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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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合肥至福州铁路(闽赣段)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工作, 依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和《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建合肥至福州铁路(闽赣段)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经公司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第四条 变更设计应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要承担全部责任,不予验收和计量。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主动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否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坚持集体决策,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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