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982-2022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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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推进北京市岩土工程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模型技术在岩土工程中的应用,提高信息化应用效率,提升工程运维风险管控水平,促进城市信息模型标准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岩土工程信息模型的创建、应用和管理。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应与工程全生命期各阶段工作相适应,满足工程全生命期的相关要求。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可包括地表信息模型、地下设施信息模型、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以及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等专业模型。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各专业模型可在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各阶段按照应用需求建立,并应满足建设工程全生命期协同工作需要,支持各阶段、各项任务和各相关方信息获取、更新、管理需求。3.1.2场地形成工程信息模型除应包含各类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以外,尚可包含必要的市政工程信息模型。3.1.3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应用软件应具有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并应具有查验信息模型、各相关方协同工作等功能。3.1.4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单位和空间基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几何信息应采用国际单位;2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属性信息数据中的物理量应采用国际计量单位;3岩土工程信息模型空间参照系应采用北京地方坐标系和北京地方高程系。3.1.5岩土工程信息模型精细度可根据使用阶段划分为4个等级,模型精细度等级与模型使用阶段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1.5的规定,同一项目的不同专业可根据应用需求建立不同精细度等级的信息模型。表3.1.5岩土工程信息模型精细度等级划分模型精细度等级模型使用阶段LOD1.0可行性研究勘察/方案设计LOD2.0初步勘察/初步设计LOD3.0详细勘察/施工图设计LOD4.0施工勘察/深化设计3.1.6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应由模型单元组成,所包含的模型单元可按照模型使用阶段分级建立,并可嵌套设置。3.1.7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单元应以几何信息和属性信息表述工程对象信息,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单元的几何信息精度可分为G1、G2、G3、G4四个等级,属性信息深度可分为N1、N2、N3、N4四个等级,具体划分参见各专业模型创建要求。模型单元几何信息精度等级应与相应使用阶段模型精细度等级要求致,但模型单元属性信息深度等级不宜低于几何信息精度等级,具体要求参见表3.1.7。表3.1.7岩土工程信息模型构成模型单元几何信息精度与属性信息深度等级要求模型精细度等级模型单元几何信息精度等级模型单元属性信息深度等级LOD1.0G1不低于N1LOD2.0G2不低于N2LOD3.0G3不低于N3LOD4.0G4不低于N44

    3.1.8岩土工程信息模型构件宜采用构件库对构件的内容、命名规则、分类方法、精细度、 版本及存储方式进行统一管理。

    仿古建筑.2模型信息分类及编码

    大类代码、中类代码、小类代码、细类代码和 子类代码,各级代码应采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编码结构如图3.2.1所示。

    表代码 大类代码 中类代码

    图3.2.1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信息编码结构图

    3.2.2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信息分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元素分类模型信息编码应符合表3.2.4及各章 节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阶段、组织角色、项目信息等分类模型信息编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岩土体岩性分类模型信息编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中表C.0.2的规定。

    3.2.2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信息分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元素分类模型信息编码应符合表3.2.4及各章

    表3.2.2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信息分类表

    3.2.3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中信息编码结构和编码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代码与分类对象编码之间用“”连接,分类对象编码相邻层级代码之间用英文符“”隔开; 2大类编码应采用6位数字表示,前2位为大类代码,其余4位用“0”补齐; 3中类编码应采用6位数字表示,前2位为大类代码,加中类代码,后2位用“0”补齐; 4小类编码应采用6位数字表示,前4位为上位类代码,加小类代码; 5细类编码应采用8位数字表示,在小类编码后增加2位细类代码; 6子类编码应采用10位数字表示,在细类编码后增加2位子类代码。 2.4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信息按照元素分类时,大类代码按照专业分类,大类编码应符合表3.2.4的表

    表3.2.4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信息按照元素分类大类信息分类及编码表

    3.2.5在描述复杂岩土工程对象时,应采用逻辑运算符号联合多个编码一起使用。

    1“+”用于将同一表格或不同表格中的编码联合在一起,以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编码含义的集合: 2“/”用于将单个表格中的编码联合在一起,定义一个表内的连续编码段落,以表示适合对象的 分类区间; 3“<”、“>”用于将同一表格或不同表格中的编码联合在一起,以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编码对 象的从属或主次关系,开口背对是开口正对编码所表示对象的一部分

    3.3模型单元命名和表达

    3.4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单元表达应符合下列规

    1模型单元的模型坐标系统应与项目工程坐标系统一致; 2模型构件应标明定位基点,定位基点便于几何测量; 3相同类型的模型单元,定位基点的相对位置在同一项目中应相同,表达相同工程对象日 命名应具有一致性: 4不同材质的模型单元应各自表达,不应相互重叠或者剪切。

    应至少包括中文字段名称、计量单位; 2属性名称应根据模型单元的种类、工程对象特征、应用需求逐一列举; 3属性值应从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中提取,尚不具备的属性值可空缺,并根据工程项目阶段的发展而 逐步完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唯一性原则,即属性值和属性应一一对应,在单个应用场景中属性值应唯一; 2)应符合一致性原则,即同一类型的属性、格式和精度应一致。 4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单位的属性值,计量单位应填写符号“一”或者汉 字“无”或者英文“N/A”。当属性值可计量时,本字段不可空缺,

    3.4.1岩土工程信息模型数据存储宜采用文件形式,并应满足持久性存储要求。 3.4.2岩土工程信息模型数据存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对数据交换和数据安全有关规定,数据 应加密并设置修改权限,且数据修改应可追溯。 3.4.3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协同工作应基于统一的数据共享和传递方式,模型数据传递应基于统一的数据 存储格式及模型数据要求。

    3.5.1岩土工程信息模型检查应贯穿建模全过程,应重点对模型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几何信息米 度和属性信息深度是否满足模型应用阶段精细度要求等内容进行检查。 3.5.2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宜采用自动化的检查软件进行模型检查。 3.5.3岩土工程信息模型验收检查应包含下列内容: 1信息模型与工程项目符合性检查;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检查应贯穿建模全过程,应重点对模型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几何信, 属性信息深度是否满足模型应用阶段精细度要求等内容进行检查。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宜采用自动化的检查软件进行模型检查。

    .5.2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宜采用自动化的检查软件进行模型检查 .5.3岩土工程信息模型验收检查应包含下列内容: 1信息模型与工程项目符合性检查; 2不同信息模型单元之间的相互关联性检查; 3信息模型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检查; 4信息模型与相关技术标准的符合性检查

    3.6.1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交付应包括交付准备、交付物和交付协同等方面的内容,交付准备、交付物和 交付协同应满足各使用阶段的需求,并应按照模型精细度等级从模型中提取所需的信息形成交付物。 3.6.2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交付协同应以交付物为依据,工程各参与方应基于协调一致的交付物进行协 同。 3.6.3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交付准备过程中,应根据使用阶段选取适宜的模型精细度,同一项目不同专业 可根据使用需求建立精细度等级不同的信息模型。 3.6.4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交付全过程应以模型单元作为基本操作对象。 3.6.5交付物应包括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宜包括属性信息表、模型工程视图/表格、相关报告、项目需 求书、岩土工程信息模型执行计划、模型工程量清单。 3.6.6项目需求书应由信息模型应用方完成,并应交付于信息模型提供方

    3.6.1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交付应包括交付准备、交付物和交付协同等方面的内容,交付准备、交付物和 交付协同应满足各使用阶段的需求,并应按照模型精细度等级从模型中提取所需的信息形成交付物。 3.6.2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交付协同应以交付物为依据,工程各参与方应基于协调一致的交付物进行协 同。 3.6.3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交付准备过程中,应根据使用阶段选取适宜的模型精细度,同一项目不同专业 可根据使用需求建立精细度等级不同的信息模型。 3.6.4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交付全过程应以模型单元作为基本操作对象。 3.6.5交付物应包括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宜包括属性信息表、模型工程视图/表格、相关报告、项目需 求书、岩土工程信息模型执行计划、模型工程量清单。 3.6.6项目需求书应由信息模型应用方完成,并应交付于信息模型提供方

    3.6.7模型实施过程应由信息模型提供方完成,并应根据应用需求文件制定信息模型 应信息模型

    3.7.1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应通过模型数据的交换、集成和应用,达到与其他专业信息模型协 求。

    回模让 一致、共享使用,且支持各阶段、各项任务和各相关方的信息获取、更新、管理

    一致、共享使用,且支持各阶段、各项任务和各相关方的信息获取、更新、管理。

    4.1.1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应包括地表信息模型和地下设施信息模型等

    4.1.1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应包括地表信息模型和地下设施信息模型等。

    4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

    2地表信息模型的创建应依据卫星遥感测量数据、航空摄影测量数据、地面激光扫描测量数据 绘数据、数字化地形图等,地下设施信息模型的创建应依据地下设施调查、探查以及测量的数 等。

    4.2.1地表信息模型内容宜包括地形以及地表设施,地表设施宜包括地上建(构)筑物、地表水体、交 通设施、植被、施工场地及地表其他设施等。 4.2.2地下设施信息模型内容宜包括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地下障碍物及地下交通设施等。

    1.3模型信息分类及编码

    表4.3.1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信息按照元素分类及编码表

    4.4.1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的专业项 4.4.2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单元属性信息描述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单元属

    4.5.1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的建模范围应包含场地红线范围及项目需求书约定的受影响的周边范 围,并应符合相关标准关于确定工程影响范围的要求,

    4.5.1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的建模范围应包含场地红线范围及项目需求书约定的受影响的周边范 围,并应符合相关标准关于确定工程影响范围的要求,

    5.2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创建时应符合下

    1地形模型应能有效表示地面起伏形态; 2地形模型应与地上建(构)筑物、交通设施、植被、施工场地及地表其他设施模型等标高相匹配 3相互关联的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空间位置应相匹配; 4地表水体模型制作时应保证水底与地形模型相吻合,水面用示意纹理表达; 5交通设施线状模型应与道路中心线一致,道路面模型的位置和几何尺寸应与现状一致,交通附属 设施应依据现实中的典型形式进行建模或纹理表现; 6植被模型在符合应用需求的可视效果下,其形态、高度应真实,其底部应与附着面保持一致; 7管线模型应能反映出管线类型、管径、形状,应表达管线在平面的走向和在竖向的空间拓扑关系 并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DB11/T316的规定。

    也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几何信息精度应符合表

    表4.5.3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几何信息精度等级

    表4.5.4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属性信息深度等级

    表示应提供:“△”表示宜提供:“一”表示可不提

    表4.6.1交付物的代码及类别

    注:地形图或地下管线图宜基于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的视图和表格加工而成。

    狂:地形图或地下 衣格加工而成。 工程不同应用阶段,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主要交付物应符合表4.6.2的规定。

    2工程不同应用阶段移交的

    中“^”表示应具备:“△”表示宜具备:“一”表示

    5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

    5.1.1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应包括地质模型(包括岩土体模型、地质构造模型、地下水模型、不良地 质体模型)、勘探模型、测试模型等 5.1.2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创建应依据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钻探、工程物探、原位测试、水文地质 试验、室内试验等勘察资料。 5.1.3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应以勘探和测试模型为基础,构建岩土体、赋存地下水的含水层和地质构 造综合模型,能够反映地层、含水层和地质构造空间分布规律,并应包括与模型对象相关联的属性信息

    5.2.1岩土体模型宜包括地质体、地质体边界、地层界面、岩体风化界面、地质剖面等。 5.2.2 地质构造模型应包括地质构造界面。 5.2.3 地下水模型应包括地下水体、地下水边界、含水层地层界面。 5.2.4 不良地质体模型应包括不良地质体和边界。 5.2.5 勘探模型宜包括钻孔、探井、探槽、探坑、工程物探点/线等。 5.2.6 测试模型宜包括原位测试(静载荷试验、现场直剪试验、波速测试、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探试 验、标准贯入试验、水文地质试验等)测试点及相关测试信息、室内试验(岩土物理力学试验、水样和 土样分析试验等)取样点及相关试验信息。

    5.3模型信息分类及编码

    表5.3.1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信息按照元素分类及编码表

    5.3.2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信息按照元素分类时,细类编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中表C.0.1的规定。5.3.3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的岩土体信息按照岩性、成因和风化程度分类时,信息编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中表C.0.2的规定。5.4模型属性信息5.4.1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的项目信息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和场地信息,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中表C.0.3的规定。5.4.2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单元属性信息描述应符合表5.4.2的规定。表5.4.2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单元属性信息一级系统二级系统属性信息模型单元模型单元定位信息其他属性信息附录地层层顶、层底标地层特征表述、地层物理力学统计指标附录C中表C.0.4~表岩土体高和岩土设计参数建议值C.0.6地质构造界面坐标、产状构造特征表述附录C中表C.0.7地质含水层层顶、层底地下水类型、水文地质参数试验值和建附录C中表C.0.8~表地下水标高议值C.0.10不良地质体地质体界面坐标不良地质体特征描述附录C中表C.0.11孔口标高和坐标、岩土分层信息、水位信息、特征描述、附录C中表C.0.12~表钻孔终孔孔径、钻孔深钻探人员信息、钻探时间信息等C.0.13度、地层分层深度地表标高和坐标、勘探探井、探槽、岩土分层信息、水位信息、特征描述、截面尺寸、深度、附录C中表C.0.14探坑挖探人员信息、挖探时间信息等地层分层深度物探点位和测线控物探类型、操作人员、物探时间、物探工程物探附录C中表C.0.15制坐标结果描述等原位测试点坐标和原位测试类型、操作人员、测试时间、原位测试点附录C中表C.0.16深度原位测试参数等测试取样点位坐标和深取样人员、取样日期、样品类型、试验取样点附录C中表C.0.17度人员、试验日期、试验参数等5.4.3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的岩土评价信息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中表C.0.18的规定。5.5模型创建5.5.1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应满足相关标准关于确定勘察范围的要求,空间范围应满足评价需求。5.5.2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创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岩土体模型应通过勘探点的空间位置和分层数据,基于空间插值、网格划分和实体变换等方法分层创建,并采用颜色和纹理区分岩性,不同岩性的地层颜色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中表C.0.19的规定,岩性外观图例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中表C.0.20的规定;2地下水模型应通过勘探点的空间位置和揭示含水层分层数据,按照岩土体建模同类方法创建,并采用颜色区分不同地下水类型,地下水外观颜色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中表C.0.21的规定;15

    3不良地质体应通过勘探点数据、物探数据、地质构造面,按照岩土体建模同类方法创建,并采用 醒目的颜色表示; 4勘探模型应根据勘探点类型、空间位置、分层信息创建,勘探点分层岩性和地下水宜使用岩土体 地下水颜色和纹理区分; 5工程物探、原位测试、取样点等应以模型构件形式创建,测试结果作为相应模型单元属性信息。 测试点或者取样中心点应与模型单元中心点重合,且模型构件定位基点应为模型单元中心点,采用符号 模型单元创建模型构件时,二维图例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中表C.0.22的规定。

    5.5.3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几何信息精度应符合不同勘察阶段精度要求和表

    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几何信息精度应符 不同勘察阶段精度要求和表5.5.3的规定

    表5.5.3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几何信息精度等级

    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属性信息深度应符合表5.5.4

    表5.5.4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属性信息深度等级

    信息深度等级模型类别属性信息N1N2N3N4岩土体物理力学统计指标(附△录C中表C.0.5)地质构造构造特征(附录C中表C.0.7)地下水基本特征(附录C中表C.0.8)水文地质试验参数(附录C中地下水△表 C.0.9)水文地质参数建议值(附录C中表C.0.10)不良地质体特征(附录C中表不良地质体C.0.11)钻孔单孔基本特征(附录C中A表C.0.12)钻孔钻孔单孔分层数据(附录C中△表C.0.13)工程物探物探参数(附录C中表C.0.15)原位测试参数(附录C中表原位测试点C.0.16)室内试验参数(附录C中表取样点△C.0.17)岩土设计参数建议值(附录C△岩土工程勘察中表C.0.6)整体模型岩土评价基本特征(附录C中△表C.0.18)注:“>”表示应提供;“△”表示宜提供;”表示可不提供。5.6模型交付5.6.1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主要交付物的代码及类别应符合表5.6.1的规定,表5.6.1交付物的代码及类别代码交付物类别备注D1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可独立交付D2属性信息表与D1类共同交付D3钻孔平面布置图、工程地质剖面图与D4类共同交付D4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可独立交付D5项目需求书与D1类共同交付D6岩土工程勘察模型执行计划与D1类共同交付D7模型工作量清单与D1或D3类共同交付17

    中“^”表示应具备:“△”表示宜具备: 一”表示

    6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

    6.1.1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应包括土方调配模型、基坑支护模型、地基处理模型、边坡支护模型、 下水控制模型等。 6.1.2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宜以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拟建建(构)筑物地下结构信息模型为基石 模型进行创建,基坑支护模型和边坡支护模型宜将地表及地下设施模型同时作为基础模型。 6.1.3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的创建应依据岩土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 6.1.4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宜建立模型构件库。 6.2模型内容 6.2.1土方调配模型宜包括挖除土方和回填土方等。 6.2.2基坑支护模型宜包括基坑支护中的挡土体系、支撑结构、拉锚结构、加固体以及临边防护等, 6.2.3地基处理模型宜包括地基处理中的增强体、褥垫层、换填垫层、加固体等。 6.2.4边坡支护模型宜包括边坡支护中的挡土体系、拉锚结构、加固体以及临边防护等。 6.2.5地下水控制模型宜包括达到有效地下水控制所需的止水惟幕、抽排/回灌系统以及截(排)水 等。 6.3模型信息分类及编码

    6.1.1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应包括土方调配模型、基坑支护模型、地基处理模型、边坡支护模型、地 下水控制模型等。 6.1.2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宜以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拟建建(构)筑物地下结构信息模型为基础 模型进行创建,基坑支护模型和边坡支护模型宜将地表及地下设施模型同时作为基础模型。 6.1.3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的创建应依据岩土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 6.1.4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宜建立模型构件库。

    6.3.1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按照元素分类及编码表

    6.5.2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创建范围应符合

    1土方调配信息模型的空间范围应包括整个工程场区挖方和填方范围; 2基坑支护信息模型的空间范围应包括整个基坑及其影响范围; 3地基处理信息模型平面范围应包括整体地基处理范围,空间范围应包括地基处理影响深度: 4边坡支护信息模型空间范围应包括整个边坡工程及其影响范围; 5地下水控制信息模型空间范围应包括整个地下水控制主要影响范围, 6.5.3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构件不同材质应使用色彩、纹理等进行区分,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中表 D.0.28的规定。 6.5.4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创建应满足分步施工的要求。 5王工短

    表6.5.5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几何信息精度等级

    6.5.6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属性信息深度应符合表6.5.6的规定

    表6.5.6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属性信息深度等级

    个项目基坑支护模型或者边坡支护模型应与地下水控制模型及土方调配模型集成后形成整 星设计信息模型交付,地基处理模型可单独交付。 工程设计信息模型主要交付物的代码及类别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交付物的代码及类

    工程图纸宜基于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的视图和表格加

    程不同应用阶段移交的交付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表示宜具备;“一”表示可不具备

    7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

    7.1.1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可包括位移监测、结构内力监测、水土压力监测、地下水水位(水头)监 测以及温度监测、振动监测等类型。 7.1.2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宜以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岩土工程设计信 息模型以及拟建建(构)筑物结构信息模型为基础模型进行创建,并结合动态监测过程持续完善模型属 性信息。 7.1.3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几何形变以及应力、温度、振动等参数随时间和工况 的变化特征,是具备时间维度的多重属性集合。 7.1.4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的创建应依据岩土工程监测方案、既有结构检测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过 程监测数据等。

    7.2.1基坑工程监测信息模型应包括设置于基坑工程本体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表、地 下管线设施及地下水的各类监测元件和监测点, 7.2.2边坡工程监测信息模型应包括设置于边坡工程本体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表、地 下管线设施及地下水的各类监测元件和监测点。 7.2.3基础工程监测信息模型应包括设置于基础本体的各类监测元件和监测点。 7.2.4暗挖工程监测信息模型应包括设置于暗挖工程本体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表、地 下管线设施及地下水的各类监测元件和监测点,

    7.3模型信息分类及编码

    7.3.1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信息按照元素分类时,中类和小类编码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3.1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信息按照元素分类及编码表

    7.4.1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的专业项目信息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和工程控制信息,并应符合本标准附 录E中表E.0.2、表E.0.3的规定。 7.4.2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属性信息中的定位信息应包括监测点或监测元件的空间坐标,其他属性信 息应包括监测点基本信息和监测动态数据信息等,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中表E.0.4、表E.0.5的规定。 7.4.3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应包括监测数据预警提示信息、分析预测信息等属性信息,具体内容应分 别符合本标准附录E中表E.0.5、表E.0.6的规定。 7.4.4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应包含综合评价等属性信息,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中表E.0.7的规定。

    5.1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创建范围应符合以

    1基坑工程和边坡工程的空间范围应包括基坑或边坡影响的区域; 2地基基础工程的空间范围应包括地基处理、桩基施工可能影响的区域; 3暗挖工程的空间范围应包括暗挖工程施工影响的区域。 7.5.2勘察、设计和施工等相关专业信息模型添加或修改信息时,监测信息模型应联动修改,且应留下 修改记录信息。 7.5.3岩土工程监测的动态特性应在监测信息模型中体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应根据关键节点的工况进行动态更新; 2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与监测数据间应建立联动关系: 3监测点的颜色属性应根据其不同安全状态动态展示,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中表E.0.9的规定 7.5.4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几何信息精度应符合表7.5.4的规定

    1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应根据关键节点的工况进行动态更新: 2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与监测数据间应建立联动关系: 3监测点的颜色属性应根据其不同安全状态动态展示,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中表E.0 7.5.4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几何信息精度应符合表7.5.4的规定

    表7.5.4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几何信息精度等级

    7.5.5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属性信息深度应符合表7.5.5的规定,

    7.5.5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属性信息深度应符合表7.5.5的规

    表7.5.5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属性信息深度等级

    8.1.1应建立信息模型共享与交换机制,以保证模型数据在不同阶段、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有效传递。 8.1.2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应能在工程建设全生 命期内应用,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宜根据模型中涉及的具体设计内容确定其应用周期。

    3.1.1应建立信息模型共享与交换机制,以保证模型数据在不同阶段、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有效传递。

    模型数据交换可包括岩土工程各专业模型之间的数据交换以及岩土工程各专业模型与其他 息模型之间的数据交换

    和一致性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模型数据应经过审核、清理; 2模型数据应是最新的版本; 3模型数据内容、格式应符合数据共享协议。 8.2.3模型数据交换的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格式类型的模型数据交换时,应确保应用软件能够相互支持; 2模型数据进行格式转换时,应确保数据的完整 3应采用行业内通用的中间格式。

    8.2.4模型数据交换过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数据交换双方应在数据交换前确认对方身份和接收数据权限,并提供相应的解密方法; 2数据交换双方应确保数据交换环境的安全; 3模型信息模型数据交换双方应对交换数据进行数据校验,确认模型信息模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 生和准确性,不得造成数据损失和数据精度的降低。 3.2.5数据交换双方可根据协议对交换数据进行加密,以增强数据的安全性。 8.2.6对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和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应明确模型的精细度等级及交换范围,范 围边界应满足实际应用需求。

    同轴电缆标准岩土工程监测信息模型、拟建建(构)筑物结构信息模型及其他相关信息模型

    8.3.2岩土工程信息模型集成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3.2岩土工程信息模型集成前,应符合下列规

    1检查模型并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可交换性和可维护性; 2所有集成模型应符合工程应用阶段需求和精细度等级要求; 3承载模型数据的软硬件设备应具有安全性、保密性和通用性:

    4与模型数据相关的成果报告等资料完整并具有关联性; 5模型通过不同途径获取的信息应具有唯一性,采用不同方式表达的信息应具有一致性 完余信息。

    3.3各专业模型数据传递和集成时电力弱电设计、计算,应符合以

    1检查各专业模型坐标系、基准坐标、度量单位的统一性; 2检查模型几何信息和属性信息的准确性; 3对模型进行碰撞检查,包括地下管线、既有地下建(构)筑物、岩土工程设计本体与拟建(构) 构筑物工程之间的碰撞检查; 4对模型进行切割检查,包括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工程本体等与地层模型之间的切割等 5发现模型数据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反馈至模型创建方。 8.3.4模型集成时可采用三维视图、模型剖切等方法对各模型进行缺陷性和准确性检查。 8.3.5 模型集成时应根据应用需求,对所有模型单元的编码和命名方式统一编制,相应的规则由模型集 成方依据本标准制定。 8.3.6模型集成时宜完整保留原有模型属性信息,

    8.3.6模型集成时宜完整保留原有模型属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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