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110-2022 附建式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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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附建式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合嵌入附建式变电站的有关要求。

    1嵌入附建式变电站的屋顶与所附建建筑之间应设置架空隔离层; 2架空隔离层的高度不宜小于4.0m; 3在架空隔离层下一层的变电站外墙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 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2.0m的实体墙,且防火挑檐和实体墙的耐 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4变电站屋面板及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5变电站外墙门窗洞口与同层所附建建筑门窗洞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6在附建式变电站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 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并口宽度加两侧各0.5米的不燃性防火挑檐,实体墙和防火挑檐 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4.2.4附建式变电站应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分防火分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的有关 规定。

    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加两侧各0.5采的不燃性防火挑檐,实体墙和防火挑檐 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4.2.4附建式变电站应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分防火分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的有关 规定。 4.2.5附建式变电站内的电气设备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室开向变电站内公共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每台主变压器设备应设置单独的主变压器室; 3当主变压器本体与散热器分体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散热器不应露天布置,并应在主变压器本体与散热器之间设置防火墙分隔; 2)在主变压器本体与相邻主变压器本体或散热器之间的防火分隔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3)在主变压器本体与自体散热器之间的防火分隔墙上设置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防火墙 上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措施。 4变电站内设置含油电气设备的房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与其他 部位分隔;其他电气设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5户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设施及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 户外单台总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或贮油设施。挡油和贮油设施的设置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的有关规定; 6不燃液体绝缘介质的变压器应按照本条第5款规定设置挡液设施和贮液池; 7变电站内电缆夹层的内分隔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性墙体。 4.2.6在附建式变电站内含可燃油的电气设备外轮廓1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上设置门、窗、 洞口和通风孔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 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的有关规定。 4.2.7附建式变电站内的下列部位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的规定: 1工艺孔洞、穿墙套管等; 2电气穿墙套管、电缆竖井的出人口处: 3建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穿越隔墙、楼板的孔洞。 4其他管道、设备、设施穿越楼板或墙体形成的孔洞或空隙。 4.2.8电缆竖井应每间隔不大于7m采取防火封堵措施,且防火封堵措施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

    4.2.9附建式变电站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为A级电力标准,室内装修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4.2.10附建式变电站的架空开放楼层上不应设置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塑料草皮、塑料花等装 饰物,且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4.3.1附建式变电站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楼梯在首层或下沉式广场层应直通室外: 2附建式变电站的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确需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在 首层或下沉式产场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部分与地上 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3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 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有关丙类厂房的规定。 4.3.2变电站内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直通室外,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无油变压器室和无功补偿装置室的门应向公共走道方向开启,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蓄电池室、电缆夹层、继电器及通信室、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向公共 走道或其他房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配电装置室内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宜设置2道分别向不同方向开启的 门; 5变电站内其他房间的疏散门和防火墙上的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的有关规定。

    5消防给排水和消防设施

    5.1.1附建式变电站的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障,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所附建建筑统筹规划、统一 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 火标准》GB50229的有关规定。 5.1.2附建式变电站的室外消火栓应与所附建建筑统筹考虑,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应覆盖变 电站。 5.1.3附建式变电站内的消防设施应独立设置。 5.1.4附建式变电站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 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5.1.5附建式变电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宜与所附建建筑整体按一次考虑。变电站室外、室 内消防用水量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和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5.1.6附建式变电站应设置消防排水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 准》GB50015、《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5.2.1上盖附建式变电站及建筑高度

    5.2.1上盖附建式变电站及建筑高, 用建筑的贴邻附建式变电站,其油浸变 压器室、油浸电抗器室、电容器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上盖和贴邻(100m以下)附建式变电站主要设备房

    表5.2.2下沉、嵌入和贴邻(100m以上)附建式变电站主要设备房间灭火设施的选型

    续表 5. 2. 2

    5.2.3主变压器室附近应至少配

    .3主变压器室附近应至少配置一具50kg推车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设备室应至少配置 具5kg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其他房间的灭火设施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 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5.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市.3.2下列场所和部位应设置火灾探测装置: 1主变压器室、继电器及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接地变室、电抗器室、 蓄电池室: 2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5.3.3附建式变电站各场所或部位的火灾探测器适用类型应根据安装部位的特点确定,并宜符 合表5.3.3的规定

    各场所或部位的火灾探测器

    5.3.4附建式变电站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5.3.5附建式变电站中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自动报警系统应能 在火灾发生时立即切断火灾区域的通风风机、空调系统电源。

    5.3.5 日报 在火灾发生时立即切断火灾区域的通风风机、空调系统电源。 5.3.6附建式变电站应设置单独的消防控制室。附建式变电站与所附建建筑消防控制室之间应

    附建式变电站与所附建建筑消防控制室之间应

    实现火灾信号互通及显示。

    实现火灾信号互通及显示

    5.4.1附建式变电站内部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嵌入附建式变电站内部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2 下沉附建式变电站内部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3上盖附建式变电站内部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所附建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时,其贴邻附建式变电站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所附建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其贴邻附建式变电站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建筑面积大于50m且无外窗的集中控制室、继电器室或通信室。 5.4.2附建式变电站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其机械加压送风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电力行业 标准《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的有关规定。 险#杰止站

    6.0.1下列房间应设置火灾后的机械排风系统,排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 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电力行 业标准《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的有关规定: 1主变压器室及无功补偿装置室; 2 配电装置室; 3 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无外窗的集中控制室或继电器及通信室; 4 电缆夹层。 6.0.2当变电站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通风与空调设备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 6.0.3 主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设置。主变压器室之间的通风系统不应合 并设置

    6.0.3主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设置。主变压器室之间的通风系统不应合 并设置。 6.0.4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气流组织应均匀,避免气流短路或死角,且 不得将室内空气循环使用。室内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电力行业标准《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的有关规定;排风口的设置应符合《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6.0.5蓄电池室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将室内空气循环使用;室内应保持负压,排风系统不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合并设置 排风管的出口应引至室外; 2蓄电池室的送风机和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当送风设备为整体箱式时,可 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房间; 3设置在蓄电池室内的通风机及空气调节装置应为防爆型,通风机及其电机应直接连接; 4蓄电池室排风系统的吸风口和排风风机的设置及运行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 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的有关规定。 6.0.6当两个及以上配电装置室共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应在每个房间的送、回风支道上分别设 置电动防火阀。 6.0.7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设备房间应设置灭火后机械排风装置,其排风口应设置在防 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士12次h

    6.0.5蓄电池室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0.1附建式受电站的消滑防项询

    7.0.2附建式变电站的消防应急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0.7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力电缆在变电站内不应设置电缆中间接头; 2110kV及以上出线电缆的同名回路宜分沟(分竖井)敷设:无法分开敷设时.应采用防火 隔板分隔; 310kV及以上的电力电缆应与1kV及以下的电缆和通信光(电)缆分沟(分竖井)敷设 4 低压动力电缆应与控制电缆、通信光(电)缆分沟(分竖井)敷设; 5控制电缆宜分开布置在两个独立的竖井内; 6电气线路在竖井、托盘或槽盒内敷设的填充率不宜超过50%; 7电气线路敷设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紫外线照射以及可能受热的位 置,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对应防护措施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 《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

    1.0.1近年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工

    2.0.1明确了附建式变电站的含义和分类。位 合而组成的布置方案,形成最小体量的压缩模块,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组合形成一个建筑整体,一体化 设计。 附建式变电站按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组合方式主要有嵌入附建式变电站、贴邻附建式变电站、下 沉附建式变电站和上盖附建式变电站。 2.0.2嵌入附建式变电站是将变电站全部或部分(图1中L<0)嵌入所组合建设的建筑主体投影下方 或裙房中,变电站一侧或多侧以及变电站上部空间均与所附建建筑主体相连,共用防火分隔墙的布置 形式。变电站建筑与所附建建筑统筹设计、同步施工

    图1附建变电站示意图

    2.0.3贴邻附建式变电站是将变电站紧贴所附建建筑主体建造(图1申0≤L<4),变电站成为所附 建建筑的裙房。这种布置方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附建,实际上变电站与所附建建筑仍是两个独立的 单体,变电站一侧或多侧与所附建建筑共用或分别设防火隔墙;变电站土建可以与所附建建筑统一设 计、施工;也可以单独设计、施工,但建筑立面应统一风格。 2.0.4下沉附建式变电站是将变电站布置在公共建筑的下沉广场,变电站的安全疏散和设备运输均 利用与公共建筑共用的下沉广场空间,变电站上方布置为绿地或停车场 2.0.5上盖附建式变电站是将变电站布置在公共建筑(如地铁站等)的正上方,变电站上方无其他 建筑。 随着附建式变电站的建设发展,可能还会出现更多类型的附建式变电站,

    3基本规定3.0.2附建式变电站外墙紧邻道路是为了满足设备运输、通风散热和变电站的安全疏散。变电站设备运抵场地后,需有卸货和组装操作场地,因此,附建式变电站对室外场地提出要求3.0.33.0.4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对于采用常规设备的变电站与高度小于100m和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贴邻布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对于采用降低了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的变电站与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贴邻布置的相关设计防火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未涵盖;根据本标准要求,对此类变电站的设备选型和防火措施等要求更加严格,建设成本更高。民用建筑主体结构构件往往尺寸较大,布局严谨,变电站嵌入主体建筑正下方时,受主体建筑结构构件的制约因素较多,工艺布置很难达到经济合理;且变电站与主体建筑交织界面多,相互影响大,消除相互影响的措施要求更加严格,建设成本也更高,故附建式变电站布置应优先考虑贴邻式布置,且所贴邻建筑不宜高于100m。变电站与所附建的其他建筑使用功能不同,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和对运行环境的要求各不相同,带电设备对安全距离有严格的要求;变电站区域穿插布置变电站以外的其他设施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应严格避免。3.0.6本条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定义的人员密集场所和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3.0.8主变压器及高电压等级电气设备均为较重的大型设备,设备室宜布置在下沉广场的地面层是为了方便设备运输。按相关规定变电站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若变电站所组合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变电站设计使用年限到期后,其结构无法再满足使用要求。附建式变电站主要设备应进行振动计算,以避免电气设备与所在楼板、与变电站结构、与所附建建筑主体结构产生共振。3.0.9本条文规定了附建式变电站设备选型的要求。与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组合建造在贴邻附建式变电站、嵌入附建式变电站和下沉附建式变电站,根据变电站与所附建筑的位置关系,对此类变电站的设备选型和应采取防火措施等要求应更加严格。3.0.10在满足变电站使用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附建式变电站与所附建建筑尽可能共享公共资源,以减少对土地资源占用。18

    4.1.1表4.1.1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

    4.1.1表4.1.1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 防火标准》GB50229的规定,结合附建式变电站建(构)筑物的特性确定的。 根据附建式变电站所采用的设备,主变压器主要有油浸式变压器、气体变压器、干式变压器和其 他液体绝缘介质变压器。除油浸变压器外,气体变压器、干式变压器、其他液体绝缘介质变压器都属 于无油设备,可燃物大大减少,火灾危险性降低,参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的规定,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确定为丁类。 无含油设备室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确定为戊类,是按照电缆采取了防火封堵电缆空洞、防火隔板分 隔、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局部防火带包扎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确定的。

    4.2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隔。 4.2.2上盖附建式变电站与地下公共建筑使用功能分属不同性质,为了防止一方发生火灾后对相邻 区域的建筑产生影响,变电站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4.2.3变电站的屋顶与所附建建筑之间设架空花园,可以阻止变电站火灾向上部区域的蔓延,防止 火灾对上层人员的影响。但考虑到架空花园有可能设计为人员的休息场所,为防止变电站发生火灾对 架空花园内人员的影响,同时也为防止变电站发生火灾蔓延向上层蔓延,变电站外墙上的门、窗等开 1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2.0m的实体墙。为保证架 空花园内人员的安全,变电站屋顶(即架空花园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4.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1.1条规定的地下或半地下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与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第11.2.6条规定有差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第1.0.2条规定“当有专门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因此本条要求同时满足上述规范。 4.2.5本条文规定了附建式变电站主要电气设备间应采取的防止火灾蔓延的分隔措施。为防止变电 站火灾事故的蔓延,此条必须严格执行。 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是针对变电站含油设备做出的防火规定;不燃液体绝缘介质的电气设备在 事故状态下同样需要储液或挡液设施,应参照含油设备执行。 主变压器本体与散热器分体布置,即将变压器本体布置在室内,散热器放置在户外或半户外围合 空间,变压器本体与散热器之间有油管连接,因此散热器不应露天布置,且两者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 为防止事故变压器火灾蔓延到相邻变压器,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隔墙不应开设门、窗及洞口;变压器本 体与自体散热器之间的防火分隔墙上的巡检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此防火墙上墙上的自体工艺连接孔洞 应进行防火封堵。 采用含油设备的变电站为限制事故范围扩大,应设置挡油和贮油设施将事故油排到安全处;通常 主变压器的事故油集中排至总事故油池 4.2.6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对有可燃介质的电气设备外轮

    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是针对变电站含油设备做出的防火规定;不燃液体绝缘介质的电气设备在 事故状态下同样需要储液或挡液设施,应参照含油设备执行。 主变压器本体与散热器分体布置,即将变压器本体布置在室内,散热器放置在户外或半户外围合 空间,变压器本体与散热器之间有油管连接,因此散热器不应露天布置,且两者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 为防止事故变压器火灾蔓延到相邻变压器,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隔墙不应开设门、窗及洞口;变压器本 体与自体散热器之间的防火分隔墙上的巡检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此防火墙上墙上的自体工艺连接孔洞 应进行防火封堵。 采用含油设备的变电站为限制事故范围扩大,应设置挡油和贮油设施将事故油排到安全处;通常 主变压器的事故油集中排至总事故油池。

    廓投影范围外侧与建筑物之间距离在10m内的门窗耐火极限有严格的要求。

    5.1.2附建式变电站与所处附建建筑尽可能共 享公共资源,减少对土地资源的占用

    5消防给排水和消防设施

    5.1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5.2.1上盖附建式变电站和与高度100m及以下民用建筑组合建造的贴邻附建式变电站的火灾危险 性类别同常规布置的独立变电站,故此类变电站主要设备房间灭火设施的使用类型与常规变电站基本 相同。

    性类别同常规布置的独立变电站,故此类变电站主要设备房间灭火设施的使用类型与常规变电站基本 相同。 5.2.2根据火灾危险性的分析 取样标准,在变电站内主要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有主变室、电缆夹层 和其他电气设备间,这些场所主要存在电气火灾的危险;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从各系统的灭火机理 和特点分析,适合变电站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有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5.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0.2.7条,附建式变电站防火设计宜设置电气火灾 监控系统。

    5.4.1本条文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 标准》GB50229的相关规定,结合附建式变电站建筑和工艺布置的特殊性制定。 5.4.2本条文结合附建式变电站建筑和工艺布置的特殊性制定。 5.4.3本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相关要求,结合附建式 变电站建筑及工艺布置的特殊性制定。

    6.0.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35kV~220kV无人 直班变电站设计设计技术规程》DL/T5103的有关规定,并参考现行电力行业标准《发电厂供暖通风 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结合附建式变电站设备对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的通风、空气调节 要求制定变电站主要设备室的通风及空气调节要求(见表1),供参考使用

    表1变电站主要设备室的通风及空气调节要求

    6.0.3本条文结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的相关规定,结合 附建式变电站建筑和工艺布置的特殊性制定。 5.0.7本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和和《气体灭火系 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相关规定,参考《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附建式变电站建筑和工艺布置的特殊性制定。

    7.0.4由于附建式变电站与所附建建筑整体建设硅钢片标准,一般来说,附建式变电站周边会有住宅、商业等 人流。为了保证附建式变电站周边人员的安全,因此提高电缆的阻燃级别为A级。同时为了火灾时 产生有毒气体,采用低烟无卤型式的外护套。 7.0.7此条参照目前南网电网及深圳供电局对变电站内电缆敷设的分沟、分竖井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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