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令35号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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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于建筑学、城市规划、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城市燃气工程、房地产经营管理等专业教育的评估工作。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委员由建设部聘任,每届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被退还的学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估申请。专业教育评估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4-6年,有关专业的有效期应在合格证书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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