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064-2007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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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7道路通行能力

    2、道路可能通行能力

    施工标准规范范本2、道路可能通行能力

    N可能=N基本··2··Y4Y

    (2)交叉口间距修正系数

    (2)交叉口间距修正系数

    交叉口对路段车速及通行能力的影响修正系数,如下式:

    2.,1≤200m Y2 =3 [2(0.00131 + 0.73),1 > 200m

    注:1.比最小半径标准低15%为小转弯半径,低25%及以上为大转弯半径 2.2个以上曲线且长度占路段长度30%以上的为多曲线路段。

    3、城市道路设计通行能力:

    3、城市道路设计通行能力

    注:多车道的快速路不需对通行能力进行折减。

    N设计 =α。×N可能

    多车道的总通行能力N多可按下式计算。

    N多=NiK,(pcu/h)

    式中,N,一第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pcu/h); K,一一相应于各车道的折减系数。第一车行道,其通行能力为1(即100%),第二 条车行道的通行能力为0.9,第三条车道的通行能力为0.8~0.9,第四条车道的通行能力为 0.7~0.8。

    2.0.8交叉口设计通行能力

    1、平面交叉口采用信号控制交叉口,交叉口通过能力可达2500~6000pcu/h;采用环 形交叉口或有交通控制交叉口,交叉口通过能力介于500pcu/h~2700pcu/h,其中主向交通 流明显的交叉口应选择有交通控制形式;采用无交通管制交叉口,通行能力小于500pcu/h。

    .0.8 立交基本形式一般适用条件参考表

    相交道路性质栏中,对一级公路、高速公路按快

    2.0.9道路建筑限界

    表2.0.10最小净高

    3城市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1)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 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 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的需求。 (2)市域中心城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次区域中心城市和建制 镇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 (3)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客运高峰时,使50%的居民乘用下列主要公共交通方式 时,单程最大出行时耗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城市最大出行时耗和主要公共交通方式

    (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市域中心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应 万人的标准

    3.1.2公共交通线网

    (1)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应综合规划,分级布置。路线走向与主要客流一致,主要 流集散点应设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 (2)市域中心城市、次区域中心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应达到2.0~2.5km/km (3)乘客平均换乘系数市域中心城市不宜大于1.5,次区域中心城市不宜大于1.3

    3.1.3公共交通车站

    (1)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1)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公共交通站距

    (2)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 站,当道路未设中央分隔带时,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②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 得大于200m; ③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宜考虑联合车站,公共交通车站换乘距离 在50m范围内; ④公共交通车站应与轨道交通车站换乘。 (3)快速路和主干路及郊区双车道公路,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停靠站 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 (4)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首未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 不得少于1000m。 (5)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路抛制服务时,在商业繁华地区、对外交通枢纽和人流活动 频警的集散地附近,应在道路上设出租汽车停车道

    3.1.4公共交通场站换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交通停车场、车辆保养场、整流站、公交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等的场站设施 应与公共交通发展规模相匹配,用地应在控规中落实。 (2)公共交通车辆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1.4的规定

    表 3.1.4 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

    (1)自行车道路网规划应由单独设置的自行车专用路、城市干路两侧的自行车道、 城市支路和居住区内的道路共同组成一个能保证自行车连续交通的网络 (2)自车车专用路应按设计速度20km/h的要求进行线型设计。 (3)自行车道路的交通环境设计,宜设置安全、照明、遮荫等设施。

    (1)城市中规划步行交通系统应以步行人流的流量和流向为基本依据,因地制宜地 采用各种有效措施,尽量保留山城原有步行系统,满足行人活动的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 安全和交通连续性,不得任意缩减人行道。 (2)人行道、商业步行街、城市滨河步道或林荫道的规划,应与居住区的步行系统, 与车站、码头集散广场,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 步行系统,

    3.3.2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①快速路上间距范围400~700米 ②城市一般地区主次干道上间距300~400米。 ③城市边缘地区主次干道上间距400~700米。 ④区级商业中心主次干道上间距150~250米。 ③社区和乡镇商业中心主次干道上间距250~350米。 (5)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车 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 (6)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①横过交又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 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h时; ②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达18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的当量小 汽车交通量达到2000辆/h时

    ①快速路上间距范围400~700米 ②城市一般地区主次干道上间距300~400米。 ③城市边缘地区主次干道上间距400~700米。 ④区级商业中心主次干道上间距150~250米。 ③社区和乡镇商业中心主次干道上间距250~350米。 (5)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车 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 (6)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①横过交又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 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h时: ②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达18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的当量小 汽车交通量达到2000辆/h时,

    3.4.1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计算。 3.4.2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聚集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 1.0~1.4人/m。 3.4.3车站、码头前的交通广场上供旅客上下车的停车点,距离进出口不宜大于50m;允 午车辆短暂停留,但不得长时间存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应设置在集散广场外围。 3.4.4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用地的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13~0.40m计算,

    4.1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计 4.2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聚集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 0~1.4人/m。

    3.4.5城市游憩集会广场不宜太大。市级广场每处宜为4方~10方m;区级广场每处宜为 1万~3万m

    (1)城市货运交通量预测应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综合交通 现划为依据。 (2)城市货运交通应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个部分。 (3)货运车辆场站的规模与布局宜与城市规模相结合。市域中心城市、区域性中心 城市宜采用分散布点;次区域性中心城市宜采用集中布点。场站选址应靠近主要货源点, 并与货物流通中心相结合

    3.5.3货物流通中心

    作量计算确定。 (5)综合物流区应依托交通,并服务于各自所在片区,满足城市生产生活需要布置, 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其服务的人口数量计算确定。

    (1)货运道路应能满足城市货运交通的要求,以及特殊运输、救灾和环境保护的要 求,并与货运流向相结合。 (2)当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运交通量大于600辆标准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 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运专用车道。 (3)市域中心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应有便捷的货运道 路。 (4)大型工业区的货运道路,不宜少于两条, (5)当查夜过境货车车辆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在市区边缘设置过境货运专用 车道

    3.6道路系统规划原则

    3.8.1按交通组织方式分为立体交叉口和平面交叉口两大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立体交叉口: 立A型一枢纽立交 立B型一集散立交 立C型一简单立交 2、平面交叉口: 综合交叉口平面布局及交通管理措施的交通组织方式,平面交叉口可分为: 平A型一交通信号控制进口道展宽交叉口: 平B型一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管制交叉口(简称让行交叉口): 平C型一全无管制交叉口 平D型一环形交叉口; 平E型一干路中心隔离封闭、支路只准右转通行的交叉口(简称右转交叉口 平F型一交通信号控制进口道不展宽交叉口。

    1、立体交又口: 立A型一枢纽立交 立B型一集散立交 立C型一简单立交 2、平面交叉口: 综合交叉口平面布局及交通管理措施的交通组织方式,平面交叉口可分为: 平A型一交通信号控制进口道展宽交叉口: 平B型一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管制交叉口(简称让行交叉口); 平C型一全无管制交叉口 平D型一环形交叉口; 平E型一干路中心隔离封闭、支路只准右转通行的交叉口(简称右转交叉口) 平F型一交通信号控制进口道不展宽交叉口。

    8.2道路交叉口设计类

    注:城市道路与公路相交的交叉口,一级公路可视为主干道,二、三级公路可视为次干道,四级公路可视为支路,仿照与 之相交的城市道路各种类型的交叉口选型。

    4.1.1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在城市规划的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横断面型式、布置、各组成 部分尺寸及比例应按道路类别、级别、设计行车速度、设计年限的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 交通量和人流量、交通特性、交通组织、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绿化、地形等 因素统一安排,以保障车辆和人行交通的安全畅通。 4.1.2横断面设计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预留管线位置 道路设计应留有发展的余地。 4.1.3对现有道路改建应采取工程措施与交通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 保障交通安全。

    4.2.1快速路:快速路应采用双幅路形式,主车道双向6~8车道,道路红线宽度32~54 米,在服务需求较多区段,宜两侧设辅道。 4.2.2主干路:主干路一般采用双幅路形式,市域中心城市车行道一般为双向6车道,道路 红线宽度32~42米。市域中心城市建成区、区域性中心城市主干道可为双向4车道,建制 镇根据实际情况,亦可采用2车道,道路红线宽度不得小于12m,两侧设置人行道 4.2.3次干路:次干路一般采用单幅路形式,车行道一般为双向4车道,市域中心城市道路 红线宽度20~36米,区域性中心城市、次区域中心城市、建制镇可采用2车道,道路红 线宽度12~36米,两侧设置人行道。 4.2.4支路:支路一般采用单幅路形式,车行道为双向2~3车道,道路红线宽度9~26米 两侧设置人行道。

    殊道路:特殊道路一般采用单幅路形式,车行道不宜超过2车道,道路红线宽度7~26米。

    2、双幅路适用于单向两条机动车车道以上,非机动车较少的道路。快速路 和郊区道路以及横向高差大或地形特殊的路段,亦可采用双幅路。 3、三幅路适用于机动车交通量大,非机动车多,道路宽度大于或等于40m 的道路。 4、四幅路适用于机动车速高,单向两条机动车车道以上,非机动车多的快 速路与主干路。 4.3.2一条道路宜采用相同型式的横断面。当道路横断面型式或横断面各组 成部分的宽度变化时,应设过渡段,宜以交叉口或结构物为起止点。 4.3.3桥梁、隧道断面型式规定如下: 1、小桥断面型式及总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大、中桥断面型式中车行道及路 缘带宽度应与道路相同,路侧带宽度可适当减窄,但人行道宽度应大于或等于 2m。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40km/h的道路的两侧分隔带可用交通标线代替。桥上 不应设停车带。 2、隧道的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与道路相同过滤器标准,中、长隧道中应设检修道 检修道宽度不得小于0.75m。长隧道中应设紧急停车带。短隧道人行道可减窄 宽度,分隔带宽度可适当减窄,但应大于或等于1m。分隔带可用交通标线代替 但曲线隧道不得用标线代替

    4.4机动车车道与路面宽度

    表4.4.1 机动车车道宽度

    4.5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路面宽度

    4.5.1非机动车车行道主要供自行车行驶,应根据自行车设计交通量与每条 自行车道设计通行能力计算自行车车道条数。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包括几条自行 车车道宽度及两侧各25cm路缘带宽度。 三幅路或四幅路的非机动车车行道上如有三轮车行驶时,两侧非机动车道路 面宽度除按设计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外,还应适当加宽。 4.5.2非机动车车道宽度见表4.4.2

    排水管道标准规范范本表4.4.2非机动车车道宽度

    4.6.1路侧带包括人行道、绿化带及设施带,其宽度应根据道路类别、功能、 设计行人交通量、绿化、沿街建筑性质及布设公用设施要求等确定,应满足布置 各种管线的需要。 4.6.2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 1、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由式(4.1)计算,并不得

    Nw一 一1m宽人行道的设计通行能力(P/(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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