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程勘察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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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1地质勘察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5.3.2地质勘察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作业现场安 全防护设施,并做好管理工作。 5.3.3地质勘察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安全防护设施的培训;作业人员 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 5.3.4地质勘察单位每年度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它非劳动防 护用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5.3.5在疫源地区和传染病流行区从事勘察的作业人员,应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疫 措施。 5.3.6地质勘察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 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3.7勘察作业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施工 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5.3.8勘察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与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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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4野外作业时,不得饮用未经高温消毒处理的地下水和地表水。 6.1.5野外作业时,应防止狩猎设施伤人、防止蛇兽伤人、防止跌落废井、洞穴内;作业人员应配备 并携带必要的蛇药和急救用品。 6.1.6通视条件不能满足作业要求需伐木时,作业人员携带伐木所用的斧、锯应妥善保管;伐木时应 预测树倒方向,防止树倒时碰触架空输电线及其它设施;若倾倒树枝碰到电线时,作业人员不得直接用 手挪动树杆。 6.1.7开展野外工作时,应统一着装,服装颜色应为橙红色等鲜艳颜色,布质为坚固耐磨的布匹。 6.1.8夜间外出,应两人以上结伴而行抽样标准,并应携带照明、通信器材、全球定位系统(GPS)等。

    6.2野外地质调查、测绘作业

    6.2.1在山区作业时,应掌握作业区的气候、地形、地貌特征、地表覆盖状况;随时确定自已的位置 并与其他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6.2.2在崩塌区作业时,不宜用力敲击岩石。 6.2.3在乱石堆、坡地作业时,不应在垂直线上同时作业。 6.2.4在沼泽地区作业时,应随身携带长约1.5m的探测棒,植被覆盖的沼泽地段宜绕道而行,对已知 危险区应予以标识,并配备救生用品、用具。 6.2.5在水系地区作业时,使用的船只等交通工具应遵守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徒步涉水时河流 水深不得大于0.7m,流速应小于3m/s,并应佩戴相应的水上救生设备。 6.2.6在矿区、井、坑、洞作业时,应先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采取通风措施。井口、洞口应 有人值守,对于较深的并、洞,应设置满足安全生产的升降平台或其他安全升降措施。 6.2.7进行水点地质测绘和调查时,水井一一应先观察井壁稳固情况,量测水位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遇见泉水时,应先确认泉源周边是否有沼泽或泥疗地存在,有无珊方或崩塌可能。 6.2.8当水井被选作观测点时,其井口周围应设置防护栅栏。 6.2.9摆设仪器脚架或标尺,应选择安全地点:仪器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6.2.10沿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作业时,应在测点四周设置安全标志等,作业人员应穿反光背心,并 尽量缩短作业人员和测量仪器在路面上的停留时间。 6.2.11进入建筑工地测量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戴安全帽、穿工作鞋等安全防护用品。 6.2.12在架空输电线下作业,应选用绝缘性能好的标尺等辅助测量设备,测量设备距离架空线路的安 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及雷雨天气安全作业规定。 6.2.13造标埋石应避开地下地下管线和其它地下设施。 6.2.14在高楼、基坑、边坡、悬崖等特殊地点作业时,应配带攀登工具和安全防护带等安全防护设施 并应指定专人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监视工作。 6.2.15在军事重地、民航机场及周边,使用GPSRTK测量和使用对讲机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 并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无线电波干扰等安全防护措施。

    7.1.1勘探工作实施前应编制地质勘察纲要,勘察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专业负责人到现场踏勘;现 场踏勘除了解现场“四通一平”外,还应收集作业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与勘探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收集 的有关资料应包括地下管线、地下工程、架空线路、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气象和水文等资料。

    a)对勘探作业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针对危险源的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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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并探、探、特殊场地和地质条件勘探作业的安全措施; d)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未经许可,不得在各类地下管 线、架空线路及其相关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勘探作业。 7.1.3在架空电力线路附近进行勘探作业时,钻塔或勘探作业的导电物体外边缘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 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并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

    7.1.3在架空电力线路附近进行勘探作业时,钻塔或勘探作业的导电物体外边缘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 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并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

    7.1.3在架空电力线路附近进行勘探作业时,钻塔或勘探作业的导电物体外边缘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

    业导电物体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最!

    7.1.4当现场作业条件无法满足本标准第7.1.3条规定时,应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勘察手 段等措施。 7.1.5高度大于2m以上高空作业,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等措施。 .5高度大于2m以上高空作业,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钻探作业 .1钻探机位置应与地下设施、悬崖、深沟、深坑应有足够的水平安全距离,并将钻机平台 上钻机侧翻入沟、坑或悬崖。

    7.2.2钻探机组基本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

    7.2.2钻探机组基本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吊式天车应安装保险绳,保险绳规格应不小于升降机配用的钢丝绳; b 钻机水龙头旋转应灵活,高压胶管应有防缠绕措施: c) 钻塔上的工作平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00mm的防护栏杆,木质踏板厚度应不小于50mm或采 用5mm厚花纹钢板构件; d) 机台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或有腐蚀的化学物品; e) 塔梯应坚固、可靠,阶梯间距应小于400mm,坡度宜小于75°。 1.2.3上钻塔作业应系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打结、续接;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不得从高处 向下抛挪物体

    7.2.4升降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卷扬机操作人员应掌握卷扬机提升力和钻塔额定负荷量,应经常检查卷扬机的制动装置和离合 器装置的灵活可靠性; b) 卷筒内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 ) 不得将升降手把和制动手把同时闸紧,不得用提升手把进行制动: d) 卷扬机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触摸、拉拽钢丝绳; e 卷扬机操作人员应按孔口和钻塔上作业人员发出的信号进行操作; f) 提引器应有安全联锁装置,提落钻具或钻杆,普通提引器切口应朝下; g) 作业人员应站在钻具或钻杆起落范围以外; h) 插垫叉或摘、挂提引器时,不得用手扶托垫叉或提引器底部; i) 钻具处于悬吊状态时,不得探视或用手触摸钻具内的岩(土)芯样; j) 钻具提升出钻孔后,不得长时间置于悬吊状态; k) 钻杆不得竖立靠在A型钻塔或三脚钻塔上; 1) 跑钻时,禁止抢插垫叉或强行抓抱钻具。

    a)钢丝绳应有制造厂商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证明文件

    )钢丝绳应有制造厂商的产品技未性能和质量证明文件; b)钢丝绳直径应符合配套钻机说明书技术参数要求:

    提升作业时,保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不少于3圈; d) 钢丝绳不得有扭结、压扁、弯折、断股、断丝、断芯、笼状畸变等变形; e) 钢丝绳端部的固接应符合钻机规定的强度。钢丝绳与提引装置固定连接绳卡应不少于3个,最 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氏度不应小于140mm,不应正反交错。 2.6 螺旋钻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提钻悬空清土时,应该将悬吊钻具的卷扬机制动手把刹住; 提钻掏土时,不得用金属锤敲击钻头切削刃口; c) 螺旋钻提放时,不得用手直接扶托钻头的刃口。 2.7 回转钻进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开钻前,应对钻探设备安装质量和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应使用合格的钻杆、钻具, 合格后方可开钻; b) 机械运行时,不得对机器运转部位进行擦洗、拆卸和维修:作业人员不得跨越传动和转动部位; 作业人员不得在钻进时用手扶持水龙头的高压送水胶管;。 d) 修配高压胶管、水龙头或调整回转器、转盘时,应停止钻机回转,并将其变速手把置于空档位 置; e) 非油压钻机扩孔、扫孔或在岩溶孔段钻进时,主动钻杆应将提引器挂住,并控制钻具下行速度; f) 在岩溶发育地区、采空区和地下空洞区钻探宜采用油压钻机,岩溶、采空区和地下空洞区钻进, 立轴倒杆松开卡盘前,应将升降机吊住钻具: g 冲击钻进时,钻具钢丝绳松紧要应适度,防止钻具悬空冲击,不得将钻具长时间悬空吊挂;卷 简内的钢丝绳应顺次缠绕,不得交错重叠; h 斜孔钻进时,应安装和使用提引装置的导向钢丝绳; i 出现机械故障或冲洗液严重漏失等现象时,应将钻具提离孔底或提升到安全孔段。 2.81 使用震动锤钻进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不得强力提拉震动锤: b) 使用电动震动锤时,应经常检查电源线头连接情况,不得有破头漏电和接触不良现象; c) 钻进作业不得反向旋转 2.9 吊锤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使用吊锤前,应该检查吊锤或穿心锤质量,检查升降系统的构件、连接件和打箍的安全性能, 穿杆移动吊锤或穿心锤时,吊锤或穿心锤应固定; c) 锤击时,打头或打箍应系好安全绳,应有专人负责检查、观察打箍和钻杆的连接状况,发现松 动应停止作业立即上紧丝扣,不得边锤击边旋紧钻杆丝扣; d) 不得用手扶持吊锤行程内的钻杆或打箍; e) 吊锤不能下落时,不得用手抓住钻杆晃动: 人力拉绳打吊锤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吊锤活动范围下端应安装冲击把手或其他限位装置; 打箍上部应连接钻杆接头,挂牢提引器并拉紧钻杆接头。 2.10 抽水、压水和注水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试验孔口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栅; b) 试验过程应观测和记录抽水试验点附近地面塌陷和毗邻建筑物变形情况,发现异常应停止试 验,及时报告和处理; c) 应对受影响的坑、井、孔、泉以及水流沿裂隙渗出地表等现象进行观测和记录。 2.11 处理钻探孔内事故,应遵守下列规定:

    7.2.6螺旋钻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卷扬机强力起拔力不得超过钻塔额定负荷量; ) 卷扬机、千斤顶、吊锤等不得同步处理孔内事故: d 用钻机油压系统和卷扬机联合顶拔孔内事故钻具,立轴倒杆或卸荷时应先卸去卷扬机负荷后, 再卸去油压系统负荷; e) 采用卷扬机或吊锤处理孔内事故时,钻塔上不准有人或放置物品;钻杆不得靠在钻塔上。 7.2.12 反转孔内事故钻具时,作业人员身体不得处于板钳扳杆或背钳扳杆同转范围内;不得使用链钳 或管钳反孔内事故钻具。 7.2.13千斤项处理钻探孔内事故,应遵守下列规定: a)千斤顶和地梁应放平垫实,不得用金属物件做垫块; b)打紧卡瓦后,卡瓦应拴绑牢固,上部宜用冲击把手贴紧卡住

    7.3.1探井、探槽断面规格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探井深度不应超过20m,且不宜低于地下水位;圆形探井直径和矩形探井的宽度不应小于0.8m 且应满足掘进作业要求; b) 人工掘进的探槽深度不应大于3m,槽底宽度不应小于0.6m。 7.3.2 探井和探槽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并探、槽探不得单人作业。在并内或槽内有2人以上同时作业时,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作业人员进入探槽和探井作业前,应先对槽、井侧壁进行安全检查,处理隐患,落实支护等安 全措施: c) 槽探和井探作业人员应熟悉并注意观察爆破、运输等联络信号: 不得在探井四周或探槽两侧1m范围内堆放渣土或工具: e) 应经常检查井、槽侧壁土层是否稳定及井、槽底部是否有渗水;发现渗水或槽壁有裂痕时,应 及时采取排水、支护措施或停止作业: 人工掘进探槽时,不得采用挖空槽壁底部使之自然塌落的作业方法; g) 槽壁应保持平整,不稳定块石应及时清除,不得在悬石下方作业; h) 在斜坡进行槽探作业应自上而下,迎坡面应有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在垂直方向上下同时作业。 .3.3 探井井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开挖前,应将周围1m以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 井口设置的索口应高于地面200mm; ) 在土质松软或比较破碎的地表掘进,井口应支护; 探井井口应有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警示灯; e 探井作业期间,应防止井内落入石块、杂物和流入地表水; f) 停、待工时,探井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应小于1.1m的围栏,并盖好井口板,放置安全标识。 .3.4# 探井提升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设备应安设牢固并有可靠的制动装置和过卷扬装置;升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设备应有安全 锁; b 提升岩土用容器与绳索应使用安全挂钩连接,安全挂钩和提升用的拉力安全系数应大于6; c) 提升用绳的备用长度不得小于4圈: d 提升速度应小于1.0m/s,当升降作业人员时,升降速度应小于0.5m/s; e) 升降前应事先通知井下作业人员,在没有取得联系或联络讯号不清口不得升降作业; f)提升作业不得滴、撒、漏。 3.5井下有人作业时,孔口应有人监护与联系,上下之间联络应通畅,联络信号应明确。 36探共作业温破磁拟数或考不稳定共腔应支控应生拍三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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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升猫进体及 F,通风速度 低于0.2m/s或风量不宜少于25L/s。 3.8作业人员上、下探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上、下井应系带安全锁的安全带,并应检查安全锁是否扣牢或失效; 6 作业人员不得乘坐手摇绞车吊桶或者沿绳索攀登、攀爬井壁上下井; 探井深度超过5m时,作业人员不得使用绳梯上下井。 3.9在含有害气体的探井内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有瓦斯或其它可燃性气体的探井内作业,应该使用防爆电器设备,作业人员不得携带火种下 并或在井内使用明火; 6 应做好有害气体浓度简易检测或检查; C 应先行通风,待探井内空气中有害气体浓度低于规定值后,作业人员方可下井作业; d 作业过程应保证有效通风,并经常检查探井内空气中有害气体浓度; ? 当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表2的规定时,瓦斯浓度达到2.0%,应该撤离作业人员,封闭探井,改用 其他斯探方注

    表2有害气体允许浓度

    a 电缆应有防磨损、防潮、防断等保护措施: b)工作面照明电压应小于36v; c)掘进期间,应保证通风系统供电连续不间断。 7.3.11探槽和探井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回填

    4.1应根据勘探目的、掘进深度、工程措施、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作业条件等影响探 生产因素,确定探断面规格、支护等技术参数和进方法。

    7.4.2探断面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b) 运输设备最大宽度与平碉一侧安全间隔应不小于0.25m; ) 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0.5m; d 电线、管道和人行道应分别设在井两侧,含水地层应设排水沟。 4.3 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碉口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b) 开挖前,碉口周围和上方的碎石、石块和不稳定块石应清理干净; ) 碉口位置宜选择在岩石完整、坚固和稳定的部位。碉口顶扳应支护支框伸出外不得少于1m, 碉口处于破碎岩层时,应采取加强支护或超前支护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d) 碉口上方应设置排水沟或者修建防水坝,碉口应设挡车器、阻车器,碱口处于道路或者陡坡附 近,应有阻挡防护设施,并应设置安全标志。

    1.3码口应符合下列规

    7.4.4探作业应编制专项安全生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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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十水域勘察作业前,应收集资科、现场踏勘、编与勘察纲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等,应包括以下 内容: a 进行现场踏勘和调查,掌握作业水域的地理、地形、水情、水况; 收集和分析作业水域的水文、气象(动态水位、流速、历史洪水位线、汛期、漂浮物、风向、 风力、遮遗、海流、潮汐)、海底电缆管道的敷设情况、人工养殖及通航等有关资料; C 勘察纲要应包括水域勘察设备选择,作业场地、位置选择,锚泊定位要求,水域作业技术方法 海底电缆管道、养殖、航运、设备和勘察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d) 水域勘探位置或勘察作业船舶抛锚位置,应避开水底电缆、管道保护区;水域作业场地应悬挂 安全标志。 8.1.2在通航的江、河、湖、海和港口进行水域勘察作业时,勘察作业船舶应向港航和海事部门办理 有关手续,作业时应悬挂锚泊信号、作业信号和安全标志。 8.1.3水域勘察过程应保证通讯联络;勘察期间应指定专职人员每天收集海况、气象和水情资讯,针 对气象、水情和水底地形,落实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8.1.4勘察作业船舶或渡船应配备救生、消防、通讯联络等水上救护安全设施,并规定联络信号;作 业人员应穿戴水上救生器具。 8.1.5勘察作业船舶的行驶、拖运、抛锚定位、调整锚绳及停泊等操作应由持证船工操作。 8.1.6水域勘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根据作业水域的水文情况、勘探深度、勘探设备类型等选择勘探作业(船舶)平台的类型和总 载荷量,水域勘探作业(船舶)平台的载重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 b) 采用双船拼装勘探作业平台时,应选用木质船舶,两船的几何尺寸、形状、高度、运载能力应 基本相同,并应联结牢固; c) 水域勘探作业(船舶)平台宽度宜为钻塔高度的2倍,作业平台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1m高的防 护栏杆;

    8 应根据作业水域的水文情况、勘探深度、勘探设备类型等选择勘探作业(船舶)平台的类型和总 载荷量,水域勘探作业(船舶)平台的载重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 b) 采用双船拼装勘探作业平台时,应选用木质船舶,两船的几何尺寸、形状、高度、运载能力应 基本相同,并应联结牢固; C 水域勘探作业(船舶)平台宽度宜为钻塔高度的2倍,作业平台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1m高的防 护栏杆:

    d 当勘探作业平台为船舶时,为保证船体稳定,勘探设备、勘探材料的安装与堆放应尽量均衡, 并应采用适当重物压舱使船舶保持一定的吃水深度; 勘探作业船舶抛锚定位应按先抛主锚后抛次锚的作业顺序进行,在通航水域,每只锚均应设置 锚标,并应按有关部门规定悬挂作业信号旗,夜间悬挂信号灯; f) 勘探设备和勘探作业(船舶)平台之间应连接牢固,当勘探设备为钻机时,钻塔的高度不宜超过 9m,钻塔不得使用塔布或避阳布; g 安装勘探孔导向管,作业人员应系保险绳,在涨落潮水域作业,应根据潮水涨落及时调整导向 管的高度; 固定水域勘探作业(船舶)平台的锚绳应均匀绞紧,开钻前应检查确认勘探平台定位是否准确; 勘探作业过程,应有专人检查锚泊系统,应根据水情变化及时调整锚绳,及时清除锚绳和导向 管单的漂浮物,排除船舱内的积水,停工、停钻时,勘探船舶应由持证船工值班。 1.7水域勘探作业完毕,应及时起拔水底以上的保护套管或井口管,并尽可能起出所有套管,不得 水底以上部分遗密套管

    8.1.8滩涂勘察作业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根据涨落潮时间、水流方向、水流速度、河漫滩或滩涂勘探点出时段等水文条件,气象资讯 确定勘探平台类型和勘探作业时段: b 应指定专人负责掌握每天勘探平台进出勘探点时间和作业时段; ) 筱式勘探平台载重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其它固定式勘探平台的基础结构应稳定、牢固: d 遇四级以上大风、大雾或浪高大于0.8m时,应停止勘探作业。

    8.2特殊场地、特殊地质条件下勘察

    8.2.1悬崖、陡坡、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崖脚勘察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悬崖、陡坡、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发育地带,不得在垂直方向上同进行勘察作业: b) 峭壁、陡坡崖脚地段进行勘探作业应尽量避开雨季; c) 应及时清除作业场地及崖脚上方不稳定块石; d) 靠峭壁、陡坡崖一侧的勘探作业场地应开挖排水沟: e) 应有专人负责经常观察峭壁、陡坡崖上方的稳定情况: f) 大雨或暴雨来临前,应将作业人员和设备及时转移到安全地带。 8.2.2山地勘察作业,在大于30°的陡坡或者垂直的悬崖峭壁上作业,作业员应佩带保险绳、安全带、 安全帽。 8.2.31 低洼地带勘察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加高勘探设备的地基,修筑防洪设施,并选择好作业人员撤退的安全通道; b) 勘察物资应放在洪水位警戒线以上; c) 大雨、暴雨或洪水来临前,应将作业人员和设备转移至安全地带。 8.2.4 沙漠、荒漠地区勘察作业,作业人员应备足饮用水。 8.2.5 艰险地区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初入高原者应逐级登高,减小劳动强度,逐步适应高原环境; b) 作业现场应配足氧气袋(瓶)、防寒用品用具; c) 艰险地区勘察作业,人均日饮水量不应小于3.5L,不得饮酒。 8.2.6 雪地勘察作业,作业人员应穿戴雪镜和色彩醒目的防寒服装,两人彼此之间的距离不应超出视 线范围。

    8.2.7冰上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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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变化规律等资料; b 冰上勘探应在封冻期进行,冰层厚度应大于0.3m。冰上勘探期间,应掌握水文气象动态,指定 专人负责定时观测冰层安全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和设备; 应选定勘察设备迁移和作业人员行走路线,对冰洞、明流、薄弱冰带,应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 防护栏。 d 勘探作业场地附近不得随意开凿冰洞,抽水和回水用的冰洞应选择在远离勘探作业现场的位 置。 2.8在滑坡体、崩塌区、泥石流堆积区等危险地带勘察作业时,应设置观测点,对不良地质体的动 变化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作业人员、勘察设备和材料撤至安全区域。

    8.3特殊气象条件下勘察

    8.3.1遇大雨、暴雨、雷阵雨、浓雾、沙尘暴或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期间应停正现场勘察作业;并做 好勘探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 8.3.2江、河、湖面遇五级及以上大风,海上六级及以上风力或浪高大于1.5m时,应停止勘察作业。 接到台风预警信号时,应停止勘察作业并立即撤回港口靠岸避风,台风信号解除后,方可返回作业。 8.3.3台风、沙尘暴和雨后恢复勘探作业前,应先对钻塔、机械、用电设备仪器、供水、管路等进行 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勘探作业。 8.3.4洪汛期和台风季节,不宜在江、河、溪谷等水域在河滩、山沟、谷地等低洼地带进行勘察作业。 8.3.5寒冷季节,勘察作业现场应有防寒措施和取暖设施。当日最低气温低于5℃时,给排水管路、泵 房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勘探机械设备使用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有关规定。 8.3.6高温季节,勘察作业应避开高温时段,作业现场应配置防暑降温用品和中暑急救药品。 8.3.7 雨季进行槽探和井探作业,应在井、槽口设置防雨棚,开凿排水沟。 8.3.8 雨季不宜在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带进行勘察作业。 8.3.9 沙尘暴期间,勘察作业人员应聚集在背风处坐下,蒙头,戴护目镜或者把头低到膝部。 8.3.10 如雪线以上高原地区,当气温低于一25℃时应停止现场勘察作业,并应有防冻措施。 8.3.11 遇5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雾时,勘探船舶、渡船和作业平台不得抛锚、起锚和迁移。 8.3.12 勘探作业场地防风,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卸下塔衣、场房帐篷: 6) 应将钻杆放置地面,切断电源并封盖孔口; c) 高度10m以上的钻塔塔腿应设置安全绷绳,绷绳的直径应不小于12.5mm,与地面的夹角应小于 45°,地锚埋置深度应大于1m; d) 大风过后恢复勘探作业前,应先检查钻塔、绷绳、机电设备、供电线路是否正常,确认安全后 方可重新勘探作业。 B.3.13 勘探作业场地防寒,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场地临时用房应能防寒、通风、有充足光线和安全操作空间,并配备取暖设施; 6) 作业场地应有防滑措施,上钻塔作业前,应先清除梯子、台板及鞋底上的冰雪; 供水管道应采用保温材料包扎后埋地敷设;临时支管除包扎外,还应安装放水阀门,停止供水 时应放尽积水; d) 应及时清除作业场地内和塔套上的冰雪。

    内试验包括土工试验、水土质腐蚀性试验、岩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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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2试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设施;应有防火、防爆的基本设备和措施,应有”三 废”处理措施,室内温度、湿度和空气清新度应符合作业人员安全卫生要求。 9.1.3作业人员从事有可能发生碰伤、刺激或烧伤眼睛的试验项目时,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劳动防护用 品,接触浓酸、浓碱的作业人员应戴胶皮防护手套和工作帽。 9.1.4试验室中断供电、供水时,应立即将电源和水源开关全部关闭。

    9.2.1试验室用电设备应有一机一闸、一机一漏、一机一箱装置,由固定在试验台或靠近试验台的固 定电源插座(插座箱)供电,电源插座回路应设有漏电保护电器,电源侧应设置独立的保护开关。 9.2.2潮湿、有腐蚀性气体、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作业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配 电设备。 9.2.3高温炉、烘箱等电热设备应置于不可燃基座之上,且线路绝缘良好。所有用电设备应有良好的 接地设施。 9.2.4高温炉、微波炉、红外线烘箱、电砂浴、电蒸馏器等电加热仪器,使用时应有专人值守。 9.2.5所有电器设备在取放样品时,应先切断电源。 9.2.6试验室采光与照明应满足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操作的要求,设备操作位置及潮湿的工作场所,地 面应铺设绝缘、隔潮、防滑的脚踏板或绝缘地板

    3土工试验和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试

    9.3.1使用玻璃器血配置腐蚀性试剂时,应戴防腐蚀乳胶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 9.3.2操作烘箱、压缩仪等试验设备时,应穿戴防烫手套和劳动防护用品。 9.3.3移动加热至近沸的水或溶液时,应先用烧杯夹将其轻轻摇动后才能移动。 9.3.4使用环形刀人工压切取样时,上部要垫承压物,不得用手直接加压。 9.3.5·溶蜡容器不得加蜡过满,以投入样品或搅拌时不外溢为宜。 9.3.6中和浓酸、强碱应先进行稀释,稀释强酸或强碱时应边搅拌边将酸或碱倒入耐热器血中,不得 将水直接加入浓酸中。 9.3.7开启易挥发的液体试剂和其它苛性溶液容器时,应先用水冷却后方可开启瓶盖,并应在通风环 境下进行,不得将瓶口对着作业人员自己或他人。 9.3.8有毒及腐蚀性液体取样时,只准许用抽气管或虹吸管吸取。 9.3.9试验过程中,玻璃仪器有可能爆炸、溅洒热液或腐蚀性液体时,作业人员应使用防护挡板和佩 戴坊护眼镜进行作业, 9.3.10经常使用强酸、强碱、有化学品烧伤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安全标志,在出入口就近处宜设置 应急喷淋器和应急眼睛冲洗器。

    后方可使用。 9.4.2试样置备时,应先将试件夹持好后,在刀口注上冷却用水,门关闭后方可进行作业。 9.4.3操作岩石切割机时,应保证待切割样品安全固定在刀轨上,且保证样品不松动。 9.4.4进行抗压强度试验时,岩石试样应置于压力机下承压板中心,并保证上下承压板对正。试验过 程应注意观察试样与上下承压板是否均匀接触,不密合应停止试验,将压力机处于停止运行状态予以纠 正。

    9.4.5压力机周边应设置保护网或防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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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1原位测试与检测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说明书的使用要求: 并符合国家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 10.1.2原位测试与检测试验点不应布置在可能威胁测试和检测作业安全的位置。 10.1.3桩基检测处理桩头时,非作业人员应远离作业区,作业现场宜设置安全防护网或采取其它安全 防护措施 10.1.4原位测试与检测试验采用堆载压重时,宜在试验前一次加足堆载重量,并应均匀稳固地放置于 堆载平台上;试验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堆载物的稳定情况。 10.1.5原位测试与检测试验加载反力装置提供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1.2倍,承压板及反力装 置的全部构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10.1.6堆载平台加载后,堆载高度1.5倍范围内不的准许人员进入。 10.1.7当测试与检测试验加载至临近破坏值时,作业人员应远离试验装置周围,并应对加载反力装置 进行实时监测。 10.1.8起重吊装作业应由持证上岗的人员指挥,不的准许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得作业时起重臂和起 重物下有人停留。

    原位测试与检测工作涉及到勘探作业时,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第7章的有关规定。水域 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

    10.2.1 标准贯入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起吊穿心锤前,应检查销钉是否锁紧: b) 测试过程中,应随时观察探杆的连接情况,保持探杆的紧密连接: c) 测试过程中,不得用手触及穿心锤、导向杆、下打垫和自动脱钩装置等; d) 测试结束后,试验设备应安放平稳牢固,或立即拆除。 10.2.2 静力触探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静力触探设备安装应平稳、牢固、可靠; 采用地锚提供反力时,应合理确定地锚个数和排列形式,保证有足够的反力;贯入过程中应经 常检查地锚的稳固状况,发现松动应及时进行调整; c) 采用重物做反力时,应经常检查堆载物的稳定状况,发现倾斜或不稳定时,应中止试验,进行 调整后方可继续进行试验; 探杆宜平直,丝扣应完好无损。 贯入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贯入速度和压力的变化,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试验; f 在有涨落潮的水域勘察,不宜采用静力触探

    0.2.3手动十字板剪切试验,杆件、旋转装置和卡瓦的连接和固定应牢固可靠;作业过程中应注意防 上把手反弹伤人。 0.2.4旁压试验应使用合格的氮气瓶储存高压气源,放置应稳固,使用时应由专人操作;氮气瓶的搬 运和运输应轻拿轻放,平稳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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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底盘要平稳,三角架高度不得小于5.5m,底腿要固定,装好平拉手:三角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5,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b 桩锤应安装导杆,导杆要垂直;桩锤重心线应与桩身中轴线重合: 试验用三角架提拉桩锤时,在三角架负重状态下,不得移动支腿; d 锤击时,除操作自动脱钩装置的作业人员外,其他人员应站在远离试验桩的安全地带;当试验 桩的桩头低于地面时,不准许人员进入试坑内;桩锤悬空时,不得在锤下及锤落点周围作业。 10.3.7采用钻探取芯检测桩身质量时应采用液压钻机,底座安装要平稳,钻进作业应符合本标准第7 章的有关规定。

    11.1.1工程物探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知识,特殊工种作业应由经专业技能培训考 核合格的作业人员操作。 11.1.2外接电源电压、频率等,应符合仪器、设备的有关要求。仪器、设备接通电源后,作业人员不 得离开工作岗位。 11.1.3水域工程物探选择震源时,应评价所选震源对作业水域环境和水中生物的影响程度和可能产生 的不安全因素。 11.1.4采用爆炸震源,编制勘察方案时应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11.1.5采用爆炸震源,应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作业,应找具有爆破资质的单位承担爆破工作。作业前 应先确定爆破危险边界,设置安全隔离带、安全标志、警戒人员或警戒船。 1.1.6当供电电压大于500v时,供电人员应使用和佩戴绝缘防护用品,供电设备要有接地装置,并 设置安全标示,安排人员看管。

    11.2.1仪器外壳、面板旋钮、插孔等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2/500V。工作电流、电压不得超过仪器额 定值,进行电压换档时应先关闭高压开关。 11.2.2电路与设备外壳问的绝缘电阻应大于52/500V。电路应配有可调平衡负载,不得空载和超载运 行电路。导线绝缘电阻每公里应大于2MQ/500V,各类导线应分类置放。 11.2.3测试作业前,应检查仪器、电路和通讯工具的工作性能;未断开电源,作业人员不得触摸测试 设备探头、电极等元件。 11.2.4仪器显示不正常时,应先排除电源、接触不良和电路短路等外部原因,再使用仪器自检程序检 查仪器,仪器检修时应关机并切断电源。 11.2.5井中物探作业时,绞车、井口滑轮应固定平整牢靠,绞车与滑轮应保持不小于2m的安全距离: 电缆抗拉和抗磨强度应满足技术指标要求。 11.2.6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应身穿反光安全工作服,配戴防护帽、安全灯、通信器材等防 护设施。不得进入情况不明的地下管道作业;应在管道口设置安全防护栏和安全标志,并有专人负责安 全警戒,夜间应设置安全警示灯。 11.2.7 电法勘探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测站与跑极人员要联系紧密,供电过程中不得接触电极和电缆: b) 测站应与大地绝缘,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05Q; ) 供电作业人员要使用和佩戴绝缘防护用品,接地电极附近应设置安全标志,并安排专人看管: d 不得在易燃、易爆管道上直接进行供电法和充电法作业。 11.2.8地震法勘探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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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物探仪器应放置在震动影响范围之外; b) 爆炸物品存放应符合第11章和第14章的规定。 1.2.9 地磁法勘探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发动机和控制器开机前应先置于低电压档次,变压开关不得连续扳动:关机时应先返回低电压 档后再切断电源: 6) 不得大于仪器说明书中的最大电压、最大供电电流、最大输出功率供电: C) 接收站不应布置在靠近强干扰源和金属干扰物位置: d 10kv以上的高压线下不得布设发送站和接收站。

    11.3.1水域工程物探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作业前应详细检查设备、仪器、电缆、保险绳、绞车、吊机等,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b) 作业过程中,水下拖动的设备、电缆等不得超过钢缆的额定拉力; c) 遇到危及作业安全的障碍物时,应停止作业并收回水下拖动的设备。 11.3.2在浅水区或水坑内进行爆炸作业时,装药点应距水面不少于1.5m。 11.3.3震源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爆炸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少于 150m 1.3.42 采用电火花震源,船上作业设备、作业人员应配备防漏电保护设施和装备。 1.3.5 采用机械式震源船时,震源船应无破损和漏水,不准许带故障工作。 11.3.6作业过程中,当发现水下拖电设备、吊放设备拉力超过钢缆最大扩张力时,应立即降低船速。 发现有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障碍物时,应停止作业并收回水下拖设备。 1.3.7作业过程中或作业完成后,收、放电缆尾标应停车作业,并收回所有缆绳

    12.1.1勘察作业人员应按照勘察设备、仪器使用说明书规定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不得超载作业或任 意扩大使用范围。 12.1.2勘察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报警装置应完好无故障。不得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 失效的勘察设备。 12.1.3勘探作业现场应根据设备和仪器的安全使用要求,钻塔基础应坚实牢固。 12.1.4勘察设备搬迁、安装和拆卸应由专人统一指挥。 12.1.5勘察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台构件的规格、数量和形式应符合勘察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勘察设备机架与基台应使用坚固的螺丝牢固连接,设备安装稳固、周正、水平; 汽车运输勘察设备时,设备要装稳绑牢,不得人货混装; d 无驾驶执照人员不得驾驶车装助察设备: e) 使用人力装卸设备时,起落跳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坡度不得超过30°,下端要有防滑装置。 12.1.6机械设备的皮带传动系统和外露转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运行中的设备不得进行拆 卸或维修。 12.1.7勘察设备使用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开机。 12.1.8动力设备应在无载荷状态下启动;有多挡速度的机械设备,运转中不得换挡变速;需要变速时 应断开离合再行换档变速。

    12.1.1勘察作业人员应按照勘察设备、仪器使用说明书规定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不得超载作业或任 意扩大使用范围。 12.1.2勘察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报警装置应完好无故障。不得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 失效的勘察设备。 12.1.3勘探作业现场应根据设备和仪器的安全使用要求,钻塔基础应坚实牢固。 12.1.4勘察设备搬迁、安装和拆卸应由专人统一指挥。 12.1.5勘察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1勘察作业人员应按照勘察设备、仪器使用说明书规定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不得超载作业或任 意扩大使用范围。 12.1.2勘察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报警装置应完好无故障。不得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 失效的勘察设备。

    12.2.1 钻机组在场地内迁移时,应将钻塔放下,非车载钻机组不得整体迁移。 12.2.2 钻塔安装和拆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钻探作业人员应掌握钻塔额定负荷量;钻塔额定负荷量应大于配套钻机卷扬机最大起重量; b) 钻塔座式天车应有卷扬防护装置; ) 钻塔天车轮前缘切点、立轴(或转盘)中心与钻孔中心应在一条中心线上,各相应的传动轮宜对 线; d 钻塔起落范围内,作业人员和非作业人员均不得停留或通过,不得放置设备和材料: e) 钻塔塔腿与钻机底座应用螺栓牢固连接,钻塔扶梯或脚应定位牢固; 钻塔构件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在钻塔构件上打眼、调换或改装; 名 作业人员不得在钻塔上、下同时作业:不得从钻塔上往下任意抛物件:不得穿硬底鞋上高处 安装或拆卸钻塔; h) 整体起落钻塔时,操作应平稳、准确,应控制好钻塔起落方向和速度,防止突然倾倒。不准许 钻塔自由摔落。 12.2.3 轻型钻机不得在坡度超过15°的坡面、凹凸不平或松软地面进行钻孔间整体迁移,不得在架空 高压输电线路下方、铁路和公路进行整体迁移。 12.2.4 钻机操作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启动前应检查操纵系统、制动系统、分动机构等是否运转正常; b) 启动时,离合器应置于“断开”位置,不得带负荷启动; c) 液压钻机启动后应检查液压系统是否正常,有无漏油现象; d) 用卷扬机提升钻具时,分动手把不得放置在回转和提升联动位置,变速手把不得置于反转档位; 利用钻机转盘拧卸钻杆应使用最低转速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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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冲击钻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保证钻具连接牢固,钻具总重不得超过钻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重量: 活芯应灵活,锁具应紧固; c 钢丝绳与活套的轴线应保持一致。 .2.6 泥浆泵操作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泥浆泵应安装在稳固的基台上,各连接部位牢固; 6) 启动前,吸水管、底阀及泵体内应注满清水,压力表缓冲器上端应注满机油;应将出水阀门和 分水阀门打开,并调整到适当位置; C) 不得在超过额定压力运转。 停用时,应清洗各部位的泥砂、油垢,将曲轴箱内润滑油放尽,并应采取防锈、防腐措施。 .2.7 柴油机操作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启动前应检查曲轴箱内润滑油油面是否在标尺规定范围内,冷却水系统水量是否充足、有无渗 漏,风扇皮带是否松紧合适,油管及接头处有无漏油现象,各连接件是否安装牢固,附件是否 完整、无缺损; b) 启动时,离合器应置于“断开”位置,不得带负荷启动: C) 用直流起动机启动时,每次启动时间不得超过10s,当连续进行三次仍未能启动时,应检查原 因排除故障后再启动; d) 用摇把启动时,应紧握摇把不得中途松手,启动后应立即抽出摇把,用手拉绳启动时,启动绳 一端不得缠绕在手上; e 运行过程中应观察油压、水温以及仪表数据是否符合说明书规定,如冷却水温度过高时,应继 续急速运转降温,不应立即停机;不得用冷水注入水箱或泼洒内燃机体; 运行过程中当冷却水沸腾需开启水箱盖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手套、面部应避开水箱盖口; g 遇柴油机“飞车”时,应迅速切断进气通路和高压油路,作紧急停车,不得使用关闭油箱开关 的方法停机; 不得便用减压装置的减压杆进行熄火停机: 排气管向上的柴油机,停机后应在排气管口上加盖,防止雨水进入。

    2.3.1 离心水泵操作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水泵安装应牢固平稳,高压软管接头应密封牢固可靠,放置宜平直,转弯处应固定牢靠: b) 联轴节的螺栓应紧固,联轴节的转动部分应有防护装置; C 启动时应加足引水,并将出水阀关闭;当水泵达到额定转速时旋开真空表和压力表的阀门,待 指针位置正常后,方可逐步打开出水阀; d) 水泵停止作业时,应先关闭压力表,再关闭出水阀,然后切断电源。 12.3.2 潜水泵操作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使用前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测定电动机定子绕组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2; b) 潜水泵的负荷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不得有任何破损; c) 启动前应将水管结扎牢固,紧放气、放水和注油螺塞; d) 放入水中前,应检查电路和开关,并接通电源进行试运转,经检查并确认旋转方向正确后方可 放入水中; e 往井内放置水泵时应拉拽拴在水泵耳环上的绳索,不得使电缆受力,水泵下到预定深度,应用 绳索吊住或用夹板固定出水金属管: f)泵运转时应直立水中,叶轮没入水中深度不得小于0.5m,电缆应处于不受力悬空状态,不得在

    2.3.1 离心水泵操作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水泵安装应牢固平稳,高压软管接头应密封牢固可靠,放置宜平直,转弯处应固定牢靠: b) 联轴节的螺栓应紧固,联轴节的转动部分应有防护装置; C 启动时应加足引水,并将出水阀关闭;当水泵达到额定转速时旋开真空表和压力表的阀门,待 指针位置正常后,方可逐步打开出水阀; d) 水泵停止作业时,应先关闭压力表,再关闭出水阀,然后切断电源。 2.3.2 潜水泵操作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使用前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测定电动机定子绕组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2; b) 潜水泵的负荷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不得有任何破损; c) 启动前应将水管结扎牢固,紧放气、放水和注油螺塞; d) 放入水中前,应检查电路和开关,并接通电源进行试运转,经检查并确认旋转方向正确后方可 放入水中; e) 往井内放置水泵时应拉拽拴在水泵耳环上的绳索,不得使电缆受力,水泵下到预定深度,应用 绳索吊住或用夹板固定出水金属管: 泵运转时应直立水中,叶轮没入水中深度不得小于0.5m,电缆应处于不受力悬空状态,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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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泥砂或污泥的水中使用,脱水运转时间不得超过5min; 泵在地表水体工作时,水泵周围30m以内水体不得有人、畜进入。 12.3.3 空气压缩机操作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现场应搭设防风、防雨和防风沙的防护棚。储气罐曝不得晒或用高温烘烤: 6) 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符合规定的基础上,宜高出室内地面0.25~0.30m,移动式空气压 缩机的拖车应可靠接地; 打开送气阀前,应事先通知作业地点有关人员,小气口处不得有人作业; d) 储气罐要定期检查,运转时,储气罐内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 e) 运转中因气缸缺水过热停机时,应待气缸自然降温至60℃以下时方可加水。 12.3.4 焊接与切割设备操作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焊接与切割设备放置应通风、干燥、无易燃物品,应采取防雨、防暴晒、防潮、防沙尘措施; 6 焊接设备导线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2,接地线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2,当长时间停用的电焊机 恢复使用时,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0.5MQ: C 焊接设备的电源线不得随地拖拉,其长度不宜大于5m,电源进线处应设置防护罩:二次侧引出 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长度不宜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代替二次线的地 线; d) 交流电焊机应配装二次漏电保护器; e) 使用焊接与切割设备作业还应符合GB9448的有关规定。

    13.1 股 13.1.1其 勘察现场临时用电应根据现场条件编制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设施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使用。 13.1.2 勘察现场临时用电宜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配电系统,并要符合下 列规定: 系统配电级数不得大于三级; b)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超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装置: ) 上下级保护装置的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 13.1.3 接驳供电线路、拆卸和维修用电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13.1.4月 用电设备及其用电安全装置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且具有产品合格证 和使用说明书。 13.1.5用电系统跳闸后水利图纸、图集,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再送电;不得强行送电。 13.1.6停工、待工时应关闭配电箱或总配电箱电源并上锁;暂时停用1小时以上的用电设备开关箱应 断电上锁。

    13.2.1勘察作业现场宜采用电缆线路,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作业环境选择;架空线应采用绝缘 导线,采用电缆线路和架空线路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不得沿地面明设; b) 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架设在树木、临时设施或其他设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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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大于36V;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特别潮湿场所,导 电良好的地面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遇6级及6级以上大风、暴雨、冰電、雪、霜雾和沙尘暴等恶劣天气后,恢复作业前应对用 口用电设备进行巡视和检查,

    招标投标13.3用电设备维护与使用

    3.3.3电动机操作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3.3.8冲击电钻和电锤操作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钻孔时应将钻头先抵在工作表面后开机,用力适度,避免晃动,转速急剧下降时应减少用力; b 钻孔应避开混凝土中的钢筋: C 电钻和电锤为40%断续工作制,不得长时间连续运转使用; 现场钻孔作业时,钻孔的孔径不得大于25mm; e 钻薄工件时应垫平垫实,钻斜孔时应防止滑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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