开关应能在安 全位置进行操作。爆炸性危险气体、有毒气体的检测仪表必须定 期进行检验和标定。 5.5.9采用液氯和液氨时,所有连接在加氯歧管上的氯瓶均应

    设置电子秤或磅秤;当采用温水加温氯瓶气化时,设计水温应低 于40℃:氯瓶、氨瓶与加注设备之间应设置防止水或液氯倒灌 的截止阀、逆止阀和压力缓冲罐。

    5.5.10次氯酸钠溶液和还原剂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储存在室内时,次氯酸钠溶液和还原剂应储存在不同房

    2储存在室外时,次氯酸钠和还原剂的储液池(罐)应单 独设置,并不得相邻布置、共用池壁;次氯酸钠和还原剂的储液 池(罐)放空系统应各自接至室外独立的废液处理井。 5.5.11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 料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储存在分类的库房内。储放槽应设置 隔离墙。 17

    5.6.1给水厂附属设施设置应满使用功能和安全生产要求 5.6.2储存、输送和投加存在消防风险的细粉类水处理药剂的 车间,应有防尘、集尘、防火和防爆措施。 5.6.3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氧化性气体(液体)泄漏 风险的车间,应设检测、报警、处置和应急措施。排入大气(水 体)的处理后尾气(尾水)应达到排放标准。 5.6.4采用液氯和液氨时,氯库的室内温度应控制在40℃以 内,氯()库和加氯(氨)间室内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 方式,且散热器应远离氯(氨)瓶和投加设备布置。 5.6.5采用液氯和液氨时,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 发器间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氨)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 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 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 2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必须与其他工 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观察其他工 作间的固定观察窗。 3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设置泄漏检 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的低、高检测极限应满足安全监控的

    需要。 4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应设置事故漏氯吸收处理装 置,处理能力按1h处理1个满瓶漏氯量计,处理后的尾气应符 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漏氯吸收装置应设置在邻近氯库的单独 房间内,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的地面应设置通向事故漏氯 吸收处理装置的吸气地沟。 5氯库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空瓶存放区。 6加氨间和氨库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5.6.6采用液氯和液氨时,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 发器间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换气次数应为8次/h~12 次/h。 2加氯间、氯库和氯蒸发器间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 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 3加氨间及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 4氯(氨)库应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启闭通风系统或漏 氯吸收处理装置的白动切换控制系统。。 5.6.7采用液氯和液氨时,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 发器间外部应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并应放置防 毒护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规定: 1各个房间应相互隔开,室内应互不连通。 2各个房间均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外部 均应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并应放置防毒护具、 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3氯酸钠、亚氯酸钠库房建筑均应按防爆建筑要求进行 设计。 4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均应有保持良好通风的设备,换气次 数应为8次/h~12次/h,室内应备有快速淋浴设施和洗眼器: 氯酸钠、亚氯酸钠库房应有保持良好干燥状态的设备,盐酸库房

    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瓶库房设计应符合氯库设计的有关 规定。 5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间应设置二氧化氯泄漏检测仪 和报警设施,检测仪的低、高检测极限应满足安全监控的要求。 6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间室内应设喷淋装置。 5.6.9次氯酸钠发生器上部应设有密封罩收集电解产生的氢气 罩顶应有专用高位通风管直接伸至户外,且出风管口应远离火 种、不受雷击。次氯酸钠发生器所在建筑的屋顶不得有吊顶、梁 顶无通气孔的下翻梁

    1应设置换气次数8次/h~12次/h的机械通风设备,通 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 排放口。 2应设置臭氧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的低、高检 测极限应满足安全监控的要求。 ? 3车间人日处外部应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 并应放置防护器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5.6.11臭氧氧化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6.0.1给水泵站的规模应满足用户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6.0.2给水管网中设置中途增压泵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泵站上游市政给水管网压力不低于当地给水管网服务压力。二次 加压设施不得影响市政给水管网正常供水 6.0.3给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水泵。 6.0.4给水泵站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 的要求。

    6.0.5给水泵站应设有可靠的防淹和排水设施

    6.0.6给水泵站应采取消除水锤

    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为依据,以管线短、占地少、不破坏环境、施 工维护方便、运行安全、降低能耗、满足用水需求为原则 7.1.2应对给水管网进行降低能耗和漏损的优化设计,并应优 化调度管理

    7.1.3给水管网应采取防止污染侵入的防护措施,严禁给水管

    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严禁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给 网连接。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地段的管道应采取 保护措施,

    7.1.5 严禁在城市公共给水管道上直接接泵抽水。 7.1.6给水管道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水压试验。生活饮用水管道 运行前应冲洗、消毒,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并网通水投人 运行

    ..7当实施压力调控、新增水源、切换水源时,应对管网水 进行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保障管网 水质安全,

    7.1.8给水管网及与水接触的设备经改造、修复后,及水 到污染后,应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 7.1.9给水管网漏水探测作业不得污染给水水质。

    7.1.10城市给水管网应布置在线流量和压力监测点,并实时传 输数据。在线监测点的布设应满足监控与调度的要求。

    7.1.10城市给水管网应布置在线流量和压力监测点,并实

    分区边界的供水区域采取水质监测、管网冲洗、排气等措施,保 障管网水质安全

    7.1.12城市公共给水管网的漏损率不应大于10%。 7.1.13应每年对城市给水管网进行检测和评估别墅图纸,并应及时修复 或更新病害管道。

    7.2.1输配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和设计压力应满足使用的要求。

    7.2.1输配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和设计压力应满足使用的要求。 7.2.2当城市原水输水采用2条及以上管道时,应按事故用水 量设置连通管;当采用单管时,应具备多水源或设置调蓄设施 并应保证事故用水量。

    7.2.3长距离管道输水系统的选择应在输水线路、输水

    1给水管道进出综合管廊处,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2应选择安全可靠、适应内压、耐久性强、便于运输安装 的管材。

    3管线引出管廊沟壁处应采取适应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4非整体连接型给水管道三通、弯头等部位,应与管廊主 体设计结合,并应采取保护管道稳定的措施

    7.3.1有冰冻风险地区,应对消火栓、空气阀和阀门井等设备 及设施采取防冻措施。 7.3.2管(渠)道的起点、终点、分叉处以及穿越河道、铁路 公路段,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问的规定设置阀(闽 门。输水管道尚应按事故检修的需要设置阀门。 7.3.3管道沿线应设置管道标志,城区外的地下管道在地面上 应设置标志桩,城区内埋地管道顶部上方应设置警示带。 7.3.4架空(露天)管道应设置空气阀edi标准,采取保证管道整体稳 定和防止攀爬等措施,并应设置警示标识。 7.3.5作业人员进入套管箱涵或阀门井前,应进行异常情况 检验和消除;作业时,应采取保护作业人员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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