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61 T 5033-202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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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 量与投射到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外表面上的太阳辐 射量的比值。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透射 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

    0.8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transn

    接地线标准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 光通量之比。

    当建筑设计不能满足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指标要求时,计 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负 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 衡判断。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习 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基准建筑

    B.0.11换气次数 air change rat.

    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日

    3. 0.12 性能系数(COP) coefficient of perfo

    名义制冷或制热工况下,机组以同一单位表示的制冷(热)量 除以总输入电功率得出的比值。

    3.0.13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partloadvalu

    基于冷水(热泵)机组或空调(热泵)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 系数值,经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该机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 值。

    在制冷李节及制热李节中,机组进行制冷(热)运行时从室内 余去的热量及向室内送入的热量总和与同一期间内消耗的电量 总和之比。

    3.0.15制冷季节能效比(SEER) seasonal energy efficiency ratio

    在制冷李节中,空调机(组)进行制冷运行时从室内除去的热 量总和与消耗的电量总和之比。

    在特定工况条件下,单位时间内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量与 电量的比值,耗电量仅包括热泵主机的耗电量。

    3.0.20太阳能保证率 solar frac

    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中由太阳能提供的热量占系统总供热 量的百分率。

    将太阳辐射能转化为热能,为建筑供热水,供热水及供暖,或 供热水、供暖或(及)供冷的系统。分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 供暖系统及太阳能供暖空调等复合应用系统。

    3.0.22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solar photovoltaic(PV)system

    利用太阳能电池的光伏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前 的发电系统。

    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 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空调系统

    3.0.24空气源热泵系统airsourceheatpumpsystem

    以空气作为低温热源,由空气源热泵机组、输配系统和建筑 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空调系统。根据建筑物内系统不同,分为空 气源热泵热风系统和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4.0.1依据采暖度日数(HDD18)和空调度日数(CDD26),可 陕西省划分成为表4.0.1所示的3个气候子区。

    表4.0.1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子区及分区指标

    4.0.2陕西省各区、县(市)气候区属及气象参数见本标

    5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5.1.1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和门窗

    建巩的总 设置应适合各气候区的气候特点,应有利于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天 冬季主导风向,寒冷A区建筑的出入口应考虑冬季防冷风设计 寒冷B区应考虑夏季通风,夏热冬冷A区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5.1.2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寒冷地区,建

    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诊 置两个及以上的窗。

    5.1.3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5.1.3规定的限值,

    体形系数大于表5.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5.3节的 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5.1.3体形系数限值

    5.1.4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5.1.4规定的限值, 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表5.1.4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 标准第5.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5.1.4窗墙面积比限值

    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2散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光部分应计人窗户面积,下部不透光部分不应计人 窗户面积; 3寒冷地区建筑朝向中的“北”应为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 “东、西”应为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应为从南 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4夏热冬冷A区建筑朝向中的“北”应为从北偏东小于30°至北偏西小于30°的范 围;“东、西”应为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6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应为从 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5.1.5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所在房间屋面面积的上

    值不应大于0.15,夏热冬冷A区不应大于0.06

    5.1.6寒冷地区的建筑不应设开式楼梯间和开敞式外廊,夏

    热冬冷A区不宜设开敲式楼梯间和开敬式外廊。 5.1.7寒冷地区非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应采取保温措施,外窗宜 采用节能窗,

    5.1.9主要使用房间(卧室、书房、起居室等)的房间窗地面积比 不应小于1/7。 5.110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设施

    1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r不应小于0.45; 2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不应小于 0.50。

    5.1.13采用分体式空气源热泵(含空调器、风管机、多联机)时

    室外机平台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室外机的安装设计应遵循安 装安全、维修方便、散热良好、运行高效的原则,并且其安装位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人空气; 2在排出空气与吸人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气流短路; 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 应避免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5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和太阳辐射措施; 6对化霜水应采取可靠措施有组织排放; 7 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5.1.14寒冷地区居住建筑选择夏季降温时,可预留吊扇等加强 空气流动装置的安装位置:夏热冬冷A区居住建筑选择夏季降温 时,宜预留吊扇等加强空气流动装置的安装位置。 5.1.15夏热冬冷A区围护结构的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 平屋顶宜采用绿化等隔热措施。 5.1.16电梯、水泵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采取节电控制措施。两 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 5.1.17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 步施工。

    5.1.14寒冷地区居住建筑选择夏季降温时,可预留吊扇

    空气流动装置的安装位置;夏热冬冷A区居住建筑选择夏李降注 时,宜预留吊扇等加强空气流动装置的安装位置。

    5.1.16电梯、水泵等功率用电设备应采取节电控制措施。内

    5.1.17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 步施工。

    5.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5.2.1根据建筑物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

    区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注:1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不包括土壤和其他构造层; 2外墙(含地下室外墙)保温层应深入室外地坪以下,并超过当地冻

    3阳台门下部门芯板、非供暖地下室顶板(上部为供暖房间时)、分隔供暖与非供 空间的隔墙、楼板和户门以及分隔供暖设计温度温差大于5K的隔墙、楼板的个 热系数必须达标。

    寒冷地区居住建筑透光围护结构热

    、西向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SHGC必

    注:1楼梯间、外走廊、门厅、机房的窗户不按本表规定执行:

    2与水平面夹角≥60°的透光围护结构应按外窗确定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5.2.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是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 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一般建筑外墙和屋面的 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计算; 2寒冷地区地面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 算; 3有建筑遮阳(或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窗和天窗应考虑 遮阳的作用,透光围护结构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为透光围护结构本 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件或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透光围 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与夏季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应满足第5.2.2 条的要求:建筑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计算; 4建筑物面积和体积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计算; 5当夏热冬冷A区分户墙、楼梯间隔墙、外走廊隔墙采用不 司材料的组合墙体时,应按照面积加权的方法计算墙体的传热系 数; 6夏热冬冷A区屋顶和外墙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

    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验算隔热性能

    的热工性能在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时,可按照附录 F取值。

    阳,东、西向的外窗宜设置活动外遮阳或中置遮阳,当设置了展力 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 准第5.2.2条对外窗太阳得热系数的要求。

    5.2.6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应

    间和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窗: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 15%。凸窗不透光部分(顶、底、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 于外墙的传热系数。 夏热冬冷A区设置凸窗时,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 降低10%。凸窗不透光部分(顶、底、侧面)的传热系数不小于透 光部分的传热系数,且应进行内表面结露验算。 当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外墙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 00mm;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 算;凸窗不透光部分(顶、底、侧面)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5.2.7外窗及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幕墙、5

    窗及开敬阳台的门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来缝隙的空气渗选 量q1不应大于1.5m,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q2 应大于4.5m

    5.2.8夏热冬冷A区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

    1 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 2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诊

    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第5.2.1和第5.2.7条的规 定,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表5.1.4的规定时,可不对阳台外表 面作特殊热工要求。 3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设 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不符合本标准第5.2.1条和第5.2.7条的 规定时,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地板的传热系数不应 大于本标准第5.2.1条表中所列限值的120%,阳台窗的传热系 数不应大于2.2W/(m·K),阳台外表面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 0.60,阳台和直接连通房间隔墙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本标准表 5.1.4的限值。当阳台的面宽小于直接连通房间的开间宽度时 可按房间的开间计算隔墙的窗墙面积比。 4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应 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外围 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和第5.2.7条的规 定,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的规定。

    5.2.11寒冷地区的外窗(门)洞口的侧墙面应做保温处理,并

    5.2.14寒冷地区的变形缝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保证变形缝两

    5.2.15应对外窗(门)框周边、穿墙管线和洞口进行有效封堵 应对装配式建筑的构件连接处进行密封处理

    5.2.15应对外窗(门)框周边、

    .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5.3.1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其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基本要求不得低于表5.3.1-1的规 定。

    2寒冷B区东、西向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SHGC不 可权衡;夏热冬冷A区夏季东、西向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 SHGC≤0.40。 3窗墙面积比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寒冷地区窗墙面积比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5.3.1-2的 规定。

    断指标为总耗电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耗电量应为全年供暖和供冷总耗电量: 2当设计建筑总耗电量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 沟的热工性能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3当设计建筑的总能耗大于参照建筑时,应调整围护结构 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总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 5.3.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功能 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参照建筑围护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 5.1.3条~第5.1.5条、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定;本规范 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建筑功能区除设计文

    断指标为总耗电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耗电量应为全年供暖和供冷总耗电量; 2当设计建筑总耗电量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 沟的热工性能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3当设计建筑的总能耗大于参照建筑时,应调整围护结构 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总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 5.3.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功能 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参照建筑围护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 5.1.3条~第5.1.5条、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定;本规范 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建筑功能区除设计文 件明确为非空调区外,均应按设置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计算。 5.3.4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应采用能按照本规 范要求自动生成参照建筑计算模型的专用计算软件,软件应具有 以下功能: 1采用动态负荷计算方法; 2能逐时设置人员数量、照明功率、设备功率、室内温度、供 暖和空调系统运行时间: 3能计入建筑围护结构蓄热性能的影响: 4能计算建筑热桥对能耗的影响; 5能汁管0个以上建俗分区

    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参照建筑围护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算 5.1.3条~第5.1.5条、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定;本规范 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建筑功能区除设计文 件明确为非空调区外,均应按设置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计算

    5.3.4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应采用能按照本

    范要求自动生成参照建筑计算模型的专用计算软件,软件应具有 以下功能: 1采用动态负荷计算方法: 2能逐时设置人员数量、照明功率、设备功率、室内温度、供 暖和空调系统运行时间: 3能计入建筑围护结构蓄热性能的影响; 4能计算建筑热桥对能耗的影响; 5能计算10 个以上建筑分区;

    5.3.7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供暖和供冷总耗电量计算应名 合下列规定: 1全年供暖和供冷总耗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 全年供暖和供冷总耗电量(kWh/m); E全年供冷耗电量(kWh/m); E全年供暖耗电量(kWh/m)。 2全年供冷耗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c 全年累计耗冷量(kWh),通过动态模拟软件计算得 到; A一一总建筑面积(m); COPc 一一供冷系统综合性能系数,取 3.6。 3寒冷地区全年供暖耗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QH En= Angrga

    式中:Q 全年累计耗热量(kWh),通过动态模拟软件计算得 到; 4夏热冬冷A区全年供暖耗电量应按上式计算:

    EH=A×COP. QH

    式中:Q 全年累计耗热量(kWh); A一一总建筑面积(m); COPH 一一供暖系统综合性能系数,取2.6。 5居住建筑应计入全年的供暖能耗:供冷能耗只计入日平 均温度高于26℃时的能耗。寒冷A区只计入供暖能耗,寒冷B 区和夏热冬冷A区计人供暖和供冷能耗

    6.1.4居住建筑供暖热源应采用高能效、低污染的清洁供暖方 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低品位工业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 热或工业余热: 2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采用空气源 热泵、地源热泵、中深层地热地理管供热、污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 源建筑应用形式或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复合应用形式; 3不具备本条1、2款的条件,但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时 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6.1.5夏热冬冷A区居住建筑室内热湿环境的调节应遵循通风 优先、热湿调控与之配合的设计原则,在保证全年室内热环境、空

    充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 呆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 量需求的建筑; 3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 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6.1.7当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时,应分散设置。 6.1.8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供暖形式,可根据其便 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 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

    6.1.9除集中供暖的热源可兼做冷源的情况外,居住建筑不宜

    1锅炉房和换热机房供暖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 热量计量装置: 2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热 量的结算点; 3室内供暖系统应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量调控 和分配装置; 4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必须采用热量表。 6.1.11居住建筑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必须设置分户冷量计量 或分摊设施。

    6.1.12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且不充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 温度目不允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 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 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 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 呆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现行国 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规定选用: 4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的 措施; 5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 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5.1.14当采用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 气灶具时,其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6.1.14的规定

    表6.1.14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

    6.2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6.2.1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凡

    锅炉额定蒸发量D(h)/额定热功率O(MW) 锅炉类型 D≤20 /Q≤14 D>20 /Q >14 及燃料种类 锅炉热效率(%) 层状燃烧锅炉 82 84 Ⅲ类 流化床燃烧锅炉 88 88 烟煤 室燃(煤粉)锅炉产品 88 88

    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1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及参类 等条件合理确定,供热规模不宜过大。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转

    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热 系统。 2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应根据供热系统综合最大热负荷确 定,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 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 3各台锅炉的容量宜相等: 4燃气锅炉应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 水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应采用冷凝式锅炉: 5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不应多于10 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供热面积较大, 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6直接供热的燃气锅炉,其热源侧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限 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 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7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法规要求: 8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 6.2.3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 (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供 暖热源。当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 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炉自身应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 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3宜采用冷凝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 4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 相匹配; 5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6.2.4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

    6.2.4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

    6.2.4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

    表 6.2.4 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的热效率

    注:m1为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额定热负荷和部分热负荷(供暖状态为30%的额定热 荷)下两个热效率值中的较大值,12为较小值

    6.2.5换热站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且服务半径不

    6.2.7集中供暖(冷)的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

    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式,确定采用的 水力平衡阀门或装置的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 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 态水力平衡阀; 2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按照本标准第6.2.9条 的规定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3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 系统总体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压差控制阀,但不应设置自力式 定流量阀。

    1阀门调节性能和压差范围,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2当采用静态水力平衡阀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 压差,选择确定平衡阀的直径与开度: 3当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流量指示准确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 空调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GB/T29735的要求: 4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所需控制压差选择与 管路同尺寸的阀门,同时应确保其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大值:自力 式压差控制阀的压差控制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采暖空调用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JG/T383的要求; 5当选择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动态平衡 电动两通阀或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时,应保持阀权度S=0.3~

    火力发电厂标准规范范本EHR≤A(B+αZL)/AT

    式中△T 设计供回水温差(℃); A 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本标准表6.2.10选 取; B 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一级泵系

    统时B=20.4,二级泵系统时B=24.4; ZL一一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α一一与Z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如下选取或计算; 当ZL≤400m时,α=0.0015; 当400m

    表 6.2. 10 A 值

    6.2.11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6.2.12当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 应满足下列规定: 1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应具备全面、及时地反映锅炉运行 状况的功能; 2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 定的程序,通过改变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 3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对运行状态作出及时判 断; 4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 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贮存历史数据; 5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 计量。

    6.3.1集中供暖系统路桥工程表格,应以热水为热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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