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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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基本原则和要求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八章分别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必备条件、核定的主要内容、矿井需要风量计算方法、核定计算方法以及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验证等方面制定了明确的标准。通过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及时校正因通风系统发生变化而引起的能力变化,有效解决煤矿生产中的通风不足问题,确保不超通风系统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核定通风系统生产能力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及安全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完好可靠;
(二)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运转主要通风机和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矿井主要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上述1、2条款的内容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07条和第121条确定的,如达不到规定要求,资质单位不得对该矿进行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所谓“独立通风系统”是指矿井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并有独立的进风和回风井筒,形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网络结构。
严禁采用单台或多台局部通风机替代主要通风机。因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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