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房产测量技术指导意见(武房发[2022]8号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2年6月8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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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房产测量技术指导意见(武房发[2022]8号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2年6月8日)

    6.室内楼梯间的休息平台,挑出建筑外墙外的,按照其围护 结构(或设施)的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7.室内的单跑楼梯(含步梯、扶手电梯)按照所通过的楼层 计算建筑面积;跨越多层的,按照其通过的各楼层,分段水平投 影计入各自然层建筑面积; 8.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室外楼梯 室外楼梯,无论是否有顶盖,按照其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 面积,其建筑面积计入所依附的自然层。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 照相应规定执行: 1.室外楼梯,按照其通过的自然层计算层数,其建筑面积分 别计入所通过的自然层; 2.室外的单跑楼梯(含步梯、扶手电梯),按照其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跨越多层的,按照所通过的各自然层 分段投影计入各层建筑面积: 3.室外爬梯、室外消防钢制楼梯和钢筋砼悬臂一字形平板式 踏步楼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台阶 室外台阶不计算建筑面积。若其下方空间有维护结构并加以 利用,且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四)不封闭的楼(电)梯前室 不封闭的楼(电)梯前室,按照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外围

    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幕墙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嵌合于房屋横梁上的玻璃、金属等材料形成的幕墙, 按照横梁外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以横梁厚度计算外墙体的 墙厚。 (二)悬挂于结构墙体之上,起装饰作用的玻璃、金属、石 材及其它材料幕墙等,按照结构墙体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 面积。 (三)悬挂式起围护作用的幕墙,室内楼、地板面上无论是 否设置围护,均按室内楼、地板外沿或结构梁外沿的水平投影面 积计算建筑面积。 (四)同一楼层同一面外墙既有结构墙体又有幕墙且相互不 重叠时,按照结构墙体及幕墙形式确定各自边界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1.嵌合于房屋横梁上的玻璃、金属等材料形成的幕墙,按照 横梁外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以横梁厚度计算外墙体的墙 厚; 2.悬挂于结构墙体之上,起装饰作用的玻璃、金属、石材及 其它材料幕墙等,按照结构墙体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3.悬挂式起围护作用的幕墙,室内楼、地板面上无论是否设 置围护,均按室内楼、地板外沿或结构梁外沿的水平投影计算建 筑面积:

    (一)屋顶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设备用房等,按 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屋顶水箱与屋面之间的隔层,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 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三)屋顶电梯机房下方设有的缓冲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1.屋面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设备用房等,结构 层高大于2.20米及以上的,按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 2.屋面电梯机房下方设有的缓冲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变形缝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并入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与室内不 相通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相应的楼 层;与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阳台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住宅套内阳台按照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外围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按照其水 平投影全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1.满足设计和基本功能要求,布局合理,不压占室内空间影 响室内功能空间的使用:

    2.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2% 3.进深不超过相邻基本功能空间进深的45%且进深不超过 2.4米。 (二)住宅公共部分设置的阳台,按照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 施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的,按照水平投影全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1.单个水平投影面积5.0平方米以下; 2.进深2.4米以下; 3.对外开散面有柱围合或无柱开面累计边长占其周长 1/2以上。 (三)老年公寓、宿舍阳台建筑面积按照按本条第(一)项 第(二)项计算。 (四)阳台与其上盖相距四个以上楼层的,视作无顶盖阳台 不计算建筑面积;上盖宽度在0.6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一)住宅阳台 1.住宅套内阳台、住宅区域内公共部位设置的阳台玻璃钢管标准,不论封材 与否,均按照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平建筑 面积; 2.老年公寓、宿舍的阳台参照住宅阳台,均按照其围护结构或 围护设施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平建筑面积。 (二)非住宅阳台

    根据规划审批的房屋功能性质,住宅、老年公寓、宿舍三种 功能之外的房屋阳台,封闭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封闭的,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三)阳台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1.底板与其上盖相距四个以上(含四个)楼层的阳台,视为 无顶盖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上盖宽度在0.60米以下的,视 为无顶盖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镂空上盖视为无顶盖阳台,不 计算建筑面积; 2.用百叶窗封闭的非住宅阳台,视为“不封闭”阳台计算 半建筑面积; 3.与房屋室内不直接相通的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4.设计为入户花园、公共花园等建筑,其功能结构与阳台类 以,按阳台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飘窗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飘窗应突出外墙面,作为墙面的一部分,不应有楼层楼(地 板的延伸,满足采光的基本要求。窗台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在 0.45米以上,或高差在0.45米以下但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 且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围护结构外边线距离不超过0.6 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本款前述要求的,按照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飘窗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否则不计算

    建筑面积: 1.窗台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在0.45米以内(不含0.45 米; 2.结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 3.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围护结构外边线距离大于 0.60米。 第二十三条空调室外机搁板、设备平台的建筑面积按以下 规定计算: (一)主体结构外空调室外机搁板应突出外墙面,满足使用 及安全要求,避免对室外活动和环境产生影响,进深(空调室外 机搁板外边线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0.8米的,不计 算建筑面积。住宅每个空调室外机搁板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1.0 平方米,且每套住宅空调室外机搁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 4.0平方米,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本项前述要求的,按照水 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 (二)每套住宅独立设置的集中设备平台(包括集中空调室 外机搁板)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的,按结构底板水平 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一)空调室外机搁板 1.独立的空调室外机搁板不计算建筑面积: 2.利用阳台空间设计的空调机位,若有围护物隔断的,则空

    调机位的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若无围护物隔断的,则空调机位 的空间按阳台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阳台的建筑面积。 (二)设备平台 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突出外墙面建筑部件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 算: 主体结构外突出建筑外墙面的花池、结构板、装饰性阳台等 建筑部件(不含室外空调机搁板),进深(取外墙附属物结构外 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0.6米的,不计算 建筑面积。不符合本款前述要求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1/2 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突出房屋外墙面的柱、花池、结构板、装饰性阳台等建筑部 件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化工建筑物及设施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 算: (一)圆形建筑物按照实际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储罐区按照防火堤轴线或围堰最外边计算建筑面积 未设防火堤的储罐区,按照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建筑面积 (三)天桥、栈桥按照其外壁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四)外管廊架空敷设的按照管架支柱间的轴线宽度加1.5 米乘以管架长度计算建筑面积,沿地面敷设的按照其宽度加1.

    米乘以管线带长度计算建筑面积。 (五)工艺装置按照其铺砌界线计算建筑面积。 (六)露天堆场按照其堆场实际地评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七)露天设备按照其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建筑面积。 (八)建筑物、化学反应装置、容器装置等设施层高超过8 米的,加倍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化工建筑物及设施中的建筑,比照相应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规定计算。 第二十六条以下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一)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 (二)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三)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和屋顶装饰性结构构件,以 及独立的景观小品。 (四)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五)外墙的勒脚、附墙柱、垛。 (六)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制楼梯和钢筋砼悬臂一字 形平板式踏步楼梯。 (七)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以及既有建筑增设的观光电 梯。 (八)非化工企业用地内的独立的烟窗、烟道、地沟、油(水 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和防爆波电缆井等

    (二)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医院等公共设施建筑物底 层作为全天候社会性公共通行的檐廊、走廊,按照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并单独标注,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不符合本项前 述要求的,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三)公共建筑底层作为全天候开放的公共通道,其净宽在 4.0米以上且梁底净高在4.0米以上的建筑物通道,按照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单独标注,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不符合 本项前述要求的,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1.房屋底层作为街、巷或是社会性公共通行的部分,不论是 否有柱(或围护物)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2.幼儿园、学校、医院、办公楼、博物馆等底层公共通行的 部分,如有院墙、栏杆、铁丝网、花丛等设施对其使用形成约束 的,则此通道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3.商业底层,满足顾客流通、疏散、未封闭的通道,不计算 建筑面积;设计并建设有防火卷帘门等围护结构作为封闭的通 道,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二十八条特殊层高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 算: (一)居住建筑 1.住宅(含宿舍、老年公寓)及配套物业和社区等管理用房 结构层高不超过3.6米的,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

    构层高超过3.6米的,层高每增加2.2米(不足2.2米按2.2 米计算),其计容建筑面积加计一层计算, 2.跃层式住宅的门厅、起居室、餐厅,其通高部分面积(除 门厅、起居室、餐厅、阳台之外,其他部分不应出现通高情况 不超过挑空空间所处层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30%,且通高部分高 度不超过7.2米的,该通高部分按照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本目前述规定的,按照本条第(一 项第1目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二)办公建筑 办公(含旅馆)建筑应采用公共走廊式布局,卫生间、茶水 间及各类型管并、烟道、风并应集中设置,建筑最小分割单元套 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其中办公建筑设置专用卫生间 或专用管道井、烟道、风井、空调室外机搁板的单元式办公,此 类建筑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平方米。 结构层高不超过4.5米的,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 高超过4.5米的,层高每增加2.2米(不足2.2米按2.2米计算), 其计容建筑面积加计一层计算。 (三)商业建筑 1.商业建筑结构层高不超过6.0米的,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结构层高超过6.0米的,层高每增加2.2米(不足2.2米按 2.2米计算),其计容建筑面积加计一层计算。 2.高层商业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和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

    面积按照办公建筑标准层高(4.5米)规定控制,建筑面积按照 办公建筑标准计算。 (四)工业、仓储建筑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建筑结构层高不超过8.0米的(特殊 使用功能、工艺要求需要的除外),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 构层高超过8.0米的,层高每增加2.2米(不足2.2米按2.2米 计算),其计容建筑面积加计一层计算。 (五)特殊功能的公共建筑和建筑空间 1.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厅、中庭 采光厅等建筑空间,不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结构层高和面积控制,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办公和旅馆的展厅、会议厅、宴会厅、多功能厅等有较高 层高要求的功能空间,集中商业的影剧厅、单一空间建筑面积在 2000平方米以上的且有较高层高要求的功能空间,不受本条第 (二)项、第(三)项结构层高控制,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 筑面积。 3.电影厅(院)、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学校、医院等 公共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功能的公共建筑使用功能对层高有特殊 要求的楼层与建筑空间,其建筑层高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按照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供水、供电、供气和加油加气站等公用设施建筑,其设备 用房按工艺要求需要确定相应建筑层高的,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建筑面积,其他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按照办公建筑计算建筑面积。 (六)其他确因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设备安装时对结构层 高有特殊要求的特殊功能建筑空间和楼层,在取得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后,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特殊层高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适用于规划管理各环 节,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环节的建筑面积计算执行房产测量 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装配式建筑外墙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以单体建筑为计算单元,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土 0以上建筑面积的3%的,外墙装配式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 建筑面积。超过3%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装配式建筑外墙的建筑面积计算在房产测量环节,按房产测 量外墙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中“以上”、“不超过”、“不大于”, 包括本数;“以下”、“超过”、“不小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2022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5 年,原《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武土资规发[2018]168 号)同时废止。本《规则》施行前,同一宗地上建设工程项自已取 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的,该宗地的其

    它项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原规定执行。 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执行的时点 1.同一宗地上建设工程项目执行同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宗地《不动产权证书》证载范围为准) 2022年6月1日前,同一宗地上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已办理过《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的,该宗土地范围内 的其它项目建筑面积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 2.已完成房产面积预测算的项目,该项目进行房产面积实测 时应保持与预测时执行的技术标准一致; 3.房产面积变更测量的项自,应保持与原有测量成果执行的 技术标准一致。 (二)房产测量项目有关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1.房屋层次的认定 规划批准的房屋层次和层数与房产测绘技术标准的规定不 一致的确定问题。规划许可证或批准的设计图上,常见的情况有 (1)底层为架空,从架空层上面开始标注为第一层,规划 批准的总层数为1+N层(如图1所示); (2)设计图上标注的自然层次无楼板,仅有核心筒(垂直 通道),其余部份是下一个自然层的上空(如图2所示); (3)避难层或设备转换层未标注自然层次,规划批准总层 数不包括避难层或设备转换层(如图3所示);

    (4)顶层为复式户型或跃层,规划批准的总层数有的是N+1 层,有的是N层(如图4、图5所示); (5)同一自然层中标注为不同的层次:住宅标注为“住宅 层”,商铺标注为“商业二层”,规划批准总层数中商铺一层 未计入总层数(如图6所示)。

    处理意见: (1)房屋的层次以规划批准的房屋设计图标注的层次为依

    (1)房屋的层次以规划批准的房屋设计图标注的层次为依

    据表示; (2)房屋的总层数依照以下原则执行: a.规划层次计入房屋规划总层数的(如图2所示),则房产 测量也计入房屋总层数: b.规划层次未计入房屋规划总层数的(如图3所示),若该 规划层次符合房产测绘技术标准对房屋层数的规定,则计入房屋 总层数。同时在《房产测绘成果技术报告》、《楼盘表预、实测 建盘信息》的项目基本情况中加备注说明。 如:该房屋规划设计总层数为双X层,其中不含架空层(避 难层、设备层等);或者,该房屋规划设计总层数为XX层,其 中第X双X层不符合计算房屋层数的规定。 2.房屋建筑功能的确认 规划批准的设计图上,对房屋某些建筑标注的功能与测量规 范定义不一致,常见的有: (1)标注为架空门廊; (2)标注为物业兼社区用房; (3)商业铺位中有些标注为商业,有些标注为杂物间,有 的空白无标注。 处理意见: (1)标注为“架空门廊”的建筑认定为“架空用途”; (2)标注为物业兼社区用房的,由建筑设计部门补充说明 物业用房与社区用房的功能使用界线和对应部位,或者在满足物

    业管理用房面积标准前提下,由建设单位与社区街道共同认定物 业用房与社区用房的使用界线; (3)设计图已标明房屋用途的,以图上标注的用途为准; 未标明用途的,如果属于可销售的房屋,以规划部门重新认定的 为准;如果属于不可销售的房屋(杂物间或其它用途),则以建 设单位与设计部门共同认定的为准。 3.栋与栋之间连廊范围的确认 连接两栋(或两栋以上)楼房之间连廊的范围,从设计图上无 法确定(如图7所示)。

    处理意见: 由规划部门认定连廊和各栋房屋外走廊之间的范围。若无规 划部门的认定,则各栋房屋主墙体外的走廊均认定为连廊。 4.分期建设的地下室 某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地下部分分多期建设。各期建设的 地下层有的直接贯通,有的通过车道或人行走道贯通,进行房产 面积测量时,如何进行栋的划分及面积的计算

    处理意见: (1)原则上多期建设的相互贯通的地下室,待全部竣工后 按一栋房屋的面积计算; (2)若委托方确定需要分期测量和面积计算的,各期建设 开发的地下室在有对应的规划许可证,且有双回路通道及进出口 的条件下,则可按分期分栋的方法测量

    附件:1.名词解释 2.后记

    1.建筑物,是指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生产、 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2.构筑物,是指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一般不直接提供 人们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3.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包括柱、墙等支撑体和围护体) 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 郎、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4.建筑空间,是指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 场所。 5.主体结构,是指建筑物中由组成结构的梁、板、柱等主要 构件相互连接而构成的,接受、承担、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 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6.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等。 7.围护设施,是指建筑物中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 等围挡。 8.结构层高,是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 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9.结构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 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0.自然层,是指按楼(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11.标准层,是指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 12.夹层,是指建筑物自然层内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 建筑物整体结构的局部楼层。 13.架空层,是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散空间 层。 14.设备层,是指建筑物内用作给排水、暖通、电器等设备 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楼层。 15.避难层(间),是指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 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16.避难兼设备层,是指建筑内利用避难层设置的兼具消防 避难和布置设备管道等功能的楼层。 17.结构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 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与形式,并通过 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18.地下室,是指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 内净高的1/2的房间。 19.平地下室,是指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 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室外地平面,是指建筑物外原始地基上通过整平(挖土 或填土)、地坪施工后形成的场地面层。 21.室内走廊,是指建筑物内的水平交通空间。

    22.室外走廊,是指建筑物外的开敲水平交通空间。 23.架空走(通)廊,是指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 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4.檐廊,是指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5.挑廊,是指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6.前室,是指设置在房屋、楼电梯间等空间前的,用于分 配、缓冲人流的建筑过渡空间。 27.门斗,是指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8.门廊,是指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9.落地橱窗,是指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30.飘窗(凸窗),是指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31.阳台,是指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人 们活动、休息及晾晒衣物等用途的房屋附属设施。 32.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33.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外机、热水器组等设备搁置和检 修空间。 34.露台,是指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 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35.台阶,是指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 阶梯形踏步。 36.楼梯,是指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 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

    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37.室外楼梯,是指位于建筑物外墙外侧,依建筑物外墙体 (或外走廊)建设的地下室标准规范范本,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室外开散建 筑部件。 38.天并,是指被建筑物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 筑物的采光与通风。 39.装饰性幕墙,指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40.变形缝,是指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其 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41.骑楼,是指临城市道路、城市步行街,建筑底层沿街面 整体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42.过街楼,是指跨越城市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 建筑物。 43.跌层式住宅,是指套内空间跨越两层楼及以上,且设有 套内楼梯的住宅。 44.最小分割单元,是指建筑内部由墙体、门、窗等分割而 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基本功能空间,含在内设置独立卫生间的 功能空间。 45.勒脚,是指在建筑物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 构造。 46.装配式外墙,是指用混凝土结构预制而成,在施工现场 实施安装的建筑外墙

    47.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基本单元固定界限范围内 水平投影面积,包括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 阳台面积。 48.宿舍,是指学校或机关、企业等供学员或职工及其家属 住宿的房屋。 指导意见: 1.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包括柱、墙等支撑体和围护体) 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 郎、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的面积。建筑面积应符合房产测量的 定义,满足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有围护物、层高2.20米及 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避难层(间),是指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 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3.避难兼设备层,是指建筑内利用避难层设置的兼具消防避 难和布置设备管道等功能的楼层。避难兼设备层在房产面积计算 时与避难层的规定一致。 4.室外地平面,是指建筑物外原始地基上通过整平(挖土或 填土)、地坪施工后形成的场地面层,应根据行政许可的设计标 高及现场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5.门廊,是指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门廊应是 广义的门廊,包含由柱廊形成的门廊和由墙体半围合的凸凹式门 廊。

    6.阳台与露台,区别阳台与露台的主要因素在于确认是否有 上盖。阳台必须具备上盖和围护物,露台无上盖有围护物 7.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外机、热水器组等设备搁置和检修 空间。设备平台只涉及到结构底板,没有涉及到围护物以及上盖 应在计算建筑面积的总体原则下,区分设备平台和设备间。设备 间是指搁置各种设备的具有围护物和上盖的空间。 8.台阶,是指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 梯形踏步。阶梯形踏步不能跨越一个自然层,否则视为楼梯 9.室外楼梯,是指位于建筑物外墙外侧,依建筑物外墙体(或 外走廊)建设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室外开散建筑部 牛。室外楼梯仅限定为建筑物外侧开式的楼梯。建筑物外侧有 围护结构的楼梯视为室内楼梯。 10.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基本单元固定界限范围内 水平投影面积,包括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 阳台面积。房屋基本单元固定界限应以基本单元四周围护物的中 心线为准。

    为贯彻执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 高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武自 然资规规【2022]】1号),有效衔接建设工程相关房产测量技术 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部分条款执行时对共有面积分摊的认定, 结合武汉市房产测量现行的技术标准和具体实际,制定本技术指 导意见。 本技术指导意见为武汉市建筑工程实施房产测量的最新技 术标准,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条文顺序 对其相应的规定进行了解读,对其未涉及的具体实际提出了明确 的处理意见。 主要起草单位:武汉市房产测绘中心,洪山区住房保障和房 屋管理局房产测绘队,东西湖区房产测绘中心。 主要起草人:赵泽山、郑举汉、黄昊、潘蒂林、陈镇、刘昌 平、别必鑫、杨鸣新、郭阿兰、尹磊、陈久锐、杨辉、陈祖军、 马中惠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密封圈标准2022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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