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201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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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标
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对招标投标事项采用串通、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三)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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