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试行)(郑房[2019]3号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2019年1月4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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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郑州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试行)》市鼻2019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2019年1月4日印发

    郑州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产测绘 管理工作,保障房产测绘委托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 2015]45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 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房产测绘管理包括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和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 第三条房产测绘机构对房产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 性负责。 第四条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测绘机构及 人业人员信用档案和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的行政管理部门。郑州市房地 产市场和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的组织 实施。 测绘机构及其人员信用档案管理 第五条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采用按积分评定信用 等级的办法,建立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六条负责房产测绘管理的部门应建立房产测绘备案管理信息

    系统,并为已载入信用档案的测绘机构设置端口,为其从业人员设定 权限。 第七条测绘机构及人员载入信用档案的程序包括审请、受理、 核准、公示、归档。 第八条申请载入信用档案的房产测绘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载明从事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质证书》; (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房产测绘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变更的,应当在10日内, 到负责房产测绘管理的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房产测绘机构内从业人员数量、任职、资格等变更的, 应在10日内,到负责房产测绘管理的房管部门审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测绘机构,情节严重的暂停 其测绘成果备案,并记入信用档案: (一)超出《测绘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房产测绘业务的; (二)因违反行业或其它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做出停业整改 的; (三)因测绘成果问题引发责任追究的; (四)年度测绘成果考评不合格率大于10%的; (五)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变更未按照规定审请办理备案手 续的。 第十二条审请载入信用档案的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持有有效的相关专业等级证书: (二)与测绘机构签订有正式劳动合同且测绘机构为其购买了社 会保险; (三)通过房产测绘管理部门上岗培训; (四)无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业人员,暂停受理其出具的房 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并在信用档案记录: (一)年度测绘成果考评结果不合格率大于10%的作业人员; (二)因测绘成果问题引发责任事故的从业人员; (三)未尽到房产测绘成果解释答疑职责,被有理投诉、信访的 测绘成果报告签发人。 测绘成果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测绘成果备案的办事流程包括申请、受理、核实、公 示、归档。 测绘成果备案的审请,应由房屋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与测绘机构 共同提出。 对于实测成果备案项目,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五条审请房产测绘成果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供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二)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载入房管部门信用档案; (三)测绘的房产符合规划要求、测绘数据准确; (四)房产测绘数据及格式满足产权管理需要;

    测绘成果报告签发人。 测绘成果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测绘成果备案的办事流程包括申请、受理、核实、公 示、归档。 测绘成果备案的审请,应由房屋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与测绘机构 共同提出。 对于实测成果备案项目,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港口水运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五条审请房产测绘成果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供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二)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载入房管部门信用档案; (三)测绘的房产符合规划要求、测绘数据准确; (四)房产测绘数据及格式满足产权管理需要:

    第十九条负责房产测绘管理工作的房管部门对载入信用档案的 绘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房管部门依据测绘成果质量、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结果 及其信用记录情况对房产测绘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 公示。 第二十一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房产测 绘信息发布平台,动态发布测绘机构、从业人员及其测绘成果备案管 理信息。

    第二十二条房产测绘成果的书面资料、电子数据等档案信息管 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上街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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