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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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2监测重点为供水目的的含水层。

    2.2监测点网布设要求

    2.2.1在布设监测点网前,应收集当地有关水文、地质资料,包括: 2.2.1.1地质图、剖面图、现有水井的有关参数(井位、钻井日期、井深、成井方法、含水层位 置、抽水试验数据、钻探单位、使用价值、水质资料等)。 2.2.1.2作为当地地下水补给水源的江、河、湖、海的地理分布及其水文特征(水位、水深、流 速、流量),水利工程设施,地表水的利用情况及其水质状况。 2.2.1.3含水层分布,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方向,地下水质类型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2.2.1.4对泉水出露位置,了解泉的成因类型、补给来源、流量、水温、水质和利用情况。 2.2.1.5区域规划与发展、城镇与工业区分布、资源开发和土地利用情况,化肥农药施用情况,水 污染源及污水排放特征。 2.2.2国控地下水监测点网密度一般不少于每一百平方千米0.1眼井,每个县至少应有1~2眼井 平原(含盆地)地区一般为每一百平方千米0.2眼井,重要水源地或污染严重地区适当加密,沙漠 区、山丘区、岩溶山区等可根据需要,选择典型代表区布设监测点。省控、市控地下水监测点网密度 可根据2.1和2.2.3的要求自定。

    2.2.3在下列地区应布设监测点(监测并

    园林工艺、表格2.3监测点(监测井)设置方法

    为了解地下水体未受人为影响条件下的水质状况,需在研究区域的非污染地段设置地下水背景值 监测井(对照井)。 根据区域水文地质单元状况和地下水主要补给来源,在污染区外围地下水水流上方垂直水流方 向,设置一个或数个背景值监测井。背景值监测井应尽量远离城市居民区、工业区、农药化肥施放 区、农灌区及交通要道

    2.3.2污盗控制监测并的布设

    污染源的分布和污染物在地下水中扩散形式是布设污染控制监测井的首要考虑因素。 当地地下水流向、污染源分布状况和污染物在地下水中扩散形式,采取点面结合的方法布 监测井,监测重点是供水水源地保护区。

    测井应沿地下水流向布设,以平行及垂直的监测线进行控制。 2.3.2.2渗坑、渗井和固体废物堆放区的污染物在含水层渗透性小的地区以点状污染扩散,可在污 染源附近按十字形布设监测线进行控制。 2.3.2.3当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沿河渠排放或渗漏以带状污染扩散时,应根据河渠的状 态、地下水流向和所处的地质条件,采用网格布点法设垂直于河渠的监测线。 2.3.2.4污灌区和缺乏卫生设施的居民区生活污水易对周围环境造成大面积垂直的块状污染,应以 平行和垂直于地下水流向的方式布设监测点。 2.3.2.5地下水位下降的漏斗区,主要形成开采漏斗附近的侧向污染扩散,应在漏斗中心布设监控 测点,必要时可穿过漏斗中心按十字形或放射状尚外围布设监测线。 2.3.2.6透水性好的强扩散区或年限已久的老污染源,污染范围可能较大,监测线可适当延长,反 之,可只在污染源附近布点。 2.3.3区域内的代表性泉、自流井、地下长河出口应布设监测点。 2.3.4为了解地下水与地表水体之间的补(给)排(泄)关系,可根据地下水流向在已设置地表水 监测断面的地表水体设置垂直于岸边线的地下水监测线。 2.3.5选定的监测点(井)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一经确认不准任意变动。确需变 动时,需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进行审查确认

    2.4监测并的建设与管理

    2.4.1应选用取水层与监测目的层相一致、且是常年使用的民井、生产井为监测井。监测井一般不 专门钻凿,只有在无合适民井、生产井可利用的重污染区才设置专门的监测井。 2.4.2监测井应符合以下要求:

    2.4.2.1监测井井管应由坚固、耐腐蚀、对地下水水质无污染的材料制成。 2.4.2.2监测井的深度应根据监测目的、所处含水层类型及其埋深和厚度来确定,尽可能超过已知 最大地下水埋深以下2m。 2.4.2.3监测井顶角斜度每百米井深不得超过2°。 2.4.2.4监测井井管内径不宜小于0.1m。 2.4.2.5滤水段透水性能良好,向井内注入灌水段1m井管容积的水量,水位复原时间不超过 10min,滤水材料应对地下水水质无污染。 2.4.2.6监测井目的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止水良好,承压水监测井应分层止水,潜水监测井不得穿 透潜水含水层下的隔水层的底板。 2.4.2.7新凿监测井的终孔直径不宜小于0.25m,设计动水位以下的含水层段应安装滤水管,反滤 层厚度不小于0.05m,成井后应进行抽水洗井。 2.4.2.8监测井应设明显标识牌,井(孔)口应高出地面0.5~1.0m,井(孔)口安装盖(保护 帽),孔口地面应采取防渗措施,并周围应有防护栏。监测水量监测并(或自流井)尽可能安装水量 计量装置,泉水出口处设置测流装置。 2.4.3水位监测井不得靠近地表水体,且必须修筑井台,井台应高出地面0.5m以上,用砖石浆砌, 并用水泥沙浆护面。人工监测水位的监测井应加设井盖,井口必须设置固定点标志。 2.4.4在水位监测井附近选择适当建筑物建立水准标志。用以校核井口固定点高程。 2.4.5监测井应有较完整的地层岩性和井管结构资料,能满足进行常年连续各项监测工作的要求。

    .4.6监测并的维护管理

    2.4.6.1应指派专人对监测并的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设施一经损坏,必须及时修复。 2.4.6.2每两年测量监测井井深,当监测井内淤积物淤没滤水管或井内水深低于1m时,应及 淤或换井。

    HI/T 164 2004

    注:“埋藏条件”按滞水、潜水、承压水填写,“含水介质类型”按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填

    注:“埋藏条件”按滞水、潜水、承压水填写,“含水介质类型”按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填写。

    3地下水样品的采集和现场监测

    3.1采样频次和采样时1

    3.1.1确定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的原则

    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时间代表性的样品,达到全面反映区域地下水质状况、污染原 因和规律的目的。

    3.1.2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

    3.1.2.1背景值监测井和区域性控制的孔隙承压水井每年枯水期采样1次。 3.1.2.2污染控制监测井逢单月采样1次,全年6次。 3.1.2.3作为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的地下水监测井,每月采样1次。 3.1.2.4污染控制监测井的某一监测项目如果连续两年均低于控制标准值的1/5,且在监测井附近 确实无新增污染源,而现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况下,该项目可每年在枯水期采样1次进行监测。 一旦监测结果大于控制标准值的1/5,或在监测井附近有新的污染源或现有污染源新增排污量时,即 恢复正常采样频次。 3.1.2.5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监测井采样时间尽量相对集中,日期跨度不宜过大。

    3.2.1采样前的准备

    采样负责人负责制定采样计划并组织实施。采样负责人应了解监测任务的目的和要求,并了解采 样监测井周围的情况,熟悉地下水采样方法、采样容器的洗涤和样品保存技术。当有现场监测项目和 任务时,还应了解有关现场监测技术。

    3.2.1.2制定采样计划

    采样计划应包括:采样目的、监测井位、监测项目、采样数量、采样时间和路线、采样人员及分 工、采样质量保证措施、采样器材和交通工具、需要现场监测的项目、安全保证等。

    采样器材主要是指采样器和水样容器。 (1)采样器 地下水水质采样器分为自动式和人工式两类,自动式用电动泵进行采样,人工式可分活塞式与隔 膜式,可按要求选用。 地下水水质采样器应能在监测井中准确定位,并能取到足够量的代表性水样。 采样器的材质和结构应符合《水质采样器技术要求》中的规定。 (2)水样容器的选择及清洗 水样容器的选择原则: a.容器不能引起新的站污; b.容器壁不应吸收或吸附某些待测组分; C.容器不应与待测组分发生反应; d.能严密封口,且易于开启; e.容易清洗,并可反复使用。 水样容器选择、洗涤方法和水样保存方法见附录A。附录A中所列洗涤方法指对在用容器的一般 洗涤方法。如新启用容器,则应做更充分的清洗,水样容器应做到定点、定项。 (3)现场监测仪器 对水位、水量、水温、PH值、电导率、浑浊度、色、臭和味等现场监测项目,应在实验室内准 备好所需的仪器设备,安全运输到现场,使用前进行检查,确保性能正常。

    3.2.2.1地下水水质监测通常米集瞬时水样。 3.2.2.2对需测水位的并水,在采样前应先测地下水位。 3.2.2.3从井中采集水样,必须在充分抽后进行,抽汲水量不得少于井内水体积的2倍,采样深 度应在地下水水面0.5m以下,以保证水样能代表地下水水质。 3.2.2.4对封闭的生产井可在抽水时从泵房出水管放水阀处采样,采样前应将抽水管中存水放净。 3.2.2.5对于自喷的泉水,可在涌口处出水水流的中心采样。采集不自喷泉水时,将停滞在抽水管 的水汲出,新水更替之后,再进行采样。 3.2.2.6采样前,除五日生化需氧量、有机物和细菌类监测项目外,先用采样水荡洗采样器和水样 容器2~3次。 3.2.2.7测定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挥发性、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项目的水样,采样时水样必 须注满容器,上部不留空隙。但对准备冷冻保存的样品则不能注满容器,否则冷冻之后,因水样体积 膨胀使容器破裂。测定溶解氧的水样采集后应在现场固定,盖好瓶塞后需用水封口。 3.2.2.8测定五日生化需氧量、硫化物、石油类、重金属、细菌类、放射性等项目的水样应分别单 独平样

    3.2.2.1地下水水质监测通常采集瞬时水样

    用。地下水水样容器应按监测井号和测定项目,分类编号、固定专用。 3.3.6同一监测点(井)应有两人以上进行采样,注意采样安全,采样过程要相互监护,防 及掉入井中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凡能在现场测定的项目、均应在现场测定。

    3.4.1现场监测项目

    包括水位、水量、水温、pH值、电导率、浑浊度、色、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同时 测定气温、描述天气状况和近期降水情况。

    3.4.2现场监测方法

    (1)生产并水量监测可采用水表法或流量计法。 (2)自流水井和泉水水量监测可采用堰测法或流速仪法。 3)当采用堰测法或孔板流量计进行水量监测时,固定标尺读数应精确到毫米(mm)。 (4)水量监测结果(m/s)记至小数点后两位

    用目视比浊法或浊度计法测量。

    用目视比浊法或浊度计法测量。

    整不超过1%的电导率仪测定,报出校准到25℃时

    注:有时可用活性炭处理过的纯水作为无臭对照水。

    3.4.2.9肉眼可见物

    将水样摇匀,在光线明亮处迎光直接观察,记录所观察到的肉眼可见物

    可用水银温度计或轻便式气象参数测定仪测量采样现场的气温。 3.4.3现场监测仪器设备的校准 3.4.3.1自记水位仪和电测水位仪应每季校准1次,地下水多参数自动监测仪每月校准1次,以便 及时消除系统误差。 3.4.3.2布卷尺、钢卷尺、测绳等水位测具每半年检定1次(检定量具为50m或100m的钢卷尺), 其精度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允许的误差规定。 3.4.3.3水表、堰槽、流速仪、流量计等计量水量的仪器每年检定1次。 3.4.3.4水温计、气温计最小分度值应不大于0.2℃,最大误差不超过±0.2℃,每年检定1次。 3.4.3.5pH计、电导率仪、浊度计和轻便式气象参数测定仪应每年检定1次。 3.4.3.6目视比浊法和目视比色法所用的比色管应成套。

    4.1.1不得将现场测定后的剩余水样作为实验室分析样品送往实验室。 4.1.2水样装箱前应将水样容器内外盖盖紧,对装有水样的玻璃磨口瓶应用聚乙烯薄膜覆盖瓶口并 用细绳将瓶塞与瓶颈系紧。 4.1.3同一来样点的样品瓶尽量装在同一箱内,与采样记录逐件核对,检查所采水样是否已全部装 箱。 4.1.4装箱时应用泡沫塑料或波纹纸板垫底和间隔防震。有盖的样品箱应有“切勿倒置”等明显标 志。 4.1.5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照射,气温异常偏高或偏低时还应采取适当保温措施。 4.1.6运输时应有押运人员,防止样品损坏或受站污。

    4.3.1样品唯一性标识由样品唯一性编号和样品测试状态标识组成。各监测站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唯 性编号方法。唯一性编号中应包括样品类别、采样日期、监测井编号、样品序号、监测项目等信息。 样品测试状态标识分“未测”、“在测”、“测毕”3种,可分别以“"、“”、“区”表示, 样品初始测试状态“未测”标识由样品管理员标识。 4.3.2样品唯一性标识应明示在样品容器较醒目且不影响正常监测的位置。 4.3.3在实验室测试过程中由测试人员及时做好分样、移样的样品标识转移,并根据测试状态及时 作好相应的标记。 4.3.4样品流转过程中,除样品唯一性标识需转移和样品测试状态需标识外,任何人、任何时候都 不得随意更改样品唯一性编号。分析原始记录应记录样品唯一性编号。

    4.4.1每个监测站应设样品贮存间,用于进站后测试前及留样样品的存放,两者需分区设置,以免 混淆。 4.4.2样品贮存间应置冷藏柜,以贮存对保存温度条件有要求的样品。必要时,样品贮存间应配置 空调。 4.4.3样品贮存间应有防水、防盗和保密措施,以保证样品的安全。 4.4.4样品管理员负责保持样品贮存间清洁、通风、无腐蚀的环境,并对贮存环境条件加以维持和 监控。 4.4.5地下水样品变化快、时效性强,监测后的样品均留样保存意义不大,但对于测试结果异常样 品、应急监测和仲裁监测样品,应按样品保存条件要求保留适当时间。留样样品应有留样标识。

    5.1.1.1选择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中要求控制的监测项目,以满足地下水质量评价和保 护的要求。 5.1.1.2根据本地区地下水功能用途,酌情增加某些选测项目。 5.1.1.3根据本地区污染源特征,选择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要求控制的监测项目,以反映本地 区地下水主要水质污染状况。 5.1.1.4矿区或地球化学高背景区和饮水型地方病流行区,应增加反映地下水特种化学组分天然背 景含量的监测项目。 5.1.1.5所选监测项目应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行业性监测技术规范、行业统一分析方法。 5.1.1.6随着本地区经济发展、监测条件的改善及技术水平的提高,可酌情增加某些监测项目。 5.1.2监洲项目

    5.1.2.1常规监测项

    HI/T 1642004

    (1)生活饮用水 可根据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年) 的项目选取。 2)工业用水 工业上用作冷却、冲洗和锅炉用水的地下水,可增测侵蚀性二氧化碳、磷酸盐、硅酸盐等项 (3)城郊、农村地下水 考虑施用化肥和农药的影响,可增加有机磷、有机氯农药及凯氏氮等项目。 当地下水用作农田灌溉时,可按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规定,选取全盐量等项目 (4)北方盐碱区和沿海受潮汐影响的地区 可增加电导率、漠化物和碘化物等监测项目。 (5)矿泉水 应增加水量、硒、锶、偏硅酸等反映矿泉水质量和特征的特种监测项目。 (6)水源性地方病流行地区 应增加地方病成因物质监测项目。如: &.在地甲病区,应增测碘化物; b.在大骨节病、克山病区,应增测硒、钼等监测项目; c.在肝瘤、食道癌高发病区,应增测亚硝胺以及其他有关有机物、微量元素和重金属项目。 (7)地下水受污染地区 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适当增加或减少有关监测项目。如: a.放射性污染区应增测总α放射性及总β放射性监测项目; b.对有机物污染地区,应根据有关标准增测相关有机污染物监测项目; C.对人为排放热量的热污染源影响区域,可增加溶解氧、水温等监测项自。 (8)在区域水位下降漏斗中心地区、重要水源地、缺水地区的易疏干开采地段,应增测水位

    5.2.1分析方法选择原则

    5.2.1.1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 5.2.1.2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监测项目,可选用行业统一分析方法或行业规范。 5.2.1.3采用经过验证的ISO、美国EPA和日本JIS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其检出限、准确 度和精密度应能达到质控要求。 5.2.1.4采用经过验证的新方法,其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不得低于常规分析方法。 5.2.2分析方法

    水监测分析方法见附录

    6.1实验室分析基础条件

    地下水监测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环境监测、分析化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正确熟练地掌握地下水 监测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程序;熟知有关环境监测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定;学习和了解国内外地下 水监测新技术,新方法。

    6.1.1.2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HI/T1642004

    HI/T164200

    目)合格证者,方能报出(该项)监测数据

    (1)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操作环境,通风良好、布局合理,相互有干扰的监测项目不在同 实验室内操作,测试区域应与办公场所分离。 (2)监测过程中有废雾、废气产生的实验室和试验装置,应配置合适的排风系统;产生刺激性、 腐蚀性、有毒气体的实验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3)分析天平应设置专室,安装空调、窗帘,南方地区最好配置去湿机,做到避光、防震、防 尘、防潮、防腐蚀性气体和避免空气对流,环境条件满足规定要求。 (4)化学试剂贮藏室必须防潮、防火、防爆、防毒、避光和通风,固体试剂和酸类、有机类等液 体试剂应隔离存放。 (5)对监测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应妥善处理,确保符合环保、健康、安全的要求。 6.1.2.2实验室环境条件的监控

    .1.2.2实验室环境条件

    一般分析实验用水电导率应小于3.0μS/cm。特殊用水则按有关规定制备,检验合格后使用。 期清洗盛水容器,防止容器站污而影响实验用水的质量。

    根据监测项目的需要,选用合适材质的器血,必要时按监测项目固定专用,避免交义污染。使用 后应及时清洗、晾干、防止灰尘污。

    应采用符合分析方法所规定等级的化学试剂。配制一般试液,应采用不低于分析纯级的试剂。取 用试剂时,应遵循“量用为出、只出不进”的原则,取用后及时盖紧试剂瓶盖,分类保存,严格防止 试剂被站污。固体试剂不宜与液体试剂或试液混合贮存。经常检查试剂质量,一经发现变质、失效, 应及时废牵。

    6.2.1根据监测项目和工作量的要求,合理配备地下水采样、现场监测、实验室测试、数据处理和 维持环境条件所要求的所有仪器设备。 6.2.2用于采样、现场监测、实验室测试的仪器设备及其软件应能达到所需的准确度,并符合相应 监测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维持环境条件所要求的所有仪器设备。 6.2.2用于采样、现场监测、实验室测试的仪器设备及其软件应能达到所需的准确度,并符合相应 监测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6.2.3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服役前)应经过检定/校准/检查,以证实能满足监测方法标准或技 术规范的要求。仪器设备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或校准。 6.2.4对在用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确保功能正常。 6.2.5对监测结果的准确度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仪器,在两次检定之间应定期用核查标准(等精 度标准器)进行期间核查。

    6.3试剂的配制和标准溶液的标定

    6.3.1根据使用情况适量配制试液。选用合适材质和容积的试剂瓶盛装,注意瓶塞的密合性。 6.3.2用工作基准试剂直接配制标准溶液时,所用溶剂应为GB6682一199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 试验方法》规定的二级以上纯水或优级纯(不得低于分析纯)溶剂。称样量不应小于0.1g,用检定 合格的容量瓶定容。

    3.3用工作基准试剂标定标准滴定液的浓度时,须两人进行实验,分别各做四平行,取两人入

    3.3用工作基准试剂标定标准滴定落液的浓度时,须两人进行实验,分别各做四平行,取两人

    HI/T 1642004

    定结果的平均值为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其扩展不确定度一般不应大于0.2%。 试剂瓶上应贴有标签,标明试剂名称、浓度、配制日期和配制人。需避光试剂应用棕色试剂 并避光保存。试剂瓶中试液一经倒出,不得返回。保存于冰箱内的试液,取用时应将试剂瓶置 使其温度与室温平衡后再量取。

    6.4.1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包括分析试剂配制记录、 、标准溶液配制及标定记录、校曲线记 监测项目分析测试原始记录、内部质量控制记录等。地下水监测项目较多,分析方法各异,测订 亦各不相同,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各类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表式。 642分析原始记录应包令足够的信自以便在可能情况下找出影响不确定度的因素并使实

    监测项目分析测试原始记录、内部质量控制记录等。地下水监测项目较多,分析方法各异,测试仪器 亦各不相同,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各类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表式。 6.4.2分析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情况下找出影响不确定度的因素,并使实验室 分析工作在最接近原来条件下能够复现。记录信息包括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样品性状,采样时间和 地点,分析方法依据,使用仪器名称和型号、编号,测定项目,分析时间,环境条件,标准溶液名 称、浓度、配制日期,校准曲线,取样体积,计量单位,仪器信号值,计算公式,测定结果,质控数 据,测试分析人员、校对人员签名等。

    分析工作在最接近原来条件下能够复现。记录信息包括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样品性状, 地点,分析方法依据,使用仪器名称和型号、编号,测定项目,分析时间,环境条件, 称、浓度、配制日期,校准曲线,取样体积,计量单位,仪器信号值,计算公式,测定结 据,测试分析人员、校对人员签名等

    6.4.3.1记录应使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端正、清晰。 6.4.3.2应在测试分析过程中及时、真实填写原始记录,不得凭追忆事后补填或抄填。 6.4.3.3对于记录表式中无内容可填的空白栏,应用“”标记。 6.4.3.4原始记录不得涂改。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应在错误的数据上划一横线(不得覆盖原有记 录的可见程度),如需改正的记录内容较多,可用框线画出,在框边处添写“作废”两字,并将正确 值填写在其上方。所有的改动处应有更改人签名或盖章。 6.4.3.5对于测试分析过程中的特异情况和有必要说明的问题,应记录在备注栏内或记录表边旁。 6.4.3.6记录测量数据时,根据计量器具的精度和仪器的刻度,只保留一位可疑数字,测试数据的 有效位数和误差表达方式应符合有关误差理论的规定。 6.4.3.7数值修约按GB8170《数字修约规则》执行。 6.4.3.8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记录应转换成法定计量单位的表达,并记录换算 公式。 6.4.3.9测试人员应根据标准方法、规范要求对原始记录作必要的数据处理。在数据处理时,发现 异常数据不可轻易剔除,应按数据统计规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6.4.4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

    一组监测数据中,个别数据明显偏离其所属样本的其余测定值,即为异常值。对异常值的判断和 处理,参照GB4883一85《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进行。

    一组监测数据中,个别数据明显偏离其所属样本的其余测定值,即为异常值。对异常值的判断和

    6.4.4.1对同一样品的分析测试结果

    (1)判断测试结果方差中异常值用科克伦(Cochran)最天方差检验方法; (2)判断实验室内重复或平行测定结果中的异常值用格拉布斯(Grubbs)法或狄克逊(Dixon)法; (3)判断多个实验室平均值中的异常值用格拉布斯(Grubbs)法。 6.4.4.2地下水监测中不同的时空分布出现的异常值,应从测点周围当时的具体情况(地质水文因 素变化、气象、附近污染源情况等)进行分析,不能简单地用统计检验方法来决定舍取。

    6.5有效数字及近似计算

    6.5.1有效数字用于表示测量数字的有效意义,指测量中实际能测得的数字。由有效数字构成的数 值,其倒数第二位以上的数字应是可靠的(确定的),只有末位数字是可疑的(不确定的)。对有效数 字的位数不能任意增删。 6.5.2由有效数字构成的测定值必然是近似值,因此,测定值的运算应按近似计算规则进行。

    表示与测量准确程度有关的效值大小时,即为有效效字。这与0 (1)第一个非零数字前的“0”不是有效数字。 (2)非零数字中的“0”是有效数字。 (3)小数中最后一个非零数字后的“0”是有效数字。 (4)以“0”结尾的整数,往往不易判断此“0”是否为有效数字,可根据测定值的准确程度,以 指数形式表达。 6.5.4一个分析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主要取决于原始数据的正确记录和数值的正确计算。在记录 测量值时,要同时考虑到计量器具的精密度和准确度,以及测量仪器本身的读数误差。对检定合格的 计量器具,有效位数可以记录到最小分度值,最多保留一位不确定数字(估计值)。 以实验室最常用的计量器具为例: (1)用万分之一天平(最小分度值为0.1mg)进行称量时,有效数字可以记录到小数点后面第四 位,如称取1.2235g,此时有效数字为五位;称取0.9254g,则为四位有效数字。 (2)用玻璃量器量取体积的有效数字位数是根据量器的容量允许差和读数误差来确定的。如单标 线A级50ml容量瓶,准确容积为50.00ml;单标线A级10ml移液管,准确容积为10.00ml,有效数字 均为四位;用分度移液管或滴定管,其读数的有效数字可达到其最小分度后一位,保留一位不确定数 字。 (3)分光光度计最小分度值为0.005,因此,吸光度一般可记到小数点后第三位,且其有效数字 位数最多只有三位。 (4)带有计算机处理系统的分析仪器,往往根据计算机自身的设定打印或显示结果,可以有很多 位数,但这并不增加仪器的精度和数字的有效位数。 (5)在一系列操作中,使用多种计量仪器时,有效数字以最少的一种计量仪器的位数表示。 6.5.5表示精密度的有效数字根据分析方法和待测物的浓度不同,一般只取一位有效数字。当测定 次数很多时,可取两位有效数字,且最多只取两位有效数字。 6.5.6分析结果有效数字所能达到的数位不能超过方法检出限的有效数字所能达到的数位。如方法 的检出限为0.02mg/L,则分析结果报0.088mg/L就不合理,应报0.09mg/L。 6.5.7在数值计算中,当有效数字位数确定之后,其余数字应按修约规则一律舍去。 6.5.8在数值计算中,某些倍数、分数、不连续物理量的数值,以及不经测量而完全根据理论计算 或定义得到的数值,其有效数字的位数可视为无限。这类数值在计算中按需要几位就可以写几位。

    6.5.9近似计算规则

    几个近似值相加减时,其和或差的有效数字决定于绝对误差最大的数值,即最后结果的有效数字 自左起不超过参加计算的近似值中第一个出现的可疑数字。在小数的加减计算中,结果所保留的小数 点后的位数与各近似值中小数点后位数最小者相同。在运算过程中,各数值保留的位数可以比小数点 后位数最小者多保留一位小数,计算结果则按数值修约规则处理。当两个很接近的近似数值相减时, 其差的有效数字位数会有很多损失。因此,如有可能土方机械标准规范范本,应把计算程序组织好,使尽量避免损失。 (2)乘法和除法 几个近似值相乘除时,所得积与商的有效数字位数决定于相对误差最大的近似值,即最后结果的 有效数字位数要与近似值中有效数字位数最少者相同。在运算过程中,可先将各近似值修约至比有效 数字位数最小者多保留一位,最后将计算结果按上述规则处理。 (3)乘方和开方 近似值乘方或开方时,原近似值有几位有效数字,计算结果就可以保留几位有效数字。 (4)对数和反对数 在近似值的对数计算中,所取对数的小数点后的位数(不包括首数)应与真数的有效数字位数相

    (5)求4个或4个以上准确度接近的数值的平均值时,其有效数字位数可增加一位。

    6.7监测结果的表示方法

    6.7.1监测结果的计量单位应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地下水环境化学监测项目浓度含量以mg/L表示,浓度较低时,则以g/L表示。总碱度、总硬度 用CaCOgmg/L表示。 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含量以Bq/L表示。 6.7.3平行双样测定结果在允许偏差范围之内时,则用其平均值表示测定结果。 6.7.4各监测项目不同监测方法的分析结果,其有效数字最多位数和小数点后最多位数列于附录B。 6.7.5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实际测定结果值;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 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值、并加标志位“工”

    6.7.6测定结果的精密度表示

    固定资产标准(1)平行样的精密度用相对偏差表示。 平行双样相对偏差的计算方法:

    式中:A、B—一同一水样两次平行测定的结果。 多次平行测定结果相对偏差的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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