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CAS022-2022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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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AS022-2022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4.3.1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 排放。 4.3.2净化处理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 净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处理装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 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人使用。 4.3.3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应 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 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4.4.1排气筒天气污染物中颗粒物、
4.1排气筒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 氧化物和氨的排放限值按本标准中的要求执行 4.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生产线排气筒大气污染物中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符合表3规定。
表3排气筒大气污染物中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
5.1.1水泥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 (HJ848)排污许可证等的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 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水泥生产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 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 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5.2排气简排放监测要求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I/T397、HI75规定执行
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5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
放的监测按HJ/T55规定执行。 2对于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可采用任何连续1h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h 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的,则应在排放 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暖通空调设计、计算5.3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本标实施后,如果国家 标准,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国家标准 采用本标准时,在任何情况下,水泥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 青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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