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综合责任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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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淀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综合责任书

    质量和安全生产及扬尘治理承担监理责任。落实项目总监理 负责制,建立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及专 业配套的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 二、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及各项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各参建单位应严 格遵守建设相关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要 求,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及各项管理 工作。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 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 行招标。 3.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 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 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 设工程质量。 4.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 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5.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 内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 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 1.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 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 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 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 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 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 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 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 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 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 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履行对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 责,与各分包单位(包括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 的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把责任实实在在地分解到部门、班组、岗位,落实到人头, 狠抓责任制的落实。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应服从总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0.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定期召开质量安全生产工作 会 电线电缆标准,研究、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 工作,对会议所确定的各项工作安排进行落实,会议要有文 字记录。 11.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定处理安全事故、火灾消防 雨季防汛、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食物中毒、煤气中毒、 传染病、烟花爆竹燃放等各种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施 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 位或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制定,按照程序审批后,严格实施。 12.施工单位应当应该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京建法【2019]11号)的要求,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的如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等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 证,施工完成后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转入 下道工序施工。 13.施工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 证,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9.施工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建筑施工项目人 业人员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 【2018]4号)要求,将体验式安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列入年度教育培训计 划,组织所属工程项目参加体验式安全培训,培训项目应包 括高处坠落、墙体倒塌、综合用电、移动式操作架倾倒、平 衡木、临边防护、安全帽冲击、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人行马 道、消防演示、急救演示等体验项目,并同时提供安全生产 理论知识培训。 20.施工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市政府第285令)要求,应当遵守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21.施工单位要按照《北京市海淀区城市安全风险评估 三年工作方案》(京海安【2019】6号)的要求,开展风险 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及应急能力评估工作,结合评估结果制 定风险管控措施,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 备案工作,完成本企业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和 应急能力评估报告上报至安全风险云服务系统 22.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 员应当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

    等有关质量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标准。 2.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 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 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利 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 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 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4.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 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 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5.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 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 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情况。 7.监理单位应审查起重机械的登记编号、安装和拆卸告 知、使用登记及检测验收情况;审查现场安装拆卸人员与备 案的一致性。 8.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 作。 9.监理单位应自觉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有关标准、

    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国企项目欠薪案件)必须在10月31日前 全部清零,2020年10月31日以后发生的欠薪案件必须在 2021年春节前及时动态清零,做到“两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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