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5002-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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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1天然地基的抗震验算,应来用地震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和地 基抗震承载力进行。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与地基 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的乘积。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根据地基 土的性状取值,但不得超过1.5。 3.2.2对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7度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当地面下20m 范围内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 层的地基,应根据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 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3.2.3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取桩顶至液化土层或 震陷软土层底面理深以下不小于1.0m的范围,且其纵向钢筋应与桩 顶截面相同,箍筋应进行加强

    4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4.1.1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地震作用计算时,设计地震动参数应根 据设防烈度按本规范第2.2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并按下列规定进行 调整: 1当工程结构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时,应计入近场效应 对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影响。 2当工程结构处于条状突出的山嘴、高箕孤立的山丘、非岩石 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与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时,应考虑不利 地段对水平设计地震参数的放大作用。放大系数应根据不利地段的 具体情况确定,其数值不得小于1.1,不大于1.6。 4.1.2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地震作用,应来用符合结构实际工作 状况的分析模型进行计算饮用水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至少沿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 作用;当结构中存在与主轴交角大于15°的斜交抗侧力构件时,尚应 计算斜交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计算各抗侧力构件的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时,应计入扭转效应 的影响。 3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8度的大跨度、长悬臂结构和抗震设防 烈度9度的高层建筑物、盛水构筑物、贮气罐、储气柜等,应计算竖 向地震作用。 4对平面投影尺度很大的空间结构和长线型结构,地震作用计 算时应考虑地震地面运动的空间和时间变化。 5对地下建筑和理地管道,应考虑地震地面运动的位移向量影 响进行地震作用效应计算。

    4.1.3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重力荷载代表

    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 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4.1.3采用

    表 4. 1.3 组合值系数

    4.1.4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4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均应进行构件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 2应进行抗震变形、变位或稳定验算。 3应采取抗震措施

    4. 2. 1建筑与市政

    1采用底部剪力法或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建筑结构、桥梁结 构、地上管线、地上构筑物等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作用时,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取值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 2采用时程分析法计算建筑结构、桥梁结构、地上管线、地上 构筑物等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作用时,输入激励的平均地震影响系 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采用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计意义上 相符。 3地下工程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根据地下工程的尺度、结构 构件的刚度以及地震地面运动的差异变形采用简化方法或时程分析

    4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在本条第3款规定的基础 上增加0.05s。 4.2.3多遇地震下,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水平地震剪力标准 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结构抗震验算时,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应符 合下式规定:

    式中:一一第/层水平地震剪方凉准值: A一一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应按本条第3款的规定取值, 对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乘以1.15的增大系 数; G一一第J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2市政工程结构抗震验算时,其基底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应符 合下式规定:

    式中:Vao一基底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 A一一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应按本条第3款的规定取值: G一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3多遇地震下,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取值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扭转不规则或基本周期小于3.5s的结构,最小地震剪 力系数不应小于表4.2.3的基准值; 2)对基本周期大于5.Os的结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不应小 于表4.2.3的基准值的0.75倍; 3)对基本周期介于3.5s和5s之间的结构,最小地震剪力系 数不应小于表4.2.3的基准值的(9.5一丁1)/6倍(为 结构计算方向的基本周期)

    表4.2.3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基准值人

    式中:S一一结构构件的地震组合内力设计值,按本规范4.3.2条的规 定确定:

    R一一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结构材料的强度设计值确定; 匕一一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本规范另有专门规定外,应按 表 4. 3.1 采用。

    表4.3.1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4.3.2结构构件抗震验算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应来用地震作用效应和其 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值,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S = /SGE + /EhSEhk + yeSevk +s ykSD,k +S ^,y,S,k

    4.3.2结构构件抗震验算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和其 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值,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4.3.2结构构件抗震验算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应来用地震作用效应和其 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值,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S = /eSGE + /EhSEhk + yeSevk +s ykSD,k +S ^,y,S, (4.3.2)式中:S一一结构构件地震组合内力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 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等:

    4.3.3各类结构地震作用下的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3.3各类结构地震作用下的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6建筑结构隔震层设计应符合下

    1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竖向承载力、水平向减震和位移控制

    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装置、抗风装置以及必要的消能装置、限位 装置组成结构的隔震层 2隔震装置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隔震支座应进行罕遇地 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 3隔震建筑应具有足够的抗倾覆能力,高层建筑尚应进行罕遇 地震下整体倾覆承载力验算。

    3隔震建筑应具有足够的抗倾覆能力,高层建筑尚应进行罕遇 地震下整体倾覆承载力验算。 5.1.7隔震层以上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6度设防非隔 震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尚应符合本规范 第4.2.3条的规定。 2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抗震措施,应根据隔震后上部结构地震作 用的降低幅度确定。 5.1.8隔震层以下结构应能保证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安全工作,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支承隔震装置的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应采用隔震结 构罕遇地震下的作用效应组合进行承载力验算。 2隔震层以下、地面以上的结构,在罕遇地震下的层间位移角 不应大于表5.1.8的限值要求

    5.1.7隔震层以上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下、地面以上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层间

    5.1.9隔震支座与上、下部结构之间的连接,应能传递罕遇地震下 隔震支座的最大反力。 5.1.10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地基处理仍应按本地区抗 震设防烈度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 级确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5.1.11建筑消能减震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能减震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6度设防的非消 能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尚应符合本规范 第4.2.3条的规定。 2主体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的规 定。其中,与消能部件相连的梁、柱等结构构件尚应来用罕遇地震 下的标准效应组合进行极限承载力验算。 3消能减震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和室遇地震下的层间变形验算。 4消能减震结构,其抗震措施应根据减震后地震作用的降低幅 度确定。 5.1.12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与结构主体 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防。 5.1.13建筑主体结构中,幕墙、围护墙、隔墙、女儿墙、雨篷、商 标、广告牌、顶篷支架、大型储物架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安装部位, 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由非结构构件传递的地震作用。 5.1.14围护墙、隔墙、女儿墙等非承重墙体的设计与构造应符合 下列规定: 1采用砌体墙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柱等 与主体结构可靠拉结。 2墙体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具有足够变形能力,以适应主 本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变形需求。 3人流出入口和通道处的砌体女儿墙应与主体结构锚固,防震 缝处女儿墙的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5.1.15建筑装饰构件的设计与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顶棚的构件及与楼板的连接件,应能承受顶棚、悬挂重 物和有关机电设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锚固的承载力应大于 连接件的承载力。 2悬挑构件或一端由柱支承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3玻璃幕墙、预制墙板、附属于楼屋面的悬臂构件和大型储物 架的抗震构造应符合抗震设防类别和烈度的要求,

    1各类顶棚的构件及与楼板的连接件,应能承受顶棚、悬挂重 物和有关机电设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锚固的承载力应大于 连接件的承载力。 2悬挑构件或一端由柱支承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3玻璃幕墙、预制墙板、附属于楼屋面的悬臂构件和大型储物 架的抗震构造应符合抗震设防类别和烈度的要求

    5.3.1钢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 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要求。抗震等级 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5.3.1确定

    表5.3.1丙类钢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

    建筑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2.

    表5.5.4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最小墙厚 6度 7度 8度 9度 (mm) 0.05g 0.10g 0. 15g 0.20g 0.30g 0.40g

    2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某层或儿层开间大于6.0m 以上的房间建筑面积占相应层建筑面积40%以上时,表5.5.4中高度 规定相应减少6m 5.5.5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抗震墙的抗震 等级应根据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按表5.5.5采用。当房屋高度接近或 等于表5.5.5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 件确定抗震等级

    .5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房屋的抗震

    2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应来取有效的拉结措施,保 证楼、屋面的整体性。 3楼、屋面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 或圈梁可靠连接;不得采用独立砖柱。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其支 承构件应来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应满足承载力要求。 5.5.10砌体结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采用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8度、9度 时不应采用装配式楼梯段 2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 3楼梯栏板不应来用无筋砖砌体。 4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 应与圈梁连接。 5顶层及出屋面的楼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 连接,墙体应设置通长拉结钢筋网片。 6顶层以下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钢筋混 凝土带或配筋砖带,并与构造柱连接 5.5.11砌体结构房屋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结构房屋中的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的混 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对于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框架梁柱。

    5.5.10砌体结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5.6.1木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6.2木结构房屋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7度及以上的大跨度木结构、长悬臂木结构,应计入竖向地震

    5.7.4抗震设防的生土房屋基本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7:4抗辰设防 1生土房屋的屋盖应来用轻质材料,硬山搁橡的支承处应设置 垫木,纵向橡条之间应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 2内外墙体应同步、分层、交错筑或咬砌。 3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设置混凝土或木构造柱,并来取 加强整体性的拉结措施 4应采取措施保证地基基础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5.7.5抗震设防的石结构房屋基本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石砌体房屋,应来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 屋盖。 2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6度、7度不应超过10m,8 度不应超过7m。 3多层石砌体房屋应在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和每开间内外墙 交接处设置钢筋混凝构造柱,各楼层处应设置圈梁;圈梁与构造 柱应牢固拉结。 4不应采用石梁、石板作为承重构件

    5.8混合承重结构建筑

    5.8.4大跨屋面建筑的结构选型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最小不得小于1.10 2预张拉结构中的拉索,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应保证拉索不发 生松弛而退出工作。 5.8.7大跨屋面结构的抗震基本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结构中钢杆件的长细比,关键受压杆件不得大于150;关 键受拉杆件不得大于200。 2支座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荷载作用下不应先于杆件 和其他节点破坏,也不应产生不可忽略的变形。 3支座构造形式应传力可靠、连接简单,与计算假定相符。 4对于水平可滑动的支座,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屋面在罕遇地 震下的滑移不超出支承面

    6.1.1城市桥梁的抗震设计类别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和所属的抗震 设防类别按表6.1.1选用。

    表6.1.1城市桥梁抗震设计类别

    6.1.2按照本规范第6.1.1条的分类,城市桥梁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1A类城市桥梁,应进行多遇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分析和 抗震验算,并应满足相关抗震措施的要求。 2B类城市桥梁,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分析和抗震验 算,并应满足相关抗震措施的要求。 3C类城市桥梁,允许不进行抗震分析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 相关抗震措施的要求。 6.1.3城市桥梁应根据其地震响应的复杂程度分为规则和非规则两 类,城市桥梁的抗震分析方法应根据其抗震设计类别、规则性以及 地震作用水准按表6.1.3选用,

    表6.1.3桥梁抗震分析方法

    Pt一一纵向配筋率; /yh一一箍筋抗拉强度设计值(MPa); /cd——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MPa)。 3加密区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100mm或6 倍纵筋的直径或墩柱弯曲方向的截面边长的1/4。 4螺旋箍筋的接头必须采用对接焊,矩形箍筋应有135。弯钩, 且伸入核心混凝土的长度不得小于6倍箍筋直径。 6.1.6城市桥梁墩柱的箍筋非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不应少于加密区 的 50%。 6.1.7城市桥梁结构应采用有效的防坠落措施,且梁端至墩、台帽 或盖梁边缘的搭接长度,6度不应小于(400+0.005L)mm,7度及以上, 不应小于(700+0.005L)mm,其中,L为梁的计算跨径(单位,mm)。 6.1.8城市桥梁抗震措施的使用不应导致主要构件地震反应发生 重大改变,否则,抗震分析时应考虑抗震措施与主要构件的相互影 响。

    6.2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

    6.2.1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砌体结构,砖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块石 彻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强度等 级不应低于M7.5。 2盛水构筑物和地下管道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构造 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3用于燃气工程储气结构的钢材,应保证冷弯检验合格;燃气、 热力工程中的结构用钢,不得采用Q235A级钢材。 4各类构筑物的非结构构件和附属设备.其自身及其与结 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6.2.2盛水构筑物的防震缝宽度不得小于30mm。当缝两侧结构在多 遇地震最大变形值超过10mm时,应适当加宽,同时应明确止水带

    相应的技术要求。彼此贴建,且各自独立工作的双墙水池,其防震 缝宽度不应小于单侧挡水墙多遇地震最大位移的2倍,且不得小于 50mm 6.2.3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中单层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抗震 等级不得低于表6.2.3的规定。

    6.2.4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中各类结构的抗震验算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构件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 定进行截面抗震强度验算。 2承插式连接理地管道或预制拼装结构应进行抗震变位验算, 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Vrh&ik V人 c [弘」 i=l

    式中:4^一一剪切波行进中引起半个视波长范围内管道沿管轴向的 位移量标准值: 水平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取1.40;

    工·一一管道/种接头方式的单个接头设计允许位移量; Ae一半个视波长范围内管道接头协同工作系数.应取0.64; Ⅱ一一半个视波长范围内.管道的接头总数。 37度及7度以上的整体连接理地管道应进行截面应变量验算, 并应符合下列公式规定

    [eak] >PRE S=yGSG+/EhSEk+欧t>tGAk

    表6.2.5储气柜高径比

    2与储气柜相连的进出口燃气管,应设置弯管补偿器或来取其 他柔性连接措施。 6.2.6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中.管道及其连接的材料尚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输送水、气或热力的有压管道,其管材的材质应具有较好的 延性。 2地下直理热力管道与其外护层、外保温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 3热力管道应采用钢制附件。

    6.2.7采用砖砌体混合结构的矩形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混凝土盖板与侧墙应有可靠连接。7度、8度m、N类场地 时,预制装配顶盖不应采用梁板结构(不含钢筋混凝土槽形板结构)。 2基础应采用整体底板。8度血、IV类场地或9度时TZZB标准规范范本,底板应为 钢筋混凝土结构。

    1穿越铁路及其他重要的交通十线两端; 2承插式管道的三通、四通、大于45°的弯头等附件与直线管段 连接处,且附件支墩按柔性连接的受力条件进行设计。6.2.9城镇 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中,管道穿过建(构)筑物的墙体或基础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穿管的墙体或基础上应设置套管,穿管与套管之间的间隙 应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2当穿越的管道与墙体或基础嵌固时,应在穿越的管道上就近 设置柔性连接装置。 6.2.10城镇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中,输水、输气等理地管道 穿越活动断裂带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管道应敷设在套管内,管道与套管之间的间隙应用柔性防腐、 防水材料密封:套管周围应填充干砂。 2管道及套筒应采用钢管。 3断裂带两侧的管道上,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紧急关断阀门。 6.2.11燃气)及储配站的出口处,均应设置紧急关断阀门。 62.12管网上的阀门均应设置阀门并

    6.2.13架空管道的滑动支架应设置侧向挡板,挡板应与管道支架协 司设计,地震作用不应小于管道支座横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75%

    6.3地下工程结构 6.3.1地下工程的总体布置应力求简单、对称、规则、平顺。结构 体系应根据使用要求、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施工方法等确定,并应 具有良好的整体性,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出 入口通道两侧的边坡和洞口仰坡,应依据地形、地质条件选用合理 的口部结构类型,提高其抗震稳定性。 6.3.2丙类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的抗震等级,6度、7度时不应低于 四级,8度、9度时不应低于三级。甲、乙类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的 抗震等级,6度、7度时不应低于三级,8度、9度时不应低于二级 6.3.3除下列情况外,地下工程均应进行地震响应分析: 16度、7度设防时位于I、口场地中的内类、丁类地下工程 28度(0.20g)设防时位于I、II类场地、层数不超过2层、体型 规则且跨度不超过18m的内类和丁类地下工程。 6.3.4地下工程的地震响应分析模型,应能反映周围挡土结构和内 部各构件的实际受力状况。对于周围地层分布均匀、规则且具有对 称轴的长线型地下工程,允许采用平面应变分析模型:其

    1对液化土层来取消除或减轻液化影响的措施。 2进行地下结构液化抗浮验算,必要时采取增设抗拨桩、配置 压重等相应的抗浮措施 6.3.9地下工程穿越地震时岸坡可能滑动的古河道或可能发生明显 不均匀沉陷的软土地带时,应采取更换软弱土或设置桩基础等防治 措施。 6.3.10位于岩石中的地下工程玻璃钢管标准,应采取下列抗震措施:

    1口部通道和未经注浆加固处理的断层破碎带区段采用复合式 支护结构时,内衬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衬砌,不得采用素混凝土 衬砌。 2来用离壁式衬砌时,内衬结构应在拱墙相交处设置水平撑抵 紧围岩。 3来用钻爆法施工时,初期支护和围岩地层间应密实回填。干 砌块石回填时应注浆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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