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5076-201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安徽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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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建筑群; 3乙类公共建筑 单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的公共建筑

    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建筑群; 3乙类公共建筑 单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的公共建筑。 3.2.2公共建筑各朝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外门、阳台门)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各朝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不宜大于0.70; 2公共建筑各朝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 不应小于0.60;公共建筑各朝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 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2.3甲类公共建筑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 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2.4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合理设置开启扇面积,提高自然通风效率,确保室 内空气品质。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窗扇面积 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 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本规定时,应有通 风换气措施; 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3利用外窗进行自然通风的房间,其有效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 1/20。 3.2.5公共建筑东、南、西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采取遮阳措施,外遮阳设置 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的规定。

    3.2.7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大然采光土建标准规范范本,并符合现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的规定。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 室内。

    口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宜设

    人员长时间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

    3.2.10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说明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并包 含以下内容: 1建筑节能设计执行标准; 2公共建筑所属地区及建筑类别; 3设计选用保温材料的品种、规格、主要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及选用依据;门窗 框料及玻璃厚度、中空层尺寸、充气及镀膜品种要求,框料、玻璃热工性能指标、物 理性能等级及阳系数或太阳得热系数等; 4屋面、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层间楼板等主要围护结构的分层用料、构造, 并绘制平面、部面保温界面示意图; 5对外墙外保温系统、架空或外挑楼板板下保温系统应采取的确保系统安全性 耐久性的措施;外保温系统防水密封、防碰撞、防踩踏的加强措施及细部节点构造 6建筑节能设计一览表

    3.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1一1甲一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冬季各朝向太阳得热系数应≥0.52。 2层间楼板指:公共建筑中采用分层控制或分区控制空调系统的层间楼板、空调与非空调房 间之间的楼板以及设置地暖的楼板。 当设计建筑中部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外门窗的传热系数、太阳得热系数不符合 上述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3.2建筑物屋面、外墙等热桥部位及保温最薄弱部位的冬季内表面,设计计算的 温湿度条件下不应结露。 3.3.3夏季自然通风条件下,屋面、外墙保温隔热最薄弱部位的内表面计算温度不 应超过《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 3.3.4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等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 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 210层以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 3.3.5透光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的规定且不 应低王3级

    3.3.6公共建筑的透光幕墙,不应采用单层全玻幕墙。

    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该立面(含全玻幕 墙面积)加权计算的平均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和3.4.2条的规定

    亢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

    3.4.4参照建筑的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 均应与设计建筑完全相同; 2参照建筑外墙的开门窗位置应与设计建筑相同,当某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大 于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时,应缩小该朝向门窗面积,并使得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 准第3.2.2条的规定;当某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本标准表3.2.2的规定时,该朝 向的门窗面积不作调整; 3参照建筑屋面、外墙、层间楼板、架空或外挑楼板、外门窗和屋顶透光部分 的传热系数、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应取本标准第3.3.1条及3.4.2条中对应的限值。参 照建筑各围护结构的保温材料、构造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当本标准第3.3.1条、3.4.2 条对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 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3.4.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与设计建筑、参照建筑的供暖、空调年耗

    电量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1节及附录A的规定。

    1.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

    I.·U 算,且为单一立面的平均值(Cm);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或参照本标准附录取值; 1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 2)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当楼梯间、电梯间通过开散列 廊与主体连接且不做保温的墙体,则楼电梯间外墙和外窗可不参与计算; 3)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计入外墙面积; 4)当外墙上外窗的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时,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 计算;当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面积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5)不论建筑朝向如何,窗墙比计算时,均为该墙面外门窗(包括透光幕墙)面 积和外墙面面积之比。 2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和外遮阳构件遮阳系数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当设置外遮阳构件 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应为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 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件遮阳系数的乘积,并按下式计算:

    Fk一一外门窗框料的面积 Fc一一外门窗洞口的面积。 Fx/Fc为窗框比,其中塑料、木(木塑复合、木铝复合)窗框取0.30,铝 合金窗框取0.20,其他框料按相近原则取值; SD一一建筑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计算。 4.1.4节能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经评审并与本标准相配套的专用能耗分析软件; 2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采用《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346中的相关数 据; 3公共建筑整栋建筑室内设计计算温度、主要空间的人员设计新风量,应符合 暖通空调专业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4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供暖和空调能耗计算及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 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3.4节的规定。 4.1.5设计建筑有下列情况时,应分别独立建模计算: 1大型城市综合体中高层公共建筑主体体量、构件超大超多,与商业裙房不能 综合权衡判断时;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功能用房的裙房(全部位于居住建筑下部高度仅2层的 商铺除外); 3商业裙房上有多栋高层建筑,当各高层主楼功能、朝向、体型完全相同时, 可选一栋主楼建模计算;当功能、朝向、体型不同时,应分别建模计算; 4同一组团中多栋公共建筑,其功能、朝向、体型均相同时,可选一典型建筑 建模计算,否则应分别计算;当上述建筑空调、设备配置不同(全空调系统、非空调) 时,应分别建模计算; 5公共建筑附建地下室有商业、办公、物业管理等公共功能用房时,地下室应 与地上建筑组合建立计算模型,并验算地下室外墙的热工性能;当附建地下室仅为车 库、设备机房、库房等用途时,地下室不必建立计算模型。当独立建设地下室全部为 商业等用途的公共建筑,且与地上建筑无关联时,应独立建立计算模型,并分别验算 外墙、板、外门窗等理地部分与室外空气接触部分的热工性能:

    4.1.4节能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6节能计算书中,各围护结构保温用料、构造层次、厚度应与设计构造相一致。 并分别注明选用窗框、玻璃的传热系数及整窗传热系数。 4.1.7节能计算书中,应有轻质结构外墙、屋面夏季内表面温度验算并满足《民用 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轻质结构及保温薄弱部位的屋面、外墙及地 下室应有冬季内表面温度的验算且不应低于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 4.1.8节能计算书中,应有项目名称、建筑类别、建筑面积、层数、总高度、朝向 及计算日期等信息数据,并附有设计建筑计算模型的典型平面、立面及轴测图

    4.2.1外门窗设计、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窗型、玻璃选用: 1)建筑外窗应选用气密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窗型。外平开扇仅适用于多层建 筑,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外平开窗。外平开窗应有防止窗扇脱落的连接加强措施 2)外窗、屋顶透光部分(天窗)宜采用塑料、隔热铝合金多腔型材中空玻璃窗, 不应采用非隔热金属型材,单腔中空玻璃的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12mm; 3)透光幕墙应采用隔热铝合金型材中空玻璃,热工性能同幕墙所在立面的外窗: 4)各朝向外窗热工性能等级、玻璃品种、厚度及中空层尺寸,不宜多于两种; 5)公共建筑设置外凸(飘)窗时,外凸尺寸不宜大于600mm(墙身中心线至凸 窗中心线尺寸);凸(飘)窗的传热系数应比普通平窗传热系数值降低不少于10%: 6)设计应注明所选外窗框料传热系数及玻璃品种、厚度及中空层尺寸;屋顶透 光部分应选用钢化夹层中空玻璃。选用彩色玻璃、热反射镀膜玻璃时,应满足可见光 透射比的要求。 2公共建筑东、南、西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遮阳措施,应兼顾冬季日照 取暖及通风,且优先采用活动外遮阳,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东、西向外窗宜设置挡板式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 2)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遮阳或活动外遮阳; 3)当东、西向单一立面外窗窗墙面积比大于0.45、南向单一立面外窗窗墙面 积比大于0.60时应设置建筑外遮阳; 4)外窗设置完全遮住正面的活动外遮阳(含可开启百页窗、内置中空百页)视

    为满足本标准外窗的遮阳要求; 5)屋顶天窗(包括中庭采光)应设置外遮阳; 6)建筑外遮阳装置应与结构牢固连接。 3外门窗与墙体间的节点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发泡保温材料填充,不得采用水泥 砂浆填缝;墙面内外粉刷与窗框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建筑密封胶嵌缝防水; 2)采用玻璃幕墙时,窗槛墙、防护栏板、隔墙、楼板、梁柱与玻璃幕墙间的间 隙,应填充保温、防火材料,并加以密封,楼层间防火封堵总高度应符合《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门窗洞口四周外侧边墙面应设保温层,厚度不得少于20mm;窗台保温层面 应有防踩踏措施; 4)外凸(飘)窗及凹入式空调室外机(内置式)壁凳,其上下、侧面不透明的 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顶板底板、分隔室内外薄墙的保温隔热要求同外墙;开向房间的空 调室外机检修门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W/(m·K)。壁毫内空间应便于保温施工及 设备维修。

    1公共建筑的屋面宜采取下列节能综合措施: 1)屋面保温隔热设计应采用外保温; 2)建筑屋面面层宜采用浅色饰面或反射隔热涂料饰面,低层大空间建筑屋面应 采用反射隔热涂料饰面或浅色贴面; 3)平屋面宜采取绿化种植、蓄水、遮阳、架空等隔热措施: 4)钢、木等轻型结构体系的屋面构造层内应设密闭的空气间层并设隔热反射铝 箔,以提高其隔热性能; 2屋面中的接缝、混凝土等构成的热桥部位应有保温隔热措施;结构变形缝盖 口构件内侧,应紧密填充厚度不小于100mm的A级不燃保温材料,以阻断变形缝中的 空气流通; 3绿化种植屋面下的有机类保温材料,应有刚性材料密封,以防白蚁、鼠类等 生物的侵害; 4设置于屋面结构层上的保温层,应选择满足使用荷载要求、吸水率低、保温

    性能好的材料,面(保护)层应满足抗压、耐磨要求,并有防水、防潮措施。倒置式 屋面保温材料选择及使用厚度应符合《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范》JGT230的规定。

    4.2.3外墙节能设计

    1公共建筑楼、地面存在下列情况时,应按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热 工限值设计: 1)公共建筑附建地下车库,当车辆出入口为开散式,且设有自然通风排气口(井 时,地面建筑范围内的地下车库顶板; 2)底层为架空层或其它挑空楼层的楼板 3)当底层为开式用房(车库)或外墙上窗户为百页通风窗时。 2底层楼、地面有下列情况时,其分隔上下层的楼板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 3.3.1条中层间楼板限值的规定:

    2)地下商场或其它公共用途房间的楼面下的车库、设备机房、储藏室顶板: 3)地下商场或其它公共用途房间顶板上为架空层地面时,该地面应按屋面要求 设置保温层: 4)位于住宅范围内的商场顶板或其他公共功能房间顶板; 3层间楼板有下列情况时应设置保温层: 1) 分隔空调与非空调房间的楼板; 分层或分区控制空调系统房间之间的楼板; 3)讠 设置地板采暖系统的楼板; 4 楼地面构造设计 1)架空或外挑楼板保温层应采用外保温,并应采取增设加强网、专用保温锚栓 等加强措施,防止开裂、坠落; 2)架空或外挑楼板及层间楼板上部设置保温层时,应设满足抗压、耐磨、防火 的保护层,并宜有防水、防潮的措施; 3)直接与土壤接触的房间地面应作防潮处理并宜设保温层。

    4.2.5其他构造设计

    调室外机夏季排热、冬季吸热及安装、清洗维护的要求,避免对室内产生热污染及噪 声污染。

    4.3特殊建筑和部位的节能设计

    4.3.1凡不属于居住建筑的民用建筑均应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设计。其

    1敬开式外廊的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招待所等临外走廊、外平台的门窗及 墙体,应采用强度较高、耐碰撞性好的材料做保温层; 2出屋面电梯机房的屋面、墙体(含门窗); 3不能划分为独立空间,或会影响主体部位保温效果的设备用房、库房等; 临街建筑中采用封闭空间且设机械通风换气的公共卫生间。 4. 3. 3 3下列建筑可不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1 使用年限在5年及以下的临时建筑; 2开散式或无供暖、空调要求的农贸市场、材料市场;

    1使用年限在5年及以下的临时建筑; 2开散式或无供暖、空调要求的农贸市场、材料市场; 3地上、地下独立建设的设备机房、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

    4无供暖、空调要求的寺庙、教堂等宗教建筑; 5无供暖、空调要求的体育建筑(如开散式自然通风的体育场馆、室外游泳池 的更衣室等); 6独立建设的公共卫生间。 4.3.4公共建筑中可以集中划分为一个独立空间,且不影响主体部位保温、隔热处 理的完整性与围合性时,下列建筑部位可不做保温、隔热设计: 1外廊式公共建筑中的开散式楼梯间、卫生间; 2高出主体建筑屋面二层及二层以下(每层面积小于等于200m)的出屋面楼 梯间、储藏室、物品库、无保温隔热要求的设备用房等无人员长时间停留的房间; 3附建于公共建筑内的无人值守的无保温隔热要求的设备用房(如变配电房 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空调、制冷、通风机房、水泵房等)、服务用房(洗衣房、 储藏室等);库房(如汽车库、摩托车库、自行车库、专用库房;图书馆、展览馆、 博物馆、档案馆中不需设空调、除湿设备的集中书库、专用库房等); 4附建于临街建筑中向市民开放的采用自然通风、排气的公共卫生间; 5附建于汽车销售店的库房部分。 4.3.5与上述特殊部位相邻的内墙体,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m·K)。 4.3.6符合上述条件,不做保温、隔热的围护结构部分,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明确 说明或用图示与需做保温的部分加以区分。

    4.4.1设计选用外墙、屋面保温材料时,应遵循国家消防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有 关规范、规定,确保保温系统的防火安全。 4.4.2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外墙及架空或外挑楼板保温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 4.4.3非幕墙式公共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选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当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 4.4.4 幕墙式公共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

    4.4.1设计选用外墙、屋面保温材料时,应遵循国家消防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有 关规范、规定,确保保温系统的防火安全。 4.4.2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外墙及架空或外挑楼板保温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 4.4.3非幕墙式公共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选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当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 4.4.4 幕墙式公共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

    4.4.5架空楼板板下保温层的材料燃烧性能应同相外墙的要求;位于疏散通道处 的架空板下保温层用料,应符合本节第4.4.9条的规定。 4.4.6公共建筑混凝土基层屋面的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轻型钢结 构金属板屋面的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不应低于A级。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采用B级保温材料时,A级不燃材料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并应注 明施工期间的防火要求; 2外墙、屋面均采用B,级保温材料且屋顶周边女儿墙净高低于1100mm时,应 在坡屋面檐口处、平屋面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屋面上,设置宽度不小 于500mm的A级不燃材料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材料厚度应同保温层,且不应影响 屋面排水。

    1墙体保温层表面应采用抗裂不燃材料作防护面层。建筑首层防护面层厚度不 应小于15mm,其它楼层及幕墙式保温材料表面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mm。防护层应将 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2采用B级难燃保温材料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在每层窗洞口以上至楼板处设 置高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不燃材料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的设计应符合《建 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289的有关规定: 3外墙防火隔离带材料应与基层墙体全面积粘贴,不同材料交界处应采取防裂 抗渗措施,且应与外墙外保温系统同步施工; 4幕墙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装饰面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 级不燃材料封堵,封堵高度不小于100mm。 4.4.8当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B级保温材料且公共建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50m 时,除应设置A级不燃材料的防火隔离带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 于0.50h,

    4.4.9建筑外墙采用内外组合保温时,

    1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合用)前室、避难间、避 难层、地下室顶板、架空或外挑楼板及层间楼板下等场所或部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 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级,并应采用低烟、低毒的材料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当采用B级难燃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不小于 10mml

    4.4.10层间楼板隔声保温系统应符合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应采用燃 烧性能为A级且符合室内环境指标要求的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当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B级且保温层置 于楼面上时,不燃、抗裂防护面层厚度不少于40mm并应符合地面强度要求,并应注 明施工期间的防火要求。 4绿色建筑的层间楼板隔声保温系统应采用浮筑楼板构造。 4.4.11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 可采用B.级材料

    市.1.1甲类公共建筑的供暖、空气调节系统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 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并以此作为选择冷热源设备、末端设备、确定管径、选择自控 和调节阀门等的计算依据。

    :1医疗及疗养建筑:病房、分室室内相对湿度40%

    2档案库、书库:室内相对湿度全年40%~60%; 3办公室分类按《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分为三类:一类为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二类为重要办公建筑、三类为 普通办公建筑。一类室内相对湿度:夏季应不大于55%,冬季应不小于45%:二类室内相对湿度:夏季应不大 60%,冬季应不小于30%:三类室内相对湿度:夏季应不大于65%,冬季不控制。

    5.1.3公共建筑设计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1.4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

    5.1.4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

    热煤温度直低子常用设计温度 5.1.5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它污染物时,宜采用自然 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

    1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不经济: 2 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 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房间; 4 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筑。 5.1.7 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的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5.1.8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空气风系统中。温度、

    5.2.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 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当废 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 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集中式空调系统 的冷热源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 4不具备上述条件时,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5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 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 系统;

    6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 费用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热; 7中、小型建筑宜采用空气源热泵供冷、供热; 8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时,可采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 9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 5.2.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与空调热源: 1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 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2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 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利用 低谷电进行蓄热经济合理,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4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5.2.3除冬季无加湿用蒸汽,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工艺性空调外 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5.2.4锅炉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建筑物对热源的多种需求和负荷变化,合理确定锅炉合数和单合锅炉 的容量;在低于设计用热负荷的条件下,燃油、燃气锅炉单台的负荷率,不应低于 50%,以确保在最大热负荷和低谷热负荷时都能高效运行; 2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中、小型建筑设置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 要时,可设1台;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的容量宜 相等;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

    表5.2.5锅炉的热效率(%)

    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

    1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汽的热负荷; 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大于1.4MW。 5.2.7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热量)选择,应能适 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 不宜超过四台;当小型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 低负荷的要求。 5.2.8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5.1.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 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 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5.2.9采用分布式能源站作为冷热源时,宜采用由自身发电驱动、以热电联产产生 的废热为低位热源的热泵系统。 5.2.10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 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2.10 的数值; 2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2.10中数值的0.93倍 3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2.10中数值的0.95 位

    表5.2.10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5.2.11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5.2.13条的规定: 2水冷定频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5.2.11的数值; 3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5.2.11 中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30倍; 4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5.2.11 中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15倍,

    表5.2.11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5.2.12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不应低于表5.2.12的数值。 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的冷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 的名义制冷量和耗电功率综合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权的 方式确定。

    表5.2.12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

    5.2.13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应按下式计算: IPLV=1.2%XA+32.8%XB+39.7%XC+26.3%XD(5.2.13) 式中:A一一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30℃/冷凝器进气干球温 度35℃; B一一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6℃/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 31.5℃; C一一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3℃/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 28℃; D一一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19℃/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 24.5℃. 5.2.14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 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 5.2. 14 的数值。

    表5.2.1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

    表5.2.19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5.2.20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风降温;经技术经济分 析合理时,可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或使用具有同时制冷和制热功能的空调 (热泵)产品。 5.2.21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 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5.2.22对常年存在生活热水需求的建筑,当采用电动蒸汽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时,宜 采用具有冷凝热回收功能的冷水机组

    5.2.23蓄能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逐时空调冷(热)负荷的峰谷差悬殊,且冷(热)负荷的峰谷值的发 生时刻接近时,宜采用蓄冷(热)系统供冷(热); 2蓄冷(热)系统形式,应根据建筑的负荷特点、建筑物可利用的空间、蓄冷 (热)装置的特性等确定;在条件具备情况下,优先采用水蓄冷; 3在设计与选用蓄冷蓄热装置时,蓄冷蓄热系统的负荷,应按一个供冷或供热 周期计算。所选蓄能装置的蓄能能力和释放能力,应满足空气调节系统逐时负荷要求 并充分利用电网的低谷时段; 4较小的空气调节系统在蓄冷(蓄热)同时,有少量[小于蓄冷(蓄热)量的 15%1连续空气调节负荷要求,可在系统中单设小流量循环泵取冷(热)。较大的空气

    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消耗效率规定值(W·h)/

    5.2.25选用房间空气器时,在建筑平面设计和立面设计中,均应考虑室外机的合理 位置,既不影响立面景观,文利于夏季排热、冬季吸热,同时,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夕 散热器。按以下原则进行室外机的布置: 1室外机宜安装在南、北或东南、西南向的外墙上,保证散热通风良好; 2室外机应避免室外换热器进、出气流短路; 3不宜将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室外机从下到上逐层依次布置在建筑的竖向凹槽 内,

    5.3.1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设有集中空调的公共建筑不宜另设集中 共暖系统,若要设置,应根据建筑物性质、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

    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及主要设备表中。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应按下式计 算

    :多台水泵并联运行时,流量按较大流量选取。

    B一一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一级泵系统时B=17,二级 泵系统时B=21; ZL一一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α一一与Z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如下选取或计算; 当ZL≤400m时,a=0.0115 当4001000m时,α=0.003833+3.067/L; 当ZL≥1000m时,α=0.0069。

    射供暖方式,或采用辐射供暖作补充。

    5.3.7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1)多级泵冷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5; 2)多级泵热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4。

    5.3.12公共建筑内存在需要常年供冷的建筑内区时,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 能要求: 1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建筑物 空气调节内、外区,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系统; 2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建筑,有条件时,宜采用水环热泵 等能够回收余热的空气调节系统; 3当建筑物内区空间采用全空气系统时,冬季和过渡季应最大限度地采用新风 作冷源,冬季不应使用制冷机供应冷水; 4冬季和过渡季可利用冷却塔提供空调冷水进行供冷。 5.3.13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有较大变化时,通风机 宜采用双速或变速风机。 5.3.14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 措施,并宜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 熔值控制方法。可调新风比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一般公共建筑的定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宜不低于

    50%; 2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和内区所有的定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 比,宜不低于70%; 3空气处理机组新风入口、新风过滤器等应按最大新风量设置。 5.3.15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 算

    5.3.15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评定标准,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 算:

    新风需求控制,排风量也宜适应新风量的变化以保持房间的正压。 5.3.17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 关闭;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 5.3.18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的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区,不应经过风机盘 管机组后再送出。 5.3.19建筑顶层、或者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较高时,不应直接 从品顶内回风

    5.3.20空气过滤器的设计选择应符合

    1空气过滤器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14295的 有关规定:

    气过滤器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14295的

    2宜设置过滤器阻力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具备更换条件; 3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5.3.21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利用土建风道作为送风道和输送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风 道。当受条件限制利用土建风道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5.3.22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当在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设计水位之间的高差 不应超过8m; 5冷却塔宜采用变频调速风机。 5.3.23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熔湿图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 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5.3.24空调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的风量大于10000m3/h时,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 率(Ws)不宜大于表5.3.24的数值。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 Ws=P/(3600XnCD×nF) (5. 3. 24) 式中Ws一一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 P一一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风系统风机的风压(Pa); nc一一电机及传动效率(%),ncp取0.855; Ⅱ一一风机效率(%)法兰标准,按设计图中标注的效率选择。

    表5.3.24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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