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236-2022 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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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1场地与环境的适老化改造主要包括除住宅建筑以外的道路、绿化、活动场 地及其设施等。 5.1.2室外步行道路适老化改造应设置连续人行通道通达各功能场所,条件充许 时宜设置坡道或无障碍提升设施。供老年人使用的设施宣沿人行通道布置。 5.1.3道路系统改造时,宜保证救护车辆能到达所需停靠的住宅单元出入口处。 5.1.4车行道路宣在出入口、交叉口、道路转弯处与步行交通、非机动车交通 混行时,通过交通稳静化措施,降低机动车的行驶速度,保障行人及非机动车 的交通安全。

    5.1.5室外环境中应配套设置完整的标识系统。标识位置应醒目且不得影响正

    5.1.5室外环境中应配套设置完整的标识系统。标识位置应醒目且不得影响正 常通行,内容简明精炼、清晰可辨核电厂标准规范范本,便于记识。

    5.2.1住区道路系统宜按人车分流设置。 5.2.2场地道路及公共绿地中绿地园路宜与住宅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实现无障碍 连通,且其转角处应采用圆弧处理。 5.2.3步行道路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净宽不宜小于1.50m,且不应小于 1.20m。步行道路坡度不宜大于1:20;当坡道高差大于0.30m且坡度大于1:20 时,应在两侧设置连续扶手。坡面应平整、防滑,不应加设凸出的防滑条或将 坡面做成疆形式。 5.2.4无障碍通道上的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并宜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的规定。当轮椅坡道的高度不 大于300mm时,其轮椅坡道的坡度可采用18。 5.2.5各种路口、出入口和人行横道处,有高差时应设置缘石坡道,并符合

    5.2.6无障碍通道跨越居住区内部机动车道路时,场地机动车道路应设置限速 行驶标识和路面减速设施。

    5.2.8室外台阶的适老化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0m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0mm。梯段内踏 步宽度和高度应均匀一致; 2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 3踏步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出踏面; 4台阶踏步数不应小于两级,踏步数大于等于三级时应在两侧设置连续的 扶手,扶手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300mm,扶手末端应 向下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0mm。

    5.3.1室外活动场地适老化改造宜选择采光、通风良好,避免暴晒和寒风侵袭 的场地。布置宜动静分区,应设置健身器材、休息座椅和阅报栏等设施,并应 设置禁止车辆进入标志。

    5.3.2室外活动场地出入口宜符合下列规

    1活动场地出入口地面应无高差,有高差时宜设轮椅坡道; 2当有3个及以上出入口时,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5.3.3老年人活动频率高的步行区域的铺装宜选用防腐木材地面或塑胶地面。 5.3.4老年人活动场地坡度不应大于2.5%,且不应小于0.3%,并应合理组织 排水,避免场地内及出入口处等位置积水。 5.3.5供老年人使用的设施,边角应做成圆角形式。 5.3.6老年人活动场地附近有条件时可增加无障碍厕所(厕位)或第三卫生间, 5.3.7有条件时设置的健身步道,其宽度不宜小于1.20m,宜结合风雨连廊设 置为连续环路,并设置距离标识。

    5.4.1小区中除常规的路灯照明设施外,还应在公共活动场地等处设置照明设施, 保证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无障碍出入口、门、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楼 梯和台阶、扶手、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及缘石坡道等照明的有效性。照明灯光 宜选用柔和漫射的光源。 5.4.2小区中的照明设施应做好遮光、控光设计,无眩光,并应避免产生光污染, 5.4.3室外照明设施控制方式宜分区、定时,符合老年人行为特点。 5.4.4室外照明设施采用的灯具应具有良好的安全性,防护等级符合相关标准规 定。

    5.5.1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宣建立完整的楼宇指示、道路指示、公共活动场地指 示等标识系统,设置清晰的警示和温馨提示标识。 5.5.2标识系统应主要设置在出入口,道路分岔口、拐点,主要活动场地和单元 入口等老年人日常生活的必经之路上。标识中提示的信息应完整易懂,方位准 确,导向清晰且具有连续性。 5.5.3住宅适老化改造的标识系统应色彩柔和,字体醒目、图案清晰。视距与 标识牌色彩亮度比、对比度关系宜符合表5.5.3的规定。

    .3视距与标识牌色彩亮度比、对比度关

    5.5.4标识牌应安装牢固,边角宜圆弧处理。应避免使用能产生眩光或过于 淡的材料制作标识。标识系统应有光源、夜间照明或者采用自发光材料等。 5.5.5标识系统宜结合语音信息、智能化等辅助手段以增强导视信息。

    5.6.1绿地园路应设置休息座椅,座椅旁宣设置轮椅停留空间。 5.6.2场地园林绿化改造时,绿化种植应选用乡土树种。绿化种植不应对老年 人的健康造成危害。植物设置不应影响既有住宅采光及日照。植物设置不应妨 碍消防救援。 5.6.3出入口、转角等转弯处不应种植遮挡视线的树木,以保持较好的通视性 5.6.4无障碍通行流线在临近地形险要地段处或观赏水体深度大于0.50m时, 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同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5.6.5绿地内的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如亭、廊、榭、花架等宜做相应的无障碍改 造。

    6.1.1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公共空间包括建筑出入口、门厅与候梯厅、公用走廊、 楼梯间、电梯等。 6.1.2公共空间适老化改造宜满足无障碍通行、担架通行、紧急疏散等需求。 6.1.3无电梯的既有住宅宜加装电梯。 6.1.4公共空间宜形成连续无障碍通行条件。地面有较大高差时,宜设置无障 碍坡道或其他提升设施

    6.2.1既有住宅出入口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宜采用平坡出入口。除平坡出 入口外,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平台;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平台的净 深度不应小于1.50m;出入口上方应设雨篷,雨篷应采用有组织排水。 6.2.2出入口单元门及雨篷处应设置明显的标牌指示及灯光照明。 6.2.3住宅建筑出入口单元门的适老化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住宅建筑出入口单元门的适老化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扇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门把手一侧的活动空间宽度不宜 小于400mm。除平坡出入口外,无障碍出入口内外宜设置直径不小于1.50m的 轮椅回转空间; 2宜采用平开门,门开启所需力度不应大于25N,应配置带缓冲装置的闭门 器; 3安装有闭门器的平开门,从闭门器最大受控角度到完全关闭前10°的闭门 时间不应小于3s; 4非玻璃门扇宜增设观察窗,通视部分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50mm: 玻璃门较大的门扇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平开门的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 设置扶手,扶手应保证单手握拳操作,操作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 在距地350mm范围内宜安装护门板:

    5无障碍出入口不应设置挡块和门槛,门口有高差时,高度不应大于15mm 并以斜坡过渡,斜面的纵坡度不应大于1:10。

    6.2.4信报箱的适老化改造设计宜符合下

    1信报箱高度应考虑适合站姿和乘坐轮椅的老年人的共同使用: 2信报箱正面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3信报箱可采用智能信报箱或共享快递柜的方式: 4信报箱可借用公共照明,并宜在开锁位置或周边设置局部照明。 6.2.5建筑出入口平台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止轮椅滑落的安全阻挡措施,当高度 超过0.45m时,应设置防护措施。 6.2.6建筑出入口门厅和候梯厅中应设置明显清晰的楼层导视、安全蔬散指示等 标识。

    6.3.1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和楼梯在不影响疏散宽度的基础上,应在两侧设 置扶手。扶手应固定且安装牢固,形状和截面尺寸应易于抓握,截面的内侧边 缘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40mm。 6.3.2上行和下行的第一阶踏步应在颜色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踏步防滑条, 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出踏面

    6.4.1电梯改造应满足下列规定:

    1既有住宅改造及加装的电梯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 2轿厢正面距地高度900mm至顶部应安装镜子或采用有镜面效果的材料; 3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且距内转角处侧墙距离不 应小于400mm; 4电梯门应设置缓慢关闭程序或加装感应装置。候梯厅和轿厢内应设置电梯 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5电梯门完全开启时间应保持不小于35。

    6.4.2加装电梯设计除满足本标准第6.4.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死

    1加装电梯不应妨碍既有住宅的消防疏散和消防设施的使用; 2加装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630kg,并宜满足无障碍要求; 3有条件时,加装电梯可选择深轿厢担架电梯或宽轿厢担架电梯; 4加装电梯不得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性。

    7.1.1套内空间改造主要包括入户过渡空间、厨房、卫生间。 7.1.2套内空间的适老化改造应针对自理老年人(包括使用助行器的老年人) 和乘坐轮椅的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进行改造。 7.1.3安装部品时,应结合墙体类型及所承受荷载,选择安全牢固的部品安装 方式。对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安装部品后对防水层应进行修复,满足防水要求。 7.1.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1.5建筑内部装饰装修材料应满足绿色环保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的相关规定。 7.1.6室内防水工程改造应遵循防排结合、刚柔相济、经济合理、安全环保的 原则,且不得破坏原有的防水层。 7.1.7套内空间不宜设置高差。当有高差时,高差不应大于15mm,且应设置 斜坡过渡,斜面的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 7.1.8套内空间中老年人日常行走活动区不应出现长距离无扶靠区,可通过家 具和扶手相结合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撑扶

    7.2.1入户过渡空间宜根据现场情况满足老年人置物、开门以及入户后老年人坐 姿换鞋、更衣、取放物品、灯光开启等行为的安全性和便捷性要求。 7.2.2入户过渡空间宜设置坐凳及竖向扶手。

    1户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且不宜设置门槛; 2应采用横执杆式把手; 3户门宜设置语音、振动与闪光结合的门铃; 4应设置可视对讲设施。

    行和储藏等行为的空间需求且宜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厨房操作流程,依次布置洗涤池、案台、灶台等: 2宜紧凑便捷,宜采用U型、L型布局。 7.3.2厨房操作台改造时应考虑老年人站姿操作、坐姿操作及与其他人员共用 的情况,且宜符合下列规定: 1站姿操作的操作台面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850mm,其下部宜留出高不 小于650mm、进深不小于150mm的容膝容脚空间; 2坐姿操作的操作台面距地面高度宜为700mm~750mm,其下部应留出不小 于宽750mm、高650mm、距地面高度250mm范围内进深不小于450mm、其 他部分进深不小于250mm的容膝容脚空间。

    7.3.3吊柜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吊柜距地高度宜为1.20m~1.60m; 2宜采用可升降置物架、下拉式储物篮等: 3把手宜采用简洁、易抓握的形式。 .3.4厨房墙面应采用防火、防水、耐腐蚀、易清洁的墙面材料;地面应采用 防滑、耐磨、耐腐蚀、易清洁的地面材料。 1.3.5厨房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宜小于800mm,采用玻璃门时应采用钢化夹 层安全玻璃,宜选用推拉门,采用平开门时宜向外开启。 7.3.6水龙头应采用能调节水温的杠杆式水龙头

    7.4.1卫生间改造时应满足老年人如厕、盟洗、沐浴、护理、通行等行为的空间 需求。

    7.4.2卫生间空间改造时,宜符合下列规

    1针对自理老年人及使用助行器的老年人,卫生间宜留净宽不小于800mm 的通行空间:

    2行动能力差的老人需要家人或者护工助浴时,卫生间内部宜设置不小于 1.20m×1.60m的轮椅转向空间。 7.4.3卫生间应合理组织排水,避免地面积水。 7.4.4卫生间应采用能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推拉门或折叠门,且门开启后的通行净 宽不宜小于800mm。卫生间门内外宜安装撑扶扶手。 7.4.5洗手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800mm,水嘴中心距侧墙不宜小于550mm,其下 部宜留出不小于宽750mm、高650mm距地面高度250mm范围内进深不小于450mm 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250mm的容膝容脚空间: 2应在洗手盆上方安装镜子,镜子反光面的底端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1.00m; 3出水龙头应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自动出水方式。 7.4.6坐便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坐便器两侧应设置安全抓杆,轮椅接近坐便器一侧应设置可垂直或水平 90°旋转的水平抓杆,另一侧应设置L形抓杆; 2轮椅接近坐便器一侧应设置的可垂直或水平90°旋转的水平安全抓杆距 坐便器的上沿高度应为250mm~350mm,长度不应小于700mm 3坐便器另一侧应设置的L形安全抓杆,其水平部分距坐便器的上沿高度 应为250mm~350mm,水平部分长度不应小于700mm;其竖向部分应设置在坐便 器前端150mm250mm,竖向部分顶部距地面高度应为1.40m1.60m; 4坐便器水箱控制装置应位于易于触及的位置,应可自动操作或单手操作: 5取纸器宜设在坐便器的侧前方; 6在坐便器附近应设置救助呼叫装置,并应满足坐便器上和跌倒在地面的 人均能够使用。 7.4.7洗浴区宣为淋浴,淋浴区宣有对完整独立的区域,不宣使用浴缸。淋浴 区宜符合下列规定: 1淋浴区宜扩大空间,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和使用,预留出他人护理洗浴的空 间; 2淋浴间宜设便于乘轮椅者通行和转动的净空间:

    3淋浴区的地面排水应排向地漏,不宜采用突出地面的挡水条; 4淋浴区应设坐台并安装牢固,高度为400mm~450mm,深度为 400mm~500mm,宽度为500mm~550mm; 5淋浴区宜设置带有加热、通风和照明功能的安全可靠的采暖通风设施; 6淋浴区应设置L形安全抓杆,其水平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750mm 长度不应小于700mm,其垂直部分应设置在淋浴区坐台前端,顶部距地面高度 应为1.40m~1.60m; 7控制淋浴的开关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0m,应设置一个手持的喷头, 其支架高度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淋浴软管长度不应小于1.50m; 8设置浴缸无法改造时,应在浴缸一端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且应 沿浴缸长边和洗浴坐台设置安全抓杆。 7.4.8卫生间墙面应采用防水、耐污、易清洁的材料,地面应采用防滑、耐污, 易清洁、不积水且弱反光性的材料

    8.1.1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不应改变原住宅的主要结构体系。 8.1.2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过程中应避免损伤或改动原结构承重构件,如确需改 动的,应先进行检查评估或检测鉴定,消除安全隐惠,确保结构安全。 8.1.3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既有住宅后续工作年 限。配套新增部分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并不得低于既有 住宅后续工作年限。 8.1.4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后续工作年限内,未经设计许可或检测鉴定,不得 诺来注兰用盗质用

    改变改造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8.2.1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设计应按照现行相关标准进行。当条件不具备,

    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8.2.2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结构加固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固设计计算时,结构构件的尺寸应根据鉴定报告结果综合确定,并应计 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造成的附加内力: 2原结构、构件的材料强度等级和力学性能标准值,应结合原设计文件和现 场检测综合取值; 3验算结构、构件承载力时,应计入应变滞后的影响,以及加固部分与原结 构共同工作程度; 4当加固后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质量增大时,应对相关结构、构件及建筑 物地基基础进行验算。 8.2.3既有住宅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 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可靠连接,新增截面与原截面连接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 作关危验其其动这主用的的在注不到临

    8.2.4加回前应按设计的规定卸除或部分卸除作用在结构上的何载。 8.2.5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加装电梯时,新增结构应按现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装电梯结构宜采用钢结构形式; 2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处于安全稳定状态,加装电梯 不应降低原结构的安全性能: 3加装电梯需对原建筑结构局部改动时,应对原结构的相关部位进行承载能 力验算,必要时尚应进行整体验算,根据计算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补强加固措 施; 4当加装部分结构与原结构采用脱开形式时,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 验算,并应进行电梯结构整体抗倾覆验算,确保加装部分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 用; 5当加装部分结构与原结构采用连接形式时,应遵循变形协调共同受力原则 从基础到上部结构均应采取可靠措施以加强原结构与新增结构的整体性连接, 避免沉降差对结构的不利影响,以确保结构安全。 8.2.6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时,应考虑施工荷载、施工顺序对原结构的影响。 8.2.7应在改造设计文件中提出相应的临时性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及住户人员 安全。

    8.2.8机电线路改造、管线敷设及设备点位安装时,应避免

    8.2.8机电线路改造、管线敷设及设备点位安装时,应避免破坏原承重结构

    9.1.1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冬季应优先设置集中供暖系统,宜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有条件时,宜采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宜采用35℃~45℃, 且不应大于60℃。无条件采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应优先采用散热 器供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应大于75℃。 9.1.2人员经常活动区域的高度2.00m以下范围内的散热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 供暖分集水器及明装供暖管道应采取防止烫伤碰伤的防护措施。 9.1.3采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卧室、起居室(厅)的地面表面温度 不应超过28°C。 9.1.4主要房间的供暖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表9.1.4的规定

    9.1.4主要房间的供暖室内设计温度(℃

    9.1.5设置空调系统的房间,冷风不宜直接吹向人员长期逗留处;空调室内设计 参数应符合表9.1.5的规定

    表9.1.5空调室内设计参数

    9.1.6设置户式集中空调系统时,宜设置新风换气系统,空调系统所需新风量宜 符合下列规定: 1起居室(厅)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为40m3/h或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 2卧室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为30m3/h。 9.1.7新风换气系统的动力设备宜设置在非卧室、非起居室(厅)的位置,且预 留出更换滤网组件的操作空间。新风换气系统的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

    的位置,且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的位置,且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9.1.8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的供暖系统应设置分室或分户温度控制装置,空调 系统应设置分室温度控制装置。

    9.2.1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的给水排水系统设计和设备、配件选型应适应老年 人的使用并满足卫生、安全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标准的有关规 定。

    9.2.2卫生器具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卫生洁具》GBT31436和 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的有关规定; 2厨房、卫生间的水嘴和淋浴器应采用单柄式水嘴,水龙头把手形状应为杠 杆式;公共活动区域的卫生间宜采用感应式水嘴。洗脸盆、洗涤盆应带溢流口; 3便器宜更换为虹吸式坐便器或配置坐便椅、移动马桶,公共活动区域的 卫生间应采用感应式冲洗阀; 4沐浴宜采用手提式花酒淋浴器和上下滑动的杆件,配置的软管长度不应小 于1.50m; 5卫生器具用水点处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0MPa; 6除淋浴器、洗衣机的排水地漏外,住宅厨房地漏若更换宜更换为密闭地漏, 卫生间地漏宜更换为防干地漏,地漏设置不应高出地面。 9.2.3卫生器具形式与位置的变更应与给水排水管道改造同步进行。 9.2.4给水排水管道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水系统应采取防烫伤措施,宜采用恒温阀或恒温龙头,当采用普通水 龙头时,冷、热水应采用色标区分;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加热设备出水温度不 应高于70℃,储水温度不宜低于60℃。冷、热水管道宜暗敷;明敷时应采取防 护措施并有明显标识; 2卫生洁具和给水排水配件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产品,排水管、通气管不 得穿越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隔墙。排水 能送洗用低限中站能址式能送包要饰低品丰站共放

    9.2.5布置在公共区域的给水排水管道、附件和设施应采取防正老年人撞伤的 措施,还应保证公共区域的净宽尺寸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9.2.6建筑出入口和室外人行通道上的给水排水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排水沟时,盖板不应妨碍轮椅和拐杖等其他代步工具的使用,且应 采用防滑盖板或算子,排水沟宜采用线性排水沟或暗沟; 2水表井、阀门井、检查井不应设置在建筑出入口或室外人行通道上。无 法避免时井盖应采取固定、防滑、防盗和防坠落等措施,并应与路面保持平整。 9.2.7非传统水源可用于室外绿化及道路浇洒,不得进入建筑内老年人可触及 的生活区域。 9.2.8改造区域内能被老年人触及的室内消火栓箱不应采用普通玻璃门,明装 消火栓箱应有防止碰伤的防护措施。

    9.2.9改造区域内有冻结、结露风险区域的给排水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防1

    9.3.1配电线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住宅应设置家居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导体 和中性导体的开关电器,且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2厨房、卫生间应单独设置插座回路: 3户内插座、卫生间照明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动作电流不 应大于30mA。

    9.3.2电气导线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区域及户内低压配电导体应采用铜芯电缆、电线,户内的电气管线 宜采用穿管暗敷设方式配线: 2住宅入户电源线的截面不应小于10mm;户内及公共区域的分支配电回 路的截面不应小于2.5mm;当厨房插座为单一回路时,配电回路的截面不应小 于4mm;

    除设置一般照明外,下列场所还需设置

    1人口玄关处宜设置具备智能感应与延时功能的灯具; 2卧室到卫生间的动线上应设置脚灯,脚灯距地宜为0.40m,宜具备智能 感应与延时功能; 3卫生间宜设置镜前灯; 4厨房操作台处宜设置灯具或设置吊柜底灯。 9.3.6套内各功能空间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居室(厅)、长过道宜安装多点控制的照明开关;卧室内应安装多点控 制的照明开关,其中一处靠近床头; 2照明开关应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宽板翘板开关,安装位置应醒目,床头 开关高度距地宜为0.60m~0.80m,其余开关高度距地宜为1.10m。厨房、卫生间 开关宜设于房间外,如设于房间内时应带有防溅面盖。 9.3.7套内电源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结合建筑家具布置设置,满足主要 家用电器和安全报警装置的使用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居室(厅)、卧室常用插座高度距地宜为0.60m~0.80m,厨房操作台的 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0.90m~1.10m; 2厨房、卫生间内的插座及空调插座应采用带开关的插座,卫生间的插座应 带有防溅面盖:

    3.6套内各功能空间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

    4厨房内除设置冰箱、油烟机、燃气表报警器等专用插座外,应预留不少于 2处备用五孔插座; 5阳台应设置带开关的插座,开散式阳台应采用带有防溅面盖的插座。 9.3.8室内外公共空间应设置人工照明,并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及室内公共走道区域的照明应设置非接触型节能自熄开关,门厅 电梯厅及其他公共区域宜采用非接触型节能自熄开关; 2单元门禁上方、出入口雨篷底或门口两侧应设置照明灯具; 3室外场地照明宜采用嵌入式地脚灯、草坪灯、庭院灯等形式,信报箱处 宜设置照明灯具。

    1楼梯间及室内公共走道区域的照明应设置非接触融型节能自熄开关 电梯厅及其他公共区域宜采用非接触型节能自熄开关: 2单元门禁上方、出入口雨篷底或门口两侧应设置照明灯具; 3室外场地照明宜采用嵌入式地脚灯、草坪灯、庭院灯等形式,信报箱处 宜设置照明灯具

    9.3.9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山东省标准的相 关规定。

    9.3.9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山东省

    9.4.1信息设施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9.4.2各楼栋或单元出入口宜设门禁系统。门禁系统出门开关按钮应靠近开

    9.4.3住宅套内宜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并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

    9.4.4起居室(厅)、卧室、卫生间宜设置紧急求助按钮。 9.4.5住宅套内宜设置安全监测系统或预留点位,在起居室(厅)、卧室、洗手 间等老年人经常活动的区域,宜设置无线探测器或预留安装点位,报警信号可 通过智能化系统反馈给预设的应急联系人、物业管理室或社区服务中心。 9.4.6厨房内使用燃气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具有切断燃气阀 门的功能。报警方式除室内报警外,宜增加户外报警。 9.4.7室内的门厅、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及室外公共活动场所等处应 设置安全监控设施。 9.4.8建筑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山东省标准的相关规定

    10.1.1施工单位应具备适老化住宅改造工程建设相应的施工资质。 10.1.2施工单位应采用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10.1.3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 10.1.4建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 培训。 10.1.5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工程施工中,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相关人员的 安全和健康。 10.1.6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施工现场应保障消防安全,按现行制度做好临时用电 管理,严格履行动火审批制度。 10.1.7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工程施工中,应区分作业区、危险区和工程相邻影响 区,应设置安全警示和引导标志,并应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10.1.8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工程施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 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造成的影响。 10.1.9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时,应对室内环境污染进行严格控制,不得使用国 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 10.1.10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应符 合设计文件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各类材料进场前应对品种、规格 型号和外观进行验收。应具备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和相关性能的检测报 告。用于适老化任宅改造的材料应单独划分检验批,按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取样和检测。

    10.2.1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施工前应对既有 宅建筑本身、户内及公共区域设 施设备、小区场地环境及地下管线分布情况进行现场查勘,改造施工前应对既

    有重要设施做好防护或者迁置。 10.2.2改造施工前,应预先按照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 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施工总体技术路线及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 全过程进行控制。可采取分期、分批等方式实施。 10.2.3施工前应建立参建各方和居民的沟通协调机制,应对具体施工部位、施 工内容、施工时间、施工安全隐惠、安全防护措施和需要居民配合的事项提前 公告。 10.2.4改造施工过程应采取绿色、安全、文明施工等技术措施,缩短施工周期 降低施工过程对小区环境及居民出行的影响,保证居民生活安全。 10.2.5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中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过程 控制: 1加固材料及其制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卫生、环保的 材料和制品,应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2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前,应对原结构、构件进行清理、修整和支护; 3结构加固工程的每道工序,均应按相关标准及施工技术文件进行质量控 制:并进行工序交接检香、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10.3.1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 标准》GB50300及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2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当设计无要求 时,应按现行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验收。当没有明确的现行国家 验收标准要求时,应由各参建单位按照确保适老设施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原则 共同制定验收标准,并按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10.3.2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适老化住宅改造工程,不得使用。 10.3.3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中使用的安全抓杆和扶手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应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抓杆或扶手的强度及与 主体结构的连接强度应符合相关要求。

    10.3.4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 础上,将竣工资料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 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 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10.3.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按规定要求 形成验收文件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返修的改造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 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改造工程,严禁验收。 10.3.7适老化改造设施疏散通道及疏散指示标识、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报警装 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10.3.8适老化改造工程中下列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GB50642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的规定: 1缘石坡道、轮椅坡道、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通道、楼梯和台阶等地面面 层防滑性能、耐磨性能: 2人行道、室外工程的缘石坡道铺面工程、整体面层和板块面层的室外台阶 的施工质量; 3适老化改造工程中的道路交通施工质量。 价0活妥化改连工想市缓化是须应链全相关於收标准的规定

    表A.0.2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检查和评估推荐表一公共空间

    表A.0.2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检查和评估推荐表一公共空间

    表A.0.3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检查和评估推荐表一套内空间

    表A.0.4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检查和评估推荐表一结构检查

    法兰标准表A.0.4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检查和评估推荐表一结构检查

    表A.0.5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检查和评估推荐表一暖通空调改造项目名称散热器系统口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口供暖末端类型电加热系统口分体空调口风机盘管系统口既有住宅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式空调系统口其他口基本情况分体空调口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式空调系统口空调末端类型风机盘管系统口顶板辐射系统口其他口新风系统开窗自然通风机械新风系统口两者混合建造时间建筑层数对应条文检查和评估内容检查和评估结果9. 1. 1室内应设置集中供暖系统或者其他分散式供暖系统。9.1.2规定范围内的供暖末端设备及管道应设置防止烫伤碰伤的防护措施。必选项9.1.8供暖系统应设置分室或分户温度控制装置,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温度控制装置。9.1.4供暖季时,室内实测温度应满足室内宜选项口设计温度的要求9.1.5设置空调系统时,空调室内实测的参数如温度、湿度及风速应满足空调室宜选项口内设计参数的要求。9.1.7设置新风换气系统时,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位置,且应避免进宜选项口风、排风短路。项目负责人检查评估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35

    表A.0.6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检查和评估推荐表一给水排水

    水系统应采取防烫伤措施,宜采用恒温阀或恒温龙头,当采用普通水龙头时,冷、热水应采用色标区分;集中热水供应系统9.2. 41宜选项口的加热设备出水温度不应高于70℃,储水温度不宜低于60℃。冷、热水管道宜暗敷;明敷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有明显标识。有冻结、结露风险区域的给排水管道应采9.2.9取保温的措施,防止管道冻裂或结露导致宜选项口结冰、滴水使老年人滑倒。项目负责人检查评估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37

    表A.0.7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检查和评估推荐表一建筑电气既有住宅改造项目名称基本情况建造时间建筑层数对应条文检查和评估内容检查和评估结果每套住宅应设置家居配电箱,其开关、9.3.1回路设置应符合条文规定。公共区域及户内低压配电导体的选择及9.3.2敷设应符合条文规定整栋改造时,楼栋及单元的电气进线、9. 3. 3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应符合条文规定。改造场所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应符合相关必选项9.3.4规定。室内外公共空间的人工照明情况应符合9.3.8条文规定。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应9.3.9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标准的相关条文规定。入口玄关、卧室、卫生间、厨房的灯具9.3.5宜选项口设置应符合条文规定。套内各空间照明开关的设置应符合条文9.3.6宜选项口规定。9.3.7套内电源插座的设置应符合条文规定。宜选项口项目负责人检查评估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38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暖通空调图纸、图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5064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 ?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 10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 1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 12《节水型卫生洁具》GB/T31436 13《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 1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 15《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129 16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 17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1 18《居家养老家居适老化改造通用要求》DB37/3095 19《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026

    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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