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5-74-2021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技术规程(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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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J/T15-74-2021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技术规程(完整清晰正版)

    清洗混凝土搅拌设备、运输设备和搅拌站(楼)出料位置地 面所形成的含有较多固体颗粒物的液体

    3.0.1企业应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持有“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做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3.0.2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及合同要求。 3.0.3企业应建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分类台账,由专人 管理,定期归档。分类台账类别宜符合表3.0.3的规定,主要内 容参照表3.0.3。台账表格可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执行。

    表3.0.3企业分类台账及主要内容

    续表 3. 0. 3

    电网标准规范范本3.0.4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3.0.9企业应建立生产质量管理数据库,使信息数据化

    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0.10企业应定期如实编写相关报表(月报、季报、年报)并 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3.0.11企业的合同签订、原材料进场验收、预拌混凝土生产、 出厂检验及交付使用等全过程活动宜使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运营 管理。 3.0.12企业混凝土搅拌站(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 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的规定,应采 用生产设备全自动化管控系统,并与信息管理系统连接。 3.0.13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 当需方不具备试验和人员的技术资质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并 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在合同中明确。 3.0.14企业生产能耗和运输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 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6888的规定。 3.0.15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规 范》JC/T2533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 确保安全生产。 3.0.16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广东省关于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 相关规定制定右限穴间作业方安和应负预安确保有限空间作

    相关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有限空间作 业安全。

    4.1.1企业应建立与资质相匹配的试(检)验、生产、调度、

    4.1.1企业应建立与资质相匹配的试(检)验、生产、调) 技术、质量等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明 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4.1.2企业可任命技术负责人全权负责企业质量管理,试验室

    主任应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的授权下对产品质量具 负责。

    行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制定质量手册、 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编制原材料、生产过程、半成品和成 品的内控质量指标,建立不少于本规程表4.1.3所列的生产管理 各项制度。

    表4.1.3生产管理各项制度

    4.1.4企业宜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内部核查和外部评审,监督质 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4.1.6预拌混凝土生产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

    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建筑施工机械与 设备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 26408等的有关规定。

    4.2.1试验室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对原材料以及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试(检)验,并出具试(检) 验报告。按规定做好试(检)验原始记录、标识和台账,及时提 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4.2.2试验室应对出具的试(检)验报告真实性、准确

    应经试验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名并加盖试验报告专用章后 有效,试(检)验报告不得涂改。

    4.2.4检验用的化学试剂、ISO标准砂应有合法来源,并 行进场查验。

    4.2.5试(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废液应分类贮存在密 器中,并标明种类、贮存时间等信息,定期处理。

    并建立质量统计分析档案。

    4.2.8试验室应具备常规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和确定能

    应定期对生产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进行复核验证,确保生产配合 比满足设计要求。

    应定期对生产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进行复核验证,确保生

    国家标准《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 GB/T50107的规定,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统计分析和评定 为配合比设计及生产质量控制提供依据

    证,应有专人负责比对验证检验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4.2.11试验室应按规定将原材料、预留样及产品定期送有资质 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2.11试验室应按规定将原材料、预留样及产品定期送有资质

    4.3.1企业应有开展生产、运输等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环境,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匹配。 4.3.2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技术档案和台账。所有设备应责任到人,执行到位。 4.3.3所用的计量设备应定期检定或校准,有关负责人应对其 检定或校准结果是否满足使用要求进行确认。当计量设备经过检 修或搬迁后应重新检定或校准。

    .3.4计量设备应有使用状态、检定日期及有效期等明显的 定或校准标识,并做好使用记录。

    4.3.5生产用原材料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静态计量校验

    .3.5生产用原材料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静态计量校验,并 记录。

    4.3.73 搅拌机叶片和衬板应定期检查、更新,并做好相应记录。 4.3.8 粉料仓应安装料位控制系统,料位控制系统应定期检查 维护。

    4.3.9外加剂罐中应安装自动搅拌装置:更换液体

    应对贮存容器及输送管道进行清洗。 4.3.10企业应制定完善的设施设备故障应急预案。生产过程中 出现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上报相关负责人。 4.3.11企业应对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设备及场所进行风险辨 识,掌握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及危险有害因素,建立有限空间 管理台账。

    4.4.1企业应建立资料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的有关要求, 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对文件的编制、批准、发放、使 用、保管修订或更改、回收和归档等作出规定。

    4.4.2各项试(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账,并使

    用统一、规范的表格。质量文件应按期汇编成册,专人 分类定期保存。原始记录、试验报告应保存3年,台账应 保存。

    4.4.3原始记录和分类台账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任意注

    更正时应杠改,书写更正后的数据并签名,涉及出厂产品检验 录的更正应有技术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有分析小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全年应有专题总结

    4.4.5企业质量控制有关的标准、规定等应齐全,现行有效。 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应及时整理

    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应及时 归档。

    4.4.6归档资料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采取有效的保管

    4.4.7企业归档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 2国家、地方、部门有关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政策 和法规;

    3与试验检测工作有关的标准及技术书籍、资料,细则和 方法; 4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试验检测人员台账和档案: 6仪器设备台账和档案; 7原材料采购、验收、抽样检验和生产过程试(检)验记 录、台账及相关技术资料; 8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含电子文件); 9配合比通知单、配合比调整记录、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以 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验收资料; 10质量事故分析及处理资料; 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资料; 12其他与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有关的重要资料。

    4.5.1企业主要质量管理人员、试验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 应经过培训,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5.2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及试验员不得同时在两个 及以上企业任(兼)职。 4.5.3企业每年应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组织技术人员参加继 续教育和专业培训、考核。

    4.5.4企业应建立人员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职称证

    5.1.1企业应建立合格供方评价档案。采购合同应具备质 收标准,并经试验室负责人审批;采购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材 量标准组织进货。

    5.1.1企业应建立合格供方评价档案。采购合同应具备质量验

    5.1.2企业应按批验收原材料,并查验其质量证明文件。质

    证明文件应包括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外加剂产品还应提供 使用说明书。各种原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及检测项目应按相关标 准及规定执行。

    5.1.3企业应对进场原材料实施分类管理,及时建立原材

    验和使用去向台账,并做好相应记录。

    5.1.4企业应对进场原材料按批取样复检,坚持“先检验,后

    1.4企业应对进场原材料按批取样复检,坚持“先检验,后 用”的原则。原材料主要检验参数、检验依据及取样频次可按 规程附录B的规定确定。

    5.1.5原材料的贮存能力应能满足生产任务的需要,应分仓贝

    存,先进先出。矿物掺合料必须设置专用筒仓或仓库,不同 的矿物掺合料严禁混存。

    5.1.6各种原材料应设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品名、产地、品种

    5.1.7企业应在水泥、矿物掺合料、骨料和外加剂进

    封存。样品由试验室授权人和原材料供方授权人双方签字或盖章 封存。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无揭换。封存样存放时间 应符合国家及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8原材料进场验收结果与厂家或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数据有

    较大差异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异常时,应将封存样品送 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5.1.9企业应制定不合格原材料评审处置措施与制度。检测为 不合格品的不得使用,并做好相应记录。

    5.2.1水泥应符合以下规定: 1配制预拌混凝土所用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的质量,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用其他品种 水泥时,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2进场水泥每批取样应不少于1次,取样方法按现行国家 标准《水泥取样方法》GB/T12573执行。 3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水泥出厂时间 超过3个月,水泥因运输或存放时间导致受潮结块等异常现象或 合同中有特殊要求等任一情况时,应进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复 检,并按复检结果使用。 4不同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和出厂编号的水泥应分 别运输和装卸,严防混淆、受潮和混入杂物。运过非水泥的其他 散装物料车辆在运输水泥之前,必须检查、确认无残余物料后才 能运输水泥。 5水泥筒仓宜单独使用独立的收尘系统,避免共用收尘系 统而造成粉料串筒;当使用共用收尘系统时,所收集的粉料严禁 替代水泥或矿渣粉使用,

    5.2.2河砂和机制砂应符合以下规定

    2河砂的颗粒级配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 措施,并经试验验证后方可使用。 3当采用的机制砂级配较差时,可与天然砂混合使用,天 然砂的品质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混合砂的比例应经试验 确定。 4不同品种、规格的砂应分类存放,不得混存,不得混人 有害杂质,并应防止碾压、混合及石、水泥和掺合料等混入。储 料区宜安装喷雾抑尘装置,地面应100%硬化并确保排水通畅

    5.2.3净化海砂应符合以下

    1用于配制混凝土的海砂应作净化处理。净化海砂的质 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JGJ206和《建筑及市政工程用净化海砂》JG/T494的规定。 2严禁使用氯离子含量不合格的净化海砂配制混凝土。 3净化海砂应建立检验和使用去向台账,保证净化海砂的 质量溯源。台账表格可按照本规程附录A表A.0.4和表A.0.12 执行。 4净化海砂不得用于预应力混凝土。宜采用非碱活性的净 化海砂配制混凝土,且宜与机制砂或河砂混合使用。混合砂混合 前每一单品种砂的氯离子含量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混合砂 的氯离子总含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5.2.4石应符合以下规定

    1石的质量及性能试验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设用卵 石、碎石》GB/T14685和《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 法标准》JGJ52的规定执行。对接触水或处于高湿环境中的总碱 含量较高的预拌混凝土用碎(卵)石的质量,其碱活性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GB/T50733的 规定。 2石的颗粒级配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 施,并经试验验证后方可使用。 3不同品种、规格的石应分类存放,不得混仓,不得混人

    有害杂质,并应防止碾压、混合及砂、水泥和掺合料等混入。储 料区宜安装喷雾抑尘装置,地面应100%硬化并确保排水通畅。

    .2.5再生骨料应符合以下规

    1再生粗骨料的质量及性能试验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 程》JGJ/T240的规定执行;再生细骨料的质量及性能试验方法 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 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规定执行。被污染或 蚀的建筑废弃物不得用于生产再生骨料。 2再生骨料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 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放射性超过规定时,不得使用。 3再生骨料应按类别、规格分类存放,不得混入有害杂质, 并应采取防止混入杂物、碾压和粉尘飞扬的措施

    5.2.6水应符合以下规定:

    1预拌混凝土拌合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 标准》JGJ63的规定,不应有漂浮明显的油污和泡沫,不应有明 显的颜色和气味。 2采用饮用水作为混凝土拌合用水时,可不检验;采用生 产废水等其他水源时,必须对其成分进行检验。 3经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用作混凝土拌合用水时 应与未取代的其他混凝土拌合用水按实际生产使用比例混合后 混合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 定,其掺量应通过混凝土试配确定。 4当废浆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时,应取废浆经静置24h后 的澄清水与未取代的其他混凝土拌合用水按实际生产用比例混 合,混合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 的规定,其掺量应通过混凝土试配确定。 5生产废水、废浆不宜用于制备预应力混凝土、装饰混凝 土、高强混凝土和暴露于腐蚀环境的混凝土;不得用于制备使用碱 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生产废水、废浆的使用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 的规定。

    5.2.8矿渣粉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砂

    5.2.14复合矿物掺合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矿物掺合料应用

    5.2.15外加剂应符合以下规定

    1外加剂使用前应对其与水泥和矿物掺合料的适应性进行 试验,满足要求后方可采购。不同品种外加剂复合使用前,应对 各种外加剂之间的匹配性及相溶性进行验证,复合后的外加剂不 应有沉淀、分层等现象。 2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和《混凝土外加剂匀质 性试验方法》GB/T8077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3同一批号的外加剂必须混合均匀。

    4外加剂的贮存和保管应防雨、防潮,避免受到污染。对 存放期超过3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进行复检,并按复检结果 使用。 5.2.16使用纤维增强材料时,宜使用钢纤维、玄武岩纤维、耐 碱玻璃纤维、合成纤维等,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泥混 凝土和砂浆用合成纤维》GB/T21120和《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 规程》JGJ/T221的规定,材料品种、直径、长度、长径比的选 用应经试验确定。

    6.1.1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合同或设计要求,结合原材料性能和施 工条件,按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混凝土结构耐久性 设计标准》GB/T50476、《预拌混凝土》GB/T14902及其他有 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6.1.2配合比设计应满足混凝土配制强度、拌合物性能、力学 性能和耐久性要求,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 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 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 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的规定。 6.1.3泵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泵送 施工技术规程》JGJ/T10执行,必要时应通过试泵送确定。 6.1.4矿物掺合料的品种和掺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 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对混凝 土构件最小截面尺寸较大的大体积混凝土、水下工程混凝土及有 抗腐蚀要求的混凝土,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矿物掺合料的掺量。 6.1.5配合比设计应在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较 小的珊落度和砂率。

    6.2.1配合比应经设计计算、试配与调整,确定满足要求后建 立相关台账,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 6.2.2配合比试配时应详细记录混凝土拌合物出机珊落度、册 落度经时损失、表观密度、水溶性氯离子含量等性能指标,并对

    混凝土的工作性能作简要描述。必要时,应进行扩展度和含气量 的测定。

    开盘鉴定,并做好开盘鉴定记录。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1纟 准养护试件,作为复核该配合比的依据。开盘鉴定应符合以 规定:

    经试验验证,调整内容及调整人员须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 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企业应实行配合比核查制 并保存相应记录。

    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1预拌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时; 2水泥、外加剂或矿物掺合料等原材料品种、质量有显著 变化时; 3混凝土质量统计分析结果出现异常时; 4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7.1.1企业应按本规程规定,制定保证产品质量的岗位责任制 和操作规程等实施细则,使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7.1.2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应包括对浇筑现场环境 的了解和协调、所需车辆、设备和原材料质量和数量的查验,以 及所用配合比的核对,并对计量、搅拌、检验、运输等过程进行 控制。

    7.1.3 每一工作班生产前,应检测砂、石骨料的含水率

    料的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依据检测结果 调整生产用配合比,并做好相应记录。

    7.1.5企业应建立生产废水、废浆收集和处置系统,确保厌 和废浆的循环利用。对于生产、试(检)验及运输、浇筑过利

    7.1.5企业应建立生产废水、废浆收集和处置系统,矿

    和废浆的循环利用。对于生产、试(检)验及运输、浇筑过程中 产生的各种废弃混凝土,应建立合理的再利用或无害处理工艺, 并做好相应记录

    7.1.6企业必须积累完整的生产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和质量检测 资料,分类整理归档,并运用各种质量统计管理图表指导后续 生产。

    7.1.6企业必须积累完整的生产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和质量检测

    7.2.1企业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配合比生产混凝土,按规定顺序 投料,并保存相应记录。

    ,1企业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配合比生产混凝土,按规定顺序 斗,并保存相应记录。 .2企业应至少每个月自检一次电子计量设备,加强日常检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7.2.3 每一工作班正式称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

    7.2.4预拌混凝土生产用各种原材料的实际称量应逐盘记录。 整个生产过程各种原材料计量结果的充许偏差不应超过表7.2.4 规定的范围。原材料计量偏差应每一工作班检查一次。

    昆凝土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按质量

    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混凝土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 编差。

    施工管理标准规范范本7.2.5生产过程中各项记录、台账、报告等的计量单位应正确

    7.2.5生产过程中各项记录、台账、报告等的计量单位应正确 使用,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标准化,计量标准单位必须统一。 7.2.6当掺加纤维等特殊原材料时,应安排专人负责计量操作 和环境安全。

    7.3.1预拌混凝土的搅拌时间应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及搅拌设 使用说明书的规定,经试验调整确定。预拌混凝土搅拌的最 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 规定。

    规定。 7.3.2掺加了特殊材料(如硅灰、膨胀剂、引气剂、纤维等 的预拌混凝土和C50及以上强度等级的预拌混凝土,应适当延 长搅拌时间,确保拌合物的均匀性和施工性能。 7.3.3搅拌楼操作员应随时观察搅拌设备的工作状况和预拌混 凝土的和易性变化情况,如发现异常应暂停生产,并及时向相关 负责人反映,严禁随意更改配合比。 7.3.4天体积混凝土拌合前宜对原材料降温及采取相应措施控 制湿凝士拌合物出机温度

    7.3.2掺加了特殊材料(如硅灰、膨胀剂、引气剂、

    的预拌混凝土和C50及以上强度等级的预拌混凝土,应适当 长搅拌时间,确保拌合物的均匀性和施工性能。

    7.4.1企业应制定搅拌运输车管理和使用制度工业标准,建立完善 辆管理台账。

    规定的专用搅拌运输车运送预拌混凝土。装料前,装料口应 清洁,筒体内不得有积水、积浆与结料。卸料后,应及时清氵 排除积水。

    7.4.4在装料及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搅拌运输车筒体按4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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