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32-2019 地下空间测绘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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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1地下空间设施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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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地下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生产设施、地下防灾减灾设施、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居住设施和其 巴地工 间设施,但不包括地下管线设施和基础。 4.10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经常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必须经检验和校正。其检校及观测值的 改正按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地下空间设施普查与测绘的精度要求: 地下空间设施测点的测量精度:平面位置中误差m不得大于土10cm(相对于邻近控制点),高程 测量中误差m,不得大于土15cm(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净空高量测限差土10cm。 地形图的数学精度执行《城市测量规范》(CJJ/T8)。 4.12在地下空间设施普查测绘前,应全面收集和整理测区范围内现有地下空间设施资料和与测区有关 的资料,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踏勘 4.13踏勘结束后,应选定合理的普查测绘方法。在此基础上编写技术设计书,其内容应包括: a)普查测绘工作的目的、任务、范围和期限; b 测区地形与测量控制资料分折、交通条件,地下空间概况; c) 普查测绘的方法选择,工作方法、技术要求及具体技术措施; d) 控制测量、地下空间细部点测绘、属性调查等的工作方法及具体要求; e) 作业质量保证体系与具体措施; f) 工作难点、风险因素、作业环境与健康安全因素,及应对措施; g)工作量估算及工作进度; h)劳动组织、仪器、设备、材料计划; i)提交的成果资料。 4.14普查测绘单位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的检查验收制度,并提交 各工序质量检查报告。 4.15地下空间设施普查项目应实施工程监理制度,普查单位的技术设计书在合同约定日期前须提交监 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提出审核意见,经委托单位审批后方可开展普查测绘作业。 4.16监理单位对作业单位的各工序进行质量检查,并编写工程监理报告。 4.17地下空间设施普查测绘的数据采集应满足本规程的数据格式要求,经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数据 监理合格后,成果方可进入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库暖通标准规范范本, 4.18地下空间设施普查测绘成果资料应按档案管理统一的档案载体、装订规格和组卷要求,分为文字 表、图、数据四大类进行整理组卷,移交给经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4.11地下空间设施普查与测绘的精度要求!

    5地下空间设施资料收集

    5.1地下空间设施资料收集是指对地下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生产设施、地下防灾减灾设施、地下交通 设施、地下居住设施等各种城市地下空间设施资料以及测区有关资料的收集、分类和整理,是城市地下 空间设施普查与测绘的重要环节和基础。 5.2各类地下空间设施资料,主要向地下空间建设和管理及信息管理单位收集,建设管理单位协助现 场调查。

    5.3需要收集资料包括:

    经批准的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含纵、横 断面图); b) 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放线测量成果; C)工程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技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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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设计变更、技术交底记录; e)测区现有的1:500或1:2000地形图; f)测区内已有的测量控制成果资料,包括平面坐标和高程资料。 g)其它有关资料。 5.4地下空间设施现状调绘应对不同层的地下空间设施的空间位置及属性资料分别整理,编制成工作 草图。首先根据竣工测量成果及成果表进行转绘,如无竣工图或竣工测量成果时,可根据其放线图、施 工图及有关资料,按地下空间设施位置与邻近的建(构)筑物、明显地物点、现有路边线等的相互关系 展绘

    6.1.1地下空间设施普查与测绘工作的控制测量包括:地面控制测量、联系测量、地下控制测量。 6.1.2作业前应进行踏勘,了解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出入口及竖并的位置和地道的分布走向,以及 如排风口、投料口等其他接出地面的出地口的位置,制定控制测量的技术方案。 6.1.3地下空间设施测量前,首先应对测区的控制与地形资料进行收集,充分利用已有测量成果。对 缺少已有控制点的,应进行基本控制网的建立;缺少地形图的地区应进行地形图测绘。 6.1.4各级平面控制点最弱点点位中误差相对于起算点不得超过土5cm,各级高程控制点最弱点的高 程中误差,相对于起算点不得超过土2cm

    6. 2 地面控制测量

    6.2.1地下空间设施的普查测绘应布设地面控制点,其等级应能满足联系测量及地下控制测量的需要。 6.2.2地面控制点宜邻近地下空间建筑的地面出入口,且每个地下空间建筑不少于3个。 6.2.3根据控制点的等级合理选用测量方法。三级及以上平面控制点可采用导线测量、静态GNSS测量、 GZCORSRTK等方法测量其平面位置,采用水准测量、静态GNSS测量方法测量其高程 6.2.4三级及以上导线测量应按《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规定实施。静态GNSS测量应按《卫 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的规定实施。 6.2.5水准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规定。 6.2.6GZCORSRTK测量除应满足《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 规定: a) 进行RTK控制测量当天,应至少进行一个已知点检测以确保系统和仪器软硬件工作正常。检 核点宜位于作业区域内,且检核较差应满足:点位较差不大于5cm,高程较差不超过土8cm。 b) GZCORSRTK测量的控制点之间必须100%进行边长、角度及高差的检核,平面控制点检核测量 技术要求执行《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的规定,高差检测精度应满足表2 的要求:

    控制点高差校核技术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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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ZCORS控制测量应提交的资料有:测量示意图、点位成果表、测量原始TXT文件、已知点检 核表、控制点二或三次初始化测量成果对照表、控制点重复测量检测对照表、控制点全站仪边 长和高差检核表、控制点角度检核表等,

    6.3.1联系测量包括平面联系测量和高程联系测量。

    a)联系三角形法; 陀螺经纬仪、铅垂仪(钢丝)组合法; c) 投点定向法: d)导线直接传递法。 6.3.3联系三角形测量、投点定向测量和陀螺经纬仪、铅垂仪(钢丝)组合定向测量的技术要求可按 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T50308)的有关规定执行。 6.3.4高程联系测量宜采用下列方法: a) 悬挂钢尺法; b)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法: c)水准测量法。 6.3.5悬挂钢尺法高程联系测量的技术要求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T50308)的 有关规定执行。 6.3.6导线直接传递法可同时进行平面和高程联系测量,使用导线直接传递法时应根据地下控制测量 的要求确定联系导线的等级 6.3.7联系导线在地下空间建筑不同楼层内可交叉布设,

    6.4.1宜采用图根导线测量的方法布设地下控制点。 6.4.2地下空间导线可根据地下建筑物的布局及范围布设成结点网、附合导线或支导线。地下导线可 附合于地上导线,地下导线可同级附合一次,由等级导线点起始的导线附合次数不应大于3次。地下导 线无法布设附合导线时,可布设支导线。 3.4.3当地下空间特大、连通性好时,宜按实际情况分区成片施测。当布设的地下导线网形复杂或超 6.4.4地下空间有出入口的,导线宜经由出入口布设,也可通过联系测量方式进行地下导线的定向。 对于连通地下施测范围内或附近:有两个出入口的,应布设成附合导线;对于小型地下空间且附近仅有 一个出入口的,可布设成支导线,

    6.4.5图根导线测量应符合如下技术要求:

    线只可附合1次,其测量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

    表3图根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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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当受地形限制,图根导线无法附合的情况下,可布设不多于四条边、长度不超过附合导线规定 长度1/3的支导线,边长可采用光电测距仪单向观测一测回。水平角观测首站应联测两个已知 方向一测回(固定角不符值不超过土40");其他站水平角可测2测回(测回较差不超过土24) 或测左右角一测回(圆周角闭合差不超过土40”)。 6.4.6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时,仪器高及镜高均应采用经检验的钢尺进行量度,取至mm。其 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或测左右角一测回(圆周角闭合差不超过土40") 6.4.6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时,仪器高及镜高均应采用经检验的钢尺进行量度,取至mm。其 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技术要求

    7地下空间设施数据采集

    7.1.1地下空间设施数据采集是指通过收集资料分析提取属性、外业属性调查核对、数字化测量等手 段获取城市地下空间设施要素的空间位置及属性信息的工作。 7.1.2地下空间设施的属性调查宜以政府批准的文件为准,对照现状实际进行普查、核实和补漏。 7.1.3对于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其上地面地形的变化,原则上可不进行采集更新。若出于成果图输 出背景数据的现势性需要,也可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要求,采集地下空间建筑最大范 围面范围内的现势地形图数据,比例尺宜为1:500或1:2000

    7.2.1地下空间设施数据采集前,应收集测区内各类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现状资料,编制普查测绘工 作底图和外业调查表,外业调查表的样式参见附录A。 7.2.2地下空间设施普查测绘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作业体系,特别是对刚建成、未使用、停用的地下空 间,应采取特别的防毒、防塌等安全措施

    7.3地下空间设施属性提取

    7.3.1地下空间设施属性提取是指通过分析规划管理资料(放线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城建档案资料) 提取地下空间要素属性信息的工作, 7.3.2当出现同一地下空间设施属性在不同的规划管理资料中不一致的现象时,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7.4外业属性调查核对

    4.1外业属性调查可以调查采集地下空间设施要素的属性,也可以现场核实通过属性提取所获 空间设施要素的属性。

    7.4.2外业属性调查的要求

    外业属性调查所拍摄的数字照片应具有代表性,保存为JPEG或BMP格式,拍照时数码照相机 像素应调整在200万以上。当天采集拍照的各类地下空间设施近景照片或远景照片文件在计算 机上按1:500图幅建立目录分幅存储和管理; b 外业属性调查工作必须认真细致,做到走到、看到、记到,调查图标记应明确、清晰,并有调 查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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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对于无法进入和拒绝调查的单位和院落应作好记录,并及时和作业区域指定的调查协作人员联 系,与拒调单位协调后进行调查: d 外业属性调查当日工作完后,调查小组应及时完成调查表的数据录入和检查工作; 对数据进行检查工作,对损坏、丢失以及质量差的外业调查表或照片文件进行登记,以便及时 安排外业人员进行补采。

    7.5地下空间设施特征点测量

    7.5.1地下空间设施点的平面位置测量可采用极坐标法及交会法等。当采用极坐标法时, 大于150m,定向边宜采用长边,

    .2测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均计算至mm,取至

    轮廓线:包括地下空间建筑各层的轮廓线 b) 地下空间建筑各层的高程; c) 地下空间建筑的柱角; d) 地下空间设施的中心点; e) 地下空间出入口、地下空间建筑连接通道的宽度、高度和地下空间出入口的地面高程: f) 地下人防通道、地下轨道及地下道路的起点、终点、转点、交义点、分支点、变坡点的高程及 净空高; g)外墙的厚度:在可视处,应测量其外墙厚度数值。 .5.4地下空间建筑各层轮廓的直线段应采集不少于4点,弧线段不少于5点,各层底同一个地层 空间应采集不少于3点高程和量测不少于3处净空高。 7.5.5多层地下空间,应分层实测其空间属性。 7.5.6地下空间测绘的是内边界位置,如需求取外边界,宜采用外推法定点:即在已测定内角点坐标 的基础上,根据验收峻工图资料的墙厚或现场测量墙厚数据求取外界点的坐标。 7.5.7野外作业时可以用自编的地下空间设施要素代码,代码应有利于对数据的编辑处理,且易为观

    7.5.8数据处理和图形编辑应符合以下要求!

    a)外业数据(包括采用外业记录手簿记录的数据)应及时处理: 将外业采集的数据在绘图软件上进行编辑、检查和修改,形成图形文件,并对照实地进行检查; c) 符号绘制应按本规程10.6的规定执行, 准信息服务平台 7.5. 9 测量草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平面控制点及点号; b) 地下空间设施空间中心点: c) 边角点相应的数据; d) 内边线走向图: e) 空间层数,多层地下空间分层绘制草图; f) 地下空间用途属性; 有关地理名称,门牌号; h) 观测手簿中所有未记录的测绘参数; i) 测量草图符号的必要说明; j) 指北方向线: k) 测量日期,作业员签名。 7.5.10 测量草图的绘制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b) 将外业采集的数据在绘图软件上进行编辑、 c) 符号绘制应按本规程10.6的规定执行。 7.5.9 测量草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平面控制点及点号; b) 地下空间设施空间中心点: c) 边角点相应的数据; d) 内边线走向图; e) 空间层数,多层地下空间分层绘制草图; f) 地下空间用途属性; 有关地理名称,门牌号; h) 观测手簿中所有未记录的测绘参数; i) 测量草图符号的必要说明; j) 指北方向线: k) 测量日期,作业员签名。 7.5.10 测量草图的绘制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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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应事先准备测量草图的工作底图,也可以采用规划报建或竣工验收图的复印件作为底图; b)测量草图应实地在工作底图上标绘,测量的原始数据不得涂改或擦拭。汉字字头一律向北、数 字字头向北或向西。

    8地下空间设施成果图的编绘

    9地下空间设施普查测绘质量检查

    9.1地下空间设施普查测绘质量检查可分为二级检查,包括项目组检查和作业单位检查。经各作业小 组全部自检成果资料后,各级检查工作应独立进行,不能省略或代替。各级检查抽样比例宜按表5的规 定执行。项目组检查是过程质量检查,要填写相应的质量检查记录。作业单位检查是最终质量检查,检 查完成后对普查测绘成果进行质量评价并编写质量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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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地下空间设施普查测绘的质量检查可以采用内业资料复查、外业重复测量、外业>视检查、内业 图面检查和计算机自动检查的方式

    耳 图面检查和计算机自动检查的方式。 9.3.1控制测量的质量检查: a)控制点的点位质量应通过外业巡视的方式检查; b) 控制点的观测质量和计算质量应通过内业资料复查的方式检查; c) 控制测量精度可通过重复测量控制点的坐标和高程的方式检查,也可通过检查控制点之间的 长、高差和夹角的方式检查。 9.3.2 地下空间设施成果图的质量检查: 地下空间设施成果图的数学精度应通过外业重复测量的方式进行同精度检查 b) 地下空间设施成果图的地理精度应通过外业巡视的方式检查; c) 地下空间设施成果图的整饰质量应通过内业图面检查的方式进行。 9.3.3地下空间设施成果数据的质量应通过计算机自动检查的方式进行。 9.4地下空间设施普查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取样应分布均匀,随机抽取,覆盖各作业分区。 9.5 地下空间设施普查测绘成果质量评价: 地下空间设施普查测绘控制测量质量和成果数据质量以作业分区为单位进行质量评价; b) 地下空间设施成果图的数学精度以批为单位进行质量评价; 地下空间设施成果图的地理精度和整饰质量以图幅为单位进行质量评价, 9.6经质量检查不合格的,应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验证所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9.7质量检查报告应包括: a)工程概况; 检查工作概述: 检查记录及精度统计; d) 质量评价。

    9.3.2地下空间设施成果图的质量检查:

    地下空间设施的符号分为七个类型,如表7所示

    地下空间设施的符号分为七个类型,如表7所示

    表7地下空间设施的符号分类

    地下空间设施的要素类型分为点、线、面三类,如表8所示。

    表8地下空间设施的要素类型

    10.4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分层

    地下空间设施数据的分层见附录C

    地下空间设施的分类编码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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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地下空间设施的分类编码

    10.5.1第一、二位代码数字18表示地下空间设施(除地下管线外)。第三位代码是功能代码表示地 下空间设施类别。数字1表示地下公共服务设施,数字2表示地下生产设施,数字3表示地下防灾减灾 没施,数字4表示地下交通设施,数字5表示地下居住设施,数字6表示基础,数字9表示其它地下空 间设施,预留数字7、8。 10.5.2第四位代码是主特征代码,是对地下空间设施按照主特征进行分类。 10.5.3第五位代码是实体类代码,是对地下空间设施子类进一步细分。按照实体类进行分类,以地下 公共服务设施大类中的地下商业服务设施子类为例,数字1表示商贸场所,数字2表示餐饮场所,数字 3表示娱乐场所,数字4表示商务场所,数字5表示商业服务配套设施,数字9表示其它商业服务设施, 0.5.4第六位代码表示要素的类型,分别用数字0(点状要素)、1(线状要素)、5(面状要素)、 2或3(注记要素)表示,地下空间设施的分类编码详见附录D

    地下空间设施(除地下管线设施外)的图式符号及颜色设置,按附录E执行。(面状要素的颜 执行本规程10.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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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地下空间颜色设置

    e)对于多层的地下空间设施,需要标注每一层的设施性质,其标注规则为“地下空间分层 设施性质符号”,地下空间分层注记的排列顺序按楼层的绝对高程由高往低进行排序,如 4所示。

    10.8地下空间设施的数据组织

    图4地下空间设施标注规则

    10.8.1地下空间设施的数据组织分为普查标准和详查标准。详查标准包括本规程以下规定的所有内 容。普查标准在数据组织方面仅包括地下空间建筑面、地下空间地层面、地下空间出入口和地下空间建 筑连接通道四类数据,并同样适用于数据采集、数据生产、数据入库和成果输出。 10.8.2地下空间项目由地下空间常规建筑、地下轨道交通车站(车辆段)、地下车人行通道建筑、人 防建筑和综合管廊建筑五个数据子集组成,地下空间设施组织结构如图5所示。 10.8.3地下空间项目的属性由地下空间项目属性表(附录G.1)表达。 0.8.4地下空间常规建筑数据子集以单幢地下空间建筑为基本组成单位。一个完整的地下空间建筑由 地下空间地层、地下空间建筑附属、地下空间出入口和地下空间建筑连接通道等组成。 a)地下空间建筑以地下空间建筑面表示,该面由地下空间地层面综合而来,其属性由地下空间建 筑属性表(附录G.2)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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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地下空间地层以地下空间地层面表示,其属性由地下空间地层属性表(附录G.3)表达。 c)地下空间建筑附属主要是地下室风井,以面或点表示,其属性以地下空间建筑附属属性表(附 录G.4)表达。面状图形表示时,图形为各层综合后的最大轮廓线图,可不考虑各分层图形。 d) 地下空间出入口以面或点表示,其属性以地下空间出入口属性表(附录G.5)表达。 e 地下空间建筑连接通道以面表示,其属性以地下空间建筑连接通道属性表(附录G.6)表达。 f) 地下空间设施以点或面表示,其属性以地下空间设施基本属性表(附录G.7)为主表达,需要 扩展补充特定的信息时,也可采用地下空间设施基本属性表(附录G.7)+相应的地下空间设 施附加属性表(附录G.8.1~附录G.8.5)共同表达。 g) 地下空间高程点注记于地下空间出入口、带状通道处以表达竖向关系,其属性以地下空间高程 点属性表(附录G.9)表达。 0.8.5地下轨道交通数据子集由若干轨道交通线路组成,每条轨道交通线路以轨道交通车站为基本组 成单位。一个完整的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由地下空间车站地层、地下轨道交通附属、地下空间出入口和按 照一定规则附属于车站的地铁区间面间组成。 a)地下轨道交通车站(车辆段)以地下空间建筑面表示,该面由地下空间地层面综合而来,其属 性由地下空间建筑属性表表达。 b)地下空间地层以地下空间地层面表示,其属性由地下空间地层属性表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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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地下空间数据组织结构图

    c)地下轨道交通附属主要是地铁风亭、出入口通道、配电房等,包括地上附属或地下附属,图形 以面或点表示,其属性以地下空间建筑附属属性表表达, d 地下空间出入口以面表示,其属性以地下空间出入口属性表表达。出入口面内设置高程点。 地铁区间面图形以面表示,其属性以地下空间通道属性表(附录G.10)表达。区间面内设置 地铁区间轨中线(附录G.11)和高程点。 f)轨道交通线路的属性由地下轨道交通线路属性表(附录G.12)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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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6地下空间车人行通道建筑是指专用于行车或行人且没有地下空间建筑与之相连的地下通道建 筑体。 a) 地下空间车人行通道建筑以地下空间建筑面表示,该面与地下车人行道路面一致,其属性由地 下空间建筑属性表表达。 b) 地下车人行道路面,以面表示,其属性以地下空间通道属性表表达。在道路面内设置地下空间 高程点,其属性以地下空间高程点属性表表达。 10.8.7地下人防建筑数据子集参考地下轨道交通车站数据子集。 10.8.8综合管廊建筑是指综合管廊、电力隧道以及深隧等,以地下管廊面表示,由管廊面、管廊附属、 出入口组成。 a)综合管廊建筑以地下空间建筑面表示,其属性由地下空间建筑属性表表达。 b) 管廊附属图形以面或点表示,其属性以地下空间建筑附属属性表表达。 C 地下空间出入口以面表示,其属性以地下空间出入口属性表表达。 d)管廊面图形以面表示,其属性以地下空间通道属性表表达,

    11数据管理系统与建库

    11.1.1地下空间设施信息管理系统是广州市地下空间设施普查、修测、地下空间设施竣工测量和动态 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建立符合管理和应用需求的地下空间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建立系统和数据 的维护更新机制。 1.1.2地下空间设施普查测绘单位应及时向地下空间设施数据管理单位提交符合本规程要求的数据, 也下空间设施数据管理单位应及时对数据进行监理入库并更新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库,确保数据的现势性 与完整性。 1.1.3地下空间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应综合应用防火墙技术、VPN技术、加密技术、入侵检测技术、身 份认证技术等,建立完善的 确保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

    11. 2系统总体结构

    11.2.1广州市地下空间设施信息管理系统的总体结构应包括管理系统和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库。管理系 充由综合应用子系统和监理入库子系统、元数据管理子系统组成;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库由地下空间设施 数据、元数据组成,宜包含局部地形数据。 1.2.2地下空间设施综合应用子系统应提供信息查询检索,实现数据分析处理和数据输出;地下空间 设施监理入库子系统应实现数据监理、数据入库、数据合并与更新;元数据管理子系统应提供元数据更 新与管理、图库管理、数据统计等功能。 11.2.3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库中的局部地形数据应包含地下空间设施对应地面上的局部地形数据集;地 下空间设施数据宜包含现状地下空间设施数据集、普查测绘地下空间设施数据集、规划管理测量地下空 同设施数据集、历史地下空间设施数据集;元数据应包含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库管理信息、外业普查测绘 和监理入库信息

    11. 3 系统基本功能

    .3.1系统应具有海量图库管理能力, 理功能由空间数据库实现,可对局部地形图和地下 施信息统一管理,具有图幅无缝拼接和可按多种方式调图的功能。 .3.2系统应具有对常用GIS平台双向数据转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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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施数据的拓扑建立和维护的功能 11.3.4系统的地下空间设施数据监理功能应包括:地下空间设施的标识码唯一性检查、编码及分层正 确性检查、属性内容合理性和规范性检查、逻辑一致性检查、空间分层与高程检查、空间拓扑关系检查 等, 11.3.5系统的地下空间设施信息查询、统计功能,应包括空间定位查询、地下空间设施空间信息、属 性信息查询和二者的叠加查询,宜包含地下空间设施纵、横断面查询,查询结果可用于统计分析及专题 图制作。 11.3.6系统的地下空间设施信息分析功能宜包括碰撞分析、事故分析、最短路径分析、拓扑分析等 11.3.7系统的地下空间设施信息维护更新功能,应包括地下空间设施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的联动添 加、删除和修改。 11.3.8元数据管理应保证地下空间设施图库信息的正确提取和记录,地下空间设施图库信息的查询、 统计,应可分区域进行。 11.3.9系统的输出功能,应包括基础地形图的输出,地下空间设施信息的图形输出和属性输出

    11.4成果数据的提交

    11.4.1地下空间设施数据提交,普查工程类(含修测工程类)以测区为提交单元,峻工测量工程类以 工程项目为提交单元。 11.4.2地下空间设施数据的提交格式采用常见的GIS数据格式。普查测绘成果电子数据文件可采用清 华山维EPS软件平台的文件格式,文件后缀名为EDB;也可采用ArcGIS软件的SHP格式等标准的GIS 文件格式。数据文件宜以测区(普查、普查修测)或工程(竣工测量)命名。数据库系统可采用Oracle 数据库软件。

    11.4.3地下空间设施数据提交的数据内容:

    a)测区、工程内的1:500元数据空间和属性信息表(.shp或edb格式); b)局部地形点、线、面、注记空间和属性信息表(.shp或edb格式); c)地下空间设施点、线、面、注记空间和属性信息表(.shp或edb格式)。 11.4.4元数据按数据标准的规定内容提交,格式为ArcGIS的.shp格式或EPS软件的.edb格式

    11.5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入库

    11.5.1数据入库是将通过数据监理(数据监理按本规程条款12.4执行)检查合格的数据入库到普查 测绘地下空间设施数据集或规划管理测量地下空间设施数据集的过程。包含地下空间设施的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数据或规划报建数据入至规划管理测量地下空间设施数据集。普查与测绘的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包 括修测的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入至普查测绘地下空间设施数据集,补测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入至普查测绘地 下空间设施数据集。 11.5.2地下空间设施入库的数据质量除应符合本规程相应条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几何精度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的相应要求; b) 属性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要素的分类编码应正确,要素的属性项及属性值应完整正确。 c) 逻辑一致性应符合下列要求:面状要素应闭合,结点匹配应准确,要素应具有惟一性,几何类 型和空间关系应正确。 d) 完整性应符合下列要求:要素应全面完整符合规定的取舍要求,要素的几何描述应完整,数据 的分层应正确不得有重复或遗漏,注记应完整正确,

    11.6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库更新及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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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1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库更新一般规定

    a)数据准确性:地下空间设施的数据质量关系到整个系统的实际应用价值,在对外业数据进行监 理的基础上,还要对入库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库的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准确无误; 数据完整性:建立完善的地下空间设施信息管理系统,作业单位必须提交普查及测绘成果纸质 和电子数据的全部资料,并建立完整的数据说明文档,保证数据完整、使用方便 c) 精度一致性:地下空间设施数据更新的精度应与原有数据精度保持一致; 标准统一性:普查和新建地下空间设施成果数据格式按本规程提交,便于形成统一的地下空间 设施数据库,方便数据的交换和共享; 更新及时性:按照产州市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变化情况和应用需求,制定数据更新机制,及时或 定期进行数据更新,保持地下空间设施数据的现势性: f) 数据安全:必须具备完善的网络和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措施,保证地下空间设施数据网上发布和 管理过程中的安全,并及时对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备份。 11.6.2数据库更新宜应用成熟的地理信息技术方法,采取地下空间设施工程竣工测量和普查(含修测) 测绘相结合的更新方式。 11.6.3基于地下空间设施信息管理系统、普查测绘地下空间设施数据集和规划管理测量地下空间设施 数据集,实时对地下空间设施现状数据集进行更新。数据更新包括图形数据、属性内容和元数据等信息 的更新维护,以及历史版本数据的管理。 a)地下空间设施数据更新前应对数据合并处理,包括新增、删除及替换地下空间设施点、线、面 等操作。增加新建的地下空间设施信息,删除消失的地下空间设施信息,替换空间位置发生变 化的地下空间设施信息。应保证更新后的新数据与周边数据的接边无缝、拓扑关系正确。 属性数据应根据图形数据的变化联动更新,元数据应根据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库的变化同步更 新。 c 应对数据合并处理的结果进行全数的质量检查,并建立质量检查记录,按年度提供质量报告。 数据更新是将通过数据合并后新的地下空间设施数据提交入库至现状地下空间设施数据集,完 成地下空间设施现状数据库的更新。 e)更新数据前,应做好历史版本数据的备份工作,宜可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数据版本管理机制。 11.6.4地下空间设施数据的维护必须按信息管理的要求执行,同时符合国家关于地下空间设施保密信 息的保密要求,由数据管理部门统一存放所有地下空间设施数据,集中入库与管理,负责日常的管理与 维护,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保证数据安全,为规划管理提供服务。 1.6.5地下空间设施数据是为了城市规划、城市管理服务的,应纳入信息共享体系,应建立一套符合

    7地下空间设施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与维

    11.7.1地下空间设施信息管理系统是一个业务运行系统,系统宜确保全大24小时止常稳定运行。应 在配电安全、防雷防静电安全、防电磁辐射、门禁监控安全的环境中运行。系统不应随硬件、软件的维 护和升级而影响安全。 11.7.2网络应划分成合理网段,设立共享用户权限,并应利用网络中间设备的安全机制,控制各网段间 的访问通过路由器防火墙虚拟专用网络实现访问管理和事后监控。 11.7.3网络应具备安全监测实时入侵检测、病毒防范、用户访问控制等功能,应采用安全防范措施, 社绝非法网络连接匿名登录。对共享的敏感信息应采用信道加密口令、加密信息、加密用户授权等方式。 1.7.4应建立安全保密管理和日常维护制度,对各种信息必须按分级、分类、分层的原则为地下空间 信息资源隔离和访问控制提供基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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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5应建立完善独立的审计和监控系统,对存放地下空间设施信息的计算机网络以及使用的操作系 统、数据库系统,除本身具有的审计日志功能外,并应设立专门的审计和监控程序对每个用户的每个操 作全面记录工作痕迹及时发现间题

    11.7.6操作系统的权限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操作系统下应设置不同的用户,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超级用户、一般用户等,操作 系统可设置每类用户对系统资源的访问权限,这些资源应包括:存储空间、软件、数据集、输 出设备等具体权限,可分为完全控制只读只写删除读写等; b 对主机系统的登录应提供严格的用户确认和权限检查,防止非法用户的使用,系统提供对合法 用户口令进行加密处理功能,防止非法用户获取合法口令,同时系统要求合法用户定期更换口 令,防止合法口令外泄。 11.7.7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的权限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置专门的数据库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有权登录数据库执行备份、删除、复制、打开、关 闭数据库、设置权限等系统操作,其他用户不可登录数据库,只能通过应用系统访问数据库中 数据,防止用户通过系统操作对系统数据的修改和破坏。 应用系统的权限管理应建立在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的权限管理之下,应具有严密的作业 权限管理和数据保密功能,并设有各级权限严格控制作业人员的各项工作权以保障整个系统的 安全运行; c) 系统管理员根据用户的工作性质,应赋予相应的系统权限,系统在用户登录时应验证用户的权 限,根据用户的权限开放和屏蔽系统的有关功能。 11.7.8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应根据数据秘密等级进行保护,不得人为地提高或降低密级。 11.7.9地下空间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应制定有效的备份制度,并采用双备份。地下空间设施信息管理系 统和数据库中的数据备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地下空间设施信息管理系统的软件和网络管理软件应进行备份,遇版本升级或更换系统也应及 时备份; b) 地下空间设施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信息和网络管理信息、数据库日志、网络地址设置、权限划 分、口令和密码设置等信息应随时备份并由专人管理; c) 地下空间设施信息管理系统中数据库的数据应每天进行差别备份,每星期做增量备份,每月做 全盘备份,全盘备份的保留期为6个月,备份数据应进行验核,中间数据和临时数据应在本地 计算机工作站和服务器上进行务份

    11.7.10备份存储介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备份存储介质可以是磁带等备份存储介质,应有标识同时应建立文件管理台账; b) 存储介质保管环境应满足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 应定期对存储的数据进行校核和转存。 1.7.11地下空间设施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维护更新应包括数据、软件、硬件的维护更新,维护应指 定专人进行并建立与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a) 数据库管理人员应定期监测数据库中所存的数据情况,确保数据库数据的安全。 b 软件的维护和升级必须保证系统和数据的安全。使其具有更强的兼容性、可用性和高效性。 硬件的维护和升级必须保证数据安全及系统的正常运行,应建立硬件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制 并保证系统的兼容性和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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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1地下空间设施普查及测绘工程监理应贯彻“预控为主、检验为辅、安全第一”方针乳制品标准,坚持“公 正、独立、自主”的原则,维护业主和作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应遵守成果资料保密的法律法规。 12.1.2监理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对普查及测绘工作进行目标控制。目标控制的内容应包括工程质量、 工程进度、施工环境与安全、成果归档等。 12.1.3工程监理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监理、测量监理、数据监理和成果资料归档监理等,同时对施工过 程的作业环境与安全、资料保密等进行监督,并对地下空间设施普查及测绘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12.1.4监理单位接受任务后,应建立项目监理部,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制定监理计划,书面上报委托 单位审批,批准后抄送相关作业单位。 12.1.5项目监理部应根据监理计划编制工作报表、召开监理会议,工作报表及会议纪要经总监理工程 师签认后报委托单位,抄送相关作业单位。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对提出的整改问题进行跟踪监理 和结果验证。 12.1.6各工序成果质量检查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检验单》,通知作业单位开展下一工 予工作;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则应签发《整改通知单》,责成作业单位返工,并上报主管 部门。返工后,项目监理部应重新进行检查。 (GB/T50319)的版本

    12.2.1合同监理除包括工程准备监理、工程进度监理等内容外,还包括监督、协调普查施工合同双方 的履约。

    上程进度监理等内容外,还包括监督、协调普查施工合同双方 的履约。 2.2.2工程准备监理的内容包括对作业单位技术准备工作监理和开工条件审查: a) 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6 仪器设备的配备; c) 地下空间设施、测量资料的收集工作; d) 现场踏勘工作; e) 技术设计方案; f) 作业组技术交底过程; g) 质量环境安全管理措施。 2.2.31 作业单位通过技术准备工作监理和开工条件审查后,报委托单位批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开工令》 2.2.4 项目监理部应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工作的协调。 2.2.5 监理实施时发现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要求作业单位整改,并应监督检查其整改过程和整改 结果。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委托单位批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停工令》: 经调整普查测绘技术力量仍不能满足工程要求; 6) 工程质量或进度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c) 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2.2.6作业单位因故停工,经整改后提出复工申请时,应由项目监理部审查确认具备复工条件后,报 委托单位批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复工令》。

    2.3.1普查测绘监理的内容应包括作业过程监理、成果资料检查和成果质量检验。普查测绘成果资料 检查和普查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应在作业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电气装置标准规范范本)检查作业人员的作业证

    b) 检查仪器的适用性和稳定性; c) 监控作业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变动; d) 检查普查测绘范围和地下空间设施取舍要求的执行情况; e) 检查作业方法使用的规范性和新技术措施运用的有效性: f) 检查地下空间设施属性调查的正确性、完整性; g) 检查仪器操作方法的规范性; h) 检查原始记录填写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i) 监督复杂地下空间设施的属性调查和测绘; j) 监控普查作业进度; 监督作业单位的质量自检: 1) 监督作业单位的测量作业环境安全措施。 12.3.3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工程师应填写《整改通知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后,发至作业 单位,并抄送委托单位。 a) 测量人员不具有测绘作业证; b) 测量设备不满足精度要求或不在检定有效期内; c) 利用的已有控制点资料无效或不正确; d) 控制网的布设无法满足测区地下空间设施测量的要求; e) GZCORSRTK点或控制点的埋设、密度或检核等不符合规定; f) 仪器操作不规范,或过程记录不符合规定; g) 作业单位的质量检验工作不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h) 直接引用的资料来源不明,或精度无法满足规程要求 2.3.4 普查测绘成果资料检查包括: a) 检查测量记录、计算资料和成果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 b) 检查测量计算结果是否符合规定的限差要求: 检查作业单位自检记录和检查报告; d) 地下空间设施成果图的图面检查: e) 地下空间设施成果数据的计算机检查; f) 待提交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2.3.5 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实地巡查,填写巡视检查记录表。检查内容包括: a) 地下空间设施错漏检查; 地下空间设施属性的齐全性、正确性; 6 注记和符号的正确性; g d) 地下空间设施取舍的合理性。 2.3.6 监理工程师应采用同精度或高精度的方法进行控制点、地下空间设施特征测量点以及地下空间 设施属性测量精度检验。测量精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控制点精度检验应随机抽取不少于总量5%的控制点进行重复测量检查或进行边长、高差和夹 角检测; b) 地下空间设施特征测量点的精度和地下空间设施属性量测精度检验宜以图幅为单位抽取样本。 样本抽取按下表9的规定执行,检测精度以检验批为单位统计中误差,中误差应符合本规程 4.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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