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3-84-2022 岩土工程勘察标准(书签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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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1 岩土工程勘察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 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

    2.1.2岩土工程勘察纲要

    iso标准investigationworks

    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 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简称勘察 method statement of geotechnical

    岩土工程勘察实施前,编制用于指导岩土工程勘察项目现场 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简称勘察纲要。

    2. 1.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1.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在对原始资料进行整理、统计的基础上,归纳、分析、评 价,提出工程建议,形成系统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技术文 件。简称勘察报告。

    2.1. 4勘探点exploratory po

    exploratory point

    各种岩土工程勘探手段包括钻探、井(坑)探、槽探、洞 深、触探、工程物探点、原位测试点和工程地质测绘点等在平面 上的坐标位置。

    为控制场地地层结构,满足场地、地基基础、基坑工程和边 坡工程等的稳定性、变形等评价要求布设的勘探点。

    为查明地基主要受力层性质,满足主要受力层地基承载力评 价等要求布设的勘探点。

    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各种地质因素的总称。主要包括地形地 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震、水文地质、天然建筑材料及不 良地质现象。

    2.1.8水文地质条件

    有关地下水形成、分布和变化规律等条件的总称。包括地下 水的理藏、补给、径流、排泄、水质和水量,以及地下水对工程 建设的不利影响及其防治等,

    在岩、土体所处的位置,基本保持岩土原来的结构、湿度和 应力状态,对岩、土体进行的测试。

    利用自的物与周边介质的物理性质差异,运用地球物理原理 和相应的仪器设备,通过分析研究物理场变化特征,探测地质界 面、地质构造和不良地质体,解决建设工程中有关工程地质、水 文地质、环境评价等相关问题的地球物理探测方法。

    通过工程实体试验或施工监测岩、土体实际表现性状所取得 的数据,反求某些岩土工程技术参数,并以此为依据验证设计计 算、查验工程效果和分析工程事故的技术原因。

    通过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和原位试验等方法获得经统计分析 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参数。包括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参 数和水文地质参数

    在现场采用肉眼观察和借助测试设备,对勘察成果或设计 施工的质量进行核查,

    2. 1. 14 现场监测

    在现场对岩土性状和地下水的变化、岩土体和建(构)筑物 等的应力、位移和变形进行系统监视和监测

    2.1.15土试样质量等级

    根据土试样受扰动程度的不同进行等级划分,一般可划分为 II、III、IV 四级

    q sia 桩侧阻力特征值; q. 静力触探锥头阻力; qu 无侧限抗压强度; 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S 基础沉降量,载荷试验沉降量 S, 饱和度; S. 灵敏度; T 场地土的基本周期; u 孔隙水压力,周边长度; UD 侧胀孔压指数; V 剪切波速; Vp 压缩波速; VR 面波波速; W 含水量,含水率; WL 液限; Wp 塑限; Wu 有机质含量; Zn 地基沉降计算深度; α 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S 变异系数; 9f 标准差; Y 重力密度(重度); 内摩擦角; L 泊松比; P 质量密度(密度)。

    3.0.1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特点、勘察阶段和地

    ..1石 工 收集与工程相关的资料,确定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依据国家现行 技术标准规定,编制勘察纲要;采用有针对性的勘察手段,提供 资料真实、结构完整、评价合理、结论可靠、建议可行,满足工 程设计、施工和验收要求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 3.0.2岩土工程勘察阶段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 细勘察、施工勘察四个阶段。勘察阶段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特殊或特大型工业项目、市政工程、建筑面积50万m 以上的住宅小区和新规划区,勘察阶段宜划分为可行性研究勘 祭、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 2大型工业项目、市政工程、民用建筑工程等,当拟建场 地周边已有勘察资料,勘察阶段可划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 个阶段; 3工程规模小、场地岩土工程条件简单、无特殊要求或场 地邻近已有勘察资料可满足初步设计需要,可将初步勘察和详纸 勘察合并为一个阶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4当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复杂或发生设计变更,详细勘察成 果不能满足设计、施工要求,应进行补充勘察或施工勘察, 3.0.3勘察工作前,委托方应提供拟建场地及周边既有建 (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工程资料和气象、水文历史资料,规戈 指标、设计单位的技术要求等。不同勘察阶段尚应提供下列资 料: 1可行性研究勘察应提供拟建场地及周边影响范围地形图 和用地范围界限

    2初步勘察应提供拟建场地建构筑物红线角点坐标,建 (构)筑物初步总体布置平面图,建(构)筑物规模、高度、地 下工程理深; 3详细勘察应提供附有拟建建(构)筑坐标和地形的建 (构)筑物总平面布置图和场地整平标高、建(构)筑物荷载、 结构形式、拟采用的基础形式、基础理置深度和充许变形等:必 要时,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其他 专项评估、评价资料。 3.0.4岩土工程勘察实施前应编制勘察纲要。应在搜集、分析 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依据勘察目的、任务委托要求和 相应技术标准,针对拟建工程的特点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编制勘 察纲要。编制内容、审批和变更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勘察通用 规范》GB55017第3.1节规定。当设计方案变更或场地岩土工 饰国#

    3.0.4岩土工程勘察实施前应编制勘察纲要。应在搜

    5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包括下列

    1应对拟建场地的适宜性作出评价,对场地的稳定性进行 初步评价,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技术可行性、经济方 案对比提供依据,并对后续勘察阶段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采用 的勘探手段、测试方法等提出建议; 2建设场地适宜性可划分为不适宜、适宜性差、较适宜和 适宜四个等级。工程建设场地适宜性定性评价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规定; 3场地稳定性可划分为不稳定、稳定性差、基本稳定、稳 定四个等级。场地稳定性评价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规定:

    3.0.6初步勘察应包括下列内

    1应初步查明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分 布、特殊性岩土、地下不利理藏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2查明拟建场地是否存在不良地质作用,评价拟建场地的

    稳定性; 3对拟建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作出初步评价; 4初步查明地下水、地表水的分布特征和相互关系;初步 判定环境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对地基基础方案进行初步分析与评价,并提出初步建 议;提供初步设计所需的主要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岩士 参数; 6对后续勘祭阶段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 3.0.7详细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明拟建场地岩土层的分布、埋藏深度和工程特性,地 下埋藏物和特殊岩土的分布和埋藏深度,提出地基处理措施的建 议。当存在或可能发生不良地质作用的条件时,应进行专门勘察 工作; 2查明拟建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对地下水的浮力作用进 行评价,提供地下水控制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判定地表水、地 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提供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和岩土参数。对拟建 场地的地基均匀性、稳定性和变形特征进行分析; 4评价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 5提出地基基础方案和基坑支护体系、边坡支挡体系的选 型的建议。分析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治措施和 监测的建议。 3.0.8施工勘察应针对施工过程发现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与 详细勘祭资料不符或需要进一步查明岩土工程问题进行勘祭工 作,并提供相应的勘察结论和建议。

    3.0.9地基基础评价应包括下

    1地基基础评价应根据工程类型、荷载、变形要求和设计 条件,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地下水情况、拟采用的施工方法 和周边环境因素,结合工程经验进行:

    2分析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提出基础持力层建议,提 供各受力层和变形计算深度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参数,提出 检验和监测建议。有挡土墙应提供基底摩擦系数; 3对工程适宜的桩基类型、桩端持力层和施工方法进行分 析对比,并提出建议;提供桩基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 桩基检测提出建议; 4存在欠固结土、大面积堆载、回填土的工程,应分析其 对桩基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和影响。评价成桩可能遇到的风险 和桩基施工对环境的影响,提出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 5地基处理的必要性、处理方法的适宜性;对地基处理方 法、范围提出建议,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提出检测、监测建议;评价地基处理可能遇到的风险和对环境的 影响,提出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

    1应根据工程场址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地质环境和地 震活动等,对地段的抗震性能做出有利、一般、不利或危险地段 的评价; 2应确定拟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设计基本 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根据岩石的剪切波速或层等效剪 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工程场地类别: 3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稳定性进行评价,包括砂土液 化、软土震陷、地震崩塌和滑坡等,并提出相应的工程防治措施 和建议; 4对条状突出的山嘴、高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 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尚应提供相对高差、 坡度、场址与突出地形边缘的距离等参数; 5对存在隐伏断裂的不利地段,应查明工程场地覆盖层厚 度以及距主断裂带的距离; 6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工程,尚应根据设计

    要求提供地层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7应根据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对工程选址、不良 地质作用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 3.0.11当基槽(坑、桩)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勘察单位应参加 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槽(坑、桩),检验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与勘 察报告的一致性。不符时应提出针对性处理措施和建议。 3.0.12可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时采集、记录、存储岩土工程勘 察原始数据和成果资料。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取样、室内试 验、原位测试、质量安全管理等原始记录和主要过程影像资料应 在提交勘察报告后20日内归档保存。归档资料应经项目负责人 签字确认,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电子文件和 电子档案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 范》CJJ/T117规定,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3.0.13勘祭使用的仪器和设备应无缺陷,保持止常使用状态 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有关规定,测试和试验仪器应在标定的 有效期内。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 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等专业培训

    3.0.14岩土工程勘察数字化宜符合下列要求:

    3.0.15地下(线性)工程、

    高层建筑和对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工程监测应 实时自动数据采集系统

    3.0.16岩士工程助祭作业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勘祭 通用规范》GB55017和《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GB/T50585 规定。

    4 地貌与岩土分类4.1地貌4. 1. 1福建省地貌单元划分应根据成因、作用和特征按表4.1.1规定执行。表4.1.1福建省地貌分类成因地貌单元作用与特征高中山中构造作用为主,具有长期强烈的剥蚀切割作用和部分中山山山冰川刨蚀切割作用地低中山低中低山以构造作用为主,具有长期强烈的剥蚀切割作用山低山构中等强度构造作用,经过长期侵蚀切割,外貌形态低造、丘陵矮而平缓的起伏地形,丘陵区一般基岩埋藏浅,谷底剥蚀堆积较厚的堆积物剥蚀作用,准平原上残留的孤立山丘,由山地或高地残丘经外力长期剥蚀而成。其高度不大,一般由硬岩层组成。构造作用微弱,经过长期侵蚀和堆积作用,外貌显得剥蚀准平原更低矮平坦、微弱起伏的地形。分布面积不大,基岩常裸露地表,低洼地段常有平原的残积物或洪积物等山谷洪流洪积作用,形态上呈由山谷出口处向边缘缓洪积扇慢倾斜的扇形地貌山坡面流坡积作用,形态上呈由坡脚向外缓慢倾斜的山麓坡积裙裙状地貌斜坡山谷洪流洪积作用为主,夹有山坡面流坡积作用,形堆积山前平原态上呈宽广平坦的山前平原周围的山谷洪流堆积作用和山坡面流坡积作用,形态山间凹地上呈被山地所包围而成的堆积盆地河流的侵蚀切割作用或冲积作用,谷底河水经常流动河床河流地方河侵蚀河漫滩河流的冲积作用,分布在河床两侧,常受洪水淹没谷堆积牛轭湖河流的冲积作用或转变为沼泽堆积作用阶地河流的侵蚀切割作用或冲积作用13

    续表 4. 1. 1

    中山一般海拨高度为1000m~3500m,其中:低中山相对高度为200m~500m,中 山相对高度为500m~1000m,高中山相对高度大于1000m; 低山一般海拔高度为500m~1000m,其中:低山相对高度为200m500m,中低 山相对高度为500m~1000m。

    4.2 岩石分类与定名

    4.2.1岩石根据其成因分为三大岩类:沉积岩、岩浆岩、变质 岩;福建省岩石地层划分应符合附录C规定。

    4.2.2岩土工程勘察除应根据其成因、结构、构造、矿物

    主:1当无法取得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数据时,可用点荷载试验强度换算,换算方法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T50218规定; 2岩体完整程度为极破碎时,可不进行坚硬程度分类。

    注:1完整性指标为岩体压缩波速度与岩石压缩波速度之比的平方,选定岩体和岩石测 定波速时,应注意其代表性; 2平均间距指主要结构面间距的平均值;

    4.2.3勘察等级为丙级、且缺乏有关试验数据时,岩

    勘祭等级为内级、且缺之有关试验数据时,岩石的坚硬 和完整程度划分应符合附录C表C.0.2和表C.0.3规定。

    4.2.4软化系数等于或小于0.75时,应定为软化岩石;当岩石

    4.2.4软化系数等于或小于0.75时,应定为软化岩石;当岩石 具有特殊成分、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性岩石,如 易溶性岩石、膨胀性岩石、崩解性岩石等。

    4.2.3勘察等级为丙级、且缺乏有关试验数据时,岩石的!

    4.2.3勘察等级为丙级、且缺乏有关试验数据时,岩石的坚硬 程度和完整程度划分应符合附录C表C.0.2和表C.0.3规定。 4.2.4软化系数等于或小于0.75时,应定为软化岩石;当岩石 具有特殊成分、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性岩石,如 易溶性岩石、膨胀性岩石、崩解性岩石等。 4.2.5岩石风化程度分为未风化、微风化、中等风化、强风 化、全风化五级;可对其进行水平和垂直分带,岩石风化程度可 根据标准贯入试验实测击数、剪切波速或面波波速划分,并应符 合表 4.2.5规定。

    表 4. 2.5岩石风化程度划分

    续表 4. 2. 5

    注:1波速比K是风化岩石与新鲜岩石压缩波速度之比。风化系数K,是风化岩石与新 鲜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之比: 2岩石风化程度,除按表列野外特征和定量指标划分外,也可根据当地经验划分; 3岩浆岩类岩石风化程度可根据标准贯入试验实测击数进行划分,N≥50为强风 化;50>N≥30为全风化;N<30为残积土;也可根据面波速度V或剪切波速 度V划分; 4灰岩、泥岩和半成岩,可不进行风化程度划分。

    主:1波速比K是风化岩石与新鲜岩石压缩波速度之比。风化系数K,是风化岩石与新 鲜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之比: 2岩石风化程度,除按表列野外特征和定量指标划分外,也可根据当地经验划分; 3岩浆岩类岩石风化程度可根据标准贯入试验实测击数进行划分,N≥50为强风 化;50>N≥30为全风化;N<30为残积土;也可根据面波速度Vs或剪切波 度V划分; 4灰岩、泥岩和半成岩,可不进行风化程度划分

    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岩石质量指标RQD。沉积岩应描 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岩浆岩和 变质岩应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 4.2.7岩石工程性质分类可根据岩石质量指标RQD划分,并

    4.2.7岩石工程性质分类可根据岩石质量指标RQD划分,并 应符合表 4.2.7规定。

    表 4. 2. 7岩石工程性质划分

    4. 2. 8 岩体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岩层厚度和结构

    4.2.8岩体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岩层厚度和结构类 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面描述应包括类型、性质、产状、组合形式、发育

    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程度、延展情况、闭合程度、粗糙程度、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性质 以及充水性质等; 2结构体描述应包括类型、形状、大小和结构体在围岩中 的受力情况等; 3岩层厚度分类可根据单层厚度划分,并应符合表4.2.8规 定。

    表 4.2. 8岩层厚度划分

    4.2.9地下洞室和边坡工程应划分岩体结构面的结构类型。岩 体结构类型划分应符合附录A表A.0.4规定。 4.2.10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IV级和V级时,鉴定和描述除应符 合本标准第4.2.6条、第4.2.8条、第4.2.9条规定外,尚应符合 下列要求: 1软岩和极软岩,应判定是否具有可软化性、膨胀性、崩 解性等特殊性质; 2极破碎岩体应分析破碎的原因; 3应判定开挖后是否会进一步风化、膨胀、遇水崩解等工 程特性。

    4.3.1福建省第四系地层划分应符合附录D规定。晚更新世Q 及其以前沉积的土,应定为老沉积土;第四纪全新世中近期沉积 的土,应定为新近沉积土。根据地质成因,可划分为残积土、坡 积土、洪积土、冲积土、淤积土和风积土等。 4.3.2根据土的成因、物理力学性质及其特殊性可划分为一般 性士和特殊性士。一般性土划分为碎石士、砂士、粉士和黏性

    4.3.2根据土的成因、物理力学性质及其特殊性可划

    生土和特殊性土。一般性土划分为碎石土、砂土、粉土和黏性 土;特殊性土划分为填土、软土、混合土、残积土和污染土

    4.3.3一般性土的分类和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

    注: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g圆锥仪沉入土中深度为10mm时测定的液限和搓条法取得的 塑限计算而得

    主:当平均粒径大于50mm,或最大粒径大于100mm的碎石土,可用超重型动力触探或

    2砂土应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黏 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粉土应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摇振反应、 干强度、光泽反应、韧性等:

    4黏性土应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光泽反应、摇振反 立、干强度、韧性、土层结构等; 5特殊性土描述除应符合上述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 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 6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 度和层理特征。

    5建筑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5.1.1本章适用于各类建(构)筑物基础工程、基坑工程、边 坡工程、地基处理、既有建(构)筑物改造和加固等岩土工程勘 察。 5.1.2工程重要性等级应根据表5.1.2划分为一级工程、二级工 程和三级工程。

    5.1.2工程重要性等级应根据表5.1.2划分为一级工程、二级工 程和三级工程。

    表 5. 1. 2工程重要性等级划分

    工程重要性等级可按工程的重要性或特殊性矿

    5.1.3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应根据表5.1.3划分为一级场地(复杂 场地)、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设备安装技术、工艺表5.1.3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划分

    续表5.1.3等级划分条件对建筑抗震影响不利的地段;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安全的影响不严重;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但对工程安全的影响不严二级场地重;地形地貌较复杂;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对建筑抗震一般的地段;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安全没有多大的影响;三级场地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到破坏;4地形地貌简单;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注:1应按一级场地至三级场地顺序,以先满足以上条件之一者确定场地等级;2三级场地应满足表中所述全部条件。5.1.4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应根据表5.1.4划分为一级地基(复杂地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地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表5.1.4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划分等级划分条件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需进行特殊处理;一级地基2存在严重盐渍、污染的特殊性岩土,或需作专门处理的岩土;其它复杂情况如土岩组合地基二级地基除一级地基和三级地基之外的地基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三级地基2无特殊性岩土注:1满足以上条件之一者即可确定地基复杂程度等级;2三级地基应同时满足表中第1、第2条件。5.1.5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地基复杂程度等级按表5.1.5综合划分为甲级、乙级、丙级。表5.1.5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勘察等级划分条件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甲级或多项为一级除勘察等级为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建筑在岩质地基上的一乙级级工程,当场地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26

    续表 5. 1. 5

    5.1.6岩土工程勘察方法和勘察手段的选择,应在现场踏勘和 工程地质测绘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类型、勘察阶段、勘察等级、 场地地质条件、勘察手段的适宜性和收集的既有资料,采用综合 勘察方法查明建设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 5.1.7勘探点布置及勘探深度除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勘察通 用规范》GB55017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的布置在平面上应能控制建(构)筑物的地基范 围; 2控制性勘探点应采用钻探、槽探、并(坑)探等,并宜 与取样、原位测试点等相结合: 3控制性勘探深度应满足场地和地基稳定性分析、下卧层 验算、沉降计算的要求;一般性勘探深度应满足承载力评价的要 求; 4确定建筑场地类别的勘探点,其勘探深度应满足确定覆 盖层厚度或工程场地类别判定的要求

    高速铁路标准规范范本5.2.1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充分收集拟建场地及其周围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 震、气象、水文、不良地质作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邻近工 程勘察等资料: 2在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了解拟建场地地 、构造、岩性、地下水、特殊性岩土、不良地质作用等工程地 质条件; 3当搜集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辅

    以少量的勘探、测试工作。勘探点间距宜为200m~400m,勘探 深度应进入稳定地层或基岩: 4若有2个或2个以上比选场地时,应进行比选分析。 5.2.2初步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场地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评价宜根据不同工程地质 单元或水文地质单元分区评价; 2查明场地及其影响范围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 布、规模、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对场地的稳定性进行作出评 价; 3初步查明拟建场地地质构造、岩土层结构、岩土层工程 特性; 4初步查明地下水类型、理藏条件,地下水补给、径流和 排泄条件,提供初步勘察期间地下水稳定水位,当有地下建 (构)筑物、且地下水位可能高于其理置深度时,应设置地下水 立观测孔对地下水位进行观测;初步判定地下水、土对建筑材料 的腐蚀性; 5对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和降水方案等进行初步评价,提 供初步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5.2.3初步勘察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勘 深线间距应符合表5.2.3规定; 2每个地貌单元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 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加密,在地形平缓地区,可按网格 布置勘探点: 3勘探点间距可根据地基复杂程度等级按表5.2.3确定,地 质条件异常地段勘探点间距应予加密: 4勘探深度可根据拟建物的工程特性、拟建场地的岩土工 程条件、可能采用的基础形式和潜在的基础持力层等综合确定; 5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3,每个地貌单元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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