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员签署工程资料指导意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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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人员签署工程资料指导意见
监理通知单及工程联系单管理制度
1.1监理通知单管理制度
1.1.1监理工程师在委托监理合同授权的范围内,向施工承包商(含EPC)所发出的指令、提出的要求,均应采用《监理通知单》的形式发送给施工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发出的口头指令及要求,也应使用《监理通知单》予以确认。
1.1.2施工承包商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监理通知单》以后,应在通知单中要求的时限之内完成指令或要求的工作,并且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回复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复查指令或要求执行的情况,并且在《监理通知回复单》上签署意见。
1.1.3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总监,在征得项目法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下达《停工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商暂停施工进行整改。
1.1.4施工承包商按照《停工通知单》,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以后,应及时填写《复工申请表》报项目监理部复查,经总监及项目法人批准后方可恢复施工。
1.2工程联系单管理制度
1.2.1除重大问题和重大决定必须正式行文和使用规定的表格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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