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 5135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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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 51354-2019

    位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1未经允许不得进人; 2 严禁单独一人进人综合管廊 应先检测,再通风,确认环境参数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 进人 5人廊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检测仪器和应急装备; 6严禁在综合管廊内吸烟, 3.3.4作业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廊内部应具备作业所需的通风、照明等条件,并应持 续保持作业环境安全; 2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并应保 持与监控中心的联络畅通: 3特种作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特种设备标准安全管理的人员、设备、仪器及操作程序等应符合相应的防爆安

    3.3.6信息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3.6信息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涉密图纸、资料、文件、数据等,应按国家保密工作相 关规定进行管理; 2信息系统及其设备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 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 22239的有关 规定; 3信息系统及其设备应具备防病毒和防网络入侵措施,其 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3.3.6的规定;信息系统中涉及的安全路由 器、防火墙等应通过国家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的认证; 4人廊管线信息安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综合地下 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269的有关规定。

    表3.3.6信息系统及其设备防病毒和防网络入侵措施内容及要

    3.3.7应根据综合管廊所属区域、结构形式、人廊管线情况、 内外部工程建设影响等,对可能影响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的危险源 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 3.3.8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 型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3.3.9综合管廊应急管理宜建立基于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的预

    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 3.3.8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 型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警、响应、预案管理等智能化应急管理系统

    3.3.10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每年不应少于1 次;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宜每年修订1次,并应 根据管线入廊情况和周边环境变化等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次;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宜每年修订1次,并应 根据管线入廊情况和周边环境变化等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3.3.11综合管廊应急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应急保障机制,应急保 障应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物资装备保障、资金 保障及其他各项保障

    3.3.11综合管廊应急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应急保障机制,应急保

    廊内天然气泄漏、廊内热力管道泄漏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 应急响应程序,及时处置;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按应急预案要求 进行秩序恢复、损害评估。

    3.4.1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 并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3.4.2运营管理单位和人廊管线单位应能共享安全运行、应急

    3.4.3综合管廊信息管理宜对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全过程信 息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和应用。 3.4.4X综合管廊技术档案宜实行信息化、数字化管理。 3.4.5综合管廊技术档案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建档案 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的有关规定。

    3.4.6综合管廊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设备台账; 2 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和人廊管线的竣工资料: 3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数据、记录、应急处置及分析报告; 4 定期检测与监测、特殊检测与监测等报告; 5其他有关入廊管线入廊要求的规划、设计资料等。 3.4.7人廊管线的技术档案应在管线敷设、迁移、变更、废弃 完成后3个月内,向运营管理单位归档。 24由 信业准/捷沉中立人

    3.4.8电子技术档案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

    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和《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 准》CJJ/T187的有关规定。 3.4.9综合管廊数据应包含地理信息数据、管线数据、运行数 据、维护数据等信息。 3.4.10综合管廊宜建立运行数据库,运行数据库应具备扩展和 异构数据兼容功能。运行数据库内容应完整、准确、规范,并应 建立统一的命名规则、分类编码和标识编码体系。V 3.4.11综合管廊数据管理应建立有效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 3.4.12视频监控数据存储时间不宜少于30d,其他数据应长期 保存并备份。

    4.1.1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综合管廊的主

    体结构及人员出人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 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通道及风道等构筑物。 4.1.2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管廊 本体的巡检、检测与监测、管廊本体维护等。

    4.1.2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管廊

    4.2.3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控制区,安全控制区外边

    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15m,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安全控制 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50m。安全控制区范围内拟 从事的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对主体结构的影响应满足综合管廊 结构安全控制指标的要求。

    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可能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 限制行为,应进行事前安全评估,对涉及的管廊本体及可能影响 的管线应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保护控制措施

    4.2.5当综合管廊穿越水体时,船舶的抛锚、拖锚作业净距控

    .2.5当综合管廊穿越水体时,船舶的抛锚、拖锚作业净距控 制管理值应大于100m;当进行河道清淤疏浚作业时,综合管廊 结构上方覆土不应小于设计厚度 人

    4.3.1管廊本体巡检的项且和内容应符合表4.3.1的

    4.3.1管廊本体巡检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4.3.A的规定。

    表4.3.1管廊本体巡检项目和内容

    4.3.2管廊本体巡检应结合运行情况、外部环境等因

    4.3.2管廊本体巡检应结合运行情况、外部环境等因素合理确

    4.3.2管廊本体巡检应结合运行情况、外部环境等因素合理确 定巡检方案,综合管廊内部主体结构巡检频次每周不应少于 次,综合管廊外各类口部巡检频次每天不宜少于1次,安全控制

    区巡检频次每天不宜少于1次。在极端异常气候、周边环 杂、灾害预警等特殊情况下,应增加巡检频次。

    杂、灾害预警等特殊情况下,应增加巡检频次。 4.3.3管廊本体巡检记录应包含巡检时间、巡检范围、巡检 人员和巡检中发现的病害类型、病害程度、病害位置等 内容。

    4.4.1管廊本体检测计划应根据建成年限、运行情况、已有检 则与监测数据、已有技术评定、周边环境等制定 4.4.2管廊本体检测应定期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配备图像记录设备、裂缝观测仪、探查工具及辅助器 材等必要的量测仪器和设备: V 2应根据综合管廊施工工艺、结构形式、所处地质条件等 特点制定相应的定期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X 3每次定期检测实施方案制定前,应查阅历次检测报告并 核实定期检测报告的建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修订。 4.4.3管廊本体定期检测主要内容和周期应符合表4.4.3的规 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X对照技术档案资料现场校核管廊本体的基本数据; 记录病害、损坏状况,实地判断病害、损坏原因,确定 维修范围和方案; 3对难以判断的病害和损坏部位提出进一步检测建议; 4对病害或损坏严重的综合管廊提出维护建议; 5根据技术状况确定下次检测时间; 6出具检测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书面报告

    4.4.1管廊本体检测计划应根据建成年限、运行情况、已 测与监测数据、已有技术评定、周边坏境等制定。

    4.4.2管廊本体检测应定期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4.3管廊本体定期检测主要内容和周期

    续表 4. 4. 3

    4.4.4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检测:

    .4.4当发生以下情形入 应及时对相大内谷进行检测 1经多次小规模维修,结构劣损或渗漏水等情况反复出现: 且影响范围或影响程度逐步增大;《 2遭受地震、火灾、爆炸等灾害或事故后: 3受周边环境影响,结构变形监测超出预警值或显示位移 速率异常增加; 4巡检中发现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或内容; 5结构改造、用途改变等需要进行检测的其他情况。 或局部进行特殊监测: 1地质条件复杂,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或不同结构 分界处,结构可能变形; 2水文地质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稳定; 3、裂缝、渗漏水等病害情况异常或变化速率较大; 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内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因素。 4.4.6管廊本体的特殊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综合管廊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结构形式、外部 作业影响特征或安全评估成果等因素制定监测方案; 2应以结构变形监测为主,垂直位移监测应反映结构不均 匀沉降; 3结构变形监测精度等级不宜低于三等,干线、支线综合 管廊变形监测精度等级宜采用二等; 4结构变形监测宜采用自动化监测方式。

    4.4.5当遇下列情况之

    置或监测断面上,矩形或圆形断面结构变形监测测点布设应符合 表 4. 4.7的规定

    表4.4.7矩形或圆形断面结构变形监测测点布设

    4.4.8综合管廊结构变形检测与监测报警值应符合表4.4.8的 规定。

    4.4.9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监测时间和周期应根据埋深、结构形 式、施工方法、变形特征、变形速率、观测精度和工程地质条件 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期间,可根据变形量的变化情况适当调 整。在综合管廊运营初期,第1年宜每季度监测1次,第2年宜 每半年监测1次,当发现变形显著或变形速率明显增大时,应增 加观测次数或持续观测。 4.4.10因周边施工作业影响对综合管廊进行的结构变形监测 应在施工作业前开始,作业完成并在变形稳定后方可停止。 4.4.11检测或监测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数据处理。当数据处理 结果出现下列情形时,必须即刻通知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 措施。 1 变形量达到预警值; 2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 3结构裂缝、地表裂缝、渗漏水等快速增大

    4.4.12管廊本体检测内容及方法应符合表4.4.12的规定

    4.4.12管廊本体检测内容及方法应符合表4.4.12的规定

    表4.4.12管廊本体检测内容和方

    4.4.13管廊本体的检测与监测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 量规范》GB50026、《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 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

    4.5.1管廊本体维护的内容应包括对管廊本体的维修、保养 保洁等。

    4.5.2管廊本体维护内容与方法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4.5.2管廊本体维护内容与方法应符合表 4.5.2 的规定。

    表4.5.2管廊本体维护内容与方法

    4.5.3管廊本体其他外露金属构件应及时进行紧固、补焊、防 腐及更换等。

    进行加固。 4.5.6集水坑、排水沟应定期清淤;汛期前和汛期后应进行专 项清淤。 人X

    4.5.7管廊本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维修尚应符合国

    现行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 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8923.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标准》GB50205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修复与防护技术 规程》JGJ/T259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结构设计要求。 4.5.8管廊本体渗漏治理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工程防 水技术规范》GB50108和《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 T212.的有关规宗

    5.1.4台风预警、雷电预警高温预警、强冷气候等极端天气 和运行环境变化有可能威胁综合管廊安全运行时,应加强供电系 统、排水系统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巡检频次。

    5.2.1综合管廊消防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防火 分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排烟系统、消防指示标志 及灭火器材等设施设备。

    5.2.2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巡检、维修、保养等运行维护工作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的 有关规定;消防系统的巡检应以对消防设施的巡查为主,巡检每 周不应少于1次。

    5.2.3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检测每年不应少于1次,系统

    5.2.4综合管廊消防控制室的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

    除的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封堵等应及时恢复。 5.2.6综合管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与报废尚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29837的 有关规定。 5.2.7综合管廊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灭火器维修》GA95的有关规定。 5.2.8消防设施应功能完好,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因故障维 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 施,维修后应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状态。 5.2.9 消防指示标志应完好、清晰,无脱落。 5.3通风系统 5.3.1综合管廊通风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通风 设备、通风管道及附件等通风设施设备和空调系统设施设备。 1 系统运行状态、故障信号监测及显示应正常; 2各工况运行模式应满足设计和节能运行要求; 3综合管廊内环境温度、湿度、氧气浓度等应满足设备、 应根据外部环境温度、湿度等因素制定通风系统运行方案; 5与其他附属设施系统联动控制应正常,事故通风应正常。 5.3.3通风系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应包括系统 主要设备及组件的外观、连接、运转状况及通风换气次数测试。 5.3.4通风系统的维护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1系统运行状态、故障信号监测及显示应正常; 2各工况运行模式应满足设计和节能运行要求; 3综合管廊内环境温度、湿度、氧气浓度等应满足设备 管线运行安全及人员活动的要求; 应根据外部环境温度、湿度等因素制定通风系统运行方案: 5与其他附属设施系统联动控制应正常,事故通风应正常 5.3.3通风系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应包括系统 主要设备及组件的外观、连接、运转状况及通风换气次数测试

    表5.3.4通风系统维护项且和内容

    续表 5. 3. 4

    5.3.5事故排烟风机及排烟防火阀等的维护、检测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和>《建筑消防 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的有关规定,维护检测后应恢复 正常。

    5.4.1综合管廊内供电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变 电站、低压配电系统、电力电缆线路和防雷与接地系统等。 5.4.2供电系统作业每班不应少于2人,高压作业时应设置监

    5.4.3供电系统的日常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主要低压进线柜等供配电设 备运行状态及负荷情况进行监测;入 故障信号进行监测; 3可对供电系统漏电、过载等情况进行监测。 5.4.4供电系统的巡检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表5.4.4供电系统巡检项且和内容

    5.4.5供电系统的检频次应符合表5.4.5的规定,遇负荷较 高、外部环境复杂、极端天气情况时,应增加巡检频次。人

    高、外部环境复杂、极端天气情况时,应增加巡检频次

    表5.4.5供电系统巡检频次要求

    5.4.6供电系统应定期维护,其设备设施维护内容及要求应符 合表 5. 4. 6 的规定。

    表5.4.6供电系统设备设施维护内容及要求

    5.4.7防雷及接地装置检测及试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

    5.4.7防雷及接地装置检测及试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 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 验规程》DL/T596的有关规定。 5.4.8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的定期试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和《输变电设备状态检 修试验规程》DL/T393的规定进行。 5.4.9综合管廊供电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和《电力 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的有关 规定。 5.5照明系统 5.5.1综合管廊内照明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正常照明、应 急照明、线路等。 5.5.2照明系统的运衍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照明的控制功能应完好,亮灯率不应小于95%; 2照明系统的照度及应急照明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 定,并应满足巡检、廊内作业及应急处置的需求; 3应急照明设备应工作正常,备用电池应及时更换: 4照明灯具接地应可靠,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5.5.3照明系统的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及要求应 符合表5.5.3的规定

    表5.5.3照明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

    5.5.4照明系统的照度测试每年不应少于1次。应急照明系统 的功能试验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5.6.1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 包括监控中心机房、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 系统、预警与报警系统和统一管理平台等。 5.6.2监控与报警系统的运行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对管廊本体及相关附属设施进行集中监控的功能应正常; 2对设备集中安装地点、管廊交叉节点、人员出人口、变 配电间和监控中心等场所进行图像信息的实时采集和存储功能应 正常; 3对入侵、出人口非正常开启、信号中断等情况进行报警 的功能应正常;义 4显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作状态、运行故障状态等相 关信息的功能应正常; 5,接收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报警信号, 并显示相关联动信息的功能应正常; 入廊管线安全信息的功能应正常; 7固定语音通信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和远程通信系统功能 应正常; 8各子系统之间以及与其他附属设施系统、入廊管线之间 的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 工程技术标准》GB/T51274的有关规定,控制功能应正止常。 5.6.3统一管理平台运行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对管廊本体和附属设施各系统运行状态进行监控的功能 应正常:

    2对相关设备联动执行情况进行准确反馈的功能应正常; 3对运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功能应正常; 4处理报警事件并记录报警处理过程的功能应正常。 5.6.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环境参数检测内容、报警设定值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 准》GB/T51274和《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的规定。主要环境参数报警设定值应符合表5.6.4的规定。

    表5.6.4主要环境参数报警设定值

    5.6.5×监控与报警系统的巡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传输线路及设备等的外观、连接状态、供电状况及相应功 能等; 2应检查软件、数据库的运行状态或运行日志等; 3应检查监控中心室内温湿度、清洁度等环境状况; 4巡检工作应定期进行,传感设备、控制设备、执行设备 检查每月不应少于1次,系统联动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5巡检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6.6监控与报警系统的检测方法与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334的有关规定, 5.6.7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5.6.7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进行设备及敏感元件清洁、除尘: 2 应定期进行传感设备的连接紧固、位置校正、检定; 3 应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备和元器件; 4 应及时对耗材进行更换、补充; 应定期进行相关设备的机械润滑及防腐处理; 6 应定期进行软件升级、数据备份等操作 7 主要维护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5.6.8纟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运行维护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的规定。 5.7给水排水系统 5.7.1综合管廊内给水排水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 括给水排水管道及其附属阀件、水泵和仪表等。 5.7.2排水系统的日常运行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内集水坑中水泵的启停水位、报警水位的监测 2综合管廊内水泵手动或自动状态监视、启停控制、运行 状态显示、故障报警等功能应正常。 5.7.3给水排水系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汛期、供热期应 增加巡检频次。 5.7.4给水排水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7.4的规定。

    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51274的规定

    5.7.2排水系统的日常运行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综合管廊内集水坑中水泵的启停水位、报警水位的监测 2综合管廊内水泵手动或自动状态监视、启停控制、运行 状态显示、故障报警等功能应正常。 5.7.3给水排水系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汛期、供热期应 增加巡检频次。 5.7.4给水排水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 5.7.4 的规定

    表 5.7.4给水排水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

    续表 5. 7. 4

    5.7.5给水排水系统维护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表5.7.5给水排水系统维护内容及要

    续表5.7.5内容要求安装有异物缠绕或卡死时进行调整水位校验调整、功能检查及校验仪外观检查有破损、锈蚀进行更换挡水板密封条修补或更换,锈蚀部位除锈刷漆卡槽异物清理其他防汛沙袋通风干燥处保存,破损更换,数量补充设施截水沟杂物清理5.8 标识系统5.8.1综合管廊标识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综合管廊介绍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管线标识、设备铭牌、警示警告标识、里程标识、方向标识、节点标识和其他标识。WX5.8.2综合管廊运行过程中对标识的设置、补充或调整等应符合原标识系统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 的规定。5.8.3带编号的标识编码规则应统十,编码应易辨识,并应具有唯一性和可扩展性。5.8.4标识系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应包括标识位置准确情况、表面清洁情况、安装牢固情况、安装端正情况、损坏或灭失情况等。5.8.5标识系统巡检时发现标识损坏、灭失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恢复处理;需增加标识的应及时设置。5.8.6标识系统维护应包括保洁、防腐、紧固、调整、更换等,对标识进行维护时应保证标识运行功能正常。27

    6.1.1人廊管线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人廊管道、管 件及随管线建设的支吊架、检测监测装置等 6.1.2应编制人廊管线的巡检和维护计划,入廊管线应定期巡 检并及时维修、改造或更新;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线应采 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一之 6.1.3综合管廊内有施工作业时应增加人廊管线巡检频次;遭 遇洪涝、地震、火灾等事件后应及时进行人廊管线巡检,并增加 巡检频次。 ? 6.1.4人廊管线作业时应对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和其他相 关入廊管线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1.5 入廊管线应急处置时,应采取防正次生灾害产生的 措施。 6.1.6X人廊管线宜设置维护站点,并宜结合综合管廊监控中心 或管理用房统筹设置。 6.1.7人廊管线的防雷与接地装置性能应良好。 6.1.8入廊管线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尚应符合各自管线入廊运

    6.1.7人廊管线的防雷与接地装置性能应良好。

    6. 2 给水、再生水管道

    6.2.1管道冲洗消毒、水压试验等不应影响综合管廊的安全稳 定运行,冲洗消毒、水压试验的计划及方案应与综合管廊运营管 理单位提前进行联络与沟通。 6.2.2综合管廊内管道排气阀排气时宜启动通风系统风机进行 相应区域通风

    6.2.2综合管廊内管道排气阀排气时宜启动通风系统风机进行 相应区域通风。

    6.2.4对影响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供水管网隐患预警

    6.2.7给水管道抢修方案应根据廊内环境条件采取必要防

    6.2.8综合管廊内给水管道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尚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 207的有关规定。

    6.3.1排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排水管道舱室内未经许 禁动用明火。

    6.3.2排水管道巡检应采用综合管廊内部巡检和外部巡检

    1 管道外部破损、腐蚀、渗漏情况; 2 管道支吊架、支墩腐蚀及破损情况; 3 管道连接井外观、渗漏及淤积情况;

    4管道检查井或检查孔外观变形、破损情况、密闭情况; 5当采用结构本体排水时,排水舱的气密情况、渗漏情况 腐蚀和淤积情况。 6.3.4当采用管道排水时,疏通方案应结合管道材质、连接方 式、管径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具备水力疏通条件时,宜采用水力 蔬通。 6.3.5综合管廊内管道检查井或检查孔的开启与关闭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应使用专用工具; 2 应确认内部水位和压力,采取防污水外溢措施; 3 当开启压力井盖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4 综合管廊舱室内通风应良好: 5作业人员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应做好安全监护。 6.3.6综合管廊舱室内疏通作业和清掏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中井下作业的有关 规定,并应采取通风、检测、防爆等安全保护措施。 6.3.7 综合管廊内淤泥外运应采取密闭措施。 6.3.8、排水管道维修应根据管道基本概况、综合管廊内外环境 条件和管道缺陷检测与评估成果,综合确定维修方案。 6.3.9排水管道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检查井内部检查每半 年不应少于1次。 6.3.10排水管道汛期前应疏通;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的雨水 舱,非雨李清理疏通每年不应少于2次。 6.3.11排水管道井下维护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 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中的有关规定,并应履行审批 手续。 6.3.12人廊排水管道或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水的雨水舱, 其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 护安全技术规程》CJ6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 安全技术规程》CJJ68的有关规定。

    6.3.5综合管廊内管道检查并或检查孔的开启与关闭应符合下

    6.3.5综合管廊内管道检查并或检查孔的开启与关闭应符合下 列规定:

    其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 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 安全技术规程》CJ 68的有关规定。

    6.4.1入廊天然气管道运行压力不应大于管道设计压力。 6.4.2管道维修或更换后,应对天然气管道系统和天然气管道 舱室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满足天然气系统运行要求。7 6.4.3天然气管道巡检用设备、防护装备应符合天然气舱室的 防爆要求,巡检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和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入 郎,并应穿戴防静电服、防静电鞋等。 6.4.4天然气管道单位应制定综合管廊内中毒、泄漏、室息、 火灾等天然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应与 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相协同,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6.4.5应根据天然气管道的压力等级及管廊内外环境制定入廊 天然气管道巡检计划,巡检周期不宜大于1个月。 6.4.6入廊人员进入天然气舱室前,应进行静电释放,并必须 检测舱室内天然气、氧气、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气体浓度,在确 认符合安全要求之前不得进入。 6.4.7天然气管道应按巡检计划定期巡检,运行状况应符合下 列规定: X管道舱内应无燃气异味,便携式甲烷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应无报警; 2 管道支架及附件防腐涂层应完好,支架固定应牢靠; 3 管道温度补偿措施、管道穿墙保护功能应正常; 4 管道阀门应无泄漏、无损坏; 5 管道附件及标志应无去失或损坏; 6天然气管道接地功能应正常 6.4.8当综合管廊内大然气管道和引出支管敷设及连接作业时, 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6.4.9当天然气管道泄漏时,应立即控制气源,对综合管廊 近舱室及周边建(构)筑物内部进行天然气浓度检测,并应根据 检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6.4.6入廊人员进入天然气舱室前,应进行静电释放,并必须 检测舱室内天然气、氧气、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气体浓度,在确 认符合安全要求之前不得进入。

    X管道舱内应无燃气异味,便携式甲烷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应无报警; 2 管道支架及附件防腐涂层应完好,支架固定应牢靠: 3 管道温度补偿措施、管道穿墙保护功能应正常; 4 管道阀门应无泄漏、无损坏; 5 管道附件及标志应无丢失或损坏: 天然气管道接地功能应正常 6.4.8 当综合管廊内大然气管道和引出支管敷设及连接作业时, 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6.4.9当天然气管道泄漏时,应立即控制气源,对综

    近舱室及周边建(构)筑物内部进行天然气浓度检测,并应根据 检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6.4.11邻近或进出综合管廊的直埋天然气管道泄漏信息应

    道、管件应通畅且接地可靠、安装牢固。 5.4.13天然气管道紧急切断阀、远程控制阀门应定期进行启闭 操作,启闭操作功能应正常。阀门启闭操作前应制定相关应急预 案,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6.4.14天然气管道及附件严禁带气动火作业。

    6.4.15当舱室内天然气浓度超过爆炸下限的20%时,应

    6.4.16天然气管道的运行维护及

    6.5.1X热力管道运行压力、温度、输送量不应大于管道设 力、温度和输送量。

    6.5.2热力管道宜结合综合管廊空间条件采用自然补偿方式进

    6.5.3应根据管道设计应力计算结果楼梯标准规范范本,对转角、弯头、分

    6.5.3应根据管道设计应力计算结果,对转角、弯头、分支等 应力集中处的管道、支架或设备进行监测

    6.5.4热力管道更新改造完毕或停止运行后重新启用

    门对综合管廊内设备、管道、阀门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进行检 查,确认正常后方可启用

    6.5.5热力管道定期巡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园林施工组织设计 管道应无泄漏; 2补偿器运行状态应正常;

    3活动支架应无失稳、垮塌,固定支架应无变形; 4 阀门应无跑冒滴现象; 5疏水器排水应正常; 6管道保温层外表面温度应无异常; 7廊内其他管线应无影响热力管线安全运行和操作的 因素。 6.5.6热力管道运行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2次,非运行期巡检 每月不应少于1次。输送蒸汽介质的热力管道运行期巡检每周不 应少于1次,当供热管网新投入使用或运行参数变化较大时,应 增加巡检频次。 6.5.7当管道发生泄漏时,应根据发生泄漏管道的实际情况 确定抢修方案。抢修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系统抢 修技术规程》CJJ203的有关规定。蒸汽管道泄漏抢修不宜采用 不停热抢修方式。入 6.5.8热力管道的疏水、排气、排水应符合综合管廊运营管理 单位的运行管理要求。 6.5.9热力管道检测与控制装置宜采用可在线检测与控制的 产品。

    6.5.6热力管道运行期巡检每

    位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1未经允许不得进人; 2 严禁单独一人进人综合管廊 应先检测,再通风,确认环境参数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 进人 5人廊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检测仪器和应急装备; 6严禁在综合管廊内吸烟, 3.3.4作业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廊内部应具备作业所需的通风、照明等条件,并应持 续保持作业环境安全; 2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并应保 持与监控中心的联络畅通: 3特种作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安全管理的人员、设备、仪器及操作程序等应符合相应的防爆安

    3.3.6信息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3.6信息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涉密图纸、资料、文件、数据等,应按国家保密工作相 关规定进行管理; 2信息系统及其设备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 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 22239的有关 规定; 3信息系统及其设备应具备防病毒和防网络入侵措施桥梁标准规范范本,其 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3.3.6的规定;信息系统中涉及的安全路由 器、防火墙等应通过国家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的认证; 4人廊管线信息安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综合地下 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269的有关规定。

    表3.3.6信息系统及其设备防病毒和防网络入侵措施内容及要

    3.3.7应根据综合管廊所属区域、结构形式、人廊管线情况、 内外部工程建设影响等,对可能影响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的危险源 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 3.3.8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 型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3.3.9综合管廊应急管理宜建立基于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的预

    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 3.3.8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 型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警、响应、预案管理等智能化应急管理系统

    3.3.10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每年不应少于1 次;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宜每年修订1次,并应 根据管线入廊情况和周边环境变化等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次;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宜每年修订1次,并应 根据管线入廊情况和周边环境变化等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3.3.11综合管廊应急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应急保障机制,应急保 障应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物资装备保障、资金 保障及其他各项保障

    3.3.11综合管廊应急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应急保障机制,应急保

    廊内天然气泄漏、廊内热力管道泄漏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 应急响应程序,及时处置;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按应急预案要求 进行秩序恢复、损害评估。

    3.4.1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 并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3.4.2运营管理单位和人廊管线单位应能共享安全运行、应急

    3.4.3综合管廊信息管理宜对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全过程信 息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和应用。 3.4.4X综合管廊技术档案宜实行信息化、数字化管理。 3.4.5综合管廊技术档案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建档案 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的有关规定。

    3.4.6综合管廊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设备台账; 2 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和人廊管线的竣工资料: 3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数据、记录、应急处置及分析报告; 4 定期检测与监测、特殊检测与监测等报告; 5其他有关入廊管线入廊要求的规划、设计资料等。 3.4.7人廊管线的技术档案应在管线敷设、迁移、变更、废弃 完成后3个月内,向运营管理单位归档。 24由 信业准/捷沉中立人

    3.4.8电子技术档案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

    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和《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 准》CJJ/T187的有关规定。 3.4.9综合管廊数据应包含地理信息数据、管线数据、运行数 据、维护数据等信息。 3.4.10综合管廊宜建立运行数据库,运行数据库应具备扩展和 异构数据兼容功能。运行数据库内容应完整、准确、规范,并应 建立统一的命名规则、分类编码和标识编码体系。V 3.4.11综合管廊数据管理应建立有效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 3.4.12视频监控数据存储时间不宜少于30d,其他数据应长期 保存并备份。

    4.1.1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综合管廊的主

    体结构及人员出人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 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通道及风道等构筑物。 4.1.2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管廊 本体的巡检、检测与监测、管廊本体维护等。

    4.1.2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管廊

    4.2.3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控制区,安全控制区外边

    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15m,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安全控制 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50m。安全控制区范围内拟 从事的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对主体结构的影响应满足综合管廊 结构安全控制指标的要求。

    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可能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 限制行为,应进行事前安全评估,对涉及的管廊本体及可能影响 的管线应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保护控制措施

    4.2.5当综合管廊穿越水体时,船舶的抛锚、拖锚作业净距控

    .2.5当综合管廊穿越水体时,船舶的抛锚、拖锚作业净距控 制管理值应大于100m;当进行河道清淤疏浚作业时,综合管廊 结构上方覆土不应小于设计厚度 人

    4.3.1管廊本体巡检的项且和内容应符合表4.3.1的

    4.3.1管廊本体巡检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4.3.A的规定。

    表4.3.1管廊本体巡检项目和内容

    4.3.2管廊本体巡检应结合运行情况、外部环境等因

    4.3.2管廊本体巡检应结合运行情况、外部环境等因素合理确

    4.3.2管廊本体巡检应结合运行情况、外部环境等因素合理确 定巡检方案,综合管廊内部主体结构巡检频次每周不应少于 次,综合管廊外各类口部巡检频次每天不宜少于1次,安全控制

    区巡检频次每天不宜少于1次。在极端异常气候、周边环 杂、灾害预警等特殊情况下,应增加巡检频次。

    杂、灾害预警等特殊情况下,应增加巡检频次。 4.3.3管廊本体巡检记录应包含巡检时间、巡检范围、巡检 人员和巡检中发现的病害类型、病害程度、病害位置等 内容。

    4.4.1管廊本体检测计划应根据建成年限、运行情况、已有检 则与监测数据、已有技术评定、周边环境等制定 4.4.2管廊本体检测应定期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配备图像记录设备、裂缝观测仪、探查工具及辅助器 材等必要的量测仪器和设备: V 2应根据综合管廊施工工艺、结构形式、所处地质条件等 特点制定相应的定期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X 3每次定期检测实施方案制定前,应查阅历次检测报告并 核实定期检测报告的建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修订。 4.4.3管廊本体定期检测主要内容和周期应符合表4.4.3的规 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X对照技术档案资料现场校核管廊本体的基本数据; 记录病害、损坏状况,实地判断病害、损坏原因,确定 维修范围和方案; 3对难以判断的病害和损坏部位提出进一步检测建议; 4对病害或损坏严重的综合管廊提出维护建议; 5根据技术状况确定下次检测时间; 6出具检测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书面报告

    4.4.1管廊本体检测计划应根据建成年限、运行情况、已 测与监测数据、已有技术评定、周边坏境等制定。

    4.4.2管廊本体检测应定期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4.3管廊本体定期检测主要内容和周期

    续表 4. 4. 3

    4.4.4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检测:

    .4.4当发生以下情形入 应及时对相大内谷进行检测 1经多次小规模维修,结构劣损或渗漏水等情况反复出现: 且影响范围或影响程度逐步增大;《 2遭受地震、火灾、爆炸等灾害或事故后: 3受周边环境影响,结构变形监测超出预警值或显示位移 速率异常增加; 4巡检中发现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或内容; 5结构改造、用途改变等需要进行检测的其他情况。 或局部进行特殊监测: 1地质条件复杂,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或不同结构 分界处,结构可能变形; 2水文地质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稳定; 3、裂缝、渗漏水等病害情况异常或变化速率较大; 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内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因素。 4.4.6管廊本体的特殊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综合管廊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结构形式、外部 作业影响特征或安全评估成果等因素制定监测方案; 2应以结构变形监测为主,垂直位移监测应反映结构不均 匀沉降; 3结构变形监测精度等级不宜低于三等,干线、支线综合 管廊变形监测精度等级宜采用二等; 4结构变形监测宜采用自动化监测方式。

    4.4.5当遇下列情况之

    置或监测断面上,矩形或圆形断面结构变形监测测点布设应符合 表 4. 4.7的规定

    表4.4.7矩形或圆形断面结构变形监测测点布设

    4.4.8综合管廊结构变形检测与监测报警值应符合表4.4.8的 规定。

    4.4.9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监测时间和周期应根据埋深、结构形 式、施工方法、变形特征、变形速率、观测精度和工程地质条件 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期间,可根据变形量的变化情况适当调 整。在综合管廊运营初期,第1年宜每季度监测1次,第2年宜 每半年监测1次,当发现变形显著或变形速率明显增大时,应增 加观测次数或持续观测。 4.4.10因周边施工作业影响对综合管廊进行的结构变形监测 应在施工作业前开始,作业完成并在变形稳定后方可停止。 4.4.11检测或监测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数据处理。当数据处理 结果出现下列情形时,必须即刻通知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 措施。 1 变形量达到预警值; 2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 3结构裂缝、地表裂缝、渗漏水等快速增大

    4.4.12管廊本体检测内容及方法应符合表4.4.12的规定

    4.4.12管廊本体检测内容及方法应符合表4.4.12的规定

    表4.4.12管廊本体检测内容和方

    4.4.13管廊本体的检测与监测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 量规范》GB50026、《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 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

    4.5.1管廊本体维护的内容应包括对管廊本体的维修、保养 保洁等。

    4.5.2管廊本体维护内容与方法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4.5.2管廊本体维护内容与方法应符合表 4.5.2 的规定。

    表4.5.2管廊本体维护内容与方法

    4.5.3管廊本体其他外露金属构件应及时进行紧固、补焊、防 腐及更换等。

    进行加固。 4.5.6集水坑、排水沟应定期清淤;汛期前和汛期后应进行专 项清淤。 人X

    4.5.7管廊本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维修尚应符合国

    现行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 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8923.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标准》GB50205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修复与防护技术 规程》JGJ/T259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结构设计要求。 4.5.8管廊本体渗漏治理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工程防 水技术规范》GB50108和《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 T212.的有关规宗

    5.1.4台风预警、雷电预警高温预警、强冷气候等极端天气 和运行环境变化有可能威胁综合管廊安全运行时,应加强供电系 统、排水系统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巡检频次。

    5.2.1综合管廊消防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防火 分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排烟系统、消防指示标志 及灭火器材等设施设备。

    5.2.2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巡检、维修、保养等运行维护工作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的 有关规定;消防系统的巡检应以对消防设施的巡查为主,巡检每 周不应少于1次。

    5.2.3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检测每年不应少于1次,系统

    5.2.4综合管廊消防控制室的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

    除的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封堵等应及时恢复。 5.2.6综合管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与报废尚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29837的 有关规定。 5.2.7综合管廊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灭火器维修》GA95的有关规定。 5.2.8消防设施应功能完好,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因故障维 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 施,维修后应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状态。 5.2.9 消防指示标志应完好、清晰,无脱落。 5.3通风系统 5.3.1综合管廊通风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通风 设备、通风管道及附件等通风设施设备和空调系统设施设备。 1 系统运行状态、故障信号监测及显示应正常; 2各工况运行模式应满足设计和节能运行要求; 3综合管廊内环境温度、湿度、氧气浓度等应满足设备、 应根据外部环境温度、湿度等因素制定通风系统运行方案; 5与其他附属设施系统联动控制应正常,事故通风应正常。 5.3.3通风系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应包括系统 主要设备及组件的外观、连接、运转状况及通风换气次数测试。 5.3.4通风系统的维护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1系统运行状态、故障信号监测及显示应正常; 2各工况运行模式应满足设计和节能运行要求; 3综合管廊内环境温度、湿度、氧气浓度等应满足设备 管线运行安全及人员活动的要求; 应根据外部环境温度、湿度等因素制定通风系统运行方案: 5与其他附属设施系统联动控制应正常,事故通风应正常 5.3.3通风系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应包括系统 主要设备及组件的外观、连接、运转状况及通风换气次数测试

    表5.3.4通风系统维护项且和内容

    续表 5. 3. 4

    5.3.5事故排烟风机及排烟防火阀等的维护、检测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和>《建筑消防 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的有关规定,维护检测后应恢复 正常。

    5.4.1综合管廊内供电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变 电站、低压配电系统、电力电缆线路和防雷与接地系统等。 5.4.2供电系统作业每班不应少于2人,高压作业时应设置监

    5.4.3供电系统的日常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主要低压进线柜等供配电设 备运行状态及负荷情况进行监测;入 故障信号进行监测; 3可对供电系统漏电、过载等情况进行监测。 5.4.4供电系统的巡检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表5.4.4供电系统巡检项且和内容

    5.4.5供电系统的检频次应符合表5.4.5的规定,遇负荷较 高、外部环境复杂、极端天气情况时,应增加巡检频次。人

    高、外部环境复杂、极端天气情况时,应增加巡检频次

    表5.4.5供电系统巡检频次要求

    5.4.6供电系统应定期维护,其设备设施维护内容及要求应符 合表 5. 4. 6 的规定。

    表5.4.6供电系统设备设施维护内容及要求

    5.4.7防雷及接地装置检测及试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

    5.4.7防雷及接地装置检测及试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 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 验规程》DL/T596的有关规定。 5.4.8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的定期试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和《输变电设备状态检 修试验规程》DL/T393的规定进行。 5.4.9综合管廊供电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和《电力 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的有关 规定。 5.5照明系统 5.5.1综合管廊内照明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正常照明、应 急照明、线路等。 5.5.2照明系统的运衍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照明的控制功能应完好,亮灯率不应小于95%; 2照明系统的照度及应急照明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 定,并应满足巡检、廊内作业及应急处置的需求; 3应急照明设备应工作正常,备用电池应及时更换: 4照明灯具接地应可靠,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5.5.3照明系统的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及要求应 符合表5.5.3的规定

    表5.5.3照明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

    5.5.4照明系统的照度测试每年不应少于1次。应急照明系统 的功能试验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5.6.1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 包括监控中心机房、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 系统、预警与报警系统和统一管理平台等。 5.6.2监控与报警系统的运行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对管廊本体及相关附属设施进行集中监控的功能应正常; 2对设备集中安装地点、管廊交叉节点、人员出人口、变 配电间和监控中心等场所进行图像信息的实时采集和存储功能应 正常; 3对入侵、出人口非正常开启、信号中断等情况进行报警 的功能应正常;义 4显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作状态、运行故障状态等相 关信息的功能应正常; 5,接收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报警信号, 并显示相关联动信息的功能应正常; 入廊管线安全信息的功能应正常; 7固定语音通信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和远程通信系统功能 应正常; 8各子系统之间以及与其他附属设施系统、入廊管线之间 的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 工程技术标准》GB/T51274的有关规定,控制功能应正止常。 5.6.3统一管理平台运行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对管廊本体和附属设施各系统运行状态进行监控的功能 应正常:

    2对相关设备联动执行情况进行准确反馈的功能应正常; 3对运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功能应正常; 4处理报警事件并记录报警处理过程的功能应正常。 5.6.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环境参数检测内容、报警设定值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 准》GB/T51274和《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的规定。主要环境参数报警设定值应符合表5.6.4的规定。

    表5.6.4主要环境参数报警设定值

    5.6.5×监控与报警系统的巡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传输线路及设备等的外观、连接状态、供电状况及相应功 能等; 2应检查软件、数据库的运行状态或运行日志等; 3应检查监控中心室内温湿度、清洁度等环境状况; 4巡检工作应定期进行,传感设备、控制设备、执行设备 检查每月不应少于1次,系统联动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5巡检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6.6监控与报警系统的检测方法与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334的有关规定, 5.6.7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5.6.7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进行设备及敏感元件清洁、除尘: 2 应定期进行传感设备的连接紧固、位置校正、检定; 3 应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备和元器件; 4 应及时对耗材进行更换、补充; 应定期进行相关设备的机械润滑及防腐处理; 6 应定期进行软件升级、数据备份等操作 7 主要维护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5.6.8纟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运行维护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的规定。 5.7给水排水系统 5.7.1综合管廊内给水排水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 括给水排水管道及其附属阀件、水泵和仪表等。 5.7.2排水系统的日常运行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内集水坑中水泵的启停水位、报警水位的监测 2综合管廊内水泵手动或自动状态监视、启停控制、运行 状态显示、故障报警等功能应正常。 5.7.3给水排水系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汛期、供热期应 增加巡检频次。 5.7.4给水排水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7.4的规定。

    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51274的规定

    5.7.2排水系统的日常运行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综合管廊内集水坑中水泵的启停水位、报警水位的监测 2综合管廊内水泵手动或自动状态监视、启停控制、运行 状态显示、故障报警等功能应正常。 5.7.3给水排水系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汛期、供热期应 增加巡检频次。 5.7.4给水排水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 5.7.4 的规定

    表 5.7.4给水排水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

    续表 5. 7. 4

    5.7.5给水排水系统维护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表5.7.5给水排水系统维护内容及要

    续表5.7.5内容要求安装有异物缠绕或卡死时进行调整水位校验调整、功能检查及校验仪外观检查有破损、锈蚀进行更换挡水板密封条修补或更换,锈蚀部位除锈刷漆卡槽异物清理其他防汛沙袋通风干燥处保存,破损更换,数量补充设施截水沟杂物清理5.8 标识系统5.8.1综合管廊标识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综合管廊介绍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管线标识、设备铭牌、警示警告标识、里程标识、方向标识、节点标识和其他标识。WX5.8.2综合管廊运行过程中对标识的设置、补充或调整等应符合原标识系统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 的规定。5.8.3带编号的标识编码规则应统十,编码应易辨识,并应具有唯一性和可扩展性。5.8.4标识系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应包括标识位置准确情况、表面清洁情况、安装牢固情况、安装端正情况、损坏或灭失情况等。5.8.5标识系统巡检时发现标识损坏、灭失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恢复处理;需增加标识的应及时设置。5.8.6标识系统维护应包括保洁、防腐、紧固、调整、更换等,对标识进行维护时应保证标识运行功能正常。27

    6.1.1人廊管线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人廊管道、管 件及随管线建设的支吊架、检测监测装置等 6.1.2应编制人廊管线的巡检和维护计划,入廊管线应定期巡 检并及时维修、改造或更新;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线应采 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一之 6.1.3综合管廊内有施工作业时应增加人廊管线巡检频次;遭 遇洪涝、地震、火灾等事件后应及时进行人廊管线巡检,并增加 巡检频次。 ? 6.1.4人廊管线作业时应对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和其他相 关入廊管线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1.5 入廊管线应急处置时,应采取防正次生灾害产生的 措施。 6.1.6X人廊管线宜设置维护站点,并宜结合综合管廊监控中心 或管理用房统筹设置。 6.1.7人廊管线的防雷与接地装置性能应良好。 6.1.8入廊管线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尚应符合各自管线入廊运

    6.1.7人廊管线的防雷与接地装置性能应良好。

    6. 2 给水、再生水管道

    6.2.1管道冲洗消毒、水压试验等不应影响综合管廊的安全稳 定运行,冲洗消毒、水压试验的计划及方案应与综合管廊运营管 理单位提前进行联络与沟通。 6.2.2综合管廊内管道排气阀排气时宜启动通风系统风机进行 相应区域通风

    6.2.2综合管廊内管道排气阀排气时宜启动通风系统风机进行 相应区域通风。

    6.2.4对影响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供水管网隐患预警

    6.2.7给水管道抢修方案应根据廊内环境条件采取必要防

    6.2.8综合管廊内给水管道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尚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 207的有关规定。

    6.3.1排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排水管道舱室内未经许 禁动用明火。

    6.3.2排水管道巡检应采用综合管廊内部巡检和外部巡检

    1 管道外部破损、腐蚀、渗漏情况; 2 管道支吊架、支墩腐蚀及破损情况; 3 管道连接井外观、渗漏及淤积情况;

    4管道检查井或检查孔外观变形、破损情况、密闭情况; 5当采用结构本体排水时,排水舱的气密情况、渗漏情况 腐蚀和淤积情况。 6.3.4当采用管道排水时,疏通方案应结合管道材质、连接方 式、管径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具备水力疏通条件时,宜采用水力 蔬通。 6.3.5综合管廊内管道检查井或检查孔的开启与关闭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应使用专用工具; 2 应确认内部水位和压力,采取防污水外溢措施; 3 当开启压力井盖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4 综合管廊舱室内通风应良好: 5作业人员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应做好安全监护。 6.3.6综合管廊舱室内疏通作业和清掏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中井下作业的有关 规定,并应采取通风、检测、防爆等安全保护措施。 6.3.7 综合管廊内淤泥外运应采取密闭措施。 6.3.8、排水管道维修应根据管道基本概况、综合管廊内外环境 条件和管道缺陷检测与评估成果,综合确定维修方案。 6.3.9排水管道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检查井内部检查每半 年不应少于1次。 6.3.10排水管道汛期前应疏通;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的雨水 舱,非雨李清理疏通每年不应少于2次。 6.3.11排水管道井下维护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 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中的有关规定,并应履行审批 手续。 6.3.12人廊排水管道或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水的雨水舱, 其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 护安全技术规程》CJ6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 安全技术规程》CJJ68的有关规定。

    6.3.5综合管廊内管道检查并或检查孔的开启与关闭应符合下

    6.3.5综合管廊内管道检查并或检查孔的开启与关闭应符合下 列规定:

    其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 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 安全技术规程》CJ 68的有关规定。

    6.4.1入廊天然气管道运行压力不应大于管道设计压力。 6.4.2管道维修或更换后,应对天然气管道系统和天然气管道 舱室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满足天然气系统运行要求。7 6.4.3天然气管道巡检用设备、防护装备应符合天然气舱室的 防爆要求,巡检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和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入 郎,并应穿戴防静电服、防静电鞋等。 6.4.4天然气管道单位应制定综合管廊内中毒、泄漏、室息、 火灾等天然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应与 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相协同,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6.4.5应根据天然气管道的压力等级及管廊内外环境制定入廊 天然气管道巡检计划,巡检周期不宜大于1个月。 6.4.6入廊人员进入天然气舱室前,应进行静电释放,并必须 检测舱室内天然气、氧气、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气体浓度,在确 认符合安全要求之前不得进入。 6.4.7天然气管道应按巡检计划定期巡检,运行状况应符合下 列规定: X管道舱内应无燃气异味,便携式甲烷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应无报警; 2 管道支架及附件防腐涂层应完好,支架固定应牢靠; 3 管道温度补偿措施、管道穿墙保护功能应正常; 4 管道阀门应无泄漏、无损坏; 5 管道附件及标志应无去失或损坏; 6天然气管道接地功能应正常 6.4.8当综合管廊内大然气管道和引出支管敷设及连接作业时, 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6.4.9当天然气管道泄漏时,应立即控制气源,对综合管廊 近舱室及周边建(构)筑物内部进行天然气浓度检测,并应根据 检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6.4.6入廊人员进入天然气舱室前,应进行静电释放,并必须 检测舱室内天然气、氧气、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气体浓度,在确 认符合安全要求之前不得进入。

    X管道舱内应无燃气异味,便携式甲烷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应无报警; 2 管道支架及附件防腐涂层应完好,支架固定应牢靠: 3 管道温度补偿措施、管道穿墙保护功能应正常; 4 管道阀门应无泄漏、无损坏; 5 管道附件及标志应无丢失或损坏: 天然气管道接地功能应正常 6.4.8 当综合管廊内大然气管道和引出支管敷设及连接作业时, 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6.4.9当天然气管道泄漏时,应立即控制气源,对综

    近舱室及周边建(构)筑物内部进行天然气浓度检测,并应根据 检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6.4.11邻近或进出综合管廊的直埋天然气管道泄漏信息应

    道、管件应通畅且接地可靠、安装牢固。 5.4.13天然气管道紧急切断阀、远程控制阀门应定期进行启闭 操作,启闭操作功能应正常。阀门启闭操作前应制定相关应急预 案,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6.4.14天然气管道及附件严禁带气动火作业。

    6.4.15当舱室内天然气浓度超过爆炸下限的20%时,应

    6.4.16天然气管道的运行维护及

    6.5.1X热力管道运行压力、温度、输送量不应大于管道设 力、温度和输送量。

    路桥施工组织设计 6.5.2热力管道宜结合综合管廊空间条件采用自然补偿方式进

    6.5.3应根据管道设计应力计算结果,对转角、弯头、分

    6.5.3应根据管道设计应力计算结果,对转角、弯头、分支等 应力集中处的管道、支架或设备进行监测

    6.5.4热力管道更新改造完毕或停止运行后重新启用

    门对综合管廊内设备、管道、阀门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进行检 查,确认正常后方可启用

    6.5.5热力管道定期巡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道应无泄漏; 2补偿器运行状态应正常;

    3活动支架应无失稳、垮塌,固定支架应无变形; 4 阀门应无跑冒滴现象; 5疏水器排水应正常; 6管道保温层外表面温度应无异常; 7廊内其他管线应无影响热力管线安全运行和操作的 因素。 6.5.6热力管道运行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2次,非运行期巡检 每月不应少于1次。输送蒸汽介质的热力管道运行期巡检每周不 应少于1次工程计价标准规范范本,当供热管网新投入使用或运行参数变化较大时,应 增加巡检频次。 6.5.7当管道发生泄漏时,应根据发生泄漏管道的实际情况 确定抢修方案。抢修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系统抢 修技术规程》CJJ203的有关规定。蒸汽管道泄漏抢修不宜采用 不停热抢修方式。入 6.5.8热力管道的疏水、排气、排水应符合综合管廊运营管理 单位的运行管理要求。 6.5.9热力管道检测与控制装置宜采用可在线检测与控制的 产品。

    6.5.6热力管道运行期巡检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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