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SC 24-2022 商业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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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SC 24-2022  商业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模型单元之间的互相作用的信息,包括连接关系、分解 系、包含关系等。

    2.1.18 表达 description

    莫型单元外观与形态的描述性信

    2. 1. 19 引用

    冶金标准在商业建筑信息模型之外的描述、定义或说明性信息。

    在建设项目过程中创建、积累并加工处理,形成可重复 的构件集合。

    2.1.21 项目模型文件

    具体项目中生成的符合拆分要求的模型文件,如按专业 层、系统等内容进行拆分的文件,

    2.1.22整合模型文件

    在项目模型文件中,按要求,将不同内容的模型文件整合可或 接后形成的模型文件。

    2.2.1 IFC(IndustryFoundationClass)工业基础类 2.2.2 MVD(ModelViewDefinition)模型视图定义 2.2.3 BCF(BIMCollaborationFormat)BIM协作格式 2.2.4 GLTF(GraphicLibraryTransferFormat)图形库传输 格式 2.2.5 LOD(LevelofModelDefinition)模型精度 2.2.6 LOG(LevelofGeometricDetail)几何表达精度 2 2 7LOL (Laval af Infarmatian Datail) 信自深座

    3.1.1商业建筑信息模型应由模型单元组成(图3.1.1),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模型单元按类别可分为建筑物、空间结构、功能系统和 构件; 2建筑物是项目模型的子集,由空间结构、功能系统和构 件组成; 3空间结构是建筑物的子集,由子空间结构或构件组成; 4功能系统是建筑物的子集,由子功能系统或构件组成: 5构件是建筑物、空间结构、功能系统的子集,可由子构 件组成。

    图 3. 1. 1 商业建筑信息模型组成结机

    3.1.2模型单元之间可使用包含、连接、分解关系进行关联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应按项目需求进行空间结构分解,并指明这个关 系的必要程度; 2建筑物应包含指定的系统,并指明这个关系的必要程度; 3空间结构应具有特定的属性,并指明这个属性的必要 程度; 4 空间结构应包含特定元素,并指明这个包含关系的必要 程度; 5功能系统实体应和其他功能系统实体具有分解关系,并 指明这个关系的必要程度; 6功能系统实体应和其他构件具有包含关系,并指明这个 关系的必要程度; 7构件应和其他构件具有连接关系,并指明这个关系的必 要程度。

    程度; 5功能系统实体应和其他功能系统实体具有分解关系,并 指明这个关系的必要程度; 6功能系统实体应和其他构件具有包含关系,并指明这个 关系的必要程度; 7构件应和其他构件具有连接关系,并指明这个关系的必 要程度。 3.1.3模型单元所含的信息可包括几何信息与非几何信息,非 几何信息包括材料信息与属性信息(图3.1.3),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几何信息包括材料信息与属性信息(图3.1.3),并应符合 规定:

    图3.1.3商业建筑信息模型单元的表达

    1模型单元应具有特定的属性,并指明这个属性的必要性; 2模型单元应具有特定形式的几何表达方法,并指明其必 要性; 3模型单元可具有特定形式的材料表达方法,并可指明其 必要性;

    具有特定的属性,并可指明这

    3.2.1商业建筑信息模型交付的成果应满足模型命名要求,宜 按模型拆分方法,分建筑物、分空间结构、分系统采用代码命名 方式。 3.2.2项目模型文件代码定义种类应满足模型拆分要求,包括 项目代码、项目类别代码、建筑物代码、建筑物类别代码、阶段 代码、专业代码、楼层代码、子系统代码。 3.2.3模型文件应包括项目模型文件、整合模型文件,命名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模型文件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则:

    注:表中未注明的子系统应由相关专业负责人与参与方协商统一,并报商业建筑 建设方确认。

    3.1设计和施工信息模型的负 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业建筑信息模型各专业及各阶段的模型精度要求,包含深度等

    商业建筑信息模型各专业及各阶段的模型精度要求,包

    级、儿何和信息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建筑信息模型创建过程中,应根据交付物形式、交 付深度、交付协同要求组织模型架构,并根据工程需要采用合理 的模型精度,不宜采用超越项目应用需求的模型精度; 2商业建筑信息模型应由模型单元组成,交付全过程应以 模型单元作为基本对象; 3模型单元应以儿何信息、材料信息和属性信息描述工程 对象的工程信息,可使用二维图形、文字、文档、多媒体等补充 和增强工程信息; 4当模型单元的几何信息、材料信息与属性信息不一致时, 宜采信属性信息。 5模型单元内容不宜重复,各模型单元可独立组合、单独 交付。 3.3.2F 商业建筑信息模型中模型单元的儿何信息表达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选取适宜的几何表达精度(LOG)呈现模型单元几何 信息。 2在满足交付需求的前提下,应选取较低等级的几何表达 精度。 3不同的模型单元可选取不同的几何表达精度。 4模型单元的儿何信息应包含空间定位、占位信息和合理 精度的儿何表达。 5离散化表示的几何信息可按表3.3.2 的规定表示

    表3.3.2几何表达精度等级表示

    6商业建筑信息模型中模型单元具体的儿何表达精度要求 应参考相应交付标准的要求。 3.3.3商业建筑模型单元的非儿何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满足交付要求的基础上,应选取合理的信息深度 (LOI)体现模型单元属性信息。 2属性应包括中文字段名称、编码、数据类型、数据格式、 计量单位、值域、约束条件。 3模型单元属性值数据来源分类宜符合表3.3.3的要求。

    表3.3.3属性值数据来源分类

    4商业建筑信息模型要求

    4.1.1商业建筑信息模型的模型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建筑信息模型应满足模型整合要求,可分为按专业 整合、按建筑水平或垂直空间方向整合、按整体整合,用于整合 的模型格式应统一。 2商业建筑信息模型宜满足模型交付要求。模型成果完成 并提交时,应按交付要求进行模型清理,在满足交付标准的前提 下清除完余的对象,同时可将其转换为GLTF格式的轻量化 模型。 3模型信息应按本标准第3.1节规定的模型结构进行组织 模型内所有图元均按照一定层级的逻辑关系进行组合,即项目 级、功能级、构件级的标准模型、标准模块、标准构件,针对项 自的人防、地质、气候、市政、地震、场地等条件的不同,经过 添加关键属性信息后形成相应的项目模型、项目模块、项目模型 构件组、项目模型构件。 4.1.2商业建筑信息模型应满足模型拆分要求,可分为按专业 划分、按建筑水平或垂直空间方向划分、按功能系统划分、按工 作要求划分,此外,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按防火分区划分、按模 型大小划分等。模型拆分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不同阶段综合 运用上述划分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模型内存在多个标准层时,可按水平或垂直方向划

    4.1.2商业建筑信息模型应满足模型拆分要求,可分为按

    划分、按建筑水平或垂直空间方向划分、按功能系统划分、按工 作要求划分,此外,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按防火分区划分、按模 型大小划分等。模型拆分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不同阶段综合 运用上述划分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模型内存在多个标准楼层时,可按水平或垂直方向划 分:专业内项目模型应按自然层、标准层进行划分;外立面、幕 墙、泛光照明、景观等专业,不宜按层划分的专业例外;建筑专 业中的楼梯系统为竖向模型,可按竖向划分。 2当专业模型内存在多个系统时,可按功能系统划分:专

    业内模型可按系统类型进行划分。 3需考虑特定工作要求时,可按工作要求划分:根据特定 工作需要划分模型,如考虑机电管综工作的情况,将专业中的末 瑞点位单独建立模型文件,并与主要管线分别建模。 4.1.3模型设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型设色仅针对进行建模的平面和显示的三维视图,对 用于出图的平面视图、用于效果制作的平面和三维视图均不做 要求; 2模型设色只是针对特定的显示效果,不应改变模型构件 材质,模型材质应为构件实际材质; 3非机电专业应根据构件设置颜色,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JGJ/T448的规定; 4机电专业应按需求根据系统设置颜色,并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JGJ/T448的规定。

    业内模型可按系统类型进行划分。 3需考虑特定工作要求时,可按工作要求划分:根据特定 工作需要划分模型,如考虑机电管综工作的情况,将专业中的末 端点位单独建立模型文件,并与主要管线分别建模。 4.1.3模型设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3模型设色应符合下列规

    4.2.1商业建筑项目应使用开放标准模型和文件格式来完成 付需求的描述、模型的表示、应用和反馈过程的表示

    4.2.2模型交付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计算规格书等项目资料; 2)说明本阶段交付的信息模型和上一阶段交付信息模型 的修改内容; 3)说明本阶段交付的信息模型遗留问题; 4)说明其他模型相关事项。

    使用的构件库一并交付,由商业建筑建设方验收,构件库相关要 求应符合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

    4.2.4各个阶段的BIM交付物,应满足对应阶段交付标准

    求。交付标准的内容宜采用面向用户的标准文档,同时采用面向 计算机的MVD规则文件表示。

    4.2.5对于以MVD规则文件形式表示的要求,应在各阶

    付节点前采用计算机自动检查模型的合标性,规范化地表示与记 录检查结果,并进行模型完善直至符合该阶段交付标准

    4.2.6监理单位宜参与模型交付管理,交付流程宜经过第

    审核,保证全生命期模型一致性、完整性

    4.3.1在信息模型交付与验收的过程中,应由商业建筑建设方 组织建模单位、第三方审核机构和商业建筑建设方对交付的信息 模型进行审核。

    4.3.2信息模型交付成果审核中应对模型进行检查,根据检查

    内容分为合标性检查、碰撞检查、合规性检查、图模一致性检 查、实模一致性检查,根据检查方式可以分为机器检查和人工 检查。

    4.3.3合标性检查指对交付的信息模型和模型标准体系符合程 度的检查。合标性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建筑信息模型的建立者应保持在项目全生命期内各 个阶段对交付的模型进行检查。 2合标检查应包括信息模型对商业建筑信息模型交付标准

    中模型创建基础规则符合性的检查,包括:文件命名规则、系统 和构件命名规则、模型数据结构、构件存在与否、构件组成关 系、构件信息及取值、模型设色检查、构件关系检查。 3合标性检查应包括各个专业信息模型和商业建筑信息模 型交付标准中模型创建专业规则符合性的检查。 4商业建筑信息模型机器检查需求宜以结构化的方式表示, 规则条目可映射到当前中立的标准模型格式对象类和参数,以及 在分类编码标准中定义的类型与对象。标准可指定哪些要求适用 于项目的哪个阶段。 5机器检查规则应具有可扩展性。包含通用的商业建筑的 标准要求。基于通用的标准与要求,具体项目可补充项目特定的 要求。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应适用本标准。 6机器检查规则宜在在线数据库系统中管理,并且授权用 户访问从系统中导出MVD规则文件,以及以自然语言书写的 .pdf或.doc格式。 7合标检查应涵盖模型完整性核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核查专业涵盖是否全面; 2)核查专业内模型装配后各系统是否完整,各层之间空 间位置关系是否正确,有无错位、错层、缺失、重叠 的现象发生; 3)核查全部专业模型装配后各专业之间空间定位关系与 交接界面是否正确,有无错位、错层、缺失、重叠的 情况发生,如建筑与内装专业的完成面是否出现重叠, 或个别交界空间没有内装或建筑面层; 4)核香模型成果的存储结构是否与标准要求一致。 8合标性检查的输人模型宜采用中立的标准模型格式来表 示,交付要求应采用MVD规则文件进行表达,检查结果宜采用 计算机可读的结构化文件表示。 4.3.4碰撞检查针对专业与专业之间、专业内部构件的碰撞情

    之间的接触碰撞,软碰撞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空间净空、构件间距 等要求的检查。

    规划要点进行的符合性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指标审查、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审查、防雷指标审查、消防指标审查、人防 指标图审、无障碍设计审查以及其他企业或项目特定的要求

    规划要点进行的符合性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指标审查、

    4.3.6图模一致性检查指在交付物包括与模型又

    况下,对交付的信息模型和以图纸为代表的技术资料一致性的检 查,以便于从二维图纸交付到三维模型交付的过渡。图模一致性 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型内容除应与平面图纸一致外,还应对应设计平面图 纸进行立面、剖面的一致性检查。 2模型构件信息应和其他设计成果保持一致,其他设计成 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说明、详图图纸、其他能够说明设计成果的 文件等。

    4.3.7实模一致性检查指对交付的信

    1在施工过程和竣工阶段,施工信息模型负责单位应组织 对商业建筑应用BIM技术的项目进行信息模型和项目实体的 致性检查工作。 2应由施工信息模型负责单位组织信息模型创建、审核 应用、管理单位联合开展。 3检查部位应由商业建筑建设方业务部门主导、第三方审 核机构配合选取。 4宜使用三维扫描技术开展。 43.8机器检查中应明确机翌检杰部分与人工检杰部分的男面

    在交界处二者发生冲突时人工检查优先级高于机器检查

    4.3.9检查结果中,对于模型存在的问题,应以规范

    示。这些与模型相关的问题与信息应编写成规范化检查报告 查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报告应以BCF的格式表示BIM模型在业务流程中 的问题描述与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基本内容涵盖模型的问题、问 题对象、多个用户的回复与问题处理的状态等信息。 2检查报告应包含项目级模型基本信息、检查内容、检查 日期以及检查人员等基础信息,宜采用计算机可读的结构化协作 文件格式,可包括以自然语言书写的.pdf或.doc格式。 3检查报告应明确区分问题类别,为商业建筑建设方甄别 问题严重程度提供帮助。检查的问题分为两类,即疑似合规性问 题(R类)和合标性问题(S类): 1)合规性问题是指通过信息模型的检查发现的可能存在 的设计问题,疑似设计问题由设计师确定、跟进和解 决,使用“R”表示; 2)合标性问题是指信息模型本身的问题,根据问题的严 重程度分为严重模型问题和一般模型问题,严重模型 问题使用“S1”表示,一般模型问题使用“S2” 表示。 4检查报告应包含信息模型检香过程记录,报告内容应对 各节点完成模型、建模平面图纸或依据、模型检查次数做出清晰 表达。

    5商业建筑信息模型应用

    5.1.1商业建筑信息模型项目应配置合理软件资源,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BIM软件的选用应符合商业建筑整体建设要求,同时也 应符合项目和专业的特征要求。 2BIM软件选用应包括建模类软件、设计协同类软件、工 程管理类软件、施工模拟类软件、分析类软件等。 3BIM软件选用应充分考虑设计、施工、运维等阶段的使 用要求,也应保证模型文件和信息在项目各阶段的有效传递。 4BIM软件宜选用该系列软件中可稳定使用的较新版本。 5设计工作开展前,应由设计信息模型负责单位制定项目 BIM软件选用方案,经商业建筑建设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在项 目中使用。 6施工阶段使用的BIM软件宜和设计阶段使用的BIM软 件保持一致,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7商业建筑建设参与各方应按要求使用事先约定的设计协 同管理平台和建设管理平台,同时项目选用的BIM软件应和各 平台兼容。 8商业建筑信息模型应采用支持中立的标准模型格式的软 件作为整合软件。 9网络环境应采用TCP/IP协议,中心文件服务器端和工 作站端的网络带宽应满足项目的性能要求。

    1创建或使用商业建筑项目中BIM模型的相关各方(包括 设方、设计、施工总包、各专业分包)的BIM专业人员包括:

    1)BIM建模人员:应具备熟练使用BIM建模工具创建各 专业BIM模型和构件库的能力。 2)BIM模型审核人员:负责审核BIM模型和构件库,确 保其完备性、合标性、合规性,以满足设计、施工、 运维各阶段的应用需求。 3)BIM项目管理人员:熟悉各类BIM工具和标准,负责 策划、组织、管理BIM项目的实施。 4)BIM应用人员:熟悉设计、施工、成本、质量监理、 进度管理、运维等业务流程,能够熟练使用BIM工具 帮助其完成上述特定的应用需求。 5)BIM咨询人员:熟悉设计、施工、成本、质量监理 进度管理、运维等业务流程,熟悉BIM工具及标准, 能够审核管理信息模型应用方案、审核验收信息模型 应用成果,组织应用实施。 2设计工作开展前,应由设计信息模型负责单位制定项目 设计BIM工作人员配置方案,由商业建筑建设方审核通过后: 方可在项目中执行。 3设计信息模型负责单位需指派BIM项目经理,BIM项 目经理应全面掌控项目的BIM工作,并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设 计工作情况。 4模型深化工作开展前,应由项目施工信息模型负责单位 制定项目施工BIM工作人员配置方案,由商业建筑建设方审核 通过后,方可在项目中执行。 5施工总承包方需指派BIM项目经理,BIM项目经理应全 面掌控项目的BIM工作,并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施工工作情况。 6信息模型参与各方BIM工作人员宜具有相应建设工程专 业背景,其各专业BIM负责人应具有相应建设工程专业能力。

    5.2.1在商业建筑信息模型的建模过程中,宜建立

    1在商业建筑信息模型的建模过程中,宜建立相应的模型

    构件库。构件库的建立和使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建筑构件的命名、制作、验收、使用宜按本标准相 关规定进行。 2构件库建立时,宜建立构件信息数据库。构件信息数据 库包含商业建筑所用构件的设计、成本、编码、质监等业务关键 属性及其他信息项,关键属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设 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JGJ/T448中的相关规定。

    5.2.2构件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件库中构件的分类体系按商业建筑专业拆分可分为建 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电气、智能化、幕墙、景观、内 装、导向标识、夜景照明和采光顶12个专业。 2各专业的分类应考虑设计习惯及软件特性,文件架构应 与构件分类体系保持一致,宜参照本标准表5.2.2的分类。

    表 5.2.2构件分类表

    续表 5. 2. 2

    注:表中未注明的专业及分类由相关专业负责人与参与方协商统一,并报商业 筑建设方确认

    5.2.3构件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件应具有构件编号和构件名称。 2构件编号应由“构件分类编码十顺序码”组成。构件分 类编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分类和编码标准》 GB/T51269的规定,应由建模方录入所制作构件中,顺序码可 制定插件自动录入或通过人工录入。 3构件名称宜包括构件基本名称、构件类型以及构件参数。 4构件的命名应以准确、简短、明晰为原则,可按“构件 类型名称”“构件基本名称构件类型名称”“构件类型名称关 键参数”“构件基本名称构件类型名称关键参数”四种基本 方式,构件命名规则中不同命名组成部分之间使用“一”作为连 接符,组成部分内部连接符不得使用“”,与构件基本名称、 构件类型名有所区分。 5.2.4构件库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建筑设计工作开始前,由设计方编制包括构件库建 立、信息模型系统和构件命名的方案,方案应充分考虑信息模型 的传递和全生命期的应用,并经各方商定后实施。 2商业建筑施工等阶段,构件库的使用与更新、信息模型 系统和构件的命名应同设计阶段保持一致,如需变更需经各方商 定后实施。在商业建筑全生命期内,同一对象和参数的命名应保

    持前后一致。 3相同或同类项目的不同建筑、相同建筑的不同阶段,应 优先考虑复用项目构件库中的构件,新建构件应与原构件库相协 调,并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2.5构件库的维护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件信息数据库的维护宜按业务信息属性分类,分业务 维护,通过唯一的构件编号进行关联。 2构件信息数据库中构件描述部分由设计方进行维护,由 商业建筑建设方审核验收入库。 3新增构件不在国家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应按国家标准的 扩展规则,由设计方向商业建筑建设方提出需求,由编码标准编 制方新增构件分类项后,由设计方在构件中录入新增构件分类编 码,并自动生成构件编号。 4新增构件命名较为特殊,不在本标准规定以及构件信息 数据库范围内的,需由设计方向商业建筑建设方提出需求,并提 出符合设计、成本等业务要求的命名方式,由商业建筑建设方审 核验收入库。 5新增构件关键参数名较为特殊,不在本标准规定以及构 件信息数据库范围内的,需由设计方向商业建筑建设方提出需 求,并提出符合设计、成本等业务传统习惯的命名,由商业建筑 建设方审核验收入库,并要求之后同类新增构件参数名均参照 统一。 6商业建筑信息模型构件的特征、作者信息、创作时间等 权属数据宜基于区块链永久备份,基于多方互信、不可纂改、可 溯源等特点,为产权归属提供作证

    2.5构件库的维护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5.3工作协同与模型应用

    3.1商业建筑参与各方在商业建筑全生命期,应充分利用信 模型辅助设计、施工及管理工作。

    抽样标准5.3.2商业建筑信息模型相关的工作协同与模型应用

    列规定: 1商业建筑建设过程中,项目参与各方宜使用信息模型进 行协同工作,实现各方、各专业、各阶段信息的有效传递。 2基于信息模型交付和审核的软件不得携带强制性的应用 和排他性的信息。 3商业建筑建设项目参与方应按商业建筑建设方要求使用 共享协同平台进行信息模型的相关管理工作。 5.3.3商业建筑信息模型的应用、阶段与目标,宜按表5.3.3 的内容进行。针对这些具体活动,以展开BIM正向设计为原则, 按照应用内容、模型元素、交付成果提出要求

    5.3.3商业建筑信息模型典型应用

    3.4商业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责任分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建筑建设参与方职责划分应符合本标准表5.3.4的 求。

    表5.3.4商业建筑建设参与方职责表

    2.设计阶段信息模型应用成果应由设计信息模型负责单位 按要求交付并归档,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信息模型应用成果应由 施工信息模型负责单位按要求交付并归档。 3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工阶段信息模型应用成果应仪 作为商业建筑业主方、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以及其他商业建 筑建设参与各方的辅助决策信息工具,各事项决策应仍由决策者 综合各项信息决定。 5.3.5各阶段、各项BIM应用应符合以下列要求: 1针对每项BIM应用任务,首先提出BIM应用的前提 要求。 2任务模型要求:根据BIM模型的不同用途以及每种用途 对模型的不同规范,在既有BIM基础模型上继续深化模型,添 加必要的任务信息,建立各种不同类型的BIM任务模型,一般 可包括:前期、概要或体量模型,设计模型,可视化模型,建筑 性能及环境分析模型,综合协调模型。确定各个任务的BIM建 模深度规则等。 3BIM应用流程:明确相关的业务执行程序。以满足BIM 专业应用自标为前提,继续明晰每个应用的执行过程以及各个 BIM应用之间的逻辑关系。 4协同文件格式:BIM协同中应采用统一且开放的格式传 递信息,模型及协作文件宜分别采用中立的标准模型格式和计算 机可读的结构化文件表示。在使用中,由BIM协同应用各方针 对协同任务提前约定交换文件采用的格式 5BIM交付:提出交付物内容以及深度。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安全标准,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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