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定 国家文物局推荐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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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对文物古迹进行研究,认识相关历史、文化内涵,展示文物古迹的价值, ,发挥教育 功能也是一种合理利用方式。 文物古迹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合理利用必须根据文物古迹的类型、价值特征、对 使用的承受能力,选择利于展现文物古迹价值, 又不损害文物古迹的利用方式。

    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并级 资格的从业人员水质标准,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工

    闸释: 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是一项专业工作,在从业人员的选择上应当考虑有相关专业 的教育背景和经历,能够承担相应的专业工作。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行资质管理。获得 相应资质的人员需要通过接受定期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并保持或提高相应资质。

    文物古迹的保护是一项社会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全社会应当 共享文物古迹保护的成果。

    文物古迹是今天社会物质环境和文化精神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文物古迹保护是 对历史、文化的保护,是对社会共同记忆和利益的保护,也是对优秀文化传统的传承。因 比,文物古迹保护是一项公共事业,是社会每一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各方应自觉支持 积极参保护文物古迹。保护成果是全社会的共同成果,由社会共享。 保护文物古迹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也应该是评价各级政府施政的指标。政府作为文 物古迹的管理者,应依法执行相关程序,保证文物古迹安全并处于良好的状态。 从业人员必须坚持职业操守,把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放在首位,针对文物古迹的具体 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寻找最适合的保护方式,保证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不改变原状:是文物古迹保护的要义。它意味着真实、完整地保护文物 古迹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价值及其体现这种价值的状态,有效地保护文物古迹 的历史、文化环境,并通过保护延续相关的文化传统。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第10条 真实性:是指文物古迹本身的材料、工艺、设计及其环境和它所反映的 历史、文化、社会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就是保护这些信 息及其来源的真实性。与文物古迹相关的文化传统的延续同样也是对真实性 的保护。

    保护文物古迹真实性的原则是指在对文物古迹价值整体认识的基础上,以文物古迹 物质遗存保护为基础,同时保护它所反映的文化特征及文化传统。这一原则包含了物质 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两个方面。它不仅适用于作为历史见证的古代遗址、古建筑等类型的 文物古迹,而且对仍然保持着原有功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文化景观等类 型的文物古迹的保护具有指导意义。对于这类具有活态特征代文物古迹,那些具有文化 多样性价值的文化传统,是真实性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得到完整的保护。 真实性包括了外形和设计;材料和材质;用途和功能;传统,技术和管理体系;环 竟和位置;语言和其它形式的非物质遗产;精神和感觉;其它内外因素。 真实性还体现在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不应重建;文物古迹经过修补、修复的部分 应当可识别;所有修复工程和过程都应有详细的档案记录和永久的年代标志;文物古迹 应原址保护等几个方面。

    完整性:文物古迹的保护是对其价值、价值载体及其环境等体现文物古 迹价值的各个要素的完整保护。文物古迹在历史演化过程中形成的包括各个时 代特征、具有价值的物质遗存都应得到尊重

    保护文物古迹的完整性的原则是指对所有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要素进行保护。 文物古迹具有多重价值。这些价值不仅体现在空间的维度上,如遗址或建筑遗存、 空间格局、街巷、自然或景观环境、附属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价值,也体现在时 间的维度上,如文物古迹在存在的整个历史过程中产生和被赋予的价值。 在文物古迹认定、制定保护规划、保护管理、实施保护规划的过程中,要保护所有 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要素。要对各个时代留在文物古迹上改动、变化痕迹的价值和对文 物古迹本体的影响进行评估和保护。 文物古迹保护区划应涵盖所有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要素,其保护管理规定应足以消 除周边活动对文物古迹及其环境产生的消极影响。 在考古遗址中需要注意对多层叠压、各时代遗存的记录和保护。规划中对考古遗址 可能分布区的划定,体现了对文物古迹完整性的保护。 需要尊重和保护与文物古迹直接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文化传统

    最低限度干预:应当把干预限制在保证文物古迹安全的程度上。为减少 对文物古迹的干预,应对文物古迹采取预防性保护。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是对其生命过程的十预和存在状况的改变。采用的保护措施,应 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这种干预应当限制在保证文物古迹安全的限度上, 必须避免过度干预造成对文物古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的改变。 作为历史、文化遗存,文物古迹需要不断的保养、保护。任何保护措施都应为以后 的保养、保护留有余地。 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必须干预时, 附加的手段应只用在最必要部分。 预防性保护是指通过防护和加固的技术措施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减少灾害发生的可能 灾害对文物古迹造成损害、 人

    保护文化传统:当文物古迹与某种文化传统相关联,文物古迹的价值又 取决于这种文化传统的延续时,保护文物古迹的同时应考虑对这种文化传统的 保护。

    保护文物古迹,也是保护其反映的文化多样性。文物古迹可能是举行传统活动的场 所,或与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这些文化传统,生产、生活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文物古迹价值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同时也是对这 些传统文化、生产、生活方式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应当促进这 些传统活动、生产、生活方式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应 代生活的发展井保持活力。

    使用恰当的保护技术:应当使用经检验有利于文物古迹长期保存的成熟 技术,文物古迹原有的技术和材料应当保护。对原有科学的、利于文物古迹长 期保护的传统工艺应当传承。所有新材料和工艺都必须经过前期试验,证明切 实有效,对文物古迹长期保存无害、无碍,方可使用。 所有保护措施不得妨碍再次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 是可逆的,

    恰当的保护技术指对文物古迹无害,同时能有效解决文物古迹面临的问题,消除潜 生威胁,改善文物古迹保存条件的技术。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包括技术性维修和管理两个方面。文物古迹作为历史遗存,是采 用相应时代的、符合当时需要的技术建造和修的。当这些技术仍然存在,甚至成为文 物古迹价值的重要载体时,这些技术应当得到保护和传承。 科技的发展不断为文物古迹的保护提供新的可能性。由于文物古迹的不可再生性, 新技术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包括一定周期的现场试验,证明其对文物古迹无害,确实能 够解决所需解决的问题,才能使用。增补和加固的部分应当可以识别,并记入档案。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运用于文物古迹的保护技术措施应不妨碍以后进一步的保护,应尽可能采用具有可 逆性的保护措施,以便有更好的技术措施时,可以撤销以前的技术措施而不对文物古边 本体及其价值造成损失。

    防灾减灾:及时认识并消除可能引发灾害的危险因素,预防灾害的发生。 要充分评估各类灾害对文物古迹和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应对突发灾害的 应急预案,把灾害发生后可能出现的损失减到最小程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 预案培训。

    灾害是造成文物古迹破坏的重要原因。灾害的损失可以通过预防,以及灾后及时、 妥当的应对措施降低到最小程度。预防是指在灾害发生之前,根据专业机构对可能发生 的灾害进行的评估及相关的专项设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潜在威胁,如清除或加固危岩、 骨坡体等;对文物古迹进行加固、防护,避免或减轻自然灾害或次生灾害对文物古迹可 能造成的破坏;完善必要的预防性设施,如防雷、防火设施。对于可能由于人类活动引 发的灾害,则应通过建立和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完善监控措施,加强教育,避免或及时 制止人为破坏。文物古迹管理者应制定应对灾害的预案。相关人员,无论是文物古迹保 沪管理人员,周围社区的居民,或是进入文物古迹参观的游客,都应了解预案的相关内容, 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工作程序

    第16条 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程序分为六步,依次是调查、评估、确定文物 保护单位等级、制订文物保护规划、实施文物保护规划、定期检查文物保护规 划及其实施情况。

    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涉及到多个可能的学科领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必 频符合相关法律和技术规范,不得对文物古迹造成损害。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程序 是保证文物古迹保护依法合规,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能够有效保护文物古迹的 基本保障。 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程序的每个步骤都是下一步骤的基础。 对每一步骤实施专家评审制度。首先由相关领域的具有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专家 组成的委员会对相关程序的工作内容进行审查,然后由文物古迹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家 委员会的意见对工作内容和相关措施做出审批决定,最后,文物古迹管理者根据审批决 定和专家委员会意见实施相关工作。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调查:包括普查、复查和重点调查。一切历史遗迹和有关的文献,以及周 边环境都应当列为调查对象。遗址应进行考古勘查,确定遗址范围和保存状况。

    调查是保护程序中最基础的工作。调查分为普查、复查、重点调查和专项调查等。 要按照各类项目要求的深度,制定相应的调查提纲和规范化的记录格式,收集或测绘地 形图和相关图纸。调查的主要对象是文物古迹的实物遗存,同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现状及变迁历史; 2.重要历史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遗迹; 3.设计、施工者,材料供应地和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基本情况; 4.文物古迹修及历代改建情况; 5.当时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历史遗迹; 6.附属文物和题记; 7.与文物古迹相关的历史文化传统

    评估:包括对文物古迹的价值、保存状态、管理条件和威胁文物古迹安 全因素的评估,也包括对文物古迹研究和展示、利用状况的评估。评估对象为 文物古迹本体以及所在环境,评估应以勘查、发掘及相关研究为依据。

    评估是根据对文物古迹及相关历史、文化的调查、研究,对文物古迹的价值、保存 状况和管理条件做出的评价。评估包括: 1.文物古迹的主要价值; 2.对文物古迹的现有认识和研究是否充分; 3.威胁文物古迹安全的因素; 4.现有的保护和管理措施是否能够确保文物古迹安全; 5.现有的文物古迹价值展示是否能够被人们充分理解和认识; 6.现有的利用方式是否能够在保证文物古迹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评估应以现存实物遗存为主,同时需要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考证应结合现存 实物。评估必须依据相关的研究成果。

    确定文物古迹的保护等级:文物古迹根据其价值实行分级管理。价值评估 是确定文物古迹保护等级的依据。各级政府应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及时公布文 物保护单位名单。公布为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应落实保护范围,建立说明标志, 完善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保护范围以外应划定建设控制 地带,以缓解周边建设或生产活动对文物古迹造成的威胁。

    保护所辖区域的文物古迹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实行分级保护, 是有效保护文物古迹的重要方法。 提请政府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是文物古迹管理机构的职责。有保存价值、尚未公布为 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应作为一般保护对象进行详细登记、公布并加以保护。对列入保 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必须建立档案,包括文物古迹的基本情况、始建和修时间、附属文 物情况、测绘图纸、照片、相关历史文献等;应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对于规模较小的保护点可设专人负责管理;保护范围应包括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全部相 关要素。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范围与周边建设区域之间的缓冲区,其作用是消除周边地 区建设或发展项目对文物古迹造成的压力。建设控制地带可根据不同的控制要求划分等 级。有特定环境或景观保护要求的,还可划定环境或景观控制区,其性质等同于建设控 制地带。 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纳入所在地的城乡规划。 文物古迹应树立保护标志,并设置说明牌,说明文物古迹的价值、历史及相关基本 情况。

    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古迹所在地政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 编制文物古迹保护规划。规划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规划编制单位应会 司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编制。涉及考古遗址时,应有负责考古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参与编制。 文物古迹的管理者也应参与规划的编制,熟悉规划的相关内容。规划涉 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参与规划编制的过程并了解规划内容。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 征求公众意见。 文物保护规划应与当地相关规划衔接。文物保护规划一经公布,则具有 法律效力。

    文物保护规划是文物古迹保护、管理、研究、展示、利用的综合性工作计划,是文 物古迹各项保护工作的基础。 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应根据工作程序,针对文物古迹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勘察, 全面收集相关资料,对文物古迹的价值和现状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这 些问题的方法和计划。文物保护规划应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类型划定或调整能够确保 文物古迹安全及真实性、完整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管理、控制要求和指标。 对考古遗址则需要划定可能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域,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对环境或景观 有控制要求的文物古迹,可以划定环境或景观控制区域。环境和景观控制区具有建设控 制地带的性质,应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文物保护规划还应考虑安防、消防、避雷等保护设施的建设,文物古迹价值展示等 现划内容。若适当的利用有利于文物古迹的保护,则应制定专项规划,确定利用的方式 和强度。已开放旅游的文物古迹,应确定能保证文物古迹安全的游客承载量,制定控制 游客数量的管理规划。 文物保护规划应作为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的基础。文物保护规划应与文物古迹所在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地已有的城乡规划相关联,应考虑与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所在地政府和文物古迹的管理者作为文物保护规划的执行者,需要充分理解文物保 护规划,这是规划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真正提高文物古迹保护管理水平的基础。承担编 制文物保护规划的专业机构应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与文物古迹管理者及规划涉及的相关方 面充分沟通。文物古迹的管理者应积极参与编制文物保护规划的全过程。 文物古迹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公众应了解文物古迹的保护情况,有责任和义务对 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提出建议,实施监督。应让公众了解规划的主要内容,并征求公 众的意见。 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是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履行的程序,依法经过批准的文物保护 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是行政管理和实施保护工作的依据。 规划包括的项目和文件格式、表述形式应符合规划编制管理要求。

    实施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批的保护规划应向社会公布。文物古迹所在 地政府是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主体。文物古迹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执行规划确定 的工作内容。 应通过实施专项设计落实文物保护规划。列入规划的保护项目、游客管理 展陈和教育计划、考古研究及环境整治应根据文物古迹的具体情况编制专项设 计。规划中的保护工程专项设计必须符合各类工程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 业机构承担,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评审。

    定期评估:管理者应定期对文物保护规划及其实施进行评估。文物行政 管理部门应对文物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予以监督,并鼓励公众通过质询、向文物 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等方式对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当文物古迹及 其环境与文物保护规划的价值评估或现状评估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时,经评估、 论证,文物古迹所在地政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文物保护规划进行 调整,并按原程序报批。

    管理:是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工作。管理包括通过制定具有前瞻性的规划, 认识、宣传和保护文物古迹的价值;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各部门间的合 作机制;及时消除文物古迹存在的隐患;控制文物古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 活动;联络相关各方和当地社区;培养高素质管理人员;对文物古迹定期维护; 提供高水平的展陈和价值阐释;收集、整理档案资料;管理旅游活动;保障文 物古迹安全;保证必要的保护经费来源。

    作机制;及时消除文物古迹存在的隐患;控制文物古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 活动;联络相关各方和当地社区;培养高素质管理人员;对文物古迹定期维护; 提供高水平的展陈和价值阐释;收集、整理档案资料;管理旅游活动;保障文 物古迹安全;保证必要的保护经费来源。 释: 管理是为文物古迹保护、实现文物古迹的价值进行的协调和组织工作。包括确定文 物古迹保护目标,制定规章制度,组织对文物古迹的研究,阐释文物古迹的价值,实施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监测,管理文物古迹中的旅游活动,建立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文物古迹管理者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文物古迹自身特点制定规章制度,规范与文物古 迹相关人员的行为。 组织编制和落实文物保护规划,实施保护工程,监测文物古迹的安全,及时发现并 消除文物古迹的安全隐惠,确保文物古迹得到有效的保护,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物古迹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划定保护区划、树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机构、完善文 物档案, 文物古迹管理者应对保护范围内的一切活动承担责任,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 动进行监督;对保护标志进行维护,确保保护标志的严肃性;不断充实文物档案。 对公众开放的文物古迹,管理者应根据文物保护规划确定的游客承载量,对参观者 的时间和空间分布加强管理,从而保证文物古迹和参观者的安全,提高参观者对文物古 迹参观、体验的品质。 文物古迹的保护需要经费保障。文物古迹管理者应根据规划,做好文物古迹保护项 目储备,及时向各级政府申请保护经费,并争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为文物古迹保护 提供经费支持。 记录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档案法规进行收集、汇编保管。但对于一项文物古迹, 至少应包括5种内容,即历史文献汇集、现状勘测报告、保护工程档案、监测检查记录、 开放管理记录。 汇集历史文献要求: 1.有文必录,收录有据,不厌重复,不作删节; 2.不以现在的是非标准取舍历史记录,不以现在的认识水平分辨真伪; 3.慎重注释,只作技术性注解,不作是非评价。 现状勘测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1.环境调查报告,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貌、污染源流,生态质量、植被分布 刃活动情况等; 2.文物古迹调查记录,各种深度的调查记录都应收入; 3.对文物古迹原状和现状认定的各种证据及论证材料; 4.每一次保护工程实施以前的状态,重点是结构、材料的稳定性分析和重要损伤 鉴定结论: 5.附属文物登记; 6.比例精确的环境地形图、古迹总平面图和必要的立面、剖面图; 7.照片、录相等直观形象资料。 保护工程档案的内容首先要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同时要针对文物保护 未要求,增加相应的内容,主要有: 1.现状勘察报告; 2.评估研究报告; 3.方案论证报告; 4.修补、更换、增减构件记录; 5.特殊工艺及施工方法记录; 6.实验室及现场试验报告; 7.照片、录相等直观形象资料。 监测检查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可能发生变形、开裂、位移和损坏部位的仪器监测记录和日常直观形象记录; 2.对消防、避雷、防洪、固坡等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记录; 3.游人和其他社会因素对文物古迹及其环境影响的观察记录; 4.有关的环境质量监测记录。 开放管理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游人结构(年龄、文化、职业)及游览频率的统计; 2.对各类游人游览感受和意见的汇集分析; 3.对专业人员研究、考察后学术见解的访谈及有关的评论文章; 4.对影响保护的社会因素的调查分析; 5.对经济效益的分析。

    保护措施是通过技术手段对文物古迹及环境进行保护、加固和修复,包括 保养维护与监测、加固、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以及环境整治。所有技 术措施在实施之前都应履行立项程序,进行专项设计。所有技术和管理措施都 应记入档案。相关的勘查、研究、监测及工程报告应由文物古迹管理部门公布、 出版。

    保养维护及监测:是文物古迹保护的基础。保养维护能及时消除影响文 物古迹安全的隐患,并保证文物古迹的整洁。应制定并落实文物古迹保养制度 监测是认识文物古迹褪变过程及时发现文物古迹安全隐患的基本方法。 对于无法通过保养维护消除的隐患,应实行连续监测,记录、整理、分析监测 数据,作为采取进一步保护措施的依据。 保养维护和监测经费由文物古迹管理部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释: 监测包括人员的定期巡视、观察和仪器记录等多种方式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监测检查记录包括: 1.对可能发生变形、开裂、位移和损坏部位的仪器监测记录和日常的观察记录; 2.对消防、避雷、防洪、固坡等安全设施的定期检测的记录; 3.旅游活动和其他社会因素对文物古迹及环境影响的记录; 4.有关的环境质量监测记录。 保养维护是根据监测及时或定期消除可能引发文物古迹破坏隐患的措施。及时修补 波损的瓦面,清除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杂草植物,保证排水、消防系统的有效性,维护 文物古迹及其环境的整洁等,均属于保养维护的内容。 作为日常工作,保养维护通常不需要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专项设计,但应制定保养维 护规程。说明保养维护的基本操作内容和要求,以免不当操作造成对文物古迹的损害。 文物古迹管理者在编列经费预算时应考虑保养维护和监测工作的需要,将所需经费 列入预算。文物古迹所在地方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支持,

    加固:是直接作用于文物古迹本体,消除褪变或损环的措施。加固是针 对防护无法解决的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如灌浆、勾缝或增强结构强度以避免文 物古迹的结构或构成部分褪变损坏。加固措施应根据评估,消除文物古迹结构 存在的隐患,并确保不损害文物古迹本体,

    加固是对文物古迹的不 加固措施通常作用于文物古迹本体。加固应特别注意避免由于改变文物古迹的应力分布, 对文物古迹造成新的损害。由于加固要求增加的支撑应考虑对文物古迹整体形象的影响。 非临时性加固措施应当做出标记、说明,避免对参观者认识文物古迹造成误解。 加固必须把对文物古迹的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若采用表面喷涂保护材料,损伤部分灌注补强材料,应遵守以下原则: 1.由于此类材料的配方和工艺经常更新,需防护的构件和材料情况复杂,使用时应 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尤其是要充分考虑其不利于保护文物原状的方面; 2.所有保护补强材料和施工方法都必须在实验室先行试验,取得可行结果后,才允 许在被保护的实物上作局部的中间试验。中间试验的结果至少要经过一年时间,得到完 全可靠的效果以后,方允许扩大范围使用; 3.要有相应的科学检测和阶段监测报告。 当文物古迹自身或环境突发严重危险,进行抢险加固时,应注意采取具有可逆性的 借施,以便在险情舒解后采取进一步的加固、修复措施

    修:包括现状整修和重点修复。 现状整修主要是规整歪闪、塌、错乱和修补残损部分,清除经评估为 不当的添加物等。修整中被清除和补配部分应有详细的档案记录,补配部分应 当可识别。 重点修复包括恢复文物古迹结构的稳定状态,修补损坏部分,添补主要 的缺失部分等。

    修:包括现状整修和重点修复。 现状整修主要是规整歪闪、塌、错乱和修补残损部分,清除经评估为 不当的添加物等。修整中被清除和补配部分应有详细的档案记录,补配部分应 当可识别。 重点修复包括恢复文物古迹结构的稳定状态,修补损坏部分,添补主要 的缺失部分等。

    对传统术结构文物古迹应慎重使用全部解体的修复方法。经解体后修复 的文物古迹应全面消除隐患。修复工程应尽量保存各个时期有价值的结构、构 件和痕迹。修复要有充分依据。 附属文物只有在不拆卸则无法保证文物古迹本体及附属文物安全的情况 下才被充许拆卸,并在修复后按照原状恢复。 由于灾害而遭受破坏的文物古迹,须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进行修复, 这些也属于修的范畴。

    现状整修和重点修复工程的目的是排除结构险情、修补损伤构件、恢复文物原状。 应共同遵守以下原则: 1.尽量保留原有构件。残损构件经修补后仍能使用者,不必更换新件。对于年代久远, 工艺珍稀、具有特殊价值的构件,只充许加固或做必要的修补,不许更换: 2.对于原结构存在或历史上干预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允许增添少量构件以改善其受 力状态; 3.修不允许以追求新鲜华丽为目的重新装饰彩绘;对于时代特征鲜明、式样珍稀 的彩画,只能作防护处理; 4.凡是有利于文物古迹保护的技术和材料,在经过严格试验和评估的基础上均可使 用,但具有特殊价值的传统工艺和材料则必须保留。 现状整修包括两类工程:一是将有险情的结构和构件恢复到原来的稳定安全状态, 是去除近代添加的、无保留价值的建筑和杂乱构件。现状整修需遵守以下原则: 1.在不扰动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将歪闪、塌、错乱的构件恢复到原来状态,拆除 匠代添加的无价值部分; 2.在恢复原来安全稳定的状态时,可以修补和少量添配残损缺失构件,但不得大量 更换旧构件、添加新构件; 3.修整应优先采用传统技术; 4.尽可能多地保留各个时期有价值的遗存,不必追求风格、式样的一致; 重点修复工程对实物遗存干预最多,必须进行严密的勘察设计,严肃对待现状中保 留的历史信息,严格按程序论证、审批。 重点修复应遵守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使用全部解体的方法,提倡运用其它工程措施达到结构整体安全稳定的 效果。当主要结构严重变形,主要构件严重损伤,非解体不能恢复全稳定时,可以局部 或全部解体。解体修复后应排除所有不安全的因素,确保在较长时间内不再修; 2.允许增添加固结构,使用补强材料,更换线损构件。新增漆的结构应置于隐散部位 更换构件应有年代标志; 3.不同时期遗存的痕迹和构件原则上均应保留;如无法全部保留,须以价值评估为 基础,保护最有价值部分,其它去除部分必须留存标本,记入档案; 4.修复可适当恢复已缺失部分的原状。恢复原状必须以现存没有争议的相应同类实 勿为依据,不得只按文献计 复。对于少数完全缺失的构件,经专家审定, 允许以公认的同时代、同类型、 这的实物为依据加以恢复,并使用与原构件相同种 类的材料。但必须添加年代标识。缺损的雕刻、泥塑、壁画和珍稀彩画等艺术品,只能 现状防护,使其不再继续损坏,不必恢复完整; 5.作为文物古迹的建筑群中在整体完整的情况下,对少量缺失的建筑,以保护建筑 群整体的完整性为目的,在有充分的文献、图像资料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恢重建筑群整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本格局的方案。但必须对作为文物本体的相关建筑遗存,如基址等进行保护,不得改动、 损毁。相关方案必须经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经相关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

    保护性设施建设:通过附加防护设施保障文物古迹和人员安全。保护性设 施建设是消除造成文物古迹损害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的预防性措施,有助于避免 或减少对文物古迹的直接干预,包括设置保护设施,在遗址上搭建保护棚罩等。 监控用房、文物库房及必要的设备用房等也属于保护性设施。它们的建设 改造须依据文物保护规划和专项设计实施,把对文物古迹及环境影响控制在最 小程度。

    保护性设施应留有余地,不求一劳永逸,不妨碍再次实施更为有效的防护及加固工程, 不得改变或损伤被防护的文物古迹本体。 添加在文物古迹外的保护性构筑物,只能用于保护最危险的部分。应淡化外形特征, 减少对文物古迹原有的形象特征的影响。 增加保护性构筑物应遵守以下原则: 1.直接施加在文物古迹上的防护构筑物,主要用于缓解近期有危险的部位,应尽量 简单,具有可逆性; 2.用于预防洪水、滑坡、沙暴自然灾害造成文物古迹破环的环境防护工程,应达到 长期安全的要求。 建造保护性建筑,应遵守以下原则: 1.设计、建造保护性建筑时,要把保护功能放在首位; 2.保护性建筑和防护设施不得损伤文物古迹,应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保护性建筑的形式应简洁、朴素,不应当以栖牲保护功能为代价,刻意模仿某种 古代式样: 4.保护性建筑在必要情况下应能够拆除或更新,同时不会造成对文物古迹的损害; 5.决定建设保护性建筑时应考虑其长期维护的要求和成本。 消防、安防、防雷设施也属于防护性设施 由于保护需要必须建设的监控用房、文物库房、设备用房等,在无法利用文物古边 原有建筑的情况下,可考虑新建。保护性附属用房的建设必须依据文物保护规划的相关 规定进行多个场地设计,通过评估,选择对文物古迹本体和环境影响最小的方案。

    迁建:是经过特殊批准的个别的工程,必须严格控制。迁建必须具有充 分的理由,不允许仅为了旅游观光而实施此类工程。迁建必须经过专家委员会 论证,依法审批后方可实施。必须取得并保留全部原状资料,详细记录迁建的 全过程。

    迁建工程的复杂程度等同于重点修复工程,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需要; 2.由于自然环境改变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难以在原址保护; 3.单独的实物遗存已失去依托的历史环境,很难在原址保护; 4.文物古迹本身具备可迁移特征。 迁建新址选择的环境应尽量与迁建之前环境的特征相似。 迁建后必须排除原有的不安全因素,恢复有依据的原状。 迁建应当保护各个时期的历史信息,尽量避免更换有价值的构件。迁建后的建筑中 应当展示迁建前的资料。 迁建必须是现存实物。不允许仅据文献传说,以修复名义增加仿古建筑

    环境整治:是保证文物古迹安全,展示文物古迹环境原状,保障合理利 用的综合措施。整治措施包括:对保护区划中有损景观的建筑进行调整、拆除 或置换,清除可能引起灾害的杂物堆积,制止可能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生产及 社会活动,防止环境污染对文物造成的损伤。 绿化应尊重文物古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风貌,如采用乡土物种,避免因 绿化而损害文物古迹和景观环境。

    影响文物古迹环境质量的有以下三个主要因素: 1.自然因素。包括风暴、洪水、地震、水土流失、风蚀、沙尘等; 2.社会因素。包括周边建设活动、生产活动导致的震动;污水、废气污染;交通阻塞; 周边治安状况以及杂物堆积等; 3.景观因素,主要指周边不谐调的建筑遮挡视线等。 对可能引起灾害和损伤的自然因素,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环境质量和灾害监测体系,提出控制环境质量的综合指标,有针对性的开展 果题研究: 2.编制环境治理专项规划,筹措充足的专项资金; 3.制订紧急防灾计划,配备救援设施; 4.整治应首先清除位于保护区划内,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建设和杂物堆积,根据规 划和专项设计有计划地实施整治维护: 5.对可能损害文物古迹的社会因素进行综合整治。对直接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生产、 交通设施要坚决搬迁。对污染源头要统筹疏堵; 6.与有关部门合作,通过行政措施对严重污染并已损害文物古迹的因素实施积极的 台理; 7.对交通不畅,周边纠纷和治安不良等因素,可通过“共建”、“共管”,建立协 乍关系加以治理; 8.对可能降低文物古迹价值的景观因素,应通过分析论证逐步解决; 9.改善景观环境,应在评估的基础上清理影响景观的建筑和杂物堆积; 10.通过科学分析、论证、评估确定视域控制范围,并在保护区划的规定中提出建筑 高度、色彩、造型等的控制指标,通过文物保护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实现视域保护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油饰彩画保护:必须在科学分析、评估其时代、题材、风格、材料、工艺、 珍稀性和破坏机理的基础上,根据价值和保存状况采取现状整修或重点修复的 保护措施。 油饰彩画保护的目的是通过适当的加固措施尽可能保存原有彩画。若通过 评估需要重绘时,重绘部分必须尊重原设计、使用原工艺并尽可能使用原材料。 工程的每一步骤必须有详尽的档案记录。有重要价值但无法在原位保存 的彩画应在采取保护措施后,作为文物或档案资料保存。

    油饰彩画在古建筑类型的文物古迹中具有多重功能,如反映建筑等级、表达特定的 社会意义和审美趣味,以及保护木材等。应尽量保存原有油饰彩画。 由于油饰彩画具有保护木材的功能,可以根据现状分析、评估结果重新进行油饰彩画。 重新油饰彩画须注意尽可能多地保存原有油饰彩画。对无法现场保存的油饰彩画应选择 洋品加以保存,用于重新油饰彩画的依据和必要的展示。重新油饰彩绘必须对原有油饰 彩绘材料和工艺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原形式、原题材、原风格、原材料、原工艺进行恢复。 如现有油饰彩画为近、当代更改的,若需要根据文物古迹整体状况对油饰彩画进行复原 时,需要有明确、充分和详实的文献资料及残存的原有油饰彩画为依据,进行修复设计, 设计方案经评估、审批后方能实施。油饰彩画的修复和重新制做过程必须有详细记录, 收入文物古迹档案

    油饰彩画在古建筑类型的文物古迹中具有多重功能,如反映建筑等级、表达特定的 社会意义和审美趣味,以及保护木材等。应尽量保存原有油饰彩画。 由于油饰彩画具有保护木材的功能,可以根据现状分析、评估结果重新进行油饰彩画。 重新油饰彩画须注意尽可能多地保存原有油饰彩画。对无法现场保存的油饰彩画应选择 样品加以保存,用于重新油饰彩画的依据和必要的展示。重新油饰彩绘必须对原有油饰 彩绘材料和工艺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原形式、原题材、原风格、原材料、原工艺进行恢复。 如现有油饰彩画为近、当代更改的,若需要根据文物古迹整体状况对油饰彩画进行复原 寸,需要有明确、充分和详实的文献资料及残存的原有油饰彩画为依据,进行修复设计 设计方案经评估、审批后方能实施。油饰彩画的修复和重新制做过程必须有详细记录, 收入文物古迹档案,

    壁画保护:对石窟、寺庙、墓葬壁画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必须经过研究、 分析和试验,保证切实有效。 壁画保护首先应采取防护措施。只有在充分认识壁画的退化机理的前提 下,才能进行加固。 复原可能破坏壁画的真实性,不适合壁画的保护。只有在原有环境中确 实难以保护的情况下,壁画才允许迁移保护,

    壁画所处环境复杂过滤器标准,需根据壁画的病害情况做专项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方案。 对壁画的保护应首先消除潜在的继续损坏威胁。 壁画具有重要的历史和艺术价值,是具有独创性的艺术品,对已缺失部分的复原难 以重现壁画的原有艺术价值,而且有可能由于复原者的理解影响壁画整体的真实性。因此 应避免对壁画缺失部分进行复原

    壁画所处环境复杂,需根据壁画的病害情况做专项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方案。 对壁画的保护应首先消除潜在的继续损坏威胁。 壁画具有重要的历史和艺术价值,是具有独创性的艺术品,对已缺失部分的复原难 以重现壁画的原有艺术价值,而且有可能由于复原者的理解影响壁画整体的真实性。因此 应避免对壁画缺失部分进行复原

    彩塑保护:首先应保证彩塑结构稳定、安全,对彩塑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必须经过研究、分析和试验,证明切实有效。

    彩塑保护应注意保存不同时代彩妆的信息,避免或杜绝为展示某一特定 时代特征而消除其它时代信息的做法。

    闸释: 彩塑的结构安全是彩塑保护的基本条件。 彩塑应尽可能原地保护楼梯标准规范范本,只有在原地确实无法保证彩塑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迁 移保护。 彩塑往往在历史上被多次重妆。对彩塑进行保护时,需对历代重妆的情况进行研究、 分析、评估和记录。保护应以现有彩妆的清洗、加固为主;恢复特定时代的彩妆必须经 过充分论证和审批程序,同时必须对后期的彩妆的信息进行保存

    石刻保护:应以物理防护为主,首先保证石刻安全。任何直接接触石刻 表面的防护和保护措施都必须经过研究、分析和试验,证明对石刻文物无害方 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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