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3-07-202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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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岩土体所处的位置,基本保持岩土原来的结构、湿度利 力状态,对岩土体进行的测试。

    2.1.9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soil bearing capacity

    2.1.9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 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

    人防标准规范范本2.1.10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characteristic value of the ver

    cal bearing capacity of a single pil

    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除以安全系数后的承载力值

    2. 1. 11 地基基础变形充许值 allowable subsoil defor

    为提高地基强度或改善其变形性能或渗透性而采取的技术 措施。

    2. 1. 13 支挡结构

    为岩边坡保持稳定、控制位移,主要承受侧向荷载而建 的结构物。

    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与地下室的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 下空间。

    2. 1. 15 基坑支护

    为保护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采 取的支挡、加固、保护与地下水控制等措施的总称

    在建筑场地或其周边对建筑物安全或稳定有不利影响的自然 边坡,或由于方开挖、填筑形成的人工边坡

    slope retaining

    为保证边坡及其环境的安全,对边坡采取的支挡、加固与防 护等工程措施的总称

    利用主体地下结构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地下结构施工期间的支 护结构,自上而下施工地下结构并与土方开挖交替实施的施工 方法

    2.1.19 地下水控制

    在基坑内外采取的排水、降水、截水或回灌等控制地下水位 的措施。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Ea 主动土压力; F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 竖向压力值; Gk 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 H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承台底面的水 平力; M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 矩值; 一荷载效应基本组合下的桩顶轴向压力设计值; Nk一一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轴心竖向力作用下桩基中 单桩所受竖向力; VEk 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 向力; Po 相应于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附加 压力; P 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 Pcz 软弱下卧层顶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 P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 力值; Pz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的附加 压力值:

    2.2.2抗力和材料性能

    a 土的压缩系数; 黏聚力; C E. 土的压缩模量;

    A 基础底面面积; A— 桩身截面面积; h 基础底面宽度(最小边长);或力矩作用方向的基

    α 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α 附加应力系数; 中一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中 回弹量计算经验系数: ㎡一 面积置换率,为单桩横截面积与单桩所处理的地基单 元面积之比; n 复合地基桩土应力比; 基础宽度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 基础埋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1.1地基基础应满足下列功能

    3.1.1地基基础应满足下列功能规定: 1基础应具备将上部结构荷载传递给地基的承载力和 刚度; 2在上部结构的各种作用和作用组合下,地基不得出现 失稳; 3地基基础沉降变形不得影响上部结构功能和止常使用; 4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5基坑工程应保证支护结构、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 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保 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和安全: 6边坡工程应保证支挡结构、周边建(构)筑物,道路 桥梁、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1.2地基基础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 察成果资料应满足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 3.1.3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结构类型、作用和作用组合情况 勘察成果资料和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及施工条件,选择合理方案 设计计算应原理止确、概念清楚,计算参数的选取应符合实际工 况,设计与计算成果应真实可靠、分析判断正确。

    1地基与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上部结构的设计工 作年限; 2基坑工程设计应规定工作年限,且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 于1年;

    3边坡工程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被保护的建(构) 筑物、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 3.1.5在地基基础设计工作年限内,地基基础工程材料、构件 和岩土性能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3.1.6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用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材料、构件 和设备,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需要制定施工方案,并进行工程 施工质量控制和工程监测。工程监测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 性和可靠性

    3.1.7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噪声、扬

    3.1.7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噪声、扬

    3.1.7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噪声、扬尘、 废水、废弃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对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和人身健 康的危害。

    3.1.8当地下水位变化对建设工程及周边设施安全产生不利影 向时,应采取安全、有效的处置措施 3.1.9地下水控制工程应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水质恶化,不得

    3.1.8当地下水位变化对建设工程及周边设施安全产生不利影

    造成不同水质类别地下水的混融;且不得危及周边建(构)筑 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影响其 正常使用。

    3.1.10对特殊性岩土、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场 地,应查明情况,分析其对生态环境、拟建工程的影响,提出应 对措施,并对应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3.1.10对特殊性岩土、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场

    3.2.1地基基础工程应根据设计工作年限、拟建场地环境类别、 场地地质全貌及勘察成果资料、地基基础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进 行地基基础设计,并应提出施工及验收要求、工程监测要求和正 常使用期间的维护要求

    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构)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 ,将地基基础设计分为三个设计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 , 按表 3. 2. 2 选用。

    表 3. 2.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杉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建(构)筑物的地基基础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变 形和稳定性计算的有关规定。 2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构)筑物均应进行地基变 形验算。 3表3.2.3所列设计等级为内级的建(构)筑物可不作变 杉验算,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但体型复杂: 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 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不均匀沉降: 3)软弱地基上存在偏心荷载: 4)相建筑距离近,可能发生倾斜: 5)地基内有厚度较天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 完成。 4对应考虑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箕结构和挡土墙 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构)筑物,尚应验算

    其稳定性及水平位移。表3.2.3可不作地基变形计算的丙级建筑物地基主地基承载力特征值80≤fak100≤fak130≤fak160≤fak200≤fak要受力fak(kPa)<100<130<160<200<300层情况各土层坡度(%)≤5≤10≤10≤10≤10砌体承重结构、框≤5≤5≤6≤6≤7架结构(层数)吊车额定10 ~ 1515~2020~3030~5050~100单起重量(t)跨厂房跨度单层排≤18≤24≤30≤30≤30(m)架结构建筑吊车额定(6m柱距)5~ 1010 ~ 1515 ~ 2020~3030~75类型多起重量(t)跨厂房跨度≤18≤24≤30≤30≤30(m)烟高度(m)≤40≤50≤75≤100高度(m)≤20≤30≤30≤30水塔100~200~300~500~容积(m)50~1002003005001000注:1地基主要受力层系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b(b为基础底面宽度),独立基础下为1.5b,且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围(二层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2地基主要受力层中如有承载力标准值小于130kPa的土层时,表中砌体承重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要求;3表中砌体承重结构和框架结构均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厂房高度、荷载情况折合成与其相当的民用建筑层数;4表中吊车额定起重量、烟窗高度和水塔容积的数值系指最大值。5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3.2.4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理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10

    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 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人风荷载和地震作 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充允许值: 3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 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 均为1.0; 4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 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 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 需要验算基础裂缝觉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 组合。

    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 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士墙十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 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 组合。 3.2.5基坑工程、边坡工程设计时,应根据支护(挡)结构破 坏可能产生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 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3.2.6地基、基础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3.2.5基坑工程、边坡工程设计时,应根据支护(挡)结构破 坏可能产生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 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3.2.5基坑工程、边坡工程设计时,应根据支护(

    3. 2. 6 地基、基础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 地基、基础承载力计算; 3 地基变形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4 耐久性设计: 5 受地下水浮力作用的抗浮设计: 6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检验要求; 7 地基、基础工程监测要求, 3.2.7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护结构体系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 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 支护结构的承载力、稳定和变形计算: 4 地下水控制设计;

    5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要求; 6 基坑开挖与回填要求; 7 支护结构施工要求; 基坑工程施工及验收检验要求: 9 基坑工程监测与维护要求。 3.2.8 边坡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挡结构体系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 支挡结构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支挡结构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计算: 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设计; 5 边坡工程施工及验收检验要求: 边坡工程监测与维护要求。 3.2.9 地基基础设计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2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 当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理深显著不同时,应根据地震时两部 分地基基础的沉降差异,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 措施; 3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 时,应根据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其他不利影响,采取相应的 措施; 4边坡附近的建筑基础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建筑基础 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 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环,

    B.3.1地基工程施工应符合下

    3.1地基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施工前,应编制地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地基工程 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地基施工技术参数、地基施工工艺流 、地基施工方法、地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

    测要求等; 2处理地基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地基处理方法的 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3当处理地基采用振动或挤土方法施工时,应采取措施控 制振动和侧向挤压对邻近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产生有害 影响; 4换填垫层、压实地基、夯实地基采用分层施工时,每完 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 格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地基基槽(坑)验槽后,应及时对基槽(坑)进行封 团,并采取防止水浸、暴露和扰动基底土的措施。 3.3.2基础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施工前,应编制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基础工程 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基础施工技术参数、基础施工工艺流 程、基础施工方法、基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 测要求等; 2基础模板及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 其整体稳固性; 3钢筋安装应采用定位件固定钢筋的位置,目定位件应具 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 4筏形基础施工缝和后浇带应采取钢筋防锈或阻锈保护 措施; 5基础天体积混凝土施工应对混凝土进行温度控制。 3.3.3桩基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基施工前,应编制桩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桩基工程 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桩基施工技术参数、桩基施工工艺流 程、桩基施工方法、桩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 L

    测要求等; 2处理地基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地基处理方法的 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3当处理地基采用振动或挤土方法施工时,应采取措施控 制振动和侧向挤压对邻近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产生有害 影响; 4换填垫层、压实地基、夯实地基采用分层施工时,每完 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 格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地基基槽(坑)验槽后,应及时对基槽(坑)进行封 闭,并采取防止水浸、暴露和扰动基底土的措施。

    3.3.2基础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施工前,应编制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基础工程 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基础施工技术参数、基础施工工艺流 程、基础施工方法、基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 测要求等; 2基础模板及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 其整体稳固性; 3钢筋安装应采用定位件固定钢筋的位置,且定位件应具 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 4筏形基础施工缝和后浇带应采取钢筋防锈或阻锈保护 措施;

    3.3.3桩基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基施工前,应编制桩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桩基工程 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桩基施工技术参数、桩基施工工艺流 程、桩基施工方法、桩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 测要求等; 2桩基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性试验确定施工技术参数: 3混凝土预制桩和钢桩的起吊、运输和堆放应符合设计要

    求,严禁拖拉取桩; 4锚杆静压桩利用锚固在基础底板或承台上的锚杆提件 桩力时,应对基础底板或承台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3.3.5当地基土为盐渍土、压实填土等特殊性岩土时.

    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施工用水、场地雨水和近增 渗漏水渗地基的处理措施

    3.3.6地基基槽(坑)开挖时,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成果 告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会同有 单位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3.3.7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有文物、化石、古迈

    遇到可能危及安全的危险源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和采取保护 施,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3.3.8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工程施工安全的

    要,对涉及施工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可能对人身财产安 造成危害的对象或被保护对象进行工程监测。

    3.3.9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进行检验,材料、 沟件以及试块、试件等应有检验报告; 2各施工工序应进行质量自检,施工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 质量检验; 3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构件以及试块、试件等应提供检 验报告;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并形成检查或验收 文件。

    1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条件,地基岩土分类 及其分布情况; 2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 3地基基础影响范围内地下水的理藏条件、类型、水位及 其变化; 4地基土和地下水对地基和基础的主要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分析与判定; 5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6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的评价: 7工程风险提示。 4.1.2岩土工程勘察应综合拟建场地的岩土特性及其分布、拟 建项目的设计条件,提供岩土设计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建议值,提 出地基、基础的方案建议和基坑支护体系、边坡支挡体系的选型 建议。 4.1.3地基基础工程必须进行验槽,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 尚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出现详勘阶段难以查清 的问题时; 2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地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施工中地基土受严重扰动,大然承载力减弱,需进一步 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4开挖后发现需要增加地基处理或改变基础形式,已有勘

    尚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蔡: 1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出现详勘阶段难以查清 的问题时; 2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地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施工中地基土受严重扰动,大然承载力减弱,需进一步 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4开挖后发现需要增加地基处理或改变基础形式,已有勘

    察资料不能满足需求时; 5施工中出现新的岩土工程或工程地质问题,已有勘察资 料不能充分判别新情况时

    4.2.1采用大然地基方案时,自基础底面算起的勘探深度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 不大于5m时,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独 立柱基不应小于基底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5m;对于片筏基 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1倍,并应深人稳定地层: 2对于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 基变形计算深度; 3当采取降水、抗浮减压设计时,勘探深度应揭穿含水层 享度,并满足渗流计算分析需要; 4当存在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 制性勘探孔深度,且应穿透软弱层并进入下卧硬层不小于3m; 5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探孔深度应 满足稳定性验算要求: 6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 料时,宜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 要求。

    4.2.3地基承载力可根据载荷试验等原位测试、室内土工订

    3.1地基处理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包含下列内容: 1依据工程设计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提出地

    基处理方案的建议; 2针对可能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 工所需的岩土特性参数,并满足地基处理持力层和变形计算深度 要求; 3评估所选地基处理方法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3.2换填垫层法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待换填的不良土层及 下伏软弱层的性质、分布范围、理深及厚度变化情况,提供其抗 剪强度指标、压缩变形指标,对设计及施工提出建议。 4.3.3预压法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土层在水平和竖直方向的 分布、层理变化情况,查明透水层的理深及厚度、地下水类型 地下水补给及排泄条件,提供土层的先期固结压力、固结特性参 数、渗透系数、抗剪强度指标等参数。 4.3.4夯实(压实)法的岩土工程察应查明处理深度范围内 土层的组成、分布、强度、压缩性、透水性和地下水条件

    分布、层理变化情况,查明透水层的埋深及厚度、地下水类型 地下水补给及排泄条件,提供土层的先期固结压力、固结特性 数、渗透系数、抗剪强度指标等参数。 4.3.4夯实(压实)法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处理深度范围 土层的组成、分布、强度、压缩性、透水性和地下水条件

    4.3.5复合地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查明软弱土分布范围、理深、地层结构、分层厚度及性 质,可作为增强体持力层的相对硬层的理深; 2查明软土中砂类土夹层或透镜体的分布范围、厚度、密 实程度及地表硬壳层的分布范围及厚度; 3提供软弱土层的有机质含量指标: 4提供桩间土承载力、预估增强体承载力和复合地基承 载力; 5提供桩间土、增强体、复合地基、桩端以下变形计算深 斐范围内土层的压缩模量,分析预测复合地基的变形特征; 6对需验算复合地基稳定性的工程,提供桩间土、增强体 的抗剪强度; 7分析评价施工可行性及适合的施工工艺。 4.3.6注浆法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土的级配、孔隙性或岩石 的裂隙连通性和张开度,岩土层的渗透性和可灌性,地下水理埋

    的裂隙连通性和张开度,岩土层的渗透性和可灌性,地下水 深、流向和流速,岩土的化学成分和有机质含量等。

    1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深度、厚度、分布、物理力学性质, 提供可选的桩基类型和桩端持力层,提出桩基设计参数的建议: 2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 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 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当有软弱下卧层时,应查明软弱下卧层分布、厚度、性 质,并评价对桩基的影响; 4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 影响; 5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 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建议; 6对欠固结土和有大面积堆载的工程,应分析桩侧产生负 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并提供负摩阻力系数 和减小负摩阻力措施的建议; 7边坡上的桩基工程,持力层为倾斜地层、基岩面凹凸不 平或岩土中有洞穴的工程,应评价桩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 的建议; 8评价成桩可能性、成桩挤土效应,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 其对环境的影响,提出保护措施的建议。

    1一般股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端平面以下3d~5d(d 为桩径),且不应小于3m;对桩身直径不小于800mm的桩,不 应小于5m;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 降的桩基,应满足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要求; 3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加深:在预计勘探孔深 度内遇稳定坚实岩土层时,可适当减小:

    4对嵌岩桩,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d~5d且不小于5m, 并应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 5在岩溶发育区,应查明基岩内的溶洞、裂隙发育带和软 弱岩层,勘探孔的深度应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且 不小于8m; 6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 7需进行抗浮设计,设置抗拨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 满足抗拨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4.3桩基承载力指标和变形计算参数,应根据工程等级、桩 基静载试验、应力测试、岩土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并结合当 地经验综合确定,当无经验时,可参照附录B取值

    4.5.1基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祭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基坑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场地条件和设计要求 确定,满足基坑稳定性评价和基坑支护设计的要求,当基坑外无 法布设探点时,应通过周边既有资料调查,对基坑外可能的岩 土层变化进行分析,提供周边工程环境条件的调查结果。 2在受基坑开挖影响和可能设置支护结构的范围内,应查 明岩土和地下水的分布,提供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正常固结和超固结的黏性土、黏质粉土,土的抗 剪强度指标应提供直剪固结快剪强度指标或三轴固结 不排水抗剪强度指标:欠固结土层应提供直剪、三轴 不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指标: 2)当深厚软土层沿深度方向性状存在较大差异时,宜细 分业层,业层厚度宜根据软土性状变化进行划分,细 分后的亚层宜单独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所需计算参数: 3)对粉土、砂土、碎石土,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应提供有 效应力强度指标:有效应力强度指标可根据标准贯入 试验实测击数和水下体止角等物理力学指标取值

    4)针对深厚软土场地的一级基坑,宜进行十字板剪切试 验,提供十字板抗剪强度指标。 3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计算参数和 施工控制的建议,分析评价基坑开挖产生流砂、流土、管涌的可 能性。当承压水对基坑开挖有影响时,应提供承压水水头高度, 并应分析评价基坑开挖抗突涌稳定性。 4提出基坑支护结构选型和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 5提出基坑施工方法、支护及土方开挖施工中可能遇到的 可题及其防治措施的建议。 6提出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 4.5.2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 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截水),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 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土采用固结(1h)快剪指标时应乘以0.8的折减系数,当无经验 时,岩土层抗剪强度指标可参照附录C取值

    6.1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边坡及邻近有重要建(构)筑物的边 工程应进行边坡专项勘察。大型边坡岩土工程勘察应分阶段进 ,并应采用综合勘察方法。

    4.6.2边坡工程勘察应符合以下规定

    1搜集边坡工程区域的相关气象资料及对边坡有影响的植 被情况:查明场地地形地貌单元、微地貌特征,周边环境条件 场地排水条件、汇水面积: 2查明边坡类型、形态,边坡高度、坡度,坡面冲刷和植 被类型及发育情况; 3查明岩土的类型、成因、工程特性,覆盖层厚度,基岩 面的形态和坡度,岩石风化程度和完整程度: 4查明岩体主要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延展程度、闭合程

    度、充填状况、充水状况、力学属性、组合关系、与临空面关 系,是否存在外倾结构面和软弱面; 5查明地下水的类型、水位、水头压力、富水性、补给排 泄条件和动态变化,岩土的透水性、主要含水层的分布及地下水 的出露情况;地下水、土的腐蚀性; 6提出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和不利结构面(或软弱面)的 抗剪强度等岩土工程设计参数: 7分析边坡和坡顶、坡上建(构)筑物的稳定性,对坡下 建(构)筑物的影响,提出最优坡形和坡角的建议; 8分析地表水分布、径流及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9提出不稳定边坡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的建议。 4.6.3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明确边坡的破环模式和滑动面形态,选用相应的计算公 式,对边坡的整体稳定性和局部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 2稳定性验算的主要岩土参数、取值原则和取值依据; 3稳定性验算以及验算结果评价; 4边坡防护处理措施和监测方案建议; 5边坡对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评价以及安全保障措施 建议。 4.6.4风化岩残积土应提供大然快剪强度指标、饱和快剪强度 指标,已经发生滑坡的应提供滑动面抗剪强度指标或残余剪切强 度指标:缺乏经验时,花岗岩残积土、风化岩及结构面抗剪强度 参数可参照附录D取值

    4.7特殊性岩土与特殊场地

    4.7.1当场地与地基存在特殊性岩土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除 应符合本标准第4.1节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盐渍土,应测定其易溶盐含量,确定含盐类型,评价 溶陷性、盐胀性和腐蚀性: 2对红黏土,应明确原生或次生类型,分析裂隙发育特征

    评价地基均匀性: 3对填土,应查明堆填或填筑的方式和形成时间,分析填 料性质、分布范围,评价填土地基的密实度、均匀性和地基稳 定性; 4对软土,应查明成因类型、分布特征,分析固结历史、 结构性和灵敏度,评价软土地基的稳定性和均匀性; 5对风化岩和残积土,应查明母岩性质、风化程度,判断 岩脉、孤石的分布状况,评价风化岩的均匀性; 6对污染土场地,应调查污染源、污染史、污染途径、污 染物成分和污染的影响,查明污染土的空间分布并评价其危 害性。

    4.7.2当拟建场地及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

    土工程助察成果除应符合本 本标准第4.1节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 内容: 1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潜在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分 布,分析其对工程的危害: 2对溶洞、土洞和其他洞穴,应评价其稳定性及对工程的 影响,提出防治措施: 3对潜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查明其形 成条件,分析其可能的发展及影响,提出防治要求与方案建议; 4对存在的断裂,应明确其位置、活动性和对工程的影响, 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5对采空区,应分析判定采空区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 宜性,并提出防治方案建议

    4.8.1地下水勘察应符合下列规

    1查明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水位及 变化幅度,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 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等;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

    响的地下水时,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并查明互相之间的水力 关系; 2提供地下水历史最高水位、近3年~5年最高地下水位 河谷地区尚应调查了解历史洪水位,工程需要时,应根据工程特 点及要求提供抗浮设计水位: 3提供地下水控制设计与施工以及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影 响所需的各地层水文地质参数。 4.8.2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具体地质情况,查明地下水对特殊岩 土的影响:在岩溶、土洞、塌陷、滑坡、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发 育地区,查明地下水对地质灾害的影响:在污染土场地,应查明 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污染程度。 4.8.3查明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 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分层采取地下水试样进行水化学分析,评 价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采取的地下水试样应能代表天然 条件下的水质情况。当存在干湿交替的强腐蚀性影响,应标明影 响范围。 八

    土的影响;在岩溶、土洞、塌陷、滑坡、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 育地区,查明地下水对地质灾害的影响:在污染土场地,应查 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污染程度

    4.8.3查明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当场地有多层

    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分层采取地下水试样进行水化学分析, 价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采取的地下水试样应能代表天 条件下的水质情况。当存在干湿交替的强腐蚀性影响,应标明 响范围。

    坑底突涌进行评价,提出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

    5.1.1地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要求; 2 对地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工程结构,均应按地基变形 设计; 3对受水平荷载作用的工程结构或位于斜坡上的工程结构, 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5.1.2地基基槽(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应进行基槽(坑 检验。

    5.1.2地基基槽(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应进行基槽( 检验。

    5.2.1基础的理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应于岩石地基上的工程结构,其基础理深应满足抗滑稳定性 要求

    5.2.2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1建(构)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 施,基础的形式和构造; 2作用在天然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及性质; 3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4 相邻建(构)筑物的基础形式及埋深。 5.2.3 基础理置深度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岩石地基外,一般建筑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0.5m; 2除岩石地基外,采用天然地基的建(构)筑物基础埋置 深度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15:

    3桩基础的承台或筏板的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宜小 建筑物高度的1/18。

    5.3.1基础底面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基础底面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P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

    5.3.2基础底面的压力,可推

    Pkmax ≤1. 2fl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 压力值(kPa)。

    Fk+Gk Pk =

    式中: F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面 的竖向压力值(kN); Gk一一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kN); A一一基础底面面积(m)。 2当偏心荷载作用时

    Fk+Gk M. Pkmax A W Fk+Gk M Pkmin A W

    式中:M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 矩值(kN · m);

    W一基础底面的抵抗矩(m); Pkmin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封头标准,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小 压力值(kPa)。

    6 3当基础底面形状为矩形且偏心距e> 一时(图5.3.2), 6 应按下式计算:

    2(Fk+Gk) Pkmax 3la

    式中:l一垂直于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m); 合力作用点至基础底面最大压力边缘的距离(m)。

    图5.3.2偏心荷载(e>b/6)下基底压力计算示意 b一力矩作用方向基础底面边长

    港口水运施工组织设计P, +Pz≤f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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