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695-2019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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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orey height

    建筑物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完成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屋顶层层高是指该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的垂直距离

    指位于自然层以上(一般指顶层坡屋顶房屋),层高不是全部为2.20m以上的非正式层。

    水利工艺、技术交底夹层interlayers

    夹层 inter Tayers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增设的局部楼层,为非自然层。

    位于自然层内,利用房屋内的上部空间或人字屋架添、加建的使用面积不足该层面的暗楼

    房屋的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bvergroundlayers

    室内地坪土0.00m以上的房屋层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室外地坪(自然面)以上不小于 半地下室,计入地上层数。

    nderground layers

    室内地坪土0.00m以下的房屋层数;室外地坪(自然面)以上小于1.50m的半地下室,计 数。 3.2.17 跃层式住宅 duplex apartment house 套内空间跨越两楼层及以上,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3.2.18 骑楼 colonnade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3.2.19 过街楼 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3.2.20 过道 passage 建筑物厅、堂或套内设置的水平交通空间。 3.2.21 走廊 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3.2.22 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 设置在建筑物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的水平交通空间。 3.2.23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室内地坪土0.00m以下的房屋层数;室外地坪(自然面)以上小于1.50m的半地下室,计入地下层 数。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檐廊 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3.2.25

    中庭(共享空间) atrium 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

    前室 anteroom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建筑物 building

    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温度缝)、沉 抗震缝。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公共(消防)通道 public (fire prevention) channe 建筑物内用于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需要设置 通道。

    建筑物通道 passage

    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满足规定的日光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public green area (open area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 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3.2.63 进深depth

    预制混凝士夹心保温外墙板

    由内叶混凝土墙板(内叶墙)、外叶混凝土墙板(外叶墙)、夹心保温层和连接件组成的预制混凝 土夹心保温外墙板,简称预制夹心外墙板,

    4.1房屋预售测绘数据采集

    4.1.2在建筑施工图上采集房屋边长数据时,应对分段边长之和与总长度进行校核。校核不符时,应 返回建设单位修正。 4.1.3房屋预售测绘数据采集中,当建筑施工图上局部图形缺少尺寸数据且该部分面积小于0.50m 时,缺失的尺寸可在建筑施工图上量取或在其电子版上获取,同时在计算成果的附记中记录或作详细说 明,否则应返回建设单位补充。 4.1.4采用建筑施工图进行计算时,若设计未标注粉刷层厚度的,粉刷层厚度统一按0.02m计算。 4.1.5建筑施工图发生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变更后建筑施工图,并及时办理房屋预售测绘变更手续。

    4.2房屋竣工测绘数据采集

    房屋竣工测绘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房屋的竣工测绘应包含现状测绘、变更测绘、分割测绘等; 用于数据采集的工具与设备包括经检定合格的钢尺、经纬仪、测距仪、全站仪和卫星定位系统 等; C 采集内容一般指房屋的边长、层高、墙体厚度、特征点位置、房角点、界址点坐标和其他需表 述的地物要素等; 使用钢尺测量水平距离时,钢尺两端应选取房屋相同高度的参考点,使钢尺处于水平位置且保 持直伸。使用测距仪或全站仪测量时,应使测线紧贴墙角并离地面约0.80m~1.20m处,并使 测线两端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 e 形状规则房屋的数据采集,需进行总尺寸和分尺寸数据校核。当实测边长与设计边长的较差符 合本规程6.1.4.4时,可采用设计边长,否则,应采用实测边长; f) 户室或楼层实测时,应进行数据校核,其边长总长度应等于分段长度之和,并应有多余测量数 据校核:

    g)当实测房屋有不规则形状或直接测量有困难时,可实测房屋几何要素或实测房屋特征点坐标计 算面积。实测坐标点的点位中误差应不大于土0.05m。 4.2.2 层高测量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 在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时,必须对测绘项目的标准层、架空层、结构转换层、夹层、地下层、 半地下层等进行层高测量,并作相应记录; b) 同一楼层分为多个不同层高的建筑空间时,各空间必须分别测量与记录,并在备注栏中予以说 明; C 建筑物设计层高小于2.10m或不小于2.30m时,可测量一个层高值;设计层高在2.10m至2.30m 之间时,应在不同位置测量三个以上层高值取平均值作为实测层高。层高取位至0.01m; d 有建筑施工图的峻工房屋,当实测层高平均值与设计值的较差符合本规程7.1.4.d)时,认同 峻工层高与设计值相符,采用设计值,否则采用实测值; e 无建筑施工图(历史遗留)的房屋层高,按层内三个以上不同位置实测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层高: 底层或地下室层高数据,应按实测净高数据加上结构顶板的厚度,作为该层的房屋层高。 4.2.3 坡屋顶及倾斜房屋边长的数据采集,应符合以下规定: 坡屋顶房屋,应测量层高不小于2.20m的部位,作为丈量边长的定位数据: 6) 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其边长应量至结构底板的墙体外边缘部位; C 内倾斜房屋,应量取室内净高不小于2.10m的部位,作为丈量边长的定位数据并附略图说明。 4.2.4阳台、平台、廊的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阳台需采集的数据包括阳台顶板的水平投影尺寸、阳台围护结构(设施)的尺寸,阳台顶板至 底板的垂直距离; b 平台需要采集的数据包括平台下方建筑的外围尺寸和平台下方周边建筑的相对位置数据,平台 与围护之间的相对位置; C 柱廊需量取廊柱之间、廊柱与廊的围护结构(设施)之间的相对位置数据。无柱廊时,应量取 顶盖水平投影面尺寸及位置数据 4.2.5建筑物内外墙数据的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建筑物内的边长与墙体厚度数据的采集,应在未进行装饰贴面部位量取; b)建筑物外墙的边长丈量,应以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最外层表面量取(不含装饰性贴面)。 4.2.6室内车位、商业摊位等特殊房屋的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 界线应经规划、消防等部门审核确认。无围护结构(设施)的权界线应设置明确的界址点或界 线; 实地测绘应量取相邻界址点或界线的相对位置数据; C) 车位、商业摊位有围护结构(设施)的,应量取围护结构(设施)内空间距离和围护结构(设 施)的厚度; d 对地下空间(含地下室)进行边长测量时,可实测室内边长和外墙厚度。当外墙厚度无法实测 时,可采用设计值。 4.2.7房屋边长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 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边长数据,应按户(室)或分单元采集; b) 共有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 C 自建房或独立产权房屋的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 d)多产权房的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按户(室)或单元采集,共有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 4.2.8 房屋信息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房屋信息数据采集包括建筑物名称、房屋坐落、房屋幢号、户(室)号、房屋产别、建筑结构

    4.2.8房屋信息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5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5.1.2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给排水管理5.3.3共有建筑面积的划分与确认应符合以下

    DB32/T 369520191)房屋内的核心筒、楼(电)梯是幢的共有设施,因管理需要,局部功能区或局部楼层不开门(停机)时,不影响共有面积的分摊(含跃层式、复式房屋等);2)综合楼内通往各功能区的楼(电)梯、核心筒(垂直通道)等,应按功能区分隔,列入各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3)当功能区内的楼(电)梯、核心筒(垂直通道)全封闭时,应列为地上部分各功能区共有面积;当地下室情况类似时,可参照地上部分执行;4)裙楼屋顶的楼(电)梯间,应列为裙楼的共有面积;塔楼屋顶的楼(电)梯间,应列为塔楼共有面积;5)当裙楼平台无楼(电)梯间,其塔楼上的楼(电)梯间应根据设计与实际服务情况,确定分摊方案;6)连接核心筒的前室应作为核心筒的共有部分,保持与核心筒分摊一致;核心筒前的廊道,应根据本规程5.3.6c)条款确定归属,列入功能区或层共有面积;7)首层大厅(大堂)、公共出入口,服务于首层功能区的,应列入该功能区共有面积;其他情形,应视服务范围与使用功能据实际确定,列入幢或功能区共有面积;8)商业、办公楼内的楼(电)梯、自动扶梯(垂直通道)等,当功能区各层均有时,应列为功能区共有面积;否则,列为层共有建筑面积;9)当功能区或层内各种功能混合交叉时,应先划定功能区(或层内)不同的使用功能区域,然后,确定共有面积服务范围与使用功能,按本规程相应条款计算。o)其他特殊情形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当房屋由主楼、附楼组合时,其主、附楼仅通过消防通道或公共开放空间相连时,其主楼、附楼应分别设幢。涉及为主楼、附楼服务的共有部分,应列为不分摊共有面积。当主附楼有为各自服务的共有部分时,应分别列入主附楼共有面积;见图60305ca说明:a主楼(商业、办公)b附楼(商业、办公)c公共空间或消防通道注:房屋右上角数字为该楼总层数图60主、附楼2)在单一住宅楼中,当各单元的共有楼(电)梯差异较大时,各单元可分别作为不同的功能区,参与幢共有面积的分摊;见图6148

    功能区内幢共有建筑面积; 幢分摊系数。

    Ss 功能区应分摊幢共有建筑面积后的总建筑面积: B 功能区应分摊的幢共有建筑面积; 功能区总建筑面积; 功能区内幢共有建筑面积。 确定(某一)功能区分摊系数按下式计算:

    会分摊划能文共有律筑闻积后的息律筑面积: 层应分摊的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层套内建筑面积总和。 4)确定(某一)层分摊系数按下式计算:

    地下室标准规范范本式中: K3 层分摊系数; 层分摊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后的总建筑面积; S7 层内套内建筑面积总和。 5)确定套建筑面积按下式计算:

    D 套应分摊的层共有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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