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198-2022: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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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合理,并应 与生产建筑物、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第二十六条半地下污水厂、地下污水厂的平面和竖向布置应以 节约土地、集约化布置为主要原则,同时满足安全、运行管理方便, 有利于地下和上部的空间利用。 第二十七条污水厂处理单位水量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应超过 表2所列指标。其中生产管理及辅助生产区用地面积宜控制在总 用地的 8% ~20%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采用内插法确定。 2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指标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的用地;深度处 理工艺按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澄清、气浮)、过滤、消毒、排水泵房等常规 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或深度处理仅需某几个净 化单元时,深度处理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二级处理的排水指标为现 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一级B标准,深 度处理的排水指标为一级A排放标准。出水水质标准超过一级A标准时, 可根据采用工艺适当增加建设用地。 3表中指标不包括污水深度处理采用人工湿地或其他生态处理工艺的用地 以及污泥处置的用地。 4表中指标中不包括污泥采用好氧发酵工艺时的用地面积。 5污水厂近期部分建设内容包括远期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近期用地,总 用地控制面积不得超出远期规模的指标。 6高寒、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7大于I类规模的污水厂适当下调控制指标,小于IV类规模的污水厂应符合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一2010的规定。 8包含受污染雨水处理时,应结合污水处理工艺,合理确定建设用地。 单独处理受污染雨水或合流制排水系统雨天溢流污水时,应

    第二十八条距离城市较远、交通不变的污水厂宜设置职工汽车 停车位。停车位的数量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污水厂建设应充分利用道路两侧的空地和其他空地 进行绿化,新建污水厂的绿化覆盖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 规定,一般不宜小于污水厂用地面积的30%。 第三十条污水泵站、合流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表 3所列指标,并宜按远期规模一次征地。当泵站内设置调蓄等其 他设施时,应根据设施的实际用地情况适当增加用地

    表3泵站建设用地控制面积(m)

    生:1表中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 设施等占地面积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范本,不包括调蓄等特殊构筑物用地的面积。 2小于IV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按IV类规模控制

    :1表中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 设施等占地面积,不包括调蓄等特殊构筑物用地的面积。 2小于IV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按IV类规模控制

    第三十一条受水体水位顶托的截流式合流管渠排放口应设置防 潮门、闸门等防倒灌设施或排水泵站。 第三十二条城市新区的排水管渠应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 并宜将受污染雨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旧城区改造、降雨量很 小(年均降雨量≤200mm)的城市应从实际出发,可采用截流式合 流制,并根据环境要求,合理确定截流倍数。 第三十三条合流制排水管渠的截流倍数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 量、水质、排放水体的环境容量、当地水文气象条件和经济条件等 因素分析确定,一般不宜小于2。 第三十四条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管渠应设截流井。当水体环境要 求较高时,分流制排水系统或合流制排水系统宜设置受污染雨水 及溢流污水的截流、调蓄和处理设施。 第三十五条泵站土建部分宜按远期规模建设,水泵机组可按近 期规模配置,且应符合高效节能、安全稳定、管理方便的要求。 用地紧张、景观要求较高或不便值守的小规模泵站可采用 体化预制泵站。 第三十六条泵站前宜设置事故排出口,其位置应根据水域环境 规划和水体的功能区要求合理确定。 第三十七条污水厂的进水水质应充分考虑服务人口、人均污染 物排放量、排水体制、地下水入渗、受污染雨水等因素,并分析城市 污水的组成,结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和发展要求合理确定 第三十八条污水处理级别应根据污水水质、出水排放标准和使 用功能合理确定。处理级别应根据各处理工艺单元的处理效率与 污染物去除率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取。承担合流制排水系统的 污水或溢流污水及受污染雨水处理时,应设置初次沉淀池

    污水厂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 物排放标准》GB18918、地方标准及使用功能的要求。 污水出水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应符合排放水体环境规划确定 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第三十九条污水厂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污水水质、水量、排放标 准,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在污水厂出水稳定达标的 前提下,应优先选用低能耗、低运行费,低投入及占地少、操作管理 方便的成熟处理工艺。为使选择的污水处理工艺符合污水水质和 处理程度的要求,可在污水厂建设前进行小型试验,确定污水处理 工艺及有关的参数。 第四十条半地下污水厂、地下污水厂在满足出水水质要求的基 础上,应选择占地面积小、易于集约化布置的工艺,同时应满足运 行维护简单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污水一级处理常规工艺单元为除渣、沉砂、沉淀,强 化一级处理工艺单元包括一级处理工艺单元和混凝投药设施,二 级处理主要包括生物处理设施及根据工艺要求配套的供氧、搅拌 (推流)、污泥回流、二沉、消毒等工艺单元,污水深度处理一般包括 混凝、沉淀、过滤、气浮、膜处理、臭氧氧化、曝气生物滤池、生态处 理等工艺单元。 第四十二条城市污水二级生物处理工艺可分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 膜法以及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与膜处理等相结合的其他复合工艺。 第四十三条污水厂的工艺装备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渣。 新建污水厂应设置粗、细两道格栅,必要时,可设置超细格栅。 水泵前必须设置格栅。生物膜法及其复合工艺前宜设置超细格 栅。格栅除渣宜采用机械清除。清除的栅渣应采用皮带输送或螺 旋输送器及其他小型运输工具运输,集中处置。 二、污水、污泥提升。 污水厂应根据污水、污泥处理工艺要求设置污水、污泥提升泵 房,泵房规模可根据污水厂近、远期规模,处理单元分组布局情况

    确定。进水泵房和尾水排放泵房土建宜按远期建设、设备可按近 期配置。泵房形式根据水泵安装形式可采用十式泵房或湿式泵 房,泵房宜与集水池合建。水泵等的选择应根据提升介质,选用高 效可靠的设备。 三、沉砂。 污水厂应设置沉砂设施,宜有贮砂设施,除砂宜采用机械方 式,并应注重对砂的处置。根据污水水质、工艺流程特点,沉砂可 选用曝气沉砂、旋流沉砂、平流沉砂等工艺。当沉砂中含有较多有 机物时,宜采用曝气沉砂工艺。 四、沉淀。 污水厂应根据工艺流程和水质特点设置沉淀设施。沉淀可分 为初次沉淀、二次沉淀和终端沉淀。沉淀形式应根据规模、工艺特 点和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 沉淀池宜采用机械排泥,并应有浮渣撇除设施。 五、生物处理。 (一)活性污泥法。 活性污泥法生物处理的供氧方式可分为鼓风曝气、机械曝气、 射流曝气及联合曝气等。 活性污泥法供氧方式应根据污水厂规模、能耗、污水水质、管 理等技术经济条件,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等因素,优先选用低能耗, 易于管理、质量可靠的供氧设备。 血类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应采用鼓风曝气,并应选用高效的 鼓风机和空气扩散设备。 鼓风曝气或机械曝气设备宜能够调节供氧量,Ⅱ类及以上规 模的污水厂宜能自动调节供氧量或设置自动调节供氧量的精确曝 气系统。 生物处理池的厌氧区、缺氧区宜设置水下搅拌器或水下推 进器。 (二)生物膜法。 生物膜法宜采用鼓风机供氧,并配置空气扩散装置

    生物载体应易于挂膜,其材质应无毒、耐腐蚀。 (三)其他复合工艺。 采用移动床膜生物反应器(MBBR)工艺的悬浮填料应易于挂 膜,其材质应无毒、耐腐蚀。 采用膜生物反应器(MBR)工艺的膜组件应适应水质特征,并 具有合适的通量,材质应无毒、耐腐蚀、易清洗。 第四十四条采用强化一级处理和化学除磷工艺时,宜根据污水 水质和出水水质标准合理确定工艺参数,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试 验研究。 第四十五条污水的深度处理应根据污水二级处理工艺特征、水 质目标,按照简单可靠的原则确定。污水厂出水再生利用的,应设 置再生水的水质检测设施。 第四十六条有条件的城市可利用荒地、闲地采用人工与自然净 化相结合的生态处理工艺。污水采用生态处理时,应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进入生态处理工艺的污水应设置预处理设施,不得对环 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四十七条污水厂应设置消毒设施。消毒工艺应根据污水水质 与受纳水体功能要求综合考虑确定,宜采用加氯消毒、组合消毒方 式或其他的有效措施。 第四十八条污泥浓缩可采用重力浓缩、机械浓缩或气浮浓缩。 重力浓缩应配置栅条式浓缩机。 机械浓缩可采用带式浓缩机或离心式浓缩机,也可采用浓缩 脱水一体机。 当湿污泥用作肥料时,污泥的浓缩与储存宜采用湿污泥池。 第四十九条污泥厌氧消化设施宜根据污泥量、污泥质量、环境要 求设置。血类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宜采用中温厌氧消化,污泥的 搅拌宜充分利用污泥气。 第五十条污泥脱水应采用机械脱水。脱水设备的形式应按污泥 的性质和脱水污泥含水率要求合理确定。 第五十一条污泥处理后以土地利用为首要出路时,脱水污泥可

    采用污泥好氧发酵工艺。好氧发酵污泥中的重金属、持久性有机 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使用的辅料来源应稳定,应因地制宜,达到处理和综合利用的 目的。 第五十二条采用污泥热干化时,应根据污泥泥质和污泥最终处 置途径,合理选择热干化程度。热干化生产线一般不宜少于2条, 第五十三条污泥焚烧设备应根据污泥特性选用技术先进、成熟 可靠的炉型,确保环境安全。焚烧干化线和焚烧线宜集中布置,一 般不宜少于2条。 第五十四条污水厂、泵站的机械设备配置应以节能、高效、方便 操作与维护、保证安全生产为原则,并应与生产控制系统相适应。

    第五十五条污水厂附属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可参照表4所列指 标采用。污水收集系统的管理用房宜结合污水管网的长度、管径 以及附属设施的性质等合理确定,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智能化或 智慧化管理的用房面积宜根据功能设置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污水厂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控制指

    注:1辅助生产用房主要包括维修、仓库、车库、化验、控制等功能用房。 2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生产管理用房、行政管理办公用房、智能化管理用房等 3生活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浴室、锅炉房、自行车棚、值班宿舍等。 4有深度处理的污水厂可根据污水再生回用规模和工艺特点适当增加附属设施 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应超过相应规模污水厂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的5%~15%。 5规模超过I类的污水厂可以根据具体条件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6表中指标不包括排水公司集中办公、环保教育基地等的用房面积。 第五十六条污水厂厂区宜结合规模合理进行竖向设计,优先利 用屋(池)顶绿化、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海绵工程措施 泽低地表径流对污水厂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污水厂、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I类及以上规 莫重要的污水厂、泵站宜按一级负荷配置供电电源及相应的变配 电设施,当地供电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主要用电设备宜设置备用

    动力设施。 第五十八条污水厂、泵站的生活用水宜由城市给水管网供给;辅 助生产、厂区绿化等用水,应优先采用符合水质标准的再生水。 第五十九条污水厂的生产管理与控制的自动化水平应根据建设 规模、城市性质、经济条件、运行管理以及水安全等因素合理确定。 控制系统应在满足污水厂出水水质、节能、经济、安全和适用的前 提下,有利于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便于维护和实现 智能控制。 第六十条新建的Ⅱ类及以上规模污水厂的生产管理与控制宜采 用集中管理和监视、分散控制的计算机控制系统。计算机控制系 统应能实现对主要生产过程的自动控制,同时具备报表存储与打 印、图形显示、控制设定调节、趋势显示、超限报警等管理功能。 新建的血类、N类规模的污水厂应在重要的工艺环节设置检 测仪表,对主要工艺单元可采用自动控制。有条件时,可逐步实现 生产全过程的自动控制。 所有自动控制的设备与工艺单元应具备手动操作条件。 第六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运行宜纳入相关智慧平台,实现 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安全、高效、经济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污水厂的水、气、泥计量设备应以满足生产正常运行 管理和实现智能控制的需要合理设置。计量设备的选择与位置确 定应根据被测物质的性质、工艺要求和运行管理的需要等确定。 第六十三条寒冷地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第六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中易腐蚀的管渠及其附属设施、材 料及设备等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根据腐蚀的性质,结合当地情 况,因地制宜地选用经济合理、技术可靠的防腐蚀方法,并应达到国家 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耐腐蚀材料。 第六十五条污水泵站、污水厂宜设置臭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对 污水内易产生恶臭的构筑物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其影响,其位 置宜处于厂内辅助生产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污水厂距 厂外居民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能满足要

    求的污水厂应设置臭气收集和处理装置。 废气排放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8918等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污水厂、泵站的维修、运输等设施的装备水平应以满 足正常生产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非经常性维修设备、运输设备 宜考虑专业化协作条件,不应全套设置。 第六十七条污水厂、泵站必须设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 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污水厂、泵站的通信宜采用有线或有线与无线相结 合的方式,保证污水厂、泵站以及厂内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 并能及时与城市排水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以及主要排水单位等部 门取得联系。 第六十九条污水厂化验设备的配置应以满足生产正常需要为原 则,根据常规化验项目、污水厂的规模类别和处理级别等确定。一 座城市有多个污水厂时,可设一个中心化验室。 除规定项目的常规化验设备外,宜配置与污水厂运行管理需 求相匹配的化验设备。 承担工业废水水质监测的污水厂可根据工业废水的类型和水 质,增加相应的化验设备。 污水厂化验设备应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配置,充分考虑专 业化协作条件,不宜全套设置。 第七十条有条件的污水厂可设置污水处理试验设施,试验应以 保证污水厂出水水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加强污水净化及再生利 用和污泥资源化或无害化研究为主,试验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逐 步配套。 第七十一条污水厂应设置进出水水量、水质在线监测及远程传 输设施

    第七十二条污水厂、泵站建设前应对厂(站)址、污水厂出水排放 口位置、污泥处理处置以及其他影响环境的主要方面进行充分论 证,并应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不得影响 周围环境和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以及水体的使用功能,避免造成二 次污染。 第七十三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水泵、电机、鼓风机、锅炉房风 机和其他机械产生的噪声的控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 规定。 第七十四条污水厂厌氧消化池、沼气系统所属设施的消防设施 电气设备的防爆以及电力设备的选择和保护等,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防火、防爆和电力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采用污泥干化、焚烧工艺的污水厂应根据采用的干 化热媒、辅助燃料、干化药剂种类差异、干化系统燃爆特性差异等 制订安全管理机制。应全过程管控火灾、爆炸、高温作业、化学腐 蚀灼伤、粉尘等风险。 第七十六条污水管渠、污水厂、泵站的建(构)筑物应根据需要设 置通风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地下污水厂生产设施应设置独立的除臭与通风系 统,地下辅助生产及管理设施空气调节系统应与生产设施除臭系 统隔离,应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报警系统。宜配置新风系统, 空气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的有关规定,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地下污水厂的地下空间应设置防外水进人及防止受 淹措施,并应设置强制排水设施。

    未经许可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地下污水厂的地下空间。 第七十九条1类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以及投加的化学药剂为危 验品的污水厂宜设置危险品仓库,危险品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距 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他规模的污水厂应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 第八十条污水厂的加药(含碳源、高级氧化药剂、粉末活性炭 等)、加氯、锅炉房等其他设施的建设与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污水厂宜设置应急物资储备仓库,预留外运污泥临 时存放点。

    第八十二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有 关规定编制;评估或审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投资估算时,可参考本章所列控制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内容及价 格变化等实际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调整后使用。 第八十三条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指标可参照表5~ 表7采用。

    表6污水泵站投资估算控制指标

    表7污水王管投资估算控制指标

    7 一级A、一级B指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2002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和B标准;准IV类水体排放标准指现 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一2002中的IV类水主要指 标,不含对总氮的要求。 8 提标改造至一级A指一级B提标至一级A;提标改造至准IV类指一级B 提标至准IV类,当一级A提标至准IV类时,可在现指标的基础上适当 降低。 9一级B出水标准处理工艺按活性污泥法,一级A出水标准的处理工艺 按活性污泥法十深度处理(不含超滤),准IV类水体出水标准处理工艺考 虑增加超滤。 10常规污泥处理工程主要包括污泥浓缩和污泥脱水工艺,不含污泥厌氧 消化,污泥处理的含水率小于或等于60%。 11污水干管工程投资估算控制指标中的埋深是指从道路路面至管道内底的 深度,指标中不含道路结构层的破除和恢复费用,沟槽开挖按1:0.67坡 度考虑。 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各单位工程投资所占比例可参照 用

    表8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各单位工程的投资比例(%)

    第八十五条污水厂建设工期定额可参照表9选用。

    表9污水厂建设工期定额

    注:1表中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 工图设计。含污泥厌氧硝化工程项目的设计周期可适当延长。 2表中深度处理建设工期是指污水深度处理与二级处理作为同一项目时需 增加的工期。 3污水泵站、污水管渠的建设不另增加工期,应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 污水厂同步建设。 4本建设工期定额不包括因审批拖延、返工、资金不到位、停工等料及自然灾 害等影响而延误的工期。 5本建设工期定额上限一般适用于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技术要求高、施工条 件较差、规模大等情况,下限一般适用于工程地质条件较好、技未要求一 般、施工条件较好、规模小等情况。 八十六条污水厂电耗不宜超过下列指标: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

    第八十六条污水厂电耗不宜超过下列指标: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 的污水厂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电耗为0.15kW·h~0.28kW·h,达 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污水厂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电耗为 0.28kW·h~0.4kW·h;处理每千克五日生化需氧量的电耗为 1.5kW.h~2.0kW.h。 污水厂进水水质浓度较高或出水水质要求较高时,可适当增 加电耗指标。 第八十七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进 行经济评价。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总 购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5) 选址与规划布局 (40) 工艺与装备· (45) 附属工程与建筑面积指标 (57 )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 (62)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6)

    第一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是去除污染物的主体工程,对改善环境以 及生态城市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也有了很大发展,本建设标准的颁布实施以及近几年国家相继颁 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海绵城 市建设技术指南》《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 2021年)》等相关规定,对提升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水平和管 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991年,全国有479座城市,仅建有87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 水处理能力317万m3/d,处理率14.86%,排水管道长度6.2万km。 2013年,城市发展到658座,建有1736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 理能力达到12454万m/d,排水管道长度46.5万km。住房城乡部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设市城市累计建成城市污水 处理厂5222座,日处理能力达2.28亿m3/d。20多年来,国内城 市污水厂的数量、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处理率以及排水管道长度都 得到成倍地发展。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规定:到2020 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 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目前距离目标还有一定的差 距,仍然需要进行大量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本建设标准1994年颁布,2001年第一次修订距今已经过去 20年。实践证明,本建设标准在国内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中得 到了良好的贯彻和应用。近几年,随着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 不断提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已经发生显著变化,2002年颁 布实施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15年颁

    布实施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等相关的 水质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也进行了多次修订,对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适应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发展和变化,有必要对原《城 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是在总结城 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装备, 并考虑国内今后的发展而编制的。 本建设标准所指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是指污水厂以及与污水 广配套的污水管渠、合流制排水管渠、污水泵站、合流污水泵站、污 水厂出水管渠和排放口等。 第二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发 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 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文 件。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 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建设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 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 与产业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环境保护、职业安全 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的建设中,有关各方应 认真贯彻执行。对涉及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装备、附属工程 建筑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业主自主决策 有关各方可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建设标准的 作用是使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 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条说明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城市(含建制镇)污水处理工程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政府参与投资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应 严格执行本建设标准,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可参考使用。 污水厂的常规地面建设形式,主要指污水处理设施根据水力

    布实施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等相关的 水质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也进行了多次修订,对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适应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发展和变化,有必要对原《城 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是在总结城 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装备, 并考虑国内今后的发展而编制的。 本建设标准所指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是指污水厂以及与污水 广配套的污水管渠、合流制排水管渠、污水泵站、合流污水泵站、污 水厂出水管渠和排放口等。

    第二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发 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 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文 件。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 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建设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 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 与产业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环境保护、职业安全 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的建设中,有关各方应 认真贯彻执行。对涉及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装备、附属工程 建筑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业主自主决策 有关各方可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建设标准的 作用是使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 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条说明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城市(含建制镇)污水处理工程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政府参与投资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应 严格执行本建设标准,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可参考使用。 污水厂的常规地面建设形式,主要指污水处理设施根据水力 流程要求的埋设深度,合理设置构筑物的底标高,污水处理设施顶

    部一般不设置大面积的顶盖。 半地下污水厂主要指污水处理设施的池顶设置与周边环境标 高基本相同的覆盖层作为设施维护管理层,维护管理人员可以在 地面层进行维护管理;生产构筑物上部设置顶盖,顶盖与周围环境 相协调,释放有限的土地资源可以作为绿化或其他的公共活动空 间,但是上部空间与下部的污水厂管理区应采取物理分割,不应影 响污水厂的运行维护,是充分利用有限土地资源、与环境景观结合 紧密的一种建设模式。 地下污水厂是指厂区主要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均全部建 在一个或若干个埋设于地下的箱体内,顶部的区域可以作为公共 空间利用。地下污水厂的运行管理全部在地下,地下空间有完善 的道路、通风、消防、维护运行设备以及运输通道等,地面的土地资 源得到最大程度的释放,适用于土地资源紧张、距离居民区较近、 环境要求较高的地区。 污水厂不同的建设形式主要技术控制指标没有显著差异,尤 其是用地指标、工艺与设备、附属设施等,但是对于半地下、地下污 水厂在通风、消防等方面与其他形式有一些差异,具体情况还应结 合实际满足相应的要求。由于半地下、地下污水厂的建设特点,本 建设标准的主要经济指标不适用。 第四条本条说明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与国家其他相关 政策的关系。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 此,工程建设必须首先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一系列法律、法 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节约能源、节约土地和保 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政策。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是耗能型项目,能 耗的高低对处理成本影响较大,降低生产过程的能耗是城市污水 处理工程建设尤其是污水厂建设最基本的方针。我国人多地少, 人均耕地面积正逐年减少,工业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国家已经 颁布了有关土地的法令和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本建设标准第三 章列出了建设用地条款。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是保护环境和保护生

    效的防污染措施,也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所以必须加强环境保 护的意识。我国宪法有保护环境的相关条文,并发布了环境保护 法等一系列法规、条例、规定和标准,以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本 建设标准第六章列出了环境保护的条款。 第五条本条是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水平的原则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必须适合我国的国情,并与国家当前 的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同时考虑今后城市发展与污水处理技术 发展的需要。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水平相差较大,因此要区别 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不同排放标准以及污水处理工艺,合理 确定建设水平。污水处理的技术水平应该在满足出水水质标准的 条件下,适应技术发展,力求先进、合理,并符合当地的实际。污水 处理工程是一个大的系统,随着技术进步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 必须提升污水处理系统的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水平。同时,污水 处理技术还应能够达到降低能耗、降低药耗的目的。 第六条本条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在推进技术进步等方 面的原则。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首先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技术 内容主要包括工艺和设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时,应按相关程序和规定通过评估论证后实施。 第七条本条是关于工程项目建设近远期和系统设置的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是防治水域污染、改善环境的主体工程,是 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城市 污水处理工程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所以强调工程建设应统一规 划,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分期配套建设。同时规定城 市污水处理工程系统的设置原则。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近期、远期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 当协调一致困难时,近期为5年~10年(含工程的合理建设期), 远期为10年~20年

    第七条本条是关于工程项目建设近远期和系统设置的规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是防治水域污染、改善环境的主体工程,是 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城市 污水处理工程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所以强调工程建设应统一规 划,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分期配套建设。同时规定城 市污水处理工程系统的设置原则。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近期、远期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当协调一致困难时,近期为5年~10年(含工程的合理建设期) 远期为10年~20年。 对城市污水系统布局采用集中或分散处理,应通过技术经济

    分析确定。污水厂集中建设,运行管理费用较低,出水水质的保障 率更高,污水厂的投资也较分散建设少,但由于管网的投资增加, 系统投资有可能增加,因此采用集中或分散处理,可通过多目标比 较确定;当处理后的污水再生利用时,污水厂应靠近大的再生水用 户,一般污水厂分散建设会更加有利。因此,鼓励污水厂优先采用 分布式建设方式,有利于污水资源化利用以及降低污水管渠地下 水的渗入,提升污水处理系统的提质增效。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环境、经济技术条件差异较大。有条件 时,应根据规划和环境的要求,一次建成工程项目。受经济等条件 限制时,应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避免污水厂建成后配套的管渠、 泵站还未形成,污水厂不能正常运转,造成工程效益不能实现的现 象。污水厂的建设应根据环境要求,选择可行且有效的处理工艺, 并应一次建成,经济技术条件不具备时,污水厂的处理设施可考虑 按系统分期建设,分期投产。

    第八条本条是关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应与水环境综合治理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目标不是收集与处理污水,收 集处理污水只是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与提高的手段,最终目标是 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提升。而造成水环境质量恶化的因素不仅有 成市的综合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还有降雨形成的地表径流,其污 染所占比重甚至超过50%。所以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该与水环 竟改善的目标一致,不以污水厂出水水质标准高为唯一指标,应以 工程的污染物去除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需要 考虑纳入污水系统受污染雨水及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水的处 理,实现以最合理的代 续改善的且标

    第九条本条是关于污水厂进水水质的原则规定

    城市污水厂主要是以城市污水为处理对象,污水处理工艺不 可能应对所有污染物,尤其是对重金属等特殊污染物质基本上没 有去除效果,而且部分工业污染物对生物处理有毒有害。因此, 必须对污水厂的进水水质进行界定,加强点源源头的水质控制,确

    输送污水和处理污水的泵站及污水厂在突然停电、水中具 主物毒性物质、遭遇有害的化学污染以及遇到公共卫生安全、公 住态安全时,可能会对环境和运行管理造成影响,因此,城市污 处理工程建设时应有工程和管理方面的应急措施或预案。

    第十四条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工程规模确定的原则。 本条明确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规模按照污水厂污水处 理量确定。 工程建设规模是影响工程投资的主要方面,是工程投资效益 能否顺利实现的基础。规模大于实际需要,而短期内又无法达到 建设规模的,既造成工程投资的浪费和一定的经济损失,又给运行 管理增加了许多困难;规模小于实际需要,则不能达到建设的目 的,尤其是对污水厂出水水质的达标排放和管理增加了困难。因 此,确定既符合实际又适应发展需要的建设规模是城市污水处理 工程建设的关键因素。 工程建设的近远期年限对工程建设影响较大,因此,本建设标 准给出了基本要求,原则上应与城市或区域的规划年限一致,有利 于城市或区域的发展建设,没有规划年限或规划的年限不合适时, 可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近远期年限范围确定。 第十五条本条规定了污水厂污水处理量的确定方法。 平均日城市污水处理量是污水厂服务范围收集并排入污水厂 的污水量,表现为污水厂的规模;包括污水产生量的大部分、分流 制排水系统纳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受污染雨水量、合流制排水系统 的污水量及纳人污水处理系统的溢流污水量、地下水渗入污水处 理系统的水量等。 城市污水产生量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活动产生的排水量,包 括综合生活污水量(居住的生活污水量和城市公共服务产生的污 水量)和城市内分散工业的废水量,不包括集中的工业园区等的工 业废水量。该部分污水量是实际污水产生量,一般未全部进入污 水厂,远期目标是全部进入污水厂。

    城市污水收集量是进入污水收集管网收集的污水产生量和受 污染雨水量、地下水渗入量等通过不同方式进入污水管网的水量 等的和。 污水厂的污水处理量在旱季和雨季是不同的,受污染的雨水 (或初期雨水)经截流并通过管道、调蓄等设施排入污水厂,无论从 经济上还是环境治理上都必须进行处理。因此,本建设标准对污 水厂的污水处理量按照旱季和雨季分别列出,应根据旱季污水处 理量,结合雨季李污水处理量,合理确定污水厂的规模。当按照旱季 规模建设时,应按照雨季规模进行复核,满足环境质量控制的 要求。 一、旱季李污水处理量: 旱季污水处理量主要包括综合生活污水量、工业废水量以及 在地下水较高的区域还需要考虑地下水渗入的水量,同时应考虑 服务区域的污水收集率,可按照式(1)~式(3)计算确定,公式中的 参数应结合区域特征进行选择和确定。 Qh为旱季平均日污水处理量,是收集到的污水产生量和地下 水渗入污水系统的水量之和。 Q.为平均日污水产生量,包括平均日综合生活污水量以及达 到纳管水质标准、无毒并不影响污水生物处理运行的分散工业的 废水量。不包括工业园区集中排放的废水量。 Q为地下水渗入污水系统的平均日流量,主要包括地下水位 较高,由管道外入渗的水量,应不断完善污水管网系统,进行管网 排查、修补,堵住地下水及其他外水进入的通道。施工降水、基坑 排水等水量不得进入污水收集系统。 入渗地下水量应根据地下水位情况和管渠性质经测算后确 定。一般按旱季平均日污水产生量的10%~15%计。随着国家 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的推进,排水管道会逐渐完善。排水管道 的地下水渗入量也会不断降低,因此最大不应大于15%。 Q。为综合生活污水量,应通过规划确定的人口、人均污水量 并结合近儿年排水现状及资料的分析后合理确定。当无资料时:

    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的有关规定 执行,或根据同一地区给水设计采用的综合生活用水定额,按照平 均用水量的90%选择相应的综合生活污水量定额,工程服务范 围的人口可按区域内的常住人口统计。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可参照 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的相关规定。 Q.为工业废水量,可按工业用水量和排放系数确定,一般排 放系数取0.6~0.8;也可按产业分类,根据产品产量及综合排水 量指标测定,或采用单位工业用地的排水量指标确定。工业废水 量不包括工业园区集中排放的废水量,是指分散工业的废水量,并 且其水质应无毒,对污水生物处理无抑制性影响并满足现行国家 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要求。 二、雨季污水处理量: 雨季污水处理量是降雨时或降雨后延续的一定时间进入污水 厂的污水量,该水量包括两部分,一是旱季污水处理量,二是降雨 时及之后一定时间截流、调蓄进入污水厂的受污染雨水量以及溢 流污水量。 雨李污水量可按照式(4)确定。公式中的截流倍数n应根据 水环境的要求选定,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 规定了合流制排水区域的截流倍数为2倍~5倍。 对不同排水体制,污水厂的污水处理量在降雨期间有较大的 不同,当受污染雨水纳入污水收集系统时,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污水 量与采用的截流倍数有关;分流制排水系统的雨季污水量与受污 染雨水是否纳入污水收集系统有关,从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上考虑 般宜考虑将这部分受污染雨水纳入污水收集系统。 Q为在合流制排水系统中,当现状排水系统不能满足截流倍 数要求时,一般在降雨期间通过截流、调蓄等设施将溢流的部分污 水量储存,雨后再排入污水系统进入污水厂;分流制排水系统为按 照降雨期间截流、调蓄后每天纳入污水厂的受污染雨水量。 第十六条本条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规模分类。 根据国家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实际状况以及工程项目的

    特点,规模划分为四类。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I类50万m/d~100万m/d规模的分 档,主要是从国家政策层面考虑,为有利于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 建设分布式(分散布局)污水厂,不鼓励建设规模大的污水厂,尤其 是污水厂合并及迁建,污水厂分布式建设不仅有利于污水资源化: 也有利于减小污水管渠的理深,降低地下水的渗入。 第十七条本条说明了污水管渠流量设计的原则。 污水管渠一般使用年限较长,改建困难,应按规划远期水量设 计,并按近期水量复核最小流速,防止流速过小造成淤积。有条件 时还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合流制排水系统管渠断面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 计标准》GB50014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本条说明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包括的主要项目及 内容。 第十九条本条说明了污水收集与输送系统包括的主要项目及 内容。 污水管网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包括检 查并等,根据系统的特点还可能包括跌水井、倒虹管、截流并以及 排水口等设施。 当需要收集受污染雨水或合流制溢流污染的污水时,可以根 据污水系统布局,设置调蓄设施,确保将这些污水输送到污水处理 设施处理或单独处理后排放,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污水系统的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是污水处理工程的重要内 容,也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对污水系统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本条专门列出。 智慧水务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 技术对管网、泵站进行实时监测,实现管网和泵站数据、地图数据 业务数据等数据整合,提高管理部门的监管调控能力。 第二十条本条规定了污水厂的生产设施一般包括的主要内容。 污水厂一般包括除渣、污水提升、沉砂、沉淀(澄清、气浮)、生

    特点,规模划分为四类。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I类50万m/d~100万m/d规模的分 档,主要是从国家政策层面考虑,为有利于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 建设分布式(分散布局)污水厂,不鼓励建设规模大的污水厂,尤其 是污水厂合并及迁建,污水厂分布式建设不仅有利于污水资源化, 也有利于减小污水管渠的理深,降低地下水的渗入。 第十七条本条说明了污水管渠流量设计的原则。 污水管渠一般使用年限较长,改建困难,应按规划远期水量设 计,并按近期水量复核最小流速,防止流速过小造成淤积。有条件 时还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合流制排水系统管渠断面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 计标准》GB50014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本条说明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包括的主要项目及 内容。 第士九条本条说明了污水收集与输送系统包括的主要项目及

    污水管网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包括检 查井等,根据系统的特点还可能包括跌水井、倒虹管、截流并以及 排水口等设施。 当需要收集受污染雨水或合流制溢流污染的污水时,可以根 据污水系统布局,设置调蓄设施,确保将这些污水输送到污水处理 设施处理或单独处理后排放,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污水系统的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是污水处理工程的重要内 容,也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对污水系统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本条专门列出。 智慧水务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 技术对管网、泵站进行实时监测,实现管网和泵站数据、地图数据、 业务数据等数据整合,提高管理部门的监管调控能力。 第二十条本条规定了污水厂的生产设施一般包括的主要内容。 污水厂一般包括除渣、污水提升、沉砂、沉淀(澄清、气浮)、生

    物处理系统、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及出水排放设施。强化处理时 可增加投药等设施。污水处理工艺不同时,生产设施的内容不同。 当污水厂出水水质要求较高需要增加深度处理设施时,应该包括 些有针对性的混凝沉淀、过滤、生物处理等深度处理设施。 污水厂建设的主要内容均应包括污泥处理设施。 新建污水厂承担合流污水处理时,应设置初次沉淀池,以保证 污染物能够最大程度地去除,保障污水生物处理实施的稳定运行; 对于改建、扩建污水厂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合流污 水的处理。对于处理受污染雨水或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污水 时,要结合污水厂处理能力的实际设置调蓄等设施,确保进入污水 厂的污水污染物能够得到有效去除。 当工业废水水质无毒并满足纳入污水厂的水质要求或水量变 化较大的中小型污水厂,为保证运行管理的稳定性,一般可以考虑 调节水质或水量的调蓄池。 污水厂建设应重视污水和污泥的资源化,以提高污水厂的可 持续发展能力,降低运行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条是关于污水厂辅助生产设施及管理设施的设置 内容。 污水厂辅助生产设施、污水厂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一般包括 的内容是根据目前污水厂实际情况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提出的。 由于污水厂管理的需要,一般应设置进出水水质、水量的在线 监测设施,同时应考虑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管理智能化和信息化, 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协调、稳定、节能。 污水厂的信息化、智能化系统,通过对关键生产指标、生产运 行数据、管理经营数据等数据的分析和挖掘,能够优化生产工艺、 降低人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预留与城市污水系统的智慧化服 务系统的接口,能够协调污水收集与输送、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 行,保证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科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条是关于污水厂选址的原则规定。 污水厂厂址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的指导 下,充分考虑技术经济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污水处理厂的防护距离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 规划规范》GB50318的规定,按照不同规模确定,见附表1。

    附表1城市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

    注:卫生防护距离为污水处理厂 厂界至防护区外缘的最小距离

    当污水厂为地下式、半地下式或污水厂有异臭散发的构(建) 筑物全封闭并设置了除臭系统时,防护距离可适当减少,并应符合 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本条是关于污水管渠布局或布置的原则。 污水管渠应避免穿越基岩浅露地带、河道、铁路、地铁、人防工 事以及地质不良地段等,并合理设置控制点标高,以使污水管渠的 实施易于实现,并且节省投资。 第二十四条本条是关于污水泵站设置的原则。 污水系统的污水泵站位置主要根据污水系统确定,应尽量少 设泵站,以节约能源和管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条规定了污水厂、泵站的总平面布置原则。 根据污水厂的处理级别、污水污泥处理工艺流程,污水厂生产 及辅助生产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形状、大小及其组合,结合厂址地 形、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可有多种平面布置形式,必须综合考虑确 定。布置恰当可为今后施工、维护、管理等提供良好条件。 污水厂的生产线不应少于2条,主要是维护运行管理的需要

    同时污水厂是环境保护的重要设施,不能停产,因此处理设施的分 组应考虑设备设施检修维护的需要,具备一定的弹性。 城市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和部分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往往散发 异臭和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气体。在生物处理构筑物附近的空气 中,细菌芽孢的数量也可能增加,所以在生物处理构筑物附近的空 气质量较差。为此,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宜分别集中布置,并应与 生产建筑物、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便于以绿化等措施隔离,保证 管理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污水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各有不同的 处理功能和操作、维护管理要求,分别集中布置有利于管理和臭气 收集处理以及控制投资。 泵站的设施较少,平面布置要考虑各建(构)筑物之间的协调, 便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本条是关于建设半地下污水厂、地下污水厂平面与 竖向布置的原则。 集约化平面布置能够减小地下箱体的大小,有利于降低投资; 竖向布置需要考虑设备的运输、安装、维护检修的空间。地下或半 地下污水厂的安全在污水厂布局中是首要任务,要考虑排水、通 风、除臭、消防、逃生口、照明等项目;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的平面 及竖向布置应考虑运行管理的方便,包括运行维护人员及交通的 顺畅,设备维护检修方便;由于地下污水厂的地下空间紧,而且 一次建成后不易改变,因此要合理布局、充分合理利用;污水厂上 部空间一般作为公共开放区域,地下空间的通风口、照明采光设施 的布置不应影响上部空间的利用。

    表2中的二级处理指污水二级处理为主的处理(包括一级处 理工艺的设施内容),深度处理指为进一步提高污水厂的出水水质 增加的处理设施。用地控制指标主要指污水厂一次规划的用地面 积,对于分期较多的污水厂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用地面积;采用曝 气生物滤池、MBR等工艺的用地面积应调减用地面积。 污水厂用地指标主要根据调查资料,结合编制组对不同规模

    污水厂用地的分析、模拟设计以及现行标准中的用地指标综合分 析后确定。同时,参考了“十二五”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 专项“节地型城镇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研究与工程示范” (2013ZX07314一003)课题成果。该课题通过开展全国范围内污 水厂抽样调研,获得了不同规模污水厂的用地现状情况。课题调研范 围涵盖我国华东、华南、华北、华中、西南、西北、东北等地区,共调研污 水厂215座,其中按处理规模分类:规模5万m/d~10万m/d污水 厂87座、10万m/d~20万m/d污水厂89座、20万m/d~50万 m/d污水厂34座、50万m/d~100万m/d污水厂5座;出水按现行 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2002排放标 准分类:一级A排放标准的污水厂72座、一级B排放标准的污水厂 85座、二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厂58座。调研结果经统计分析,得到 不同处理规模污水厂处理单位水量的占地值,最得到工类、Ⅱ 类、Ⅲ类污水厂占地指标,见附表2。

    根据附表2的数据分析,深度处理(一级A排放标准)需要增 加的用地,见附表3。

    根据附表2的数据分析,深度处理(一级A排放标准)需要增 加的用地,见附表3。

    根据研究结果,用地指标均比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 划规范》GB50318一2017的规定要低,为协调标准之间的差异,

    于使用,因此二级处理的控制指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 程规划规范》GB50318一2017的规定;对于深度处理指标,由于和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排水规划规范》GB50318一2017的差距较大, 统一较困难。而且本建设标准的深度处理已经明确规定了深度处 理的工艺路线及单元,按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澄清、气浮)、过滤、 消毒、排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因此不宜再行调整,所以深度处 理的用地指标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排水规划规范》GB 50318—2017。 当单独处理受污染雨水、合流制溢流污染时,因为目前尚无处 理后出水水质的统一标准,因此规定可根据采用的处理工艺和措 施,合理确定用地面积。 通过对部分城市污水厂的生产管理和辅助生产区用地占全厂 总用地面积比例的分析,一般在13%~37%,平均为25%。为合 理控制污水厂用地,规定污水厂生产和辅助生产区面积宜控制在 8%~20%,一般不宜大于20%,规模小的可取上限,规模大的取 下限。

    污水厂应充分利用一些空地规划员工的停车位,主要是满足 员工的基本交通需要。 标准停车位的尺寸一般为2.5m×6m,同时应按照国家有关 标准进行停车位的布置。 第二十九条本条是关于污水厂厂区绿化率的规定。 根据污水厂的生产特点,在处理构筑物附近的空气质量和工 作环境较差,加强厂区的绿化和美化有利于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 因此要求污水厂的绿化覆盖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一般不宜 小于30%。改建、扩建工程应尽量达到本条规定,当不能达到时, 必须充分利用污水厂的可绿化面积和其他绿化措施,如竖向绿 化等。 第三十条本条规定了泵站用地控制面积。面积的确定是根据调 查资料,并通过综合计算分析后确定

    由于泵站建设的特殊性,一般土建一次建设,设备分期安装, 从经济上更合理,所以规定污水泵站宜按远期用地面积一次征地, 对于设置调蓄等其他设施时,泵站的用地面积应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

    第三十一条本条是关于截流式合流管渠溢流口设置防止倒灌措 施的规定。 当雨量大、排放水体的水位上升时,如果合流管渠的溢流口标 高较低,则排放水体的水将倒灌进入合流管渠。在这种情况下,需 为合流管渠设置潮门、闸门(或下开式闸门)等防倒流措施,或建设 排水泵站防止内涝。 第三十二条本条规定了排水体制确定的原则。 城市排水管渠系统采用雨污分流能够有效地减少进入污水厂 的处理水量,降低污水厂建设的规模和工程投资。清污分流,分系 统处理或排放是城市排水管渠建设的基本原则,本条规定了在城 市新区建设应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而旧城区由于建筑物密 度较大,改造起来困难较多,有条件时可逐步过渡到分流制,工程 投资较大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时,经技术经济分析后,可采用部分分 流制或合流制。对降雨量很小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流 制;当受纳水体环境要求较高时,可考虑将受污染雨水纳入城市污 水收集系统。总之,应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排水体制。 第三十三条本条说明了确定合流管渠截流倍数的原则。 截流倍数的选用直接影响工程规模、工程环境效益和经济效 益,其取值应综合考虑旱流污水的水量、水质,受纳水体的环境容 量,当地水文气象条件等因素,结合基建投资和运行费用分析确 定。应根据截流倍数,结合当地的降雨情况以及水环境要求,确定 年溢流次数或针对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溢流污染采取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本条规定了合流制排水管渠应设截流井。 截流井并一般设置在合流管渠的入河前,或合流制排水溢流管 道接入分流制管渠前。目的在于控制对应截流倍数的合流水量进

    入截污系统,既达到保护水环境的目的,文防止超量雨水对污水厂 带来的冲击。 初期雨水的污染物浓度较高,城市的受污染雨水是当地水系 的污染物重要来源。因此,应重视受污染雨水及合流制溢流污水 的处理,可设置调蓄池和处理设施,达到控制面源污染、保护水环 境的目的。受污染雨水及合流系统溢流污水的调蓄设施应尽量利 用现有设施

    第三十五条本条是关于污水泵站的建设原则

    泵站建设应根据城市排水规划所划分的近远期规模进行建 设。考虑到泵房土建部分如按近期规模建设,则远期扩建较为困 难,而且近远期的土建工程量差别不大。因此,规定污水泵站土建 部分宜按远期规模建设,水泵机组可按近期水量配置,根据水量发 展变化情况,随时添装机组。水泵是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重要设 备,也是主要耗电设备之一,所以水泵机组应选择高效节能、运行 安全稳定的机泵,同时考虑管理方便。 一体化预制泵站应符合《一体化预制泵站应用技术规程》 CECS407的有关规定。一体化预制泵站一般采用地下式,具有 占地面积小、施工周期短、可实现无人值守等特点,在用地紧张、景 观要求较高、施工工期紧或不便值守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中 较适宜。具体还应该对实施条件和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是关于泵站设置事故排出口的规定。 泵站前设置事故排出口有利于泵站的管理,水泵设备或电源 发生故障时,可临时排入能接纳排水的水体或管渠,同时尽量降低 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本条是关于污水水质确定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是关于污水水质确定的原则

    污水水质是污水处理工艺选择的重要依据之一,而且对工程 投资和污水厂的运行管理都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城市污水主要包 括综合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以及入渗地下水。进入污水厂的污水 还与排水体制有关,在降雨期间,合流制排水系统还包括截流的雨 水,分流制排水系统包括纳入污水系统的受污染雨水等,准确预测

    进入污水厂的污水水质,首先应对污水厂服务范围的人口、人均污 染物排放量、工业废水排放情况进行分析,同时收集现有排放污水 的水质以及分析污水的组成,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 展目标,对污水厂的进水水质进行预测。 第三十八条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级别确定的原则和依据。 污水处理级别通常分为三级: 一级处理(包括强化一级处理):以沉淀为主体的处理工艺。 二级处理:以生物处理为主体的处理工艺。 深度处理: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工艺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染物 的处理工艺。 根据要求的污染物去除率选择合适的污水处理级别,对污水 厂出水再用的,可根据使用目的和水质要求采用适当的深度处理, 对受污染雨水以及溢流污水处理时,应以短时间污染物去除总量 最大为原则,选择一级处理或强化一级处理工艺 污水厂出水水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 排放标准》GB18918以及地方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确定,还应符 合排放水体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近年来我国黑臭水体问题突 出,水体富营养化是水污染主要的问题之一。为了治理黑臭水体、 防止水体富营养化,国家及地方对排入水体的氮、磷有严格的限制 要求,污水处理工艺选择应考虑除磷脱氮工艺技术。污水处理后 要再生利用时,应根据使用要求,采用适当的深度处理工艺。 第三十九条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工艺选择的原则。 污水的水质与水量,排放标准、排放水体的环境容量与再生水 利用情况直接影响处理工艺,故应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如自 然条件、经济条件等,技术与管理水平也是确定处理工艺的一个因 素。污水处理工艺选择最终离不开技术经济比较,因此污水处理 工艺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确定的处理工艺应具备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投资低、运行费用低及少占地、操作管理方便等优点。 合理选择污水处理工艺是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也直接关系 到污水厂的运行管理以及环境治理目标能否实现,因此必要时可

    确定和验证工艺流程及有关参数,使工程建设更符合

    进行试验,确定和验证工艺流程及有关参数,使工程建设更符合 实际。

    第四十条本条规定了半地下及地下污水厂工艺选择的原则。 由于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较常规地面污水厂的投资高,因此 采用的工艺及单元组合,需集约化布置以减小地下箱体的大小,降 低投资,同时地下污水厂由于其运行维护在下部空间,因此不宜采 用运行维护管理复杂的工艺。 第四十一条本条说明了污水一级、二级和深度处理工艺的主要 单元。 污水二级处理中生物系统将其配套的工艺单元列出,但不是 所有生物处理均设置这些工艺单元,如序批式(SBR)工艺、UNI TANK工艺就不设污泥回流和二沉,因此条文中提出按工艺要求 配套的供氧、污泥回流、二沉等工艺单元。明确深度处理工艺一般 包括的主要内容,也可采用其他有效的处理工艺,如芬顿氧化、活 性炭吸附等工艺。生态处理工艺主要指人工湿地、氧化塘等人工 自然处理技术。 第四十二条本条说明了污水二级生物处理的工艺类型。 活性污泥法主要包括以下工艺:传统法活性污泥法,前置缺氧 文(生物选择器)普通曝气生物处理,缺氧、好氧法脱氮生物处理 天氧、好氧法除磷生物处理烟草标准,厌氧、缺氧、好氧法脱氮除磷生物处 理,SBR生物处理,氧化沟法生物处理,AB法生物处理。 生物膜法主要包括以下工艺:生物接触氧化法,传统生物滤 池,曝气(除碳、硝化、反硝化)生物滤池。 其他复合工艺:MBBR工艺,MBR工艺。 近年来,随着污水厂出水标准的提高及污水厂用地的限制,在 常规的二级处理基础上发展了以曝气生物滤池(碳氧化、硝化、反 硝化)、深床滤池为代表的生物膜法和以MBBR、MBR等工艺为 代表的复合工艺。 MBR是将生物反应与膜过滤相结合的污水处理工艺技术,出 水的悬浮物浓度低且稳定。因此,MBR工艺一般也可作为深度处

    理的工艺单儿。 污水处理技术的发展变化较快,所列内容仅是目前常用的工 艺类型,不排斥现在和今后出现的其他新工艺和新技术。 第四十三条本条是污水厂主要工艺单元和设施的装备水平的原 则规定。 国内污水处理工艺技术具有多种形式,技术装备水平也有较 大差异,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出现,用一个统一的 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来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标准,很难 适应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的发展。此外,国内各地情况有较大的差 异,不可能用一个统一的建设标准去适应不同的情况。所以在确 定工艺技术的装备水平时,应切实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 宜、合理确定。本条主要依据国内污水厂的现状及现行排水设计 规范而制定。 一、除渣。新建污水厂应设置粗、细两道格栅,是指污水厂的 进水泵房建在污水厂内的。必要时,可设置超细格栅。根据对国 内污水厂的调查和城市污水的特点,污水厂内设置两道格栅可方 便污水厂的运行管理。水泵前必须设格栅,以保证水泵的正常工 作。参考国外污水厂的应用情况和国内污水厂的调查,生物接触 氧化法和MBBR等工艺前设置超细格栅有利于生物载体的安全 运行;为保证后续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生物滤池前宜设超细格 栅,MBR工艺的预处理单元应设超细格栅。粗格栅指栅条间隙大 于20mm,细格栅栅条间隙介于1.5mm~10mm之间,超细格栅栅 条间隙小于1.5mm。 泵前格栅的作用主要是保护水泵。污水厂进水泵房上游来水 通常携带有大量杂物,采用粗格栅可保护水泵的正常工作。污水 处理构筑物前设置细格栅、超细格栅,可保障污水处理工艺的正常 运行。将格栅按职能分别设置,有利于格栅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格栅的工作环境一般较差,为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本条规定 了栅渣的清除方式。

    送污水、污泥、砂浆、浮渣等。 污水厂厂内通常设有进水泵房;当处理后的尾水不能自流排 放或需再生回用时,还设有尾水排放泵房或再生水回用泵房;在污 水处理流程较长或处理工艺水头损失大的情况下,为避免上下游 处理构筑物高差过大、增加构筑物埋深、运行维护不便,通常设置 中间提升泵房;活性污泥法污泥回流及剩余污泥排放需要设置污 泥泵房,将系统下游沉淀活性污泥提升至上游生物池及污泥处理 系统。 为便于建设和管理,进水泵房和尾水排放泵房土建宜按远期 建设、设备按近期配置,而中间提升泵房和污泥回流及剩余污泥泵 房可根据污水厂规模、工艺及分组布置情况按远期规模或近期规 模建设。 污水、污泥泵可根据规模大小、用地情况及维护管理要求采用 干式安装或湿式安装,泵房相应采用干式泵房或湿式泵房。 水泵选择应根据介质情况合理选用,以提高效益,节省能耗。 三、沉砂。根据国内外污水厂的建设经验和城市污水水质特 点,污水厂一般应设置沉砂设施。沉砂设施的排砂是运行管理的 重要环节之一。最初排砂一般为重力排砂,运行中发现重力排砂 易堵塞排砂管,因此目前国内的污水厂沉砂设施一般采用机械除 砂,故本条建议污水厂宜采用机械除砂。本条列出了沉砂的几种 常用工艺形式。沉砂设施排出的砂表面一般黏附有机污染物,易 腐化变臭,应妥善处置。 四、沉淀。按沉淀设施在污水处理工艺流程中的不同位置,可 分为初次沉淀、二次沉淀和深度处理单元的终端沉淀。沉淀池常 用的形式主要有辐流式、平流式、高效沉淀等。根据对国内污水厂 的调查,初次沉淀的设置一般视污水水质和工艺流程而定。如常 规的污水二级处理可设初次沉淀,而氧化沟等工艺可不设。当采 用SBR工艺时,可不单独设沉淀设施。污水厂因处理水量大,沉 淀一般可采用辐流式或平流式。平流式因其池深浅,尤其对地质 条件差、地下水位高的地区有较多有利的因素,故在条件适宜时可

    采用。近年来,高效沉淀池以其占地小、沉淀效率高、同时具有污 泥浓缩功能的特性应用于污水厂生物膜法预处理和深度处理阶 段。目前国内污水厂以辐流式沉淀为主,具体的沉淀形式应结合 工程的特定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国内新建的污水厂 多采用机械排泥,而且排泥机械的质量已基本能够满足工艺要求, 所以本条规定污水厂宜采用机械排泥。初次沉淀设置撇除浮渣设 施主要是为了防止表面浮渣进入曝气池影响供氧效果。二次沉淀 或终端沉淀是保证污水厂出水水质的最后一道工序,设置撇除浮 渣设施主要是防止沉淀池表面的浮渣随出水溢出影响出水水质。 五、生物处理。生物池是污水厂生物处理核心构筑物之一,其 形式多种多样,如普通曝气池、氧化沟、SBR池、AO(包括各种改 良AO)生物池、深井曝气池、射流曝气池、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氧 化池以及为适应更高的出水标准用于污水厂扩建及升级改造的 MBBR、MBR等一系列工艺形式。本建设标准将生物处理分为活 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两大类,同时包括两者相结合的其他复合工 艺,并做了一些原则规定,但不排斥其他工艺形式在条件适宜时用 于污水厂的建设,尤其是那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又适合当地实 际的新技术。 (一)活性污泥法。活性污泥法生物处理的供氧方式可分为鼓 风曝气、机械曝气、射流曝气及联合曝气等。供氧方式的选择直接 关系到污水厂的能耗和正常运行,必须综合考虑确定。根据我国 目前污水厂的建设经验,大中型规模污水厂一般均采用鼓风曝气。 由于机械曝气比鼓风曝气充氧效率低、环境效果差,且曝气池尺寸 受曝气设备的限制,对大中型规模污水厂若采用机械曝气,则池数 和设备太多,管理不方便。故规定Ⅲ类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宜采 用鼓风曝气。但是不是小于Ⅲ类规模的污水厂就不宜采用鼓风曝 气,鼓风曝气工艺自身的适应范围较广。 供氧系统的能耗约占全厂动力设备的一半,因此必须选择高 效率、低能耗、低噪声的设备。鼓风机类型的选择应根据风量、风 压综合考虑确定。有厌氧、缺氧区的生物处理池宜设置水下推进

    器或水下搅拌器,以保证池内混合液呈悬浮状态,污泥不致沉淀。 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变化较大,因此为降低能耗,供氧设备应 能够根据水量与水质调节供氧量,Ⅱ类(10万m3/d~20万m3/d)及 以上规模的污水厂降低能耗的意义更大,故宜自动调节供氧量。 生物处理池设置厌氧区、缺氧区的,需要考虑生物的悬浮和流 化状态,因此一般配置搅拌器或推进器。 (二)生物膜法。生物膜法处理主要利用附着在填料上的生物 膜的作用,在有氧条件下,氧化污水中的有机物,使污水净化。近 年来,生物膜法的应用形式包括除碳/硝化曝气生物滤池、非曝气 反硝化生物滤池、深床滤池、曦曝气生物转盘等。过去生物膜法主要 用于中小规模的污水厂,近年新型的生物滤池形式在大中规模污 水厂也有应用,如大连马栏河污水处理厂(12万m3/d)、厦门污水 处理厂(30万m3/d)、武汉黄浦路污水处理厂(10万m3/d)。采用 的生物载体应具有一定的强度,保证较长的使用年限以降低其年 更换率,载体材料应无毒、无腐蚀。 三)其他复合工艺。采用的悬浮填料应易于挂膜,有利于生 物处理的启动,悬浮填料同时应具有耐腐蚀等特点,以适应污水的 持性。膜处理的膜通量是评价膜特征的重要指标之一,一般应有 合适或者较大的通量,以降低工程造价,也必须具备耐腐蚀、无毒 性等要求。 随着污水厂出水标准的提高,在污水厂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受 污水厂用地的局限性,出现了一些将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相结合 的MBBR、MBR等新工艺。如洛阳涧西污水处理厂(20万m3/d)、 南阳水质净化厂(10万m/d)升级改造工程均采用MBBR工艺;十 堰市神定河污水处理厂(18方m/d)、武汉三金潭污水处理厂(总规 模50万m/d,其中20万m/d采用MBR工艺)等改扩建工程采 用MBR工艺。新建工程已运行MBR工艺的诸如广州京溪污水 处理厂(10万m3/d)、南京市城东污水处理厂(15万m3/d)及无 锡、昆明等地的多个污水厂。 第四十四条本条规定了污水厂采用强化一级处理和化学除磷设

    计参数选择的原则。 强调采用强化一级处理和化学除磷工艺时房地产项目,应根据污水水质 和出水水质目标选择合适的工艺参数,一般可进行试验,以确定技 术可行的化学药剂和药剂投加量。目前强化一级处理主要在受污 染雨水和溢流污染控制并单独就地处理时采用。 第四十五条本条仅对污水深度处理的主要工艺流程做出原则性 的规定。 污水的深度处理一般宜采用混凝、沉淀(澄清)或气浮、过滤 消毒工艺流程,也可采用曝气生物滤池、活性炭吸附、膜过滤、臭氧 氧化和人工湿地处理等工艺单元,并按照简单可靠原则,进行单元 优化组合,通常过滤是必需的。 污水深度处理及再生利用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地方及再生利 用有关的水质标准,如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891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18919、《城市污 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回 灌水质》GB/T1977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等。 选择合适的污水深度处理及再生水处理工艺是污水达标排放 及再生利用工程的核心,应在试验或资料可靠的基础上确定。为 保证再生水的供水安全,应设置再生水水质检测设施。 第四十六条本条规定了采用人工湿地等污水生态处理工艺的 原则。 有可利用的荒地、闲置土地是采用污水生态处理工艺的前提 和基础,因此污水生态处理工艺一般用于中小城市处理小水量的 污水,污水厂二级处理出水不能满足排放要求时,有条件的可采用 生态处理工艺进一步处理。污水生态处理工艺具有管理方便、能 耗少等优点,缺点是负荷低、占地面积大等,若设计管理不当,会对 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所以应进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和全面 的技术经济比较,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四十七条本条是关于污水厂出水消毒的规定。 污水厂出水消毒能够有效防治传染性疾病的传播,避免二次 亏染,因此污水厂应设置出水消毒设施。目前国内污水厂消毒一 般采用紫外线、次氯酸钠、二氧化氯或液氯消毒,但是单独的紫外 线消毒效果不理想,而采用氯(次氯酸钠、二氧化氯、液氯)的消毒 方式,一般效果较稳定,也可根据实际采用组合式消毒方式。采用 可种消毒方式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尤其是技术发展状况,以及对 水体的影响和管理要求等因素确定。 第四十八条本条是关于污泥浓缩形式的规定。 污泥浓缩主要包括了重力浓缩、气浮浓缩和机械浓缩。重力 浓缩法的主要优点是具有缓冲能力、运行稳定、运行费低,与其他 方法相比仍然是目前最经济有效的方法,但其环境条件较差;对有 除磷要求的污泥处理宜采用机械浓缩,以避免污泥中磷的释放,提 高磷的去除效率;气浮浓缩对比重接近1.0t/m"的污泥较为适宜: 但其管理较复杂,运行费用较重力浓缩高;因此采用何种浓缩形式 必须经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 机械浓缩设备的选择应综合能耗、药耗、环境卫生条件、管理 以及与脱水设备的衔接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目前污泥浓缩和脱水的一体化机应用较多,设备工艺简单,管 理方便。 第四十九条本条是关于污泥厌氧消化处理的原则规定。 污泥的厌氧消化处理是降低污泥中的有机物含量、防止污泥 腐化发臭和稳定污泥的有效方法,因此一般宜设置厌氧消化设施 厌氧消化由于在稳定污泥的同时可产生污泥气作为能源使用,能 降低污泥处理成本,故一般应采用厌氧消化,厌氧消化根据消化温 度不同可分为中温厌氧消化和高温厌氧消化两类。由于污泥厌氧 消化的管理复杂,目前国内实际使用的仍然占较小的比例,本条从 经济技术方面考虑,当污水厂单独进行污泥处理时,建议Ⅲ类及以 上规模的污水厂宜采用中温厌氧消化,以充分利用消化过程产生 的沼气资源;对于高温厌氧消化,目前城市污水处理厂一般较少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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