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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机械的使用一般规定
第1条 机械设备的使用及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条例等,严格执行局各级设备管理部门颁发的设备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文件,严格遵守相应的设备操作手册(使用说明书)中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本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2条 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年满18岁,身体健康,并对其所操作的机械具有一般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持有操作合格证,才可上机操作。学员未经考试合格,不准单独操作。
第3条 酒后、患病和精神受到严重刺激不能正常工作的操作人员,不允许驾驶和操作机械。非驾驶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辆,非机械操作人员不得操作机械。
第4条 操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精神集中,不准闲谈、打闹、开玩笑和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不得擅自离开岗位,离开设备时必须停机。
第5条 机械设备的启动、停车及运转均应由值班司机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开停。
第6条 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械设备的保养规定,认真做好各级保养,爱护机械设备,精心维护,合理使用,正确操作,保持机械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每班应填写好设备的运转、维修和油料消耗等原始记录。
第7条 严格执行交班制度。交班时认真填写交班记录、做好例保、清洗设备。交班清楚后,经接班人签认,开空车试运转,接班人应检查移交的情况,确认妥善后方能开始工作。
第8条 高空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检查一次身体。经医生证明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高空作业。
第9条 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人员必须穿戴合乎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女同志应戴工作帽,长发及辫子不得外露。
第10条 机械设备应由机组或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长时间停用机械也应有专人管理。
第11条 机械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开动前、工作中、完毕后均应检查动力系统、传动装置、转向机构、电气设备及制动装置等是否正常,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或提出报修意见。
第12条 机械设备不得超载荷作业或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承载,按规定的使用条件使用。
第13条 机械设备在运转中,禁止进行维修、保养、润滑、紧固等作业。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停机后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14条 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防火、防冻、防滑、防盗为中心内容的四防工作。机械设备使用或存放地点应有灭火装置。车间、场地、操作室及设备四周禁止堆积易燃易爆物品。
第15条 夜间工作时,作业区与驾驶室内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低压工作的防护灯具应齐全完好。
第16条 起重机作业时,要有专人指挥,同时应注意起吊范围内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严禁在重物下通过和停留。
第17条 在铁路上运行的车辆,无论是在正线和专用线上行驶,都应该严格遵守铁路总公司颁发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
第18条 连续停用一个月以上的机械设备,在停用前要认真做好保养工作。机械要防止雨淋、水泡、锈蚀。机械的钢丝绳、弹簧、板簧等应解除负荷。机械每月必须全面检查一次。有动力的机械每月运转一次,每次运转30min。无动力的机械应设法使其运转,并进行润滑保养。
第19条 新的机械设备或经过大修、改装和拆卸后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按照机械设备技术试验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鉴定和试运转,以防机械设备早期磨损。
第20条 自制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21条 检查和修理电气设备时,必须按照停送电的有关规定办理。停电要有命令,并悬挂停电警告牌。合闸前要收回命令,并细心检查,确认无人工作时,方准摘下警告牌合闸送电。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
第22条 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等不准随意拆除或移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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