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 422-2018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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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pact detectionandmonitoring

    量测既有建筑周边环境变化对地基基础影响过程或程度的 行为。

    2. 1. 6 水阻法

    利用测头的触点接触到水面后发出报警或警示信号的定位性 能城镇建设标准,并通过有刻度的电缆读测水位深度的地下水水位量测方法

    通过记录被测物体表面密集点的三维坐标、反射率和纹理等 信息,快速复建出被测目标的线、面、体及三维模型等各种图

    件、数据的量测方法。

    2.2.1抗力和材料性能

    2. 2. 2 作用与作用效应

    3.0.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分为地基检测、基础检测与变形 监测、基桩检测和直接影响既有建筑的周边环境检测与监测。 3.0.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工作应按下图所示程序进行(图 3.0.2)

    3.0.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分为地基检测、基础检测与变形

    图3.0.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程序

    3.0.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前宜取得下列资料

    3.0.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前宜取得下列资料: 1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设计文件、地基基础施工和验 收资料; 2既有建筑现状,实际使用荷载、沉降量和沉降稳定情况 沉降差、倾斜、扭曲、裂损等情况资料;

    3使用环境、地下工程和管线分布等现状情况资料; 4与检测及评价工作相关的其他资料等。 3.0.4检测项目应根据检测自的和要求确定,可按本标准附录 A进行选择。 3.0.5检测前应编制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既有建筑概况; 2检测目的、依据、范围、检测项目、选用的检测方法及 检测数量; 3木 检测人员、仪器设备、进度计划等; 检测点开挖、加固及修复; 5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 6需委托方配合的工作。 3.0.6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应优先选择无破损或微破损的检 测方法,检测顺序宜先简后繁、先粗后细、先面后点。 3.0.77 检测点的位置应根据结构类型、荷载分布、地基基础形 式、周边环境等因素确定。下列部位应设置检测点: 1 损坏或变形较大部位: 2 荷载突变部位; 3 受加固改造影响的部位; 4 地基土性质及分布复杂的部位: 5 环境影响显著的部位; 6 初步判断为可能引起事敌的部位。 3.0.8 检测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既有建筑及人身安全。 3.0.9 检测数据异常或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香找原因,根 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确定检测结果:当不能确定 时,宜重新检测或选用其他检测方法补充验证检测。 3.0.10当检测、监测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加检测 数量、监测频率或调整检测方案: 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异常; 2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移、侧向变形较大;

    3使用环境、地下工程和管线分布等现状情况资料; 4与检测及评价工作相关的其他资料等。 3.0.4检测项目应根据检测目的和要求确定,可按本标准附录 A进行选择。 3.0.5检测前应编制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既有建筑概况; 2检测目的、依据、范围、检测项目、选用的检测方法及 检测数量; 3# 检测人员、仪器设备、进度计划等; 4 检测点开挖、加固及修复; 5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 6需委托方配合的工作。 3.0.6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应优先选择无破损或微破损的检 测方法,检测顺序宜先简后繁、先粗后细、先面后点

    3既有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变化; 4由于地震、暴雨、冻融、风灾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异 常情况。 3.0.11检测结论应综合分析检测数据、既有建筑的使用情况、 工程的环境条件和检测方法后确定。 3.0.12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修复因检测造成的既有建 筑地基基础缺损。 3.0.13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名称,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名称, 委托情况; 2建筑概况,包括地点、位置、建造时间、使用历史、现 状,地基类型、基础形式、上部结构形式、原设计条件、后续设 计要求、周边环境条件等; 3检测的目的、依据,检测项目、数量和方法及仪器设备、 检测日期; 47 检测点的编号、位置标注图件和检测实施过程记录; 5 检测点标高、场地标高、设计标高、地下水位标高记录; 67 检测数据统计、实测与计算分析曲线和表格及汇总结果; 7 状态分析和评述; 8检测结论。

    4.1.1 既有建筑地基检测项目宜包括地基土的类型、分布 程特性。

    程特性。 4.1.2地基检测可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等方法 物探法宜与其他方法配合使用

    4.1.2地基检测可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等

    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检测的建筑,宜分析地基继续承 载的能力; 2发生事故的既有建筑,应查明岩土性状的变化,分析事 故原因; 3拟加固、增层、增载、改造、接建、紧邻新建、邻近大 面积堆载、邻近基坑开挖、邻近地下工程施工、附近地下水抽降 等的既有建筑,应分析地基土应力状态的改变和可能产生的附加 沉降等不利影响; 4拟移位的既有建筑,应查明地基土的类型、分布及承载力。 4.1.4地基检测点宜沿既有建筑的周边和角点布置在承重结构 基础下或处理地基范围内。发生事故的既有建筑的检测点,宜在 内墙、内柱基础下设置。

    4.2.1勘探法适用于查明既有建筑地基岩土层的类型、分布、 物理力学性质和无粘结强度增强体的密实度、均匀性、强度。

    4.2.1勘探法适用于查明既有建筑地基岩土层的类型、分布、

    1钻探设备可根据岩土类别、可钻性、取样要求等按现行 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选择,

    开应满足在基础止上方施钻和具有钻透基础的能力; 2标准贯入试验、动力触探试验可采用附着式提升器或门 式提升架; 3静力触探的反力装置可采用地锚、堆载、基础植筋锚固 或支承在既有建筑梁板底的反力架。

    1对发生事故的既有建筑检测单元,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楼 1/2,且不应少于4个; 2移位轨道、其他既有建筑,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不应少于2个。

    1发生事故的既有建筑,均应为采取土试样勘探点或原位 测试勘探点; 2移位轨道和其他既有建筑,采取土试样勘探点和原位测 试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2.5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点检测位置或中等及以上复杂地基的勘探点间距不应 大于15m; 2非重点检测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 范》GB50021的规定; 3当既有建筑地基主要受力层或下卧层的坡度大于10% 时,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加密勘探点。 4.2.6既有建筑地基勘探点勘探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 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增层、增载的既有建筑勘探点深度应按增加后的总荷载 和变形计算深度确定; 2接建、紧邻新建、邻近大面积堆载的既有建筑,勘探点 深度应根据新建建筑荷载或近天面积堆载确定,并不应小于按 既有建筑荷载确定的勘探深度; 3邻近基坑开挖、地下工程施工、地下水抽降的既有建筑,

    4.2.6既有建筑地基勘探点勘探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1增层、增载的既有建筑勘探点深度应按增加后的总荷载 和变形计算深度确定; 2接建、紧邻新建、邻近大面积堆载的既有建筑,勘探点 深度应根据新建建筑荷载或邻近大面积堆载确定,并不应小于按 既有建筑荷载确定的勘探深度; 3邻近基坑开挖、地下工程施工、地下水抽降的既有建筑,

    勘探点深度应根据基坑开挖、地下工程施工、地下水抽降的影响 深度确定,且不应小于按既有建筑荷载确定的勘探深度; 4顶升既有建筑、移位轨道的勘探点深度应能满足查明地 基主要受力土层的性质。当既有建筑基础为条形基础时,不应小 于3倍基础宽度;当既有建筑基础为独立基础时,不应小于1.5 倍基础宽度,且均不应小于5m,

    4.2.7采取土试样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升既有建筑和平移建筑的轨道,采取土试样的间距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对新建建筑 的规定; 2其他既有建筑采取土试样的间距,基底下地基主要受力 层范围内、地基处理深度范围内宜为0.5m1.0m,大于此深度 时宜为 1. 0m~1. 5m。

    4.2.9土工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

    3/T50123相关规定,对发生事故的既有建筑,除应进行常规 工试验外,尚应根据造成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进行有针对性的 工试验。

    入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的试验点的竖向间距不应大于1.0m; 当大于主要受力层深度或地基处理深度时,试验点的竖向间距不 应大于1. 5m。

    4.2.11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应连续记录,每个单体或检测单元

    4.2.11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应连续记录,每个单体或检测单元 的检测孔不应少于 3个。

    4.2.12旁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2旁压试验应符合下列

    1钻孔位置距已有钻孔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同一地 质单元的试验孔不应少于3个; 2钻孔内旁压试验点的竖向间距不宜小于1.5倍旁压器长度; 3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和地基处理深度范围内,旁压试

    验点的竖向间距不应大于1.0m,大于此深度的试验点间距宜为 1.5m~2.0m,且同一地层的旁压试验数量不宜少于6个; 4试验和钻探应交替进行,每钻进一段应进行一次试验 严禁一次成孔多次试验; 5钻孔直径宜比旁压器外径大2mm~8mm,成孔深度宜大 于试验深度0.5m; 6钻孔应垂直、平顺、光滑,呈圆筒形,可采用人工成孔 或机械成孔,对易珊塌的地层和地下水位以下的地层应采用泥浆 护壁。 4.2.13勘探应留取岩土芯样照片,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留取岩 土芯样。

    4.2.14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统计分析时,宜按3倍标准差

    弃标准;为工程事故处理进行统计分析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 取舍标准或分区统计。

    4.2.15无粘结强度增强体质量的测试结果宜单根统计。

    1天然地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 标准》JGJ/T72的规定; 2强夯地基宜根据影响深度、土性、试验结果分层分析 分层厚度不宜大于2m; 3换填地基压实系数、压缩性指标等应分层统计,同条件 的压实土层应划分为一层。 4.2.17地基土的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探与土工试验成果并结 合当地经验确定。

    4.3.1瞬态面波试验适用于测试关然地基、处理后地基等的面 波波速和反演剪切波波速,推算岩士层的标准贯入击数,初步划

    波波速和反演剪切波波速,推算岩土层的标准贯入击数,初步划

    分既有建筑地基岩土层的分布。黄土覆盖层较厚场地、古河道砾 石场地和浅水面理深大的区域,应通过现场测试确定其适用性。 4.3.2瞬态面波试验的仪器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 基检测技术规范》JGJ340、《多道瞬态面波勘察技术规程》 JGJ/T143的规定。 4.3.3瞬态面波试验的现场检测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 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340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既有建筑基础内、外均应布置测试点,且宜设置在其他 检测方法的测试点附近; 2可通过改变震源的频谱成分改变检测深度,同种震源 可通过改变激振力、落距等激振条件改变其频谱成分; 3宜选择现场环境十扰波最弱的时间段实施测试。 4.3.4瞬态面波试验的数据分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 基检测技术规范》JGJ340的规定,岩土层的标准贯入击数可按 下列公式推算:

    分既有建筑地基岩土层的分布。黄土覆盖层较厚场地、古河道砾 石场地和浅水面理深大的区域,应通过现场测试确定其适用性。

    基检测技术规范》JGJ340、 《多道瞬态面波勘察技术规 JGJ/T 143的规定

    IgV,IgA N= 10 Vsl A= NE Vsl V.

    式中: Vs 剪切波波速实测值(m/s); Vs1.Vs2 钻孔1、钻孔2的实测剪切波波速(m/s); Ni、N2 钻孔1、钻孔2的实测标准贯入击数: A、B 与 V、、N有关的系数。

    4.3.5地质雷达可用于探测与地基介电常数差异大的异常体或

    3.5地质雷达可用于探测与地基介电常数差异大的异常体或 司。被测场地内存在极低阻屏蔽层、地下水或较浅的电磁场源 干扰因素时,应通过现场测试确定其适用性。 B.6地质雷达仪的探测参数宜根据检测目标和环境条件设置,

    4.3.5地质雷达可用于探测与地基介电常数差异大的异常体或 孔洞。被测场地内存在极低阻屏蔽层、地下水或较浅的电磁场源

    4.3.6地质雷达仪的探测参数宜根据检测目标和环境条件设置。

    4.3.6地质雷达仪的探测参

    3.7天线中心频率和时窗长度与扫描采样点数之间适宜关系 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 Samples 扫描采样点数; Range——时窗长度(ns); F一天线中心频率(Hz)。 4.3.8扫描采样点数宜选用128/scan、256/scan、512/scan 1024/scan或2048/scan,垂向分辨率要求较高时宜选取大值。 4.3.9扫描速度可按表4.3.9中扫描采样点数与扫描速度之间 对应的关系设置。

    3.9扫描采样点数与扫描速度的关

    4.3.10地质雷达仪时窗长度应根据天线频率和探测目标最大理 置深度选择。 4.3.11探测深度、时窗长度与雷达波波速之间的适应关系可按 下式计算确定:

    (4. 3. 12)

    式中:nx 采样间隔(m); 光速(m/s)); f 频率(Hz); 介电常数

    Umax <(=/n) X(D + D.)

    (4. 3. 13)

    4.3.16既有建筑地基中不同介质的界面可依据下列因素作出 判定: 1 反射波的频率特征; 2反射波的强弱、反射系数和反射波幅的正负变化情况; 3反射波同相轴的走时、形态、强弱、方向等以及反射层 面的追踪和边缘的绕射情况; 4反射信号图像中的波形异常情况

    4.4.1静载荷试验可用于确定天然地基、处理后地基和复 基的承载力。

    基的承载力。 4. 4. 2 既有建筑地基的静载荷试验数量,同条件下不宜少于3点。

    1.4.4天然地基的静载荷试验加载分级、稳定标准和终止加载

    .4.4天然地基的静载荷试验加载分级、稳定标准和终止加

    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 的规定,其他地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 范》JGJ 79 的规定

    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的规定,其他地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 范》JGJ79的规定。 4.4.5加载反力装置宜选用既有建筑的自重作为压重,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既有建筑自重提供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1.2倍; 2应对提供反力的既有建筑进行强度验算或加固,试验不 应破坏环或影响既有建筑及其正常使用: 3宜对作为压重的既有建筑局部构件进行检测、监测。 4.4.6静载荷试验点应选择在既有建筑上部结构刚度大、完整 性好的部位。

    1一既有建筑基础;2一承压板;3一百分表;4一千斤顶;5一基准桩;6一基准梁; 7一钢垫板或钢梁;8一试坑壁;9室内地坪:10一室外地坪

    基础强度和加载量确定。基底与钢垫板或钢梁间、承压板下宜铺 设中粗砂找平。

    4.4.8以既有建筑自重作为反力时,应按本标准附录B要求对 基础分别进行受弯验算、受冲切验算、受剪验算和局部受压 验算,

    4.4.9静载荷试验的承压板宽度或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天然地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 规范》GB50007的规定; 2对处理后地基,不宜小于处理深度或影响深度的0.3 且面积不应小于0.5m; 3对单桩复合地基或多桩复合地基,应符合现行行业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IGL79的规定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规定。 4.4.10静载荷试验的试坑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试验,试坑及 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建筑同条件下的静载荷试验试坑开挖形状、尺寸应 相同; 2开挖尺寸应满足试验仪器设备安装、操作空间和试验 要求; 3试验坑侧壁土体含水量较大或较松散时,应采取支撑 支护等防护措施

    4.4.10静载荷试验的试坑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试验

    础方向的坑壁上;坑壁含水量较大或土质松散时,基准桩宜设 在坑底,承压板与基准桩间的净距不应小于承压板的边长或 径

    1大然地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 范》GB50007的规定; 2处理后地基和复合地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 基处理技术规范》JG79的规定,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也可 采用增强体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

    确定; 3试坑开挖尺寸小于3倍承压板宽度或直径时,根据其 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宜进行深度修正。

    4.5.1原型静载荷试验可用于确定拟增层、增载建筑的可增 载量。

    5.8增载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

    5.1.1基础检测项目宜包括基础的形式、尺寸与理深,基础材 料强度,钢筋配置与锈蚀,基础损伤,基础沉降和变形。 5.1.2基础检验批构件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 测技术标准》GB/T50344或其他相应检测方法技术标准等的规 定,且不宜少于3处。

    5.1.3对于受到环境侵蚀和灾害影响的基础,其检测位置应设

    .1.3对于受到环境侵蚀和灾害影响的基础,其检测位置应1 置在受影响部位

    5.1.4基础升挖后,应记录或描述基础及基础周边土层和地下

    .1.4基础升挖后,应记录或描述基础及基础周边土层和地 水的异常情况

    5.1.5基础变形监测方法应根据工程特点、监测内容和目的 周围环境选择。当采用远程自动化监测时,应按本标准附录C 的规定执行。

    5.2基础形式、尺寸与理深

    5.2.1 基础的尺寸与理深检测宜采用现场开挖量测法。 5.2.2 开挖位置与开挖范围的确定应有利于现场判定基础形式。 5.2.3基础尺寸和埋深采用现场开挖量测法检测时,应将基础 顶面和侧面完全暴露,开挖深度和宽度应满足测量操作的要求。 5.2.4基础截面尺寸的测量,每处开挖位置应测量3次,每次

    5.2.6开挖基础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基础失稳。

    5.3.1基础混凝土抗压强度的现场检测宜采用钻芯法或

    字在争议时,应采用钻芯法进行验证。 .3.2采用钻芯法从基础中抽取芯样时,钻取部位应符合下列 规定: 受力较小的部位: 2混凝土强度具有代表性的部位; 3 便于钻芯机安放和操作的部位: 避开主筋、预埋件和管线的位置。

    1 受力较小的部位: 2 混凝土强度具有代表性的部位; 便于钻芯机安放和操作的部位: 4 避开主筋、预埋件和管线的位置

    5.4.1钢筋位置、保护层厚度和钢筋数量的检测,宜采用雷达 法或电磁感应法,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士中钢筋检测技 术规程》JGJ/T152的规定。基础底部的钢筋不具备无损检测条 件时,可采用钻孔或剔凿等方法检测。 5.4.2钢筋检测面应清洁、平整,并应避开金属预埋件。检测 区域内钢筋的可能分布状况宜根据钢筋设计资料确定。 5.4.3钢筋锈蚀状况宜采用原位尺量检测、取样称重检测等直 接法,并应记录和描述腐蚀状态和缺陷

    5.5.1应对基础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应记录和描述

    5.5.1应对基础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应记录和描述基础的裂 缝、腐蚀等损伤及缺陷。

    5.5.2检查基础的腐蚀损伤时,宜剔凿出新鲜混凝土面后用钢 尺量测腐蚀深度和面积。

    5.5.3基础的缺陷宜采用实地开挖、尺量检查等方法。

    5.5.3基础的缺陷宜采用实地开挖、尺量检查等方法。 5.5.4检查基础的裂缝时,宜分析裂缝的性质。钢筋锈胀裂缝 处的钢筋锈蚀检测应符合本标准第5.4节的规定。 5.5.5浅埋基础的裂缝部位可根据既有建筑的散水裂缝、勒脚

    缝、墙体裂缝和周边地面变形情况确定;理置较深基础的裂级 β位可根据地下室墙体裂缝、地下室底板裂缝和沉降缝变形等情 配确定。

    基础裂缝可采用比例尺、小钢尺、游标卡尺、坐标方格

    5.5.6基础裂缝可采用比例尺、小钢尺、游标卡尺、坐

    网板定期量测宽度,也可采用百分表、测缝计或传感器自动测记 製缝的变化。

    5.5.7采用比例尺、小钢尺、游标卡尺定期量测裂缝宽度

    在裂缝最宽处和裂缝未端镶嵌或理入固定标志;采用裂缝宽度动 态监测法监测裂缝宽度时,应将裂缝宽度动态监测仪按本标准附 录D的规定直接安装在被测裂缝处

    小钢尺、游标卡尺等工具定期量测出的预理固定标志间距离 裂缝的变化,或通过坐标方格网板定期读取坐标差监测裂缝 化,和通过百分表裂缝宽度动态监测仪上百分表的读数监 的变化;对于面积较大、不方便量测的众多裂缝可采用测 传感器自动测记裂缝的变化。

    5.5.9裂缝监测的周期应根据裂缝的变化速度确定,裂缝

    大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5.5.10 裂缝的监测部位应清洁、平整,量测精确不应 0.1mm。

    5.5.11每次监测应绘出裂缝的位置、形态和尺寸,注明日期 并应拍摄裂缝照片。

    5.5.12裂缝深度的监测,可采用超声波法,并应符合下列

    1当蓝测部位只有一个可测表面,估计的裂缝深度不大于 基础厚度的一半且不大于500mm时,可采用单面平测法: 2当监测部位有两个相互平行的测试表面时,可采用双面 穿透斜测法

    13裂缝监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

    1 裂缝位置分布图; 2 裂缝监测成果表; 3 裂缝变化曲线图; 4 裂缝监测技术报告。

    1 裂缝位置分布图; 2 裂缝监测成果表; 3 裂缝变化曲线图; 4 裂缝监测技术报告

    纸箱标准5.6基础沉降和变形监测

    5.6.1基础沉降和变形监测等级、精度、仪器设备和基准网的 建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8的规定 5.6.2沉降和变形监测点布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0.7条的规 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8的 规定。

    5.6.4 沉降监测应测定基础的沉降量和沉降速率。 5.6.5 沉降监测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或采用静力水准测量 方法。 5.6.6 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标尺分划线成像清晰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观测: 2 观测之前应将仪器置于露天阴影下,使仪器与外界气温 趋于一致,并应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工作; 3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 施工机械振动影响的范围内;

    4同一测站上观测时,不得重复整平或调焦,转动仪器的 项斜螺旋和测微鼓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均应为旋进; 5每一一测段往测和返测,其测站数均应为偶数,否则应加 入标尺零点差改正,由往测改为返测时,两根标尺必须互换位 置,并应重新调整仪器; 6在观测工作间歇时,宜在固定的水准点上结束,否则应 选择两个稳定可靠的固定点作为间歇点。间歇后应检测两个间歇 点的高差,符合要求后从间歇点起测。 5.6.7水准测量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整理观测资料,计算观 则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累计沉降量和沉 隆降速率

    5.6.8沉降监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消防安全5.6.9水平位移监测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选用视准线法、极坐 标法、测小角法、激光准直法、位移计自动测计法、全球定位系 统法、三维激光扫描法或近景摄影测量法等。 5.6.101 监测设备应根据监测等级和监测方法选择。 5.6.11水平位移监测点的位置应选在墙角柱基及裂缝两侧 等处。

    5.6.12使用视准线、激光准直、测小角等方法测量地面监

    1采用视准线法测定位移,宜在视准线两端各自向外的延 长线上埋设检核点。在观测成果的处理中,应考虑视准线端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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