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设计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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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2.1.2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 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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