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T 0076-2017 文物保护利用规范 名人故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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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作为遗址保护,原则上不应重建

    实施保护,应征得故居保护管理责任人的同意。 4.4.2对名人故居进行加固、修或保护性设施建设等,应坚持最低限度干预原则,任何保护措施 部应为以后的保养、保护留有余地。为利用名人故居而在名人故居建筑本体及其周围附加的相关建 筑成分应是可逆的。 4.4.3为利用名人故居而在名人故居周围增加的设施,应最大限度地限制其高度和体量,在形式、 色彩等方面与名人故居相协调,并尽可能远离名人故居本体,以避免影响名人故居建筑安全。为名 人故居保护管理、展示利用等确需增加的设施,应是可逆的。 4.4.4在名人故居建筑上不应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照明、空调、雨篷等外部设施;因保护利用名 人故居确有必要的,应确保最低限度干预,并与名人故居建筑风貌相协调。 4.4.5为利用名人故居而在名人故居内部增加或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设施的,应经过审慎评估 和论证,确保名人故居的文物价值不受实质性影响;不应损坏名人故居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不应危 售名人故居建筑安全。 4.4.6名人故居因特殊需要,确需迁建、重建、拆除的,应经过严格的专家论证和审批程序。实施 迁建应取得并保留全部原始资料,详细记录迁建的全过程

    名人故居的安全措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名人故居经认定公布为文物后,应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GB/T22527的 有关规定。

    保护管理责任人应负责名人故居的修结、保养。名人故居依照下列方式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a)国有名人故居,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保护管理责任人;没有保护管理机构且 属于直管公房的,公房管理机构是保护管理责任人; b)属于其他公房的,使用人是保护管理责任人; c)非国有名人故居,所有权人是保护管理责任人。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 保护管理责任人。

    名人故居的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名人相关的文物资料的征集、保管和研究工价

    名人故居应加强和完善记录档案。记录档案应包含所居住名人的生平、居住年代、居住期间的 要活动等内容。

    5.5.1名人故居应编制保护利用规划,并与相应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规划或城乡规划 相衔接。 5.5.2名人故居的规划应在历史研究的基础上,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现状评估、管理评 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现存的主要问题 要注重突出名人故居的纪念性特征,发挥教育传播功能

    建立名人故居定期评估制度。应开展对各地名人故居的定期巡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发现保折 问题的,应及时整改,并接受社会监督。

    6.1.1名人故居的利用应注重社会效益优先,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见证历史,纪念名人,资 政育人。 6.1.2名人故居的利用应以不损害名人故居的文物价值为前提,利用方式应服从保护的需要。向公 众开放的名人故居,观众流量应控制在其承载量以内。 6.1.3名人故居的利用应听取产权人、管理使用人、名人后人和所在社区民众的意见。 6.1.4名人故居应设立说明牌,指示牌止回阀标准,诠释名人故居价值,方便公众辨识

    6.2.1名人故居应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其价值、特征、保存状况、环境条件和权属现状等因 素分类合理利用。鼓励将名人故居辟为专题博物馆、文化活动场所,向公众开放。 6.2.2已用作纪念馆、陈列馆等博物馆类的名人故居,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陈列展览的针对性和 教育效果,提供完善的配套设施与服务,组织相关文创产品研发,充分发挥文化传播功能。 6.2.3名人故居的游览配套设施应与名人故居主体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6.2.4用于经营活动的名人故居,不应开展与名人故居历史文化内涵相的商业活动。

    3.1对名人故居的展示,应基于对名人及其故居的研究成果。应当加强对名人故居及相关史迹的 究,研究工作应当鼓励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参与。 3.2名人故居展示的重点应放在名人居住期间的活动和历史贡献,对名人业绩的展示应客观、真 准确。对名人故居中不同时期具有其他价值的历史信息,展示时应处理好不同信息之间的关系。 3.3名人故居的展示,包括原状陈列、复原陈列和名人生平展览等。展示过程中应注意下列 项: a)与名人相关的历史信息载体已消失的,如因向公众展示确有必要,可在具有可靠历史证据和 充分论证的前提下以恰当方式予以复原: b)与名人生平业绩有关、但不属于名人在其故居生活时期的物件,可在生平展览中展出,但不 宜在原状陈列或复原陈列中使用: C 展示设计应与名人故居的内容和建筑风貌和谐统一,合理使用辅助展品和声、光、电等现代 科技手段和装饰性设计。

    统书号:115010·1887 定价: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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