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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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证航道工程安全有效运行,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航道工程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三条[验收规定] 航道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 [工作原则]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客观、规范。 第五条[验收阶段] 航道工程验收原则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枢纽和通航建筑物工程,可增加阶段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是指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面验收。 交工验收是指对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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