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 103-2013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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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JJ/T 103-2013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按照一定的数学规则对地球表面进行划分而形成的格

    2.1.10核心元数据

    描述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最基本的、必须选择的一组元 数据。

    抽样标准2. 2. 1 缩略词

    DEM 数字高程模型 digital elevation model GIS 地理信息系统 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system ID 标识码identifier RMSE 均方根差 (中误差) root mean square error 2.2.2 约束条件代号 C 符合条件时必选 conditional M 必选 mandatory 0 可选 optional

    2.2.2约束条件代号

    3.1.1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宜由核心框架数据、扩展框架数

    据和专题框架数据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核心框架数据应包括行政区划数据、交通数据、水系数 据、建(构)筑物数据、地名数据、地址数据以及遥感影像数 据,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2扩展框架数据宜包括高程数据、三维模型数据以及地理 格网数据,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3专题框架数据可包括地下空间设施数据、综合管线数据 测量控制点数据、地籍数据、规划用地与控制线数据、土地利用数 据、园林绿地数据、管理和服务区域数据、公共服务设施数据以及 环境与减灾数据等,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 3.1.2建立和更新框架数据应利用法定的地形测绘、地籍测绘、 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以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各类 专题数据成果作为数据源。 3.1.3用王建立或更新框架数据的数据源的比例尺宜符合表

    3.1.3用于建立或更新框架数据的数据源的比例尺宜符合表

    3.1.3用于建立或更新框架数据的数据源的比例尺宜符合表 3.1.3的规定

    1.3城市不同地区的数据源比例尺

    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规模以及数据采集和更新的能力, 标准第7.3节的规定选择框架数据的平面精度和高程精度等

    级。不同类型的框架数据,可选用不同的精度等级

    3.1.5框架数据的交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数据文件的命名应简洁清晰,元数据文件的名称应与其 所描述的实体数据文件的名称相关联。 2数据交换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 GB/T17798规定的格式,也可使用商用GIS软件系统数据格 式,并应提交框架数据的要素编目表及相应的元数据文件。

    3.2.1框架数据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应与该城市基础测 绘所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相一致,并应与国家平面坐 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3.2.2同一城市的框架数据应使用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 基准。

    ..Z HJ一 基准。 3.2.3框架数据的日期和时间表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据元 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GB/T 7408的规定

    框架数据应描述城市地理空间要素的空间特征和属性特 并应包含数据采集或更新的时间特征 框架数据空间特征的描述和表达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3.3.1框架数据应描述城市地理空间要素的空间特行

    表3.3.2空间特征的描述与表达

    3.3.3框架数据的属性特征应使用一组描述要素类型、特征和

    其他状况的属性信息表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框架数据的完整属性信息应由基本属性信息和特殊属性 信息构成; 2基本属性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 3特殊属性信息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4~6章的相应规定。 3.3.4框架数据的时间特征应使用一组描述数据采集或更新状 况的信息表达。

    框架数据应包含表3.4.1规定的描述框架数据代码、数 况及时态特征等基本属性信息。

    据源情况及时态特征等基本属性信息。

    表3.4.1框架数据的基本属性信息

    3.4.2框架数据应有框架数据代码,各要素宜有要素分类代码。 框架数据代码和要素分类代码均可扩充,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数据代码仅定义要素的高位分类代码,宜由6位码 组成(图3.4.2),其中前两位用“FW”表示框架数据,中间两 位为要素类的代码,最后两位为要素子类的代码。要素类及要素 子类的代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要素分类代码宜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要素 分类代码长度不宜超过10位,字符组成宜为0~9及A~Y (去掉字母中的I、○O)。 3.43架数据应有标识码(ID)。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标识码在数据集中应唯

    图3.4.2框架数据代码

    2标识码变更时应提供变更对照表、变更时间和变更次数 的说明,标识码在数据维护过程中应保持一致。 3标识码的长度宜小于20位,字符组成宜为0~9及A~ Y(去掉字母中的I、O),但首位不宜为0。

    1元数据应准确描述框架数据的内容、质量、状况和其他 有关特征,并应满足数据管理、使用、发布、浏览和共享等方面 的要求; 2应按各框架数据类、子类或数据存储单元分别建立相应 的元数据。

    3.5.2框架数据的元数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

    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T144的规定,其核心元数据 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3.6.1框架数据的更新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核心框架数据宜定期更新,更新周期宜为每年一次。 2扩展框架数据和专题框架数据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及时 更新或定期更新。 3.6.2框架数据更新的精度不应低于更新前数据的精度。 3.6.3框架数据更新时,相应的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及元数据 应同步更新。

    3.7其他数据的空间位置配

    3.7.1对于其他空间和社会经济数据,可利用框架娄

    于坐标或基于地理标识符的方式实现空间位置配准

    3.7.2当采用基于地理标识符实现空间配准时,相应的

    码及匹配方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编码技术规范》 CJJ/T 186 的规定。

    4核心框架数据4.1行政区划数据4.1.1行政区划数据应包括城市各级行政区划要素的境界、区域及行政机构驻地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4.1.2城市行政区划要素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盟)、区(县、旗)和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可按行政区划要素处理。4.1.3城市各级行政区划界线的确定,应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勘界成果及地形测绘成果,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GB/T17796的规定。4.1.4行政区划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4.1.5行政区划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应符合表4.1.5的规定。表4.1.5行政区划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核心框架数据类行政区划数据行政区划数据子类1行政境界、区域数据空间特征空间特征描述边界线、封闭边界线空间特征表达线、面特殊属性信息属性项名称属性值的值域范围及说明约束条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的规定;行政区划代码M街道(乡、镇)行政区划代码应符合《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GB/T10114的规定9

    行政区划数据子类2行政机构所在地数据

    .2.1城币交通数据应包括航空交通、道路交通、轨道交通、 水运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要素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

    水运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要素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

    4.2.2航空交通要素宜包括城市机场及航空港周边设施。

    4.2.3道路交通要素宜包括各级公路和各级城市道路、路

    据以及隧道、公交场站、收费站、过街天桥、停车场、加油站等 附属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属性数据中的管理等级、技术等级和路面等级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赋以相应的分类代码。可根据应用需要,将道路段 按道路名称合并。 2路口数据应为道路交义口的儿何中心点,定位数据宜使 用准确坐标值描述。 4.2.4轨道交通要素宜包括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以及车站, 车辆场(库)等附属设施。 4.2.5水运交通要素宜包括内河航线、海滨城市的内海航线, 以及港口、渡口、桥等附属设施,

    4.2.7交通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应符合表4.2.7的

    续表 4. 2. 7

    4.3.1城市水系数据应包括市域内自然或人工形成的江、河、 湖、海、水库等水域及有标志性意义的瀑布、井、泉等要素的空 间信息和属性信息。

    1河道、沟渠、湖泊、水库等水域宜用描述其范围的面状 数据表达。当不能按比例表示时,河道、沟渠可用中心线数据表 达,湖泊、水库可用重心或中心点数据表达。 2泛洪区宜表示高水位岸线。 3有标志性意义的瀑布、并、泉等宜用点状数据表达,也 可用有方向的点表示水系流向。

    4.3.4水系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应符合表4.3.4

    表4.3.4水系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4.4建(构)筑物数据

    4.4.1城市建(构)筑物数据应包括房屋等建筑物和其他 物的空间信息与属性信息。

    4.4.1城市建(构)筑物数据应包括房屋等建筑物和其他构筑 物的空间信息与属性信息。 4.4.2建筑物数据应包括建有屋顶的永久性建筑及以居住为目 的的建筑物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使用面数据描述其轮廓,当不能按比例表示时也可用 点数据描述其中心位置。 2建筑物的主要用途属性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 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中所列用途分 类的规定。

    4.4.3其他构筑物数据应包括亭、碑、塔、城墙、广

    位意义的构筑物数据。宜使用面数据描述其轮廓,当不能按比例 表示时也可用点数据描述其中心或重心位置。

    4.4.4建(构)筑物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

    4.4.5建(构)筑物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应符 4.4.5的规定。

    4.4.5建(构)筑物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应符合表

    建(构)筑物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

    续表 4. 4. 5

    续表 4. 4. 5

    4.5.I城市地名数据应包括目然地理实体名称、大文地理实体 名称等地名要素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地名要素宜包括行政区 划、水系、山脉的名称,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纪 念地、建筑物、单位和院落等的名称。 4.5.2地名数据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数据可在本标准第 4.1节中

    4.5.3地名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

    4.5.4地名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应符合表4.5.4的 规定。

    4.5.4地名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应符合表4.5.4的

    表4.5.4地名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4.6.1城市地址数据应包括门(楼)牌地址数据。厂门(楼)牌地址 数据应包括标准门牌所代表的院落、标准楼牌所代表的楼座的空 间信息和属性信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楼)牌地址应使用主管部门认定的门(楼)标牌标示的 名称和号码。 2每个门(楼)牌地址应有一个标识码,标识码应唯一。已 麦除或变更的门(楼)牌地址的标识码应保留,状态标记应做 改变。 3门(楼)牌地址所代表的院落或楼座的空间位置宜使用点 描述,也可使用封闭面描述。

    ,6.3地址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唇

    4.7.1遥感影像数据应包括经正射纠正处理后的航空遥感影像 数据和卫星遥感影像数据 4.7.2遥感影像数据的处理过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遥 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151的规定,数据的平面精度和地 面分辨率应满足本标准第7.3.4条的要求。 4.7.3遥感影像数据应有相应的元数据,其核心元数据内容应 达兰D产

    5.1.3高程数据宜按下列规定进行组织

    1数字高程模型(DEM)宜按覆盖类进行数据组织,存储 规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JJ100的规定。 2特征点、等高线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数据组织。 5.1.4特征点、等高线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应符合 表5.1.4的规定。

    表5.1.4高程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5.2.1城市三维模型数据宜包含城市地形模型数据、建筑 数据、交通设施模型数据、管线模型数据、植被模型数据以 他模型数据。

    5.2.1城市三维模型数据宜包含城市地形模型数据、建筑模型 数据、交通设施模型数据、管线模型数据、植被模型数据以及其 也模型数据。 5.2.2各种三维模型数据应包括模型框架数据、纹理数据和属 性数据。模型的分级、编码规则、数据采集内容、属性信息等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157的

    5.2.2各种三维模型数据应包括模型框架数据、纹理数据

    性数据。模型的分级、编码规则、数据采集内容、属性信息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T1 规定。

    5.2. 4三维模型数据的精细程度应根据应用需要确定,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157的 规定。

    5.3.1城市地理格网数据应包含城市规则地理格网和不规则地 理格网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规则地理格网的划分与代码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地理格网》GB/T12409的规定。地理格网坐 标宜采用平面直角坐标。 5.3.2地理格网空间数据可用面型地理格网、线型地理格网数

    5.3.2地理格网空间数据可用面型地理格网、线型地理格网数 据表达。

    5.3.4地理格网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应符合表

    5.3.4地理格网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应符合表 5. 3. 4 的规定。

    表5.3.4地理格网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续表 5. 3. 4

    6.1地下空间设施数据

    照明标准6.1.1城市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应包括地下综合管廊、人防工程、 地下仓储等设施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数据的分类代码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分类与代码》GB/T28590的 规定。 6.1.2 地下空间设施数据的空间信息应使用面数据表达其投影 轮廓。 6.1.3 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 6.1.4 地下空间设施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宜符合表 6.1.4的规定。

    ,1.4地下空间设施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宜符合 .1. 4 的规定。

    表6.1.4地下空间设施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6.2.1城市综合管线数据宜包括架空、地上(表)、地下的供 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工业等综合管线及其附属 物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数据的分类代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的规定。 6.2.2综合管线数据应使用线表示线路空间位置,点表示管线 点/附属物的空间位置。 6.2.3综合管线数据宜按要素类进行组织。 6.2.4综合管线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宜符合表 6.2.4的规定

    表6.2.4综合管线数据的空间特征和特殊属性信息

    续表 6. 2. 4

    续表 6. 2. 4

    上海标准规范范本6.3.1城市测量控制点数据应包含城市各等级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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