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 3211-2021 机制砂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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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62/T 3211-2021  机制砂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

    指的是该颗粒的等效投影圆周长除以颗粒投影图像的实际居 的结果。 0. 10球形度比o.8 (Sro.8) sphericity ratioo.8

    指球形度不小于0.8的颗粒数占检测试样总果 分比。

    肉制品标准指球形度不小于0.7的颗粒数占检测试样总颗粒数的 分比。

    在普通混凝土的基础上,掺加矿物掺合料及外加剂,以改 混凝土的工作性能、力学性能、体积稳定性能、长期性能和耐 性能的混凝土。

    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混凝土规定截面积的电荷总量,用于评 混凝土抵抗水和离子等介质向内渗透的能力,

    2.0.15氯离子扩散系数

    描述混凝土中氯离子从高浓度区向低浓度区扩散过程的 数,用于评价混凝土抵抗氯离子侵蚀的能力。

    ofcementitiousmaterial

    胶凝材料的胶砂试体浸泡在一定浓度硫酸钠溶液中的抗折强 度与同龄期浸泡在洁净饮用水中胶砂试体的抗折强度之比,用于 平价胶凝材料抵抗硫酸盐化学侵蚀的能力

    按快冻法测得的最大冻融循环次数来划分的混凝土抗冻性能 的级别,用于评价混凝土抵抗冻融循环破坏的能力

    硬化混凝土中相邻气泡边缘之间距离的平均值

    3.0.1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精品机制砂,应严格控制其粒形,其 相关技术指标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3.0.2机制砂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有关规定。 3.0.3机制砂混凝土的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应符合 设计要求,对设计文件中无具体规定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 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 GB/T50476的有关规定。 3.0.4用于生产精品机制砂的母岩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有关规定。 3.0.5采用石灰岩制备的机制砂,在硫酸盐、碳酸盐及低温环 境中使用,应防范碳硫硅钙石型硫酸盐侵蚀。 3.0.6用于生产精品机制砂的设备除了配备破碎系统、筛分系 统外,还应配备整形系统及除尘系统,

    4.1.1机制砂根据细度模数可分为粗、中、细三种规格,具体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粗砂的细度模数为3.7~3.1; 2中砂的细度模数为3.0~2.3: 3细砂的细度模数为2.2~1.6。 4.1.2精品机制砂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 和《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技术 要求可分为I类、Ⅱ类、Ⅲ类,具体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度等级不小于C60的混凝土宜使用I类机制砂; 2强度等级不小于C30且小于C60的混凝土宜使用Ⅱ类及 以上机制砂; 3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可使用Ⅲ类机制砂; 4工类、Ⅱ类可用于有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要求的混凝土。 4.1.3 精品机制砂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精品机制砂的颗粒级配

    注:精品机制砂的实际颗粒级配除4.75mm和0.6mm筛档外,可以略有超出,但 各级累计筛余超出值总和不应大于5%

    4.1.4精品机制砂的粒形检测指标球形度比0.8(Sro.8)及球

    4.1.4精品机制砂的粒形检测指标球形度比0.8(Sro.8)及球

    1.4精品机制砂的粒形检测指标球形度比0.8(Sro.8)及球 度比 0. 7(Sro.7)应符合表 4. 1.2 的规定。

    表4.1.4机制砂的球形度比

    1.5精品机制砂的石粉含量、压碎指标、·吸水率应符合 4. 1. 5的规定。

    4.1.5机制砂的主要技术指标(%

    4.1.6精品机制砂的碱活性应符合各行业相关规定,无具体规 定时,应先采用岩相法检测机制砂或母岩碱活性类别,再用岩石 柱法或快速砂浆棒法检测机制砂或母岩碱活性,其快速砂浆棒膨 胀率应小于0.30%,岩石柱膨胀率应小于0.10%。 4.1.7精品机制砂的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表4.1.7机制砂的其他技术指标

    4.1.8机制砂堆放应搭建雨棚、硬化场地、采取排水措施、符 合环保要求,并应防止颗粒离析、混入杂质

    配制机制砂混凝土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 水泥的保管及使用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4.2.1配制机制砂混凝土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

    4.2.2水泥的保管及使用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4.2.2水泥的保管及使用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4.3.1机制砂混凝土用粗骨料的性能指标、试验方法及有关要 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4.3.2粗骨料应选用粒形良好、质地坚固、吸水率低、线胀系 数小的洁净碎石,无抗拉、抗疲劳要求的C40以下混凝土也可 采用符合要求的卵石。

    4.3.3机制砂混凝土用粗骨料应采用连续级配,当一种

    且骨料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规格的粗骨米 息合使用。

    4.3.4粗骨料的碱活性应符合各行业相关规定,无具体规

    4.4.1机制砂混凝土用矿物掺合料宜采用粉煤灰、粒化高炉矿 渣粉、硅灰等,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 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 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 剂》GB/T18736的相关规定

    4.5.1 机制砂混凝土用外加剂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

    4.5.2外加剂宜选用聚羧酸类的高性能减水剂,含气量要求大 于或等于4.0%的混凝土,应同时掺加减水剂和引气剂,减水剂 和引气剂的各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GB50119的相关规定。

    4.5.2外加剂宜选用聚羧酸类的高性能减水剂,含气

    4.6.1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用水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

    4.6.2混凝土拌合用水可采用饮用水,也可采用符合

    5.0.1机制砂混凝土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或行 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5.0.2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应具有良好的黏聚性、保水性和流 动性,不得离析及泌水。 5.0.3机制砂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

    5.0.4机制砂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体积稳定性

    计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或相关现行行业标准的要求

    6.1.1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环境类别及作用等级应 关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6.1.2当混凝土结构所处环境为硫酸盐化学侵蚀环境

    6.1.3当混凝土结构所处环境为氯盐环境时,水泥氯离子

    6.1.6矿物掺合料可单独使用,亦可混合使用,并应符合现行

    环境类别及作用等级、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要求及施工工艺进行 配合比设计,混凝土配合比应通过计算、试配、试件检测后调整 确定。

    6.1.8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应按最小浆体体积原则,采用体积

    法或质量法设计并经试验确定。

    混凝土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或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应

    重新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6.2配合比计算与确定

    6.2.1机制砂普通混凝土配合比的计算、试配、调整与确定应

    机制砂普通混凝土配合比的计算、试配、调整与确定应 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 进行。

    6.2.2精品机制砂高性能混凝土配合比的计算、

    6.2.3精品机制砂高性能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也可按本标准附录 B的方法进行。

    能和耐久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能和耐久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行业标准的有关

    7.1.1混凝土施工前,应根据混凝土结构特点、施工环境 工环境条件等特点,制定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 措施。

    7.1.2粗骨料应分级采购、分级运输、分级堆放、分级计

    7.1.3机制砂、粗骨料含水率的检验每工作台班不应少于 当雨雪天气等外界影响导致混凝土骨料含水率发生变化时 大检验频率,并根据检验结果及时调整施工配合比。

    7.1.5机制砂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 凝土的初凝时间。

    拆模、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无具体 规定时,应符合本标准第7.2节~第7.7节的规定

    7.2.1机制砂混凝土生产应采用电子自动计量系统,并按照施 工配合比进行计量。 7.2.2原材料计量系统应定期检定/校准。搅拌机经大修、中修 或迁至新的地点后,应对计量系统重新进行检定。 7.2.3每一工作班正式称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检查。 7.2.4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和拌合用水每车(罐)称量 允许偏差不应超出士1%,粗、细骨料每车(罐)称量允许偏差 不应超出±2%。

    7.3.1混凝土搅拌应采用卧轴式、行星式或逆流式

    7.3.1混凝土搅拌应采用卧轴式、行星式或逆流式强制式搅

    机,有条件时可采用振动搅拌机,混凝土的搅拌时间应根据混凝 土匀质性试验确定,但最短搅拌时间不宜少于90s,采用振动搅 拌设备时,搅拌时间可适当缩短

    7.3.2在机制砂混凝土生产前,应对砂、石含水率进行测定,

    7.3.2在机制砂混凝土生产前,应对砂、石含水率进行测定, 并换算施工配合比。

    7.3.3机制砂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原材料品质在合格基

    生波动时,可对外加剂用量、粗骨料分级比例、砂率进行适当调 整。调整时,外加剂的掺量变动为胶凝材料的0~0.20%,砂率 可变动土2%,不同粒径粗骨料比例调整以符合连续级配和紧密 空隙率要求。配合比调整后混凝土的落度应在原理论配合比设 计珊落度范围内,配合比调整后混凝土的含气量应为原理论配合 比含气量士0.5%。

    7.4.1机制砂混凝土的运输应采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进行运输, 并合理控制运距及混凝土出机与施工的间隔时间

    影响,混凝土运至浇筑地点时间过长(夏季超过1.5h,冬季 过2h),应对温度、落度、含气量等指标进行检测,不符合 求时,应对混凝土做废弃处理。

    7.5.1机制砂混凝土浇筑前应检查钢筋和模板工程,其质量应

    7.5.1机制砂混凝土浇筑前应检查钢筋和模板工程,其质量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7.5.2机制砂混凝土宜分层浇筑,每层浇筑厚度

    300mm~350mm,应连续作业

    应采用滑槽、串筒等辅助工具输送混凝土。在钢筋较密处浇 凝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混凝土分层浇筑,振捣密实

    7.5.6浇筑大体积混凝土时,应采取必要的温控措施

    土温差控制在设计要求的范围以内,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天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50496的有关规定

    创比 件,比送 振捣应采用插入式振捣棒振捣,振捣方式应采用点振,不得 拖动振捣棒平振,不得用振捣棒赶料

    7.5.8 振捣应保证混凝土密实、均匀,并应避免欠振、过振和 漏振。

    7.5.10机制砂混凝土在浇筑过程中,应观察模板支撑的稳定性 和接缝的密合状态,不得出现漏浆现象。

    或人工多次抹压,并应在抹压后进行保湿养护

    或人工多次抹压,并应在抹压后进行保湿养护

    7.6.1混凝土拆模时,混凝土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确保其表面 和棱角不受损伤或塌陷。

    比 不受损伤或陷, 混凝土拆模时,混凝土结构的芯部与表面、表面与环境 温差均不应大于20℃。

    7.6.2混凝土拆模时,混凝土结构的芯部与表面、表面与环境 之间的温差均不应大于20℃。

    之间的温差均不应大于 20℃。

    7.6.3混凝土拆模后,混凝土的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75%时:

    6.3混凝土拆模后,混凝土的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75%时 不应与直接流动的水接触。

    不应与直接流动的水接触。

    7.6.4混凝土拆模后,混凝土的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时,不应 与盐渍土直接接触,不受侵蚀性环境水侵蚀

    7.6.4混凝土拆模后,混凝土的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时:

    7.7.1应根据结构物的类型、部位以及结构物所处环境气温、

    湿度及风力情况,选择适当的养护方式。主要养护方式有: 1喷涂养护液: 2土工布加塑料膜保湿养护; 3节水保湿养护膜; 4洒水保湿养护; 5潮湿自然养护。 也可以根据结构部位和环境条件进行多种方式的组合养护 鼓励采用新材料进行包裹保温、保湿的养护方式。 7.7.2除不溶物、可溶物含量可不作要求外,机制砂混凝土养 护用水的性能应与拌合用水一致。 7.7.3养护应及时进行。一般情况下,混凝土浇筑完毕后1h内 应对新浇筑混凝土进行覆盖或喷雾等保温、保湿养护。 7.7.4机制砂混凝土养护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 泥配制的混凝土,采取洒水和潮湿覆盖的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d; 2对于采用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复 合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或掺加缓凝剂的混凝土,以及大掺 量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采取浇水和潮湿覆盖的养护时间不得少 于14d; 3掺用膨胀剂的机制砂混凝土,应采取保湿养护,养护龄

    1对于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 泥配制的混凝土,采取洒水和潮湿覆盖的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d; 2对于采用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复 合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或掺加缓凝剂的混凝土,以及大掺 量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采取浇水和潮湿覆盖的养护时间不得少 于14d; 3掺用膨胀剂的机制砂混凝土,应采取保湿养护,养护龄 期不应小于14d; 4对于竖向混凝土结构,养护时间宜适当延长。

    8.1.1机制砂的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进场检验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机制砂使用单位应分别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检验,连 续进场的同料源、同品种、同规格的机制砂分别按每400m3或 600t为一批,不足上述数量的也按一批计。 2每验收批机制砂至少要进行颗粒级配、球形度比、石粉 含量、亚甲蓝值、压碎指标和吸水率检验。 3对于重要工程、特殊工程或有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要求 的混凝土,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于其他指标的合格 生有怀疑时,应予检验。 4检验(或复检)后,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本标准的相应 类别规定时,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 5检验后,若有一项性能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则 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项进行复检。复检后,该 指标符合标准要求时,可判该批产品合格,仍然不符合要求 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以下情形应对机制砂进行全部项目的检测: 1)任何新选料源; 2)连续使用同料源、同品种、同规格的原材料达1年; 3)甲方或监督机构要求检验时。 7机制砂的取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的规定执行。 8机制砂球形度比的具体检验方法见本标准附录C,其他 性能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8.1.2其他原材料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8.1.2其他原材料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至少应对胶砂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进行检验。 2粗骨料至少应对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 颗粒含量、压碎值指标进行检验。 3粉煤灰至少应对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进行检验;粒 化高炉矿渣粉至少应对比表面积、流动度比、烧失量、活性指数 进行检验;硅灰至少应对二氧化硅含量和活性指数进行检验。 4减水剂和引气剂至少应对减水率、含气量、凝结时间差 和抗压强度比进行检验;其他外加剂的进场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5拌合用水至少应对pH、不溶物含量、可溶物含量、硫 酸根离子含量、氯离子含量、凝结时间差和抗压强度比进行 检验。 6当工程设计有其他要求时,原材料还应增加相应检验 项目。 8.1.3其他原材料的检验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 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应以200t为一个检验批,散装水泥应 以500t为一检验批;不足一个检验批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2粗骨料应以400m或6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一个检验 批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3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等矿物掺合料应按2001 为一个检验批,硅灰应按每3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一个检验批 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4外加剂应按每5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一个检验批时, 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5拌合用水应按同一个水源不少于一个检验批。 6水泥性能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 泥》GB175的规定执行。 7粗骨料性能的试验方法应按本标准或现行国家标准《建

    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的规定执行。 8矿物掺合料性能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 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 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或《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 矿物外加剂》GB/T18736的规定执行。 9外加剂性能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 剂》GB8076的规定执行。 10混凝土拌合用水性能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 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执行。 8.1.4以下情形应对原材料进行全部项目的检测: 1任何新选料源; 2连续使用同料源、同品种、同规格的原材料达一年; 3甲方或监督机构要求检验时

    8.2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验

    8.2.1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

    8.2.1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无具体规定时,应符合本标准第 8.2.2条~第8.2.4条的规定。 8.2.2应对首盘混凝土的稠度(落度、维勃稠度或扩展度)、 泌水率、含气量、出机温度进行测定,符合设计要求后,再进行 生产,否则,应调整施工配合比检验合格后再进行生产。 8.2.3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应按表8.2.3的要求对机制砂混 凝土拌合物进行抽样检验,在两次检验过程中,应加强对机制砂 混凝土拌合物的观察,确保拌合物性能无明显变化,当有明显变 化时,应加大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验频率

    表8.2.3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施工过程检验要求

    8.2.4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的规定 执行。

    8.3硬化混凝士性能检验

    8.3.1机制砂混凝土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及体积稳 定性能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无 具体规定时,应符合本标准第8.3.2条~第8.3.8条的规定, 8.3.2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应按表8.3.2的要求对机制砂混 凝土力学性能进行抽样检验,

    表8.3.2混凝土力学性能检验要求

    8.3.3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应按表8.3.3的要求对机制砂混

    8.3.3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应按表8.3.3的要求对机制砂混 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进行抽样检验。

    3.3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检

    3.4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应按表8.3.4的要求对机制砂 土体积稳定性能进行抽样检验。

    8.3.4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线材标准,应按表8.3.4的要求对机制砂混

    8.3.4混凝土体积稳定性能检验要

    8.3.5混凝土工程完工后,应对混凝土的实体质量进行核查, 应观察或采用刻度放大镜对实体混凝土结构表面裂缝宽度进行检 查,裂缝宽度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

    8.3.9机制砂混凝土力学性能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

    厂房标准规范范本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或相关现 斤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8.3.10机制砂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及体积稳定性

    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 法标准》GB/T50082或相关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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