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建筑材料取样制作方法及回弹测定强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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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用建筑材料取样制作方法
及回弹测定强度的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建筑材料取样,制作方法及回弹测定强度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常用建筑材料取样,制作方法及回弹测定强度。
2. 水泥
—引自《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90》
—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1. 散装水泥: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以一次进厂(场)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且一批总重量不超过500吨。随机从不少于3个车罐采取等同水泥,经混拌均匀后称取不少于12千克作为样本。
2.2. 袋装水泥: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以一次进厂(场)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且一批总重量不超过200吨。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以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12千克。
2.3.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2.4. 送样到试验室受检时,应同时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填明该水泥的产厂、标号、品种、编号、出厂日期或进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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