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2343.1-2008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第1部分:1:25000 1:50000 1:10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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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T 12343.1-2008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第1部分:1:25000 1:50000 1:10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

    测量控制点一般均应表示,密集时 或作为高程点表示。位于居民地内的测量控 制点,如影响居民地的清晰时,水准点可不表示,其他控制点可只表示符号,不注高程。用古塔、水塔、烟 窗等地物作控制点时以相应的地物符号表示,并按图式规定予以注记。

    5.2. 1编绘水系的要求

    正确表示水系类型、主次关系、附属设施及名称,合理反映水系要素的分布特点和不同地区的密度 对比,充分表示水利设施;处理好水系与其他要素的关系。

    5. 2. 2 岸线、高水界、岸滩

    硬度标准5. 2. 2. 1岸线

    岸线包括海岸线、河岸线、湖岸线及其他水体的岸线。综合岸线图形时,应正确反映岸线的形态特 征,注意保持岸线主要转折点位置正确、岸线弯曲程度的对比以及水陆面积的对比。图上小于0.5mm X0.6mm的弯曲可适当化简,特征弯曲应夸大到0.5mm×0.6mm表示。岸线与等高线紧靠时,应注 意与等高线图形协调一致。 岸线与防护堤相重时,岸线可省略不表示。

    5. 2. 2. 2高水界、岸滩

    高水界与水涯线间的距离在图.上天于2mm时应表示高水界。当其间距大部分大于2mm仪局部 不足2mm时,高水界应视为连续整体全部表示。高水界与水涯线之间的岸滩地段应配置相应的土质 直被符号。 高水界与陡岸、堤重合时,高水界省略不表示;与等高线重合时,则省略等高线

    5.2.3河流、运河、沟渠

    图上宽0.4mm以上的河流用双线依比例尺表示,不足0.4mm的用单线表示。以单线表示的河 流应视其图上长度由源头起用0.1mm~0.4mm逐渐变化的线粗表示。同一条河单、双线变化频繁时 应视其整体用单线或双线表示。主支流要区分明显,支流人主流注意不应倒流。 图上宽度大于0.4mm的沟渠、运河用双线依比例尺表示,不足0.4mm的用单线表示,并视其主 次分别用0.3mm和0.15mm线粗表示。

    1:25000、1:50000地形图上河流、运河、沟渠一般均应表示,河网密集地区,图上长度不足1cm 的可酌情舍去,特别密集区不足1.5cm的支渠可舍去;1:100000地形图上长度大于1cm的一般均应 表示。 对构成网络系统的河、渠,应根据河渠网平面图形特征进行取舍。密集河渠的间距一般不应小 于3mm,老年河床河漫滩地带的岔流以及沟渠密集地区,间距不应小于2mm。 选取河流、运河、沟渠时,应按从大到小、由主及次的顺序进行。界河、独流河、连通湖泊及荒漠缺水 地区的小河应选取。

    5.2.3.3河流、运河、沟渠的流向

    任出区水流方可明泥的润流可不送 通航河段应表示流速。较长的河 20cm重复表示

    5.2.3.4河流、运河、沟渠的名称注记

    名称注记一般均应注出。较长的河、渠每隔15cm~20cm重复注出。注记应按河 流关系并保持一定的级差。当河(渠)名很多时,可舍去次要的小河(渠)名。

    5.2.4地下河段、消失河段、干河床、时令河

    图上长1mm以上的地下河段、2mm以上的消失河段、1.5cm以上的十河床以及时令河应表示。 作为河源的时令河,当长度不足5mm时,以常年河表示。 图上宽度小于0.4mm的干河床、时令河用0.1mm~0.4mm的渐变单虚线表示,大于0.4mm干 河床、时令河用双虚线依比例尺表示。宽度大于3mm的河床内应表示等高线及相应的土质符号;时令 河应注出有水月份,如果一幅图内有水月份相同,可在图外加附注说明,图内不注记。 无明显河床的漫流干河用相应的土质符号表示

    输水渡槽、架首、输水隧道及倒虹吸:十渠上的一般应表示,支渠上的选择表示,有名称的加注名称。 于沟:图上长度大于1.5cm且深度大于1.5m的一般应表示,深度大于2m的应加注沟深。有方 位意义的旧战壕用干沟符号表示,并加注“战壕”注记。 涵洞:铁路、公路附属的一般应表示,较多时可适当取舍;机耕路及其以下道路附属的涵洞一般不 表示。

    5.2.6湖泊、水库、池塘

    图上面积天于1mm的湖泊、水库、池塘应表示,不足此面积但有重要意义的小湖,如位于国界 近的小湖、作为河源的小湖及缺水地区的淡水湖应夸大到1mm表示。湖泊、池塘密集成群时,应保持 其分布范围和特点。适当选取一些小于1mm的湖泊、池塘,但不能合并,相邻水涯线间隔在图上小于 0.2mm时可共线表示。 湖泊、水库、池塘一般应注出名称,群集的湖泊可选其主要的注出名称。名称注记应按湖泊、水库面 积大小或库容量大小保持一定的级差。 非淡水湖泊应加注水质注记。 容量为1000万m以上的水库和重要的小型水库应加注库容量。

    5.2.7时令湖、干酒湖

    积2mm以上时令湖、干湖应表示。在地物稀少区有名称的应加注名称。时令湖应氵 干圖湖应填绘相应的土质符号。

    5. 2. 8 干出滩

    地中,类型可不区分。孤立的小于4mm的滩地可根据情况扩大表示或舍去。成片分布的小面积滩地 可进行取舍。宽度窄于1mm的干出滩用狭窄干出滩符号表示。 干出滩内的河道及潮水沟密集时可取舍。图上宽度不足0.4mm的双排点线河道和潮水沟可改为 单排点线表示,并注意与相连接的以单、双线表示的河流协调一致。

    5. 2. 9 礁石、危险岸区

    明礁、暗礁、干出礁均应表示,密集时可适当取舍。依比例尺表示的礁石应加注说明注记。比例尺 缩小后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的礁石可改用相应的不依比例尺的符号表示。图上面积大于25mm的危险 幸区应表示。 有名称的礁石应注出名称

    5. 2. 10 岛屿

    图上面积大于0.5mm的岛屿(沙洲)应表示。表示岛屿时应注意保持其位置精确和基本轮廓形 伏。当岛屿密集不能逐个表示时,可在保持其外缘轮郭和密度对比的基础上进行取舍,但不能合并。孤 立的、著名的或位于国界两侧的小岛,一般不宜舍去,可夸大到0.5mm表示。 有名称的岛(沙洲)应注出名称,密集时个别次要小岛可省注,但位于国界两侧的岛屿应尽量注出 名称

    5. 2. 11 水中滩

    图上面积大于4mm的沙滩、石滩应表示,小于此面积或宽度窄于2mm的可舍去。密集时间隔 小于2mm的可适当合并表示,但不应合并成片。

    12 并、泉、贮水池、瀑

    缺水地区的井、泉、贮水池均应表示;其他地区的在1:25000、1:50000地形图上适当选取;在 1:100000地形图上仅表示有方位意义的、有特殊性质(如温、矿等)及著名的井、泉,不表示贮水池。不 能饮用的水井应加注水的性质。主要的水井可选注井口地面高程,自流井、温泉井、矿井、温泉、间歇泉、 毒泉等应分别加注性质说明注记。有专有名称的井、泉,在人烟稀少地区应注出名称,其他地区择要 住出。 地热井、地热池均应表示。 瀑布、跌水在双线表示的河流中及单线表示的主要河流中应表示,其他河段内可以取舍。 1:25000、1:50000地形图上瀑布应加注比高,1:100000地形图上落差5m以上的瀑布应加注比 高。著名的瀑布应注出名称。

    图上面积大于25mm"沼泽应表示,盐碱沼泽、泥炭沼泽应加注说明注记。沿河流分 长1cm以上的应选取,

    5.2.14潮汐流向及海洋名称注记

    表示潮汐川及海水潮流向,1:100000地形图上可只表示出主要的潮流方向。 海洋、海峡、海湾、海口、海沟、海槽、海角等均应注记名称,注记大小应保持一定的级差

    5. 2. 15 水系附属设施

    堤:有重要防洪、防潮作用或堤顶宽度在图上天于0.3mm的或比高大于5m的用十堤符号表示, 其他用一般堤符号表示。在1:25000、1:50000地形图上长5mm且比高1.5m以上的堤一般应表 示:1:100000地形图上干堤均应表示,一般堤根据地区特点、方位意义、堤大小等因素进行取舍。当

    提与水涯线间距在图上小于0.2mm时,水涯线可不表示。干堤应加注堤项高程,一般每隔10cm~ 5cm注一点。堤高大于2m时应注比高,重要的大型防洪堤、防潮堤应加注名称注记。 沟堑:图上长5mm且比高1.5m以上的应表示,高于2m的加注比高。 水闸、船闸、滚水坝、拦水坝:位于双线表示的河流及单线表示的主要河流上的均应表示,其他河流 上的择要表示。有重要意义的加注名称。 扬水站、抽水机站:表示有固定设施的。 加固岸:图上长2mm以上的应表示。图.L宽度小于0.7mm的双线表示的河流和单线表示的河 流上的加固岸不表示。 陡岸:图上长5mm且比高2m以上的健岸应表示,并注出比高。无滩陡岸符号在双线表示的河内 表示不下时可移至岸线外侧紧靠水涯线表示;单线表示的河流不表示无滩陡岸。有滩陡岸与水涯线间 在图上应保持0.2mm间距,小于此间距时陡岸符号可稍移动;间距大于1mm时其间应填绘相应的土 质符号。 防波堤、制水坝.在双线表示的河流中目图上长度大于2mm的一般应表示

    表示居民地及设施的位置、轮廓图形、基本结构、通行情况、行政意义及名称,反映居民地 分布特征以及与其他要素的关系。

    5.3.2居民地的选取与表示

    5.3.2.1居民地的选取

    5.3.2.1居民地的选取 5.3.2.1.11:25000、1:50000地形图上居民地基本上全部表示,在居民地稠密地区,可适当舍弃个 别小居民地,但位于道路交叉口、河流交汇处、山隘、渡口、制高点、国境线、重要矿产资源地、文物古迹等 处的居民地均应详细表示。 5.3.2.1.21:100000地形图上乡、镇以上各级行政中心及集、街、圩、场、坝和主要村庄应全部表示, 其他以普通房屋为主体的居民地的选取原则为: a) 由主到次、逐渐加密; 应优先选取位于道路交叉口、交通线旁、河流交汇处、山隘、渡口、制高点、国境线、重要矿产资 源地、文物古迹等处的有政治、经济、历史和文化意义的居民地; 居民地选取时,密集区可多舍,稀疏区可少舍,但应能正确反映其居民地的疏密对比。一般的 选取指标为:人烟稀少区全取,其他地区选取60%~70%,

    5.3.2.2居民地的表示

    5. 3.2. 2. 1街区式居

    表4街区单元面积综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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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2.2.2散列式居民地

    散列式居民地多由普通房屋分布所组成,但有明显的村庄范围,有的村庄还有一个比较集中的中 心。应注意保持居民地分布区的范围、形状及房屋密度对比。优先选取依比例尺表示的房屋以及位于 居民地的中心和外围特征处的房屋。对于沿道路、河流等要素呈带状分布的居民地,一般应首先选取两 端的房屋,中间依其密度情况适当选取

    5.3.2. 2.3分散式居民地

    式居民地多由普通房屋组成,房屋依天然地势建筑,无分布规律,有的村庄还有一个稍集 正确反映居民地的大体分布范围、房屋分布特征及密度对比,对于根据地形、名称能明显 民地应适当强调表示。

    5. 3. 2. 2. 4 窑洞式居民地

    注意反映散列分布窑洞的分布范围及中心位置。成排分布的窑洞不能逐个表示时,应保持两端萄 同位置准确,中间内插表示,并反映出连续的和间断排列的不同情况。多层分布的窑洞应保持上下层位 置准确,中间层次内插表示。窑洞与房屋混合组成的居民地,应保持窑洞与房屋符号的密度对比。窑洞 符号应顺坡辟方向配置,并与等高线协调一致。无方位意义的案洞或废牵案洞可不表示。

    5.3.2.2.5蒙古包及棚房

    蒙占包、牧区帐篷及依比例尺表示的棚房一般应表示。有名称的加注名称,季节性的应注出居住月 份,临近或密集并且居住月份一致的季节性蒙古包,可选取标注居住月份。 不依比例尺的棚房仅在地物较少地区并具有方位意义的才表示。1:100000地形图上不表示季 节性的棚房。

    5.3.2.3居民地的名称注记

    凡选取的居民地一般均应注记名称,并正确表示其行政等级。 乡、镇级以上居民地按行政名称注出,“乡”字可省略,但民族乡、自治乡应全名注出。当镇级以上行 攻名称与驻地自然名称不一致时,驻地自然名称作为副名注出,副名用比正名小二级的同体字在正名下 方或右方加括号注出。 当一居民地是两个以上政府驻地时,只注高一级名称。 农、林、牧、渔场应全名注出。村庄按自然名称注出。工厂、学校、陵园等单位用专用名称注出。 居民地名称应配置适当,指示明确,并避免注记压盖居民地出人口、道路交叉口及其他重要地物。 分散式居民地名称注记,当其指向不明时,应按房屋符号的分布状况和资料上名称注记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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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出。 居民地有总名和分名时,一般应优先选取总名及一部分分名;当总名指示不明确时,也可保留分名 舍去总名。 居民地名称冠以上、下、东、西、南、北、前、后、大、小等时,一般不按总名和分名处理,密集时,应选注 其中较大村庄的名称。 居民地注记密集时,个别较小居民地名称可适当省注。

    5.3.3居民地设施的选取与表示

    工矿、农业、公共服务、名胜古迹、宗教设施、科学测站和其他独立地物应视不同的地物密度和地形 情况进行取舍: a)在街区式居民地内部一般仅表示高大明显、有一定方位意义的突出地物,或有一定历史、文化 意义的文物古迹以及能反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发展水平的地物,如电视发射塔、体育 馆、钟(鼓、城)楼、宝塔、各类科学测站等。 b) 在城市外围及居民地密集区,应选取有方位意义和有重要意义的地物,如发电厂(站)、水厂 污水处理厂、水塔、纪念碑、气象台(站)及各类科学测站等。既无方位意义、又无明显经济意 义的地物符号,在1:50000地形图上可作适当取舍,在1:100000地形图上可大量舍去,如 窑,不依比例尺的打谷场、饲养场、坟地、磨房等。 c)在居民地及地物稀少地区,独立地物一般均应表示,在1:100000地形图上,矮小不突出的地 物酌情选取表示,如坟地等

    3.3.2居民地设施表

    有定位点的独立地物应保持位置的准确,与居民地、水系、道路等地物相重时,可间断街区、水系、道 路边线,将独立地物符号完整表示。 基本资料上依比例尺表示的地物,由于比例尺的缩小而不能依比例尺表示或图上容纳不下名称注 记时,可改用不依比例尺的符号表示,如学校、医院、陵园、地震台、科学试验站等。

    5.3.3.3露天采掘场、盐田、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的表示

    露天采掘场:图上面积大于10mm的应表示,小于此面积但有方位意义的可适当放大到10mm 表示。采掘场应加注开采品种说明,如“沙”、“石”等。 盐田:图上面积大于2mm的盐田应表示,面积在2mm~5mm的盐田用不依比例尺的符号表 示,大于5mm的依比例尺表示。依比例尺表示的盐田,其内部各部分格线应反映实地堤与田的疏 密程度和规划特征;有名称的加注名称,无名称的加注“盐田”。 饲养场、打谷场、贮草场、贮煤场、水泥预制场:一般仅表示图上面积大于1.5mm的,小于 .5mm的在地物稀少区可药情选取表示。 水产养殖场:面积大于16mm且固定的一般应表示,并注出产品名称

    5. 3. 3. 4 垣栅的表示

    长城、砖石城墙:一般均应表示,并加注比高。 土城墙、围墙:图上长3mm且比高2m以上的应表示。围墙短于3mm但又必须表示时,可改用 细实线表示。围墙与街道线重合或间距小于0.3mm时,只表示街道线。 栅栏、铁丝网、禽芭:图上长1cm且比高1.5m以上的一般应表示,地物稠密时可取舍。高度不足 1.5m,但确有方位作用的铁丝网、电网也应表示。当符号与街道线重合或间距小于0.3mm时,只表示 街道线。 地类界:图上小于1.5mm的弯曲可适当化简。地类界与地面有形的线状地物如道路、河流重合或 相距窄于1mm时,可以线状地物为界,但当与地面无形的线状地物如境界、架空的线状地物(如电力线 等)重合时,应适当移动地类界以保持0.2mm的间距;与等高线重合时可压盖等高线。

    5. 4. 1 编绘交通的要求

    5. 4. 1编绘交通的要求

    5. 4. 2. 1铁路的选取与表示

    单线、复线铁路和建筑中的铁路均应表示。通往工矿区及工厂内的支线铁路,短于1cm的可酌情 舍去。当岔线较密不能全部表示时,可只选取主要的线路表示。当某段两条线路不在一条路基上,但间 隔不能按真实位置分别表示时,用复线铁路符号表示,符号配置在两条线路的中间处。 铁路一般不予以化简。电气化铁路应加注说明注记,路段很长时,可每隔15cm~20cm重复注出 窄轨铁路和建筑中的窄轨铁路应表示。

    5. 4. 2. 2车站及附属

    火车站、会让站应全部表示。车站符号表示在主要站台进出口位置上,符号中的黑块应在站房的一 边。被车站符号压盖的其他地物符号可移位或省略。车站内的站线不能逐条表示时,外侧站线准确表 示,中间站线均匀配置,但间距不应小于0.3mm。 车站应注出名称,但当车站名称与所在居民地名称一致且靠得很近时,车站名称可省略。当站线宽 度不超过车站符号时,不表示站线符号。 机车转盘、车挡和有方位意义的信号灯、柱在1:25000、1:50000地形图上应表示,在1:100000 地形图上选取表示。 女址中的于标业网率

    5.4.3公路及其他道路

    高速、国、省、县、乡等城际间的各等级公路均应选取。1:100000地形图上在城市近郊公路过密 地区,图上长度不足1cm且平行间距不足3mm的短小岔线可酌情舍去。公路应注出技术等级及行政 等级代码和编号,每隔15cm20cm重复注出,长度不足5cm的可不注出。 匝道应表示,当其匝道网格小于1mm时可综合,但应保持其基本平面图形特征。 具有两个以上公路代码的路段其道路编号按管理等级高的注出公路代码,管理等级相同的按道路 编号小的注出公路代码,

    5.4.3. 2乡村道路

    1:25000地形图上的小路、1:50000地形图上的乡村路、小路及1:100000地形图上的机耕路、 乡村路、小路可适当取舍。在人烟稀少地区道路一般全部选取。 选取道路时,应按由重要到次要、由高级到低级的原则进行,并注意保持道路网的密度差别和形状 特征。1:25000、1:50000地形图上道路网格一般为2cm~4cm,最密不应小于1cm;1:100000 地形图上道路网格一般不应小于1cm。优先选取连接乡、镇、大村庄之间的道路,通往高等级道路、车 站、码头、矿山的道路,作为行政界线的道路,穿越国境线的道路以及连接水源的道路。一般应使居民地 之间、居民地与主要地物之间均有道路连接。两居民地之简有数条道路相连接时,应优先选取等级较 高、距离较短的道路。 时令路及无定路:仅在交通不发达地区予以表示,密集时可取舍。时令路应注出通行月份。 山溢:一般应表示,并应注出高程,有名称的加注名称,季节性通行的应加注通行月份

    5. 4. 3. 3道路的图形概括

    公路一般不予化简。山区公路的“ #用共边表示或缩小符号 宽度;当有多个“之”字形弯道并联,图上无法逐一表示时,应在保持两端位置准确和“之”字形特征的条 件下作适当化简。概括后的道路形状应与地貌、水系等要素协调。当道路与水系要素发生争位时,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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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水系要素的位置准确,移动道路,保持图上0.2mm间距。 机耕路、乡村路和小路可适当概括,舍去一些尤特征意义的小弯曲。时令路、无定路可进行较大程 度的图形概括,只着重表示其走向。 虚线表示的道路交叉点应以实部衔接,变换等级时,应以地物点为变换点

    5.4.4道路附属设施

    5.4.4.1长途汽车站、加油站、停车场、收费站

    途汽车站:城区内县级以上的一股应表示 油站、大型停车场、收费站及高速公路上的服务区:居民地外公路旁的一般表示。

    铁路、公路上的桥梁应表示,其他道路上的桥梁择要表示。公路上的桥梁应加注载重吨数。重要桥 梁应加注名称。漫水桥、铁索桥等应加注说明注记。立交桥一般应表示,密集时不依比例尺的可适当 取舍

    5.4.4.3隧道、明、路堤、路堑

    隧道、明响:图上长1mm以上的应表示,小于1mm的可适当选取。 路堤、路堑:图上长5mm且比高2m以上的应表示,并择注比高。连续分布且间隔小于图上2mm 时可连续表示。

    5.4.4.4零公里公路标志、路标、里程碑

    中国及各省、市级公路零公里标志均应表示;公路上的有方位作用的路标应表示;在缺少方位物的 地区,公路上的里程碑应选择表示,其间隔一般不大于10km.并注出公里数

    5.4.4.5水运设施

    5. 4. 4. 6 空运设施

    机场应表示,符号配置在机场适中位置上。机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垣栅如围墙、铁丝 号表示,其他设施一律不表示。民用机场应注记名称

    5.4.4.7其他交通设施

    简易轨道、架空索道:图上长度大于1cm以上的应表示。 渡口、徒涉场:与道路相连接的应表示,其他的可舍去。

    5. 5. 1编绘地貌的要求

    正确表示各类地貌的基本形态特征,保持地貌特征点、地性线的位置和高程的正确,反映地面切割 程度,处理好地貌与其他要索的关系

    5. 5. 2 等高线

    根据制图区域地形特征及资料情况,按表2选择基本等高距。 凡高程为等高距5n倍(n为整数,下同)的等高线表示为计曲线。采用2.5m作为基本等高距时: 等高距4n倍的等高线表示为计曲线。 在基本等高距不能反映有特征意义的地形起伏和微地貌形态地区,如平原面、高原面、盆地面、平缓 的山顶、鞍部、凹地、河流阶地、河漫滩等应表示间曲线或助曲线。 无法实测地区,可用草绘等高线表示

    5.5.3等高线图形的综合

    综合等高线图形时应根据不同地区地貌类型特点,正确表示山脊、山头、谷地、斜坡及鞍部的形态特 征。一般情况下是删除次要的负向地貌碎部,但在概括刃脊、角峰、冰斗、凹地、方山、盆地等的图形时 则可删除次要的正向地貌碎部。为强调地貌特征,个别等高线可局部适当移位(最大不超过表3中规定 的等高线高程中误差值),但需注意避免等高线与附近控制点和高程点之间出现矛盾。 相邻两条等高线间距不应小于0.2mm,不足时可以间断个别等高线,但不应成组断开。 等高线遇到房屋、窑洞、公路、双线表示的沟渠、冲沟、陡崖、路堤等符号时应断开。

    5.5.3.2基本地貌形态的综合

    正确表示山脊的形状、延伸方向及主脊与支脊之间的相互关系。山脊顶部等高线间距不小于 0.3mm。尖窄山脊的等高线可呈尖角形弯曲,等高线一般不应向下坡方向移位;浑圆形山脊上部等高 线可稍向下坡方向移位,以适当扩大山脊部分。 b)山头 注意反映小山头的形状。表示山脊上的山头和独立高地的闭合等高线最小直径一般不小于 0.5mm,有境界通过的小山头可适当放大。有高程注记的小山头,等高线表示不下时,可省去一条等 高线。 1:100000地形图上山脊上的小山头当距离小于0.3mm南文为同起向时可适当合并。 小山头群集地区一般只取舍不合并。取舍时应注意反映其分布密度和排列特征。位于交通要道 河流、宽阔谷地、平地、重要桥梁和主要居民地旁的独立小山头以及有国家级测量标志、界标等的小山头 应优先选取。 表示山头的等高线应反映不同地貌形态,保持其原来的尖角形、浑圆形等特征。 c)谷地 正确表示谷地大小形态以及主支谷关系。图上相邻谷的谷口间在一般情况下按表5规定

    示谷地大小、形态以及主支谷关系。图上相邻谷的谷口间距在一般情况下按表5规定。

    选取谷地时应按从大到小、由主及次的原则进行。有河流通过的谷地、主要鞍部以及道路通过的谷 地应优先选取。 概括谷地等高线图形时应反映出谷地纵横剖面的形态特征。正确显示出谷底线、谷缘线的位置, 在一般情况下主谷的等高线比支谷的等高线向谷源方向伸人的长一些。 d)斜坡 注意反映出等齐斜坡、凹形坡、凸形坡、阶形坡、斜陡坡及受冰蚀的三角面、受风化的岩石坡面、受流 水冲蚀的扇状坡面等特征。 e)鞍部 注意反映鞍部的对称与不对称特征。鞍部两侧最高两条对应等高线距离一般不应小于0.3mm。 地形复杂、鞍部很多的地区,可舍去一些小而次要的鞍部,强调表示有道路通过的鞍部及能显示分水岭 特征的鞍部。 f)凹地及示坡线 图上面积大于1mm的凹地应予以选取,小于此面积的假有特征意义的可选择夸大表示。如群集

    凹地应选取能反映其分布特征的其面积小于1mm的凹地夸大表示。 凹地的边缘最高一条等高线和底部最低一条等高线应表示示坡线,独立小山头、斜坡方向不易判读 处、图廓边的丘岗及谷地也应表示示坡线

    高程点应按地貌特征进行选取,其个数在地貌形态比较破碎复杂的地区应较多,比较完整简单的地 这可较少。一般图上每100cm范围内的选取数量见表6

    表6高程点及等高线高程注记选取指标

    应优先选取测量控制点、水位点、图幅内最高点、凹地最低点、区域最高点、河流交汇处、主要湖泊岸 线旁、道路交叉处及有名称的山峰、山等处的高程点,并注意协调处理高程点与等高线、测量控制点等 要素的矛盾。 等高线高程注记选取数量见表6,注记字头朝向高处

    5.5.5等深线、水深注记

    表示水深为2m、5m、10m、20m、30m、50m、100m、200m的各条等深线。等深线应加注记,注 记一般成组配置,字头指向浅水处。在斜坡方向不易判读处和最低一条封闭等深线上应表示示坡线。 陡坡地段的等深线间距小于0.2mm时可中断个别等深线。 水深注记的密度按浅水密、深水稀的原则,并根据海底地形确定。图上每4cm内选取数量见 表7

    表7水深注记选取指标

    一般航道两侧浅滩、河口、岛、礁周围及地形陡变处的水深注记要优先选取,并可略密于表7规定的 指标。水深注记的中心表示测深点的位置,注记注至整米

    5.5.6地貌符号的使用

    5.5. 6. 1 岩峰、溶斗

    一般应表示,并择注比高。 以等高线表示的岩峰当其等高线表示不下时可改用岩峰符号表示;以等高线表示的溶斗(封闭注 地),当其面积小于1mm时可改用溶斗符号选取表示,

    5.5.6.2独立石、土堆、坑穴

    一般仅选取比高大于2m的土堆、坑穴及具有方位作用的独立石;在居民地及地物密集区可大量 舍去能源标准,在稀少区应酌情选取表示

    5. 5. 6. 3 山洞溶洞火山口

    一般均应表示,著名的应加注名称。

    5. 5. 6. 4冲沟

    图上长6mm以上的冲沟应表示,图上宽度小于0.4mm的用0.1mm~0.4mm的单线符号表示, 宽度在0.4mm1.5mm的用双线符号依比例尺表示,超过1.5mm时沟壁应用陡崖符号表示,超过3 nm时应表示沟底等高线。冲沟深度大于2m时应注比高。 冲沟之间的间距一般不应小于2mm,密集时应优先选取以双线表示的冲沟,舍去一些短小的单线 表示的冲沟

    5. 5. 6.5陆崖、陡坎

    图上长5mm且比高2m以上的应表示阀门标准,有比高的应注比高。连续分布且间隔小于0.3 徒崖可适当合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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