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5-235-2021 广东省高标准厂房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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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J/T15-235-2021  广东省高标准厂房设计规范

    4.1.1厂区的布局和设计应遵循“增空间、促集约:降成本、 强制造;划区域、分阶段”的原则。 4.1.2厂区的布局和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国家及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和政策的规定,落实国民经济社会和 发展规划、国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 要求。

    4.1.3厂区设计应考虑场

    2.1按照产业集聚、配套完整的要求住宅楼标准规范范本,高标准厂区的用地面 不宜小于30亩,属“三旧”改造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 市

    4.2.1按照产业集聚、配套完整的要求,高标准厂区的用地面 积不宜小于30亩,属“三旧”改造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 10。

    4.2.2应遵循集约用地的发展理念,厂区的容积率不宜低于 2.0,建筑密度应满足各地规划要求。首层至三层有生产工艺需 求的高标准厂房,可按照单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2.0,建筑密度应满足各地规划要求。首层至三层有生产工艺需 求的高标准厂房,可按照单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4.2.3厂区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超过总用 地面积的7%,普通工业用地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 计容建筑面积不应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新型产业用地 (MO)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应大于总 计容建筑面积的30%。各地方有相应指标要求的按照各地方要求 执行。

    2.4厂区设计应注重生态环保和节能。有条件的建筑物、构 物,宜在墙面、挡土墙、护坡等空间采用墙面绿化、屋顶绿

    化、坡面绿化等立体绿化方式,立体绿化可参照各地规定计算纳 入绿地面积,绿地率不宜低于15%

    4.3.1厂区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产业定位清晰、功能分区明确 人货分流高效、环境质量提升的原则。 4.3.2厂区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厂区建筑布局应 有利于组织生产和交通衔接。 4.3.3厂区宜配置开放性实验室、检测室等公共设施用房 4.3.4厂区应配置专用的物业管理、安保与消防用房,并应设 置独立疏散出人口。

    4.3.5厂区宜建设公共食堂、公共会客厅、公共阅读区

    4.3.5厂区宜建设公共食室、公共会客厅、公共阅读区等公 配套服务设施,其布局宜遵循集中或分区的原则,且宜设置在 近人员较多的作业地点或位于职工上下班经由的主要道路附近

    4.3.6厂区设计应考虑上层次规划在城市设计方面的要

    区的整体建筑形态应与片区城市形态、大际线相协调,)区内的 配套建筑应与生产建筑形态和高度互相协调,

    4.3.7厂区的固体废弃物、废液等收集中心宜统一设置,

    4.4.1厂区应设置人车、人货分流的交通流线和厂区出入口 统筹建筑竖向交通和厂区平面交通的衔接,宜设置有利于分割 售、出租的交通流线和设施

    4.4.2厂区内货运机动车车道应满足货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并应结合厂房设计设置货车装卸平台和回车场地。 4.4.3厂区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应符合当地规 刘管理技术规定及建设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充电桩停车位 宜相对集中布局,适当配置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并应按充电基 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规程执行。

    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建设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充电桩停车 宜相对集中布局,适当配置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并应按充电 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规程执行。

    4.4.4厂区宜结合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

    4.4.5厂区宜利用建筑架空层或地下室、半地下室建设货物装 卸、机动车停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4.4.6厂区道路等级应综合产业类型、工厂规模、道路类别、 汽车载重量和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

    5.1.1高标准厂房应考虑其通用性和经济合理性:建筑形态及

    5.1.1高标准厂房应考虑其通用性和经济合理性:建筑形态及 外观宜考虑产业的性质、文化特征以及集聚发展特性,进行统 设计。

    5.1.2高标准厂房的建筑层数不

    5.1.3高标准厂房层高除满足行业要求外,首层层高不应小于

    5.1.3高标准厂房层高除满足行业要求外,首层层高不应小 6m,二层、三层层高不应小于4.5m,四层及以上层高不应 于4m。

    个日人 5.1.5高标准厂房室内的通道宽度应满足物流运输、设备搬运 及人员疏散的要求,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5.1.6当场地地质为软弱土时,宜利用首层架空层或半地下室 设置机动车停车库,并应处理好与周围地块的交通组织及竖向 关系。

    5.2.1高标准厂房平面应规整、合理,平面设计应考虑基本生 产单元分割的灵活性,并应满足每个基本生产单元对不同生产工 艺的适应性

    5.2.3高标准厂房的空间设计应有利于厂房按幢、层等固定

    线为基本生产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的空间。每个基本生产 元均应满足货运交通、消防疏散等要求。不同基本生产单元之

    宜设共用的物流交通、装卸货区、预留设备井道等配套设施

    按幢分割的高标准厂房,每个基本生产单元建筑面积不 2000m:按层分割的高标准厂房,每个基本生产单元建 不应小王500m2

    应小于2000m;按层分割的高标准厂房,每个基本生产单元建 筑面积不应小于500m

    5.2.5高标准厂房的平面设计应充分考虑生产工艺要求,宜

    电梯、楼梯、卫生间、设备房、管井等交通和辅助空间靠外墙 中组合布置。

    5.2.6高标准厂房每个基本生产单元应合理预留设置工业 管井。

    5.2.6高标准厂房每个基本生产单元应合理预留设置工

    5.2.7高标准厂房首层宜设置可供叉车进出的坡道,其坡度 宜大于8%

    5.2.8高标准厂房应设置装卸货区域,并应满足相应货物的装

    5.2.8高标准厂房应设置装卸货区域,并应满足相应货物的装 卸货要求,装卸货区域应设防雨措施。 5.2.9高标准厂房内货运通道及货运出入口、电梯门框、装卸

    5.3.1装卸货区应布局合理、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充分保障货 物运输及室外生产、堆放场地的使用需求:厂房应邻近货梯设置 卸货场地,卸货场地面积宜按照每台货梯至少配备2台货车位 计算

    5.3.2高标准厂房的电梯设置,除应满足企业使用需求及行业

    1当单栋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且层数不天于5层时,每 个标准层应设置不少于1台2t的载货电梯。 2当单栋建筑面积大于5000m时,每个标准层应设置不少 于2台2t的载货电梯;当建筑面积超过30000m时,超过部分 需按每9000m设置至少1台载重2t以上的货梯

    3当层数大于5层时,每个标准层宜设置不少于2台3t的 载货电梯。 4载货电梯门洞净宽度除满足行业要求外,不宜小于 1.5m,净高度不宜小于2.1m。 5每栋高标准厂房应至少设置1台载客电梯。 6电梯设置应客货分离。 5.3.3在建筑物外墙宜设置设备吊装口,吊装口宽度不宜小于 4m,高度不宜小于3.5m。吊装口应设置防坠落等措施

    5.4防火、疏散与灭火救援

    个火灾危险性等级预留消防设计。 5.4.2同一座高标准厂房或高标准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 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高标准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火灾危险性类 别应按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 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沉 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 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 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 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 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 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 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 于20%。 5.4.3高标准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5.4.4严禁在高标准厂房内设置员工宿舍、招待所等居住类 能用房

    5.4.5工业管并在不同楼层及不同防火分区交接处,应按消防

    工业管并在不同楼层及不同防火分区交接处,应按消防 置防火封堵措施。

    要求设置防火封堵措施。

    5.4.6高标准厂房每层外墙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

    员进人的窗口,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 , 置1台消防电梯,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 电梯。

    登高操作场地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5.1高标准厂房无特殊工艺要求的,宜充分利用自然光 防止过度日晒

    5.5.2高标准厂房建筑的采光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5.5.3高标准厂房无特殊工艺要求时,宜采用自然通风。险

    特殊净化与特殊防护要求的洁净厂房等,厂房内的供暖、通风 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 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

    5.5.4生产车间内噪声 合现行压国家标准《声环境质 标准》GB3096的规定。对于超出噪声限值要求的,应对生产 备设置隔声减振措施,工业噪声值应满足周围环境的环保要求

    5.5.5高标准厂房应根据行业需求设置废气排放井道,

    放应达到国家及各地相关环保排放标准。厂房内有不同类型生 废气排放时,废气排放井道应独立设置。

    5.5.6当在高标准厂房内布置各种不同产业类型的工业生产

    间时,应避免噪声、振动、排废等有害因素联合作用和互相 影响。

    5.5.7厂区内的办公、研发、设计、检测及配套用房,其室内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所产生的污染物浓度限量应按照现行国家 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执行。

    5.6.1高标准厂房应采用节能、环保材料。 5.6.2高标准厂房生产区的地面、楼面面层材料应满足耐磨 耐污、防滑要求;墙面及顶棚材料、构造应满足不易积尘、不易 结露的要求。

    5.6.1高标准厂房应采用节能、环保材料。

    5.6.3高标准厂房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

    6.1.1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进行结构承载能力极限 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和验算。 6.1.2设计采用的主要活荷载,包括楼(地)面活荷载、屋面 积灰荷载、吊车荷载、设备荷载、堆料荷载、贮仓物料荷载、检 修荷载以及其他特殊荷载和作用等,应在施工图文件中标明 取值。

    6.1.3高标准厂房用于生产的厂房,楼(地)面活荷载的标准

    不宜小于表6.1.3的规定:当用于生产的厂房有明确的产业类 时,应满足行业要求并适当预留企业未来发展所需荷载。

    准厂房用于生产的厂房楼(地)面活

    注:MO新型产业用地上建设的产业用房楼(地)面活荷载取值可按各地有关规 X定执行。

    6.1.4高标准厂房的屋面设备未确定且位置可能灵活布置时, 活荷载取值不宜小于7kN/m,其组合值系数应与厂房楼面相同。 6.1.5有特殊要求的厂房,其特殊荷载的计算和取值应符合国 家厂房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6.1.6设备振动的荷载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振动荷载标准》GB/T51228的有关规定, 6.1.7高标准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6.2.2高标准厂房的结构布置宜平面、竖向规则。 6.2.3 楼盖可选用梁板式结构,不宜采用无梁楼盖结构。 6.2.4 现浇梁板结构的板厚度不宜小于板跨的1/30且不宜 于120mm

    6.2.5钢结构及装配式高标准厂房内隔墙宜采用轻质墙板

    6.2.6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高标准厂房结构布置应有利于构件标 准化,可采用水平构件预制、竖向构件预制等方式。楼盖宜采用 适合免支撑或少支撑的结构体系可采用叠合板、全预制板:当 梁采用钢结构时,宜采用钢筋桁架楼承板。

    6.2.7装配式高标准厂房的评价应考虑工业建筑的特点

    6.3.1高标准厂房的梁板应验算楼面活荷载工况下构件的挠度, 昆凝土结构的变形限值应满足工艺要求,且不宜大于L/400;钢 构件的变形限值不宜大于L/500,其中L为构件的计算跨度。 6.3.2在腐蚀环境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作用的楼板,其内力应 按弹性方法计算

    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50868的有关规定。有多台设备时应 虑相互影响

    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50868及 设备厂家要求的容许振动值。隔振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 隔振设计标准》GB50463的规定。

    生产区域不宜设置变形缝。 设备基础应避开变形缝进行设置 3 管道或生产线穿过结构变形缝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6.4.1对于超长、天面积厂房地坪,宜采用地坪面切割缝措 控制裂缝位置。

    6.4.1对于超长、天面积厂房地坪,宜采用地坪面切割缝措施 控制裂缝位置。 6.4.2地坪基层应设在均匀、密实的地基上。场地条件较差或 对沉降要求较高的厂房地坪,应采取措施控制沉降以符合使用要 求。对于首层有仓储要求的地坪,要求地坪的整体沉降不宜大于 100mm,平整度宜控制在3mm/2m。 6.4.3动力设备基础宜与主体结构分离,无法脱离时应采取必 要的减振、隔振、阻尼、缓冲等措施,并应考虑其相互不利 影响。 6.4.4 设备基础设计应考虑安装、调试和运行时最不利工况及

    6.4.3动力设备基础宜与主体结构分离,无法脱离时应采 要的减振、隔振、阻尼、缓冲等措施,并应考虑其相互不 影响。

    6.4.4设备基础设计应考虑安装、调试和运行时最不利

    6.4.4设备基础设计应考虑安装、调试和运行时最不利工况及 各种作用的组合。

    及变形、沉降等要求,且应考虑发生偶然事故时的损害控制。

    7.1.1高标准厂房建筑设备的系统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 先进、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应符合规划、生产工艺及 相关专业的要求。 7.1.2高标准厂房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重要性 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国

    7.1.2高标准厂房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重要性

    7.2.1高标准厂房的供水系统根据工业用水水质、水压要求

    7.2.1高标准厂房的供水系统根据工业用水水质、水压要求 宜采用分质、分区供水。生产给水与生活给水系统宜分别独立 置,当合用管网时,应采取防止管道内产生虹吸回流、背压回 等污染的措施,

    用余热回收、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作为热源。 7.2.3高标准厂房的供水系统应根据使用功能、使用单元进 水量计量。

    1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或厂区供水压力,并 合理控制各用水点处的水压。 2卫生洁具选用节水型洁具,给水加压设备能效等级不低 于二级。 3绿化灌溉宜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方式。 4宜设置冷却水循环利用、可再生水源的回收利用系统。 7.2.5高标准厂房的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标准厂房的生活饮用水管道、食品饮料和医药等类似 生产给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2生产循环冷却水回水含有易燃、可燃工艺介质时,重力 流循环冷却回水管、回水渠在生产工艺装置区的回水口处应设 水封。 3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生产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 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高标准洁净厂房的洁净车间内应避免穿越非该区域使用 的给水管道,该区域内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7.2.6室外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宜 采用分流制。室内排水应采用生活排水与生产排水分流制 7.2.7高标准厂房排水不得污染环境,应根据废水种类收集、 处理达标后排放,其排放标准应满足环保相关规定。排水接人市 政管网前应设置水质监测并,宜设自动监测及计量装置

    7.2.8排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对卫生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区域, 以及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方。 2洁净厂房的洁净车间内应避免穿越非该区域使用的排水 管道,该区域内使用的排水管道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7.2.9厂区应进行雨水径流控制及海绵城市设计,雨水径流控 制和海绵城市设计要求应满足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7.2.10高标准厂房应根据行业需要,设置工业废水集中收集 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或由具备资质的专业环保单位外运 处理。

    7.3.1厂区变配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 根据生产工艺、动力设施的用电负荷特点和变化状况合理选择和 配置,多台变压器之间宜设低压联络,变配电所内宜预留后期增 容的空间。变配电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

    7.3.4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

    7.3.5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高层标准厂房非消防设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或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保护装置的选型应 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

    计量装置。当设置集中空调时,应考虑空调的分户计量。 7.3.7人员密集型生产厂房中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选用燃烧性 为B,级、产烟毒性为t,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级的 线电缆。

    7.3.8配电线路的敷设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 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和《电力工程电缆设 标准》GB50217的有关规定: 1室内配电十线的敷设宜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方式。可燃 较多的厂房内,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或采用封闭金属线 敷设。潮湿或易腐蚀场所的电缆桥架、明敷线管,应根据腐蚀 质的不同采取相应防腐措施

    2室外配电士线宜采用电缆沟或直接理地敷设

    厂房内灯具的形式、防护等级及安装要求应满足生产环境条件及 使用的需求,

    7.3.10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照明灯具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 规定。

    7.3.10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照明灯具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现行

    7.3.11)房内照度均匀度、照度及照明功率密度等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7.3.12厂房通道、楼梯间、门厅、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的照 明,宜根据建筑使用条件采取分区、分组、节能自熄等控制 措施。 7.3.13厂房应设置应急照明,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消防应急照明和蔬散指示系统技术 标准》GB51309的有关规定。 7.3.14厂区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 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7.3.15)房宜按建筑分隔的基本生产单元预留设备接地点。车 间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7.3.16厂房内有静电防护需求的场所,静电防护措施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的有关规定, 其中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 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7.3.11)房内照度均匀度、照度及照明功率密度等应符合理 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7.3.12厂房通道、楼梯间、门厅、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的 明,宜根据建筑使用条件采取分区、分组、节能自熄等控 措施。

    7.4供暖、通风和空调

    7.4.1室外空气的设计计算参数,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 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确定。 7.4.2供暖、通风、空调冷热源形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途 冷热负荷量,以及厂房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结构、能源价 格、政策、环保要求等情况并经过经济技术比较论证确定。

    立的集中热水或蒸汽供暖系统

    7.4.4厂房洁净室和洁净区空气洁净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

    7.4.4厂房洁净室和洁净区空气洁净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面布置及工艺设备等情况确定,并应遵循自然通风为主、机械 风为辅的原则

    7.4.6根据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采用不同的通风系统形式

    7.4.6根据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采用不同的通风系统形式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工 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7.4.6根据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采用不同的通风系统

    7.4.7厂房内会产生腐蚀性、毒性、燃烧爆炸粉尘或发生交 污染的空气,应独立设置局部排风系统,并预留竖向土建管 条件。

    7.4.8厂房内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毒

    工艺平面和空间布置及工艺设备等情况确定,并应按工艺要求 定维持正压差或负压差。

    7.4.10地下车库宜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

    7.4.11人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监测与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 关规定。

    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不同 用单位或区域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7.5.1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7.5.1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

    照明标准1厂区应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房、仓库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2厂房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厂房和仓库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7.5.2厂房内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 50016的要求设置自动消防系统。 7.5.3厂房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 置设计规范》CB50140的规定,且设防等级不低于中危险级

    I高标准厂房火火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2厂房内火灾报警探测器的选用应满足生产环境及建筑空 间的需求。 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选用和安装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 4具有可燃气体使用的厂房区域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 系统。 7.5.5厂房防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 关规定。

    7.6.1高标准厂房宜采用智能化的综合布线系统。综合布线系 统应具有高通用性和高扩展性, 7.6.2高标准厂房宜采用扁平化、模块化设计的网络系统。网 络系统应满足工厂数字化、智慧园区等系统的高带宽要求。

    7.6.1高标准厂房宜采用智能化的综合布线系统。综合布线 统应具有高通用性和高扩展性,

    下,宜布置合理数量的智能充电桩。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执行”

    纺织标准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I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4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5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7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0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11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YGB50073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1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1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 1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1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 1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18 《工程隔振设计标准》GB50463 19 《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50868 20 《建筑振动荷载标准》GB/T51228 21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CB51245 2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2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2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25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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