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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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放精密仪器、钢材、般器材的库房。

    3.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3. 0.1 的规定。

    (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给排水工艺、技术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主;1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天桥、继电器室,当未采取防止电缆蕃火延 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注;1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天桥、继电器室,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簧火延 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

    3.0.7汽轮机头部主油箱及油管道阀门外缘水平5m范围内的

    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主油箱对应的运转层楼板开孔 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保护其对应的屋面钢结构;采用防火涂料 护屋面钢结构时,主油箱上方楼面开孔水平外缘5m范围所对 的屋面钢结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3.0.8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

    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3.0.9主厂房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 烧体。电缆夹层的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0.10当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 喷雾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11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堆煤高度范围内 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0.12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燃煤电广区总平面布置

    售.0.1广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

    .1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 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重点防火区域及 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

    4.0.2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电缆隧道)、运煤栈桥、运煤 隧道及油管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0.3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 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交 通道路。当山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 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 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干12m×12m:供大

    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5m×15m。 4.0.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 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0m。 4.0.5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 人。 4.0.6厂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工业或民用建 (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0.7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店 的出人口与汽车库的出人口应分设。 2消防车库的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 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人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 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0m。

    4.0.9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9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

    1应单独布置。 2点火油罐区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 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5m高的实体 围墙。 3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 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4.0.101 供氢站、贮氧罐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氧 期#0020数右¥期

    4.0.12高层广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 4.0.11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4.0.13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

    4.0.14当主厂房呈形或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

    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5.1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5.11主)房各车间(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带 楼)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2个。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令 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1个 直通室外的出口。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 离不应超过50m。

    5.1.2主厂房的疏散楼梯可为敬开式楼梯间;至少应有1个楼梯

    5.1.3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楼梯坡度不

    应大于45°,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主厂房室内疏散楼栏 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 宽不宜小于0.9m。

    应大于45,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主厂房室内疏散楼梯 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 宽不宜小于0.9m。 5.1.4集中控制楼内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 积小于60m时可设1个。

    宽不宜小于0.9m。 5.1.4集中控制楼内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 积小于60m时可设1个。 5.1.5主厂房的带式输送机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 锅炉平台的疏散出口。

    5.1.5主厂房的带式输送机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可 锅炉平台的疏散出口。

    5.2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5.2.1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仓带式输送机层至少应设置1个安 全出口。安全出口可采用开式钢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 坡度不应大于45°。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 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当屋内配电装 置楼长度超过6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5.2.3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其长度超过 100m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75m。 5.2.4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 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地下室的长度超过200m时,安全 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100m。

    5.2.5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 时可设1个。

    5.2.5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

    5,3.2主厂房及辅助厂房的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

    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在楼梯周 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3.3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

    竖井等室内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但上述房间中间隔墙卫 可为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5.3.4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6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3.7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 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5.3.8.当汽机房侧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 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通风 孔;当汽机房侧墙外5~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 上可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 应小于0.90h。

    5.3.9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

    5.3.9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王控制楼、配电袋直室 时,在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 甲级防火门。

    5.3.10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应采用 防火材料填塞。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 过防火墙时,除填塞防火材料外,还应采取阻火措施。

    5.3.11 当柴油发电机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 其他房间隔开,并应设置单独出口。

    5.3.11当柴油发电机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

    5.3.12特种材料库与般材料库合并设置时,二者之间应设置

    5.3.13发电广建筑中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 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 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5.3.14火力发电厂内各类建筑物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5.3.14火力发电厂内各类建筑物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6.1.1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堆放。相邻煤堆底

    1煤场机械在选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机的回取率。 2当采用斗轮机时,煤场的布置及煤场机械的选型应为燃煤 先进先出提供条件。 3煤场应定期翻烧,翻烧周期应根据燃煤的种类及其挥发 分来确定,般应为2~3个月,在炎热季节翻烧周期宜为15d。 4按不同煤种的特性,应采取分层压实、喷水或酒石灰水等 方式堆放。 5对于易自燃的煤种,当露天煤堆较高时:可设置高度为1 1.5m的挡煤墙,但不应妨碍堆取料设备及煤场辅助设备的正 常工作。 6.1.3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筒仓宜采用通过式 布置,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设置防爆装置。 21 监测温度。 3 蓝测烟气、可燃气体浓度。 设置喷水装置或降低煤粉及可燃气体浓度。 6.1.4 室内处煤场应采取下列防火、防爆措施: 1 喷水设施。

    6.1.3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筒仓宜采用通过

    布置,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设置防爆装置。 2 监测温度。 3 蓝测烟气、可燃气体浓度。 4 设置喷水装置或降低煤粉及可燃气体浓度 6.1.4 室内煤场应采取下列防火、防爆措施: 1 喷水设施。 2 通风设施。

    3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应设置烟气及可燃 气体浓度监测设施,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 6.1.5卸煤装置以及筒仓煤斗斗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圆角状,避免有凸出或凹陷 2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料口部位为等截面收 缩或双曲线斗型。 3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必要时设置助流设施。 6.1.63 金属煤斗及落煤管的转运部位,应采取防撒和防积措施。 6.1.7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输送带跑偏信 号、落煤斗堵煤信号和紧急拉绳开关安全防护设施。 6.1。8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燃煤电厂应采用难 燃胶带。导料槽的防尘密封条应采用难燃型。卸煤装置、筒仓、混 凝土或金属煤斗、落煤管的内衬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1.9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从贮煤设施取煤的 第条胶带机上应设置明火煤监测装置。 6.1.10运煤系统的消防通信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 共用。

    6.2.1原煤仓和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煤仓和煤粉仓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煤、不堵 粉,仓的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及煤粉能够顺畅自流。 2圆筒形原煤斗出口段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0.7,下口直径 不宜小于600mm,原煤斗出口段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 60°。非圆筒形结构的原煤斗,其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 小于5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对于黏性大、高挥发 分或易燃的烟煤和褐煤,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 6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7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 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m。

    3金属煤粉仓的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5,相两 壁间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6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 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m。 4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对金属煤粉仓外壁应采取保温 措施,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原煤仓和煤粉仓,应采取 防冻保温措施。 5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具有整体坚固性和严密性,煤粉仓上应 设置防爆门,除无烟煤外的其他设计煤种,煤粉仓应按承受40kPa 以上的爆炸内压设计。 6煤粉仓应设置测量煤粉温度、粉位和吸潮、放粉及防爆设 施。 6.2.2在任何锅炉负荷下,送粉系统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 定: 1送粉管道满足下列流速条件时充许水平布置,否则与水平 面的夹角不应小于45: 1)热风送粉系统:从一次风箱到燃烧器和从排粉机到乏气 燃烧器之间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25m/s; 2)干燥剂送粉系统:从排粉机到燃烧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 小于18m/s 3)直吹式制粉系统:从磨煤机到燃烧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 小于18m/s。 2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煤粉系统的管道应采 用焊接连接。

    6.2.2在任何锅炉负荷下,送粉系统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以下

    6.2.3煤粉系统的设备保温材料、管道保温材料及在煤仓间穿

    6.2.5锅炉及制粉系统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步

    台。位于煤粉系统、炉膛及烟道处的防爆门排出口之上及油喷嘴 之下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1煤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设计时,应 设置防爆门。 2磨制无烟煤的煤粉系统以及在惰性气氛下运行的风扇磨 煤机煤粉系统,可不设置防爆门。 3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 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6.2.7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不应大于表6.2.7的规

    6.2.7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不应大于表6.2.7的规

    6.2.7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不应大于表6.2.7的 定

    表6.2.7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C)

    注:M2指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

    6.2.8磨制混合品种燃料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 应按其中最易爆的煤种确定。

    6.2.9采用热风送粉时.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万

    煤及贫煤,热风温度的确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 超过160℃;对无烟煤和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以下的烟煤及贫 煤,其热风温度可不受限制

    6。2。10当制粉系统设直有中间煤粉储包时,目设直该系统停汇

    6.3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6.3.1锅炉点火及助燃用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6.3.2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 统。 6.3.3 加热燃油的蒸气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过 250℃

    6.3.1锅炉点火及助燃用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

    凯 6.3.3 加热燃油的蒸气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 250C

    6.3.4储存丙类液体的固定项油罐应设置通气管。

    6.3.4储存内类液体的固定顶油罐应设置通气管。 6.3.5油罐的进、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分 设置隔离阀。油罐区的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隔离阀。 内类液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防火墙 侧设置隔离阀。

    6.3.6油罐的进油管宜从油罐的下部进入,当工艺布置需要从

    缝隙应采用防火堵料紧密填塞,当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还应在堤 体两侧1m范围内的管道上采取绝热措施;当直径大于或等于 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过防火堤时,除填塞防火堵料外,还应 设置阻火圈或阻火带

    6.3.8容积式油泵安全阀的排出管,应接至油罐与油泵之间的

    油管道上,回油管道不应装设阀

    6.3.9油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油管道与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

    时油管道应布置在热力管道的下方。 .10油管道及阀门应采用钢质材料。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 也部件相连接外,油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严禁采用填函 补偿器

    6.3.12在每台锅炉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快速关断阀和手动

    6.3.13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3.14油系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

    ..14油系统的御油、灯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6.3.15在装设波纹管补偿器的燃油管道上宜采取防超压的措 施。

    6.4.1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轮机主油箱应设置排油烟机,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 无火源处且避开高压电气设施。 2汽轮机的主油箱、油泵及冷油器设备,宜集中布置在汽机 房零米层机头靠A列柱侧处并远离高温管道。 3在汽机房外,应设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 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需要;事故排油箱 (坑)的容积,不应小于1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 4压力油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及钢制阀门,并应按高级压 力选用。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应采用焊接连接。 52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油管 并宜设单元组装式油净化装置。 6油管道应避开高温蒸汽管道,不能避开时,应将其布置在 蒸汽管道的下方。

    7在油管道与汽轮机前轴封箱的法兰连接处。应设置防护槽 和将漏油引至安全处的排油管道。 8油系统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敷设有热管道 或其他载热体时,载热体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外 面应采用镀锌铁皮或铝皮做保护层。 9油管道法兰接合面应采用质密、耐油和耐热的垫料,不应 采用塑料垫、橡皮垫和石棉垫。 10在油箱的事故排油管上,应设置两个钢制阀门,其操作手 轮应设在距油箱外缘5m以外的地方,并应有两个以上的通道。 操作手轮不得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 1油管道及其附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节油系统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2倍; 2润滑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不应低于0.5MPa; 3)回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不应低于0.2MPa。 12300MW及以上容量的汽轮机调节油系统,宜采用抗燃 油。

    .2发电厂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1汽机房内的氢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 2发电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氢置换设施),应布置在能 使氢气直接排往厂房外部的安全处。 排氢管必须接至广房外安全处。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 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情走时间相配合。 3与发电机相接的氢管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 4氢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措施。

    6.5.1在电气除尘器的进、出口烟道上,应设置烟温测量和超 报警装置。 65.2柴油发电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发电机的油箱,应设置快速切断阀,油箱不应布置在 柴油机的上方。 :2柴油机排气管的室内部分,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 3柴油机曲轴箱宜采用正压排气或离心排气:当采用负压排 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设置钢丝网阻火器

    6.6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6.6.1屋外油浸变压器及屋外配电装置与各建(构)筑物的防火 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0.8条及第4.0.11条的规定。 6.6.2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 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m)

    间距不能满足表6.6.2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 贮油池两侧各1m。

    回路油量为600kg以上且2500kg以下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

    6.6.535kV及以下屋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时,其油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 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35kV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 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 油设备的高度。

    0,,6屋内单百息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览 或挡油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 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 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 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6.6.7屋外单台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 挡油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 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变压器未设置水 惯雾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油设施。 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 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 赠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变压器外廓每边各1m

    6.6.8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 直径宜为50~80mm

    6.6.8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

    6.7.1容量为3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厂房、运煤、燃油及其他 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C类阻燃电缆。 6.7。2建(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 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空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 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且 不应低于1h。

    6.7.1容量为3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厂房、运煤、燃油及其 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C类阻燃电缆

    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空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 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1h。

    6.7.3在电缆竖井中,每间隔约7双宜设置防火封堵。在电缆

    1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对应于厂用母线分 段处。 2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的发电厂,对应于全厂半容量 的厂用配电装置划分处。

    3公用主隧道或沟内引接的分支处。 4 电缆沟内每间距100m处。 5 通向建筑物的入口处。 6 厂区围墙处。 6.7.4 当电缆采用架空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阻火措施: 1 穿越汽机房、锅炉房和集中控制楼之间的隔墙处。 2 穿越汽机房、锅炉房和集中控制楼外墙处。 3 架空敷设每间距100m处。 4 两台机组连接处。 5 电缆桥架分支处。 6.7.5 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 并应采取防止火焰延燃的措施。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应 3h

    所谷纳的电缆回,应两人 1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不应超过1台机组的电 缆。 2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且200MW以下时,不宜超过 2台机组的电缆。 3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时,不宜超过3台机组的电缆。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7.7对直流电源、应急照明、双重化保护装置、水泵房、化学水 处理及运煤系统公用重要回路的双回路电缆,宜将双回路分别布 置在两个相互独立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 时,应对其中回路采取防火措施。

    6.7.8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汽轮机油

    6.7.9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中间接头两侧各2~3m长的区,

    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险 措施。

    6.7.11对明敷的35kV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取防止着火延

    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机容量大于200MW时,全部主电源回路的电缆不宜明 敷在同条电缆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部分主电 源回路的电缆采取防火措施。 2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 6.7.12在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6.7.13在密集敷设电缆的电缆夹层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 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6.7.14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 业

    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平行时,两者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5m及 1m;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交叉时,两者距离分别不应小 于0.25m及0.5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 措施。

    7.1。1消防给水系统必须与燃煤电厂的设计同时进行。消防月

    7.1.2100MW机组及以下的燃煤电厂消防给水宜采用可生活

    7.13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压力应保证消防用水总达到最大

    电力弱电管理、论文7.1.4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同时间内发生火灾的次数

    表7.1.7 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蓄系统

    续表 7. 1. 7

    1.8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应按表7.1.8的 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

    表7.1.8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火火系级

    注:对于设置固定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采用两种同类或不同类的探测器组合探 方式。

    7.1.950MW机组容量以上的燃煤电厂建筑CAD图纸,其运煤栈桥及运煤隧 道与转运站、筒仓、碎煤机室、主厂房连接处应设水幕。 7.1。10封闭式运煤系统建筑为钢结构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

    11机组容量为300MW以下的燃煤电厂,当油浸变压器容 9X10°kV·A及以上时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水喷雾

    7.1.11机组容量为300MW以下的燃煤电厂,当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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