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470-2022 既有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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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查明复合地基增强体的类型、材料、长度、直径、间距、位 置、完整性、桩端持力层等: 5查明桩基础基桩的类型、材料强度、桩长、桩径、桩位、完 整性、桩端持力层,基桩钢筋配置、腐蚀程度等; 6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 害程度等;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不利埋藏物; 8 查明地下水埋藏条件、冻土条件: 9 分析既有建筑损伤的原因: 10 提供评价、计算地基稳定性、承载力和变形的参数: 11# 提出地基基础加固设计、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治理 地下水控制等的措施建议。 3.0.4既有建筑岩 0.4进

    图3.0.4既有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流程

    3.0.5制定勘察纲要前公差标准,除应调查既有建筑的功能特点、完好程度

    之面尺寸、荷载、结构类型、地基基础类型、基础理置深度和沉降 变形情况,邻近建筑、地下工程、周边道路及有关管线情况:搜集 先有建筑及其附近工程岩土工程勘祭资料,既有建筑场地及其所在 也区的地下水开采历史,水位变幅、速率,地面沉降,地裂缝的发 主、发展变化等资料外,尚应搜集、调查下列内容: 1超期建筑 1)既有建筑的继续使用要求; 2)既有建筑的改造、加固等历史情况。 2受损建筑 开浏览专用 1)既有建筑结构、地基基础设计文件,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施工或监理日志、竣工图等: 2)紧邻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和降水、地下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测资料及其使用情况; 3)主体倾斜情况,结构裂缝的位置、形态和尺寸,基础倾 斜、弯曲、扭曲、开裂、腐蚀情况,地基变形、侵害情况; 4 邻近大面积堆载等既有建筑周围环境及其变化情况 5)初步判断既有建筑受损的原因。 3增载建筑 1)既有建筑增层、接建、改变使用功能、扩大产能等的初 步方案; 2) 既有建筑的检测鉴定资料; 3)既有建筑的设计文件。 4移位建筑 1)既有建筑移位的初步方案:

    2)既有建筑原址、新址和平移路线范围的建(构)筑物、 地下工程、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 3)既有建筑移位后的地基基础形式、理置深度、变形等要求 3.0.6勘察纲要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既有建筑概况,包括项目位置、结构类型、基础类型、建筑 年代、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状况等: 2勘察目的、依据、范围、内容,选用的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 布置; 3 勘察人员、仪器设备、进度计划等: 4 勘探点开挖、破除、加固及修复; 5 质量措施、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 公开浏览专 6 需委托方配合的工作。 3.0.7 土工程地质条件、现场环境等选取,优先选择无破损或微破损的勘 探方法,宜遵循先简后繁、先粗后细、先面后点的勘探原则。 3.0.8既有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 行沉降变形监测: 1 既有建筑的沉降、裂仍在发展: 2、邻近工程活动、自然灾害等周边环境对既有建筑安全仍有较 大影响: 3既有建筑加固荷载较大,可能引起既有建筑新的沉降变形时, 3.0.9勘察数据异常或对勘祭结果有异议时,应查找原因,根据工 程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判定勘察结果;当不能判定时,宜重 新勘察或选用其他勘察方法补充验证。

    监测频率或调整勘察纲要: 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异常; 2 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移、侧向变形较大; 3 既有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变化: 4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风灾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异常情况 3.0.11 勘察结果应根据勘察数据,结合既有建筑使用情况、工程环 境条件和勘察方法综合分析确定。 3.0.12现场勘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修复勘探孔和取土挖掘的探井 和探坑。 3.0.13现场勘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修复因勘察造成的既有建筑结 构和基础缺损。 3.0.14 既有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宜留取现场周边环境、勘探点位置、 既有建筑裂缝及变形、揭露地层、岩(土)芯和勘察作业过程的影 像资料。

    4.1.1勘探点的布置应能控制既有建筑场地,间距宜为1

    4.1.2受周围环境变化影响的既有建筑,勘探范围应包含环境变化 的范围。当环境变化的范围无法勘探时,应通过调查和搜集取得相 应资料。 4.1.3勘探点的位置应根据既有建筑结构类型荷载分布、地基基 础型式、周边环境等因素确定,宜沿既有建筑的周边和角点布置在 外墙基础下或地基处理范围内。下列部位应设置勘探点: 1 损坏或变形较大部位: 2 荷载突变部位: 3 受加固改造影响较大的部位: 4 地基土性质及分布复杂的部位; 环境影响显著部位; 6 初步判断为可能引起受损的部位。 4.1.4 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级勘察的控制性勘探点数量不少于勘探点总数的2/3,乙 级勘察的控制性勘探点不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2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 时,应加密勘探点; 3勘探过程中遇岩土、水文条件与原勘察报告或调查、搜集的 设计及施工资料差异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

    4.1.5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的深度,

    孔深度应大于主要受力层深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地基,预定深度内有比较稳定且厚度超过3m的坚硬地 层时,一般性勘探孔可钻入能正确定名和判定其性质的深度:在基 岩和浅层岩溶发育地区,基础底面下的土层厚度小于地基变形计算 深度时,一般性勘探孔应钻至完整、较完整基岩面,控制性勘探孔 应钻入完整、较完整基岩面不小于5m:专门查明溶洞、土洞的勘 探孔深度应钻入洞底完整地层不小于5m;在花岗岩地区^般性 勘探孔深度应进入中等、微风化岩1m2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 进入中等、微风化岩3m~5m。 2压实地基、夯实地基、换填地基的勘探孔深度应大于地基的 压实厚度、夯实影响深度、换填厚度;, 3复合地基和桩基础的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桩端持力层为可压 缩地层时,应深入桩端持力层下5d~8d,且不应小于5m;桩端持 力层为一般岩质地基时,应深入嵌岩面以下3d~5d,且不应小于 5m;桩端持力层为花岗岩地基时,应深入中等、微风化岩5m~8m 4复合地基和桩基础的一般性勘探孔深度,桩端持力层为可压 缩地层时,应深入桩端持力层下3d~5d,且不应小于3m;桩端持 力层为一般岩质地基时,应深入嵌岩面以下1d~3d,且不应小于 3m;桩端持力层为花岗岩地基时,应深入中等、微风化岩3m~5m 4.1.6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竖向间距宜为0.5m1.5m。 4.1.7标准贯入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的试验点竖向间距宜为 0.5m~1.5m。 4.1.8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 1/2,取士试样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王勘探点总数的1/3.

    2主要土层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祭手段时,每个场 地不应少于3个勘探点; 3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或厚 度虽然小于0.5m、但工程性质较差,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5岩石试样的数量宜根据岩石风化程度、岩性确定,各岩层或 岩组不宜少于6件(组),遇岩脉取样困难时可适当减少; 6复合地基增强体、基桩测试,每个单体建筑测试点数量不宜 少于3个(组)。 4.1.9既有建筑地基土的承载力特征值宜根据原位测试、土工试验 成果结合当地经验确定或采用既有建筑地基静载荷试验确定;岩质 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宜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程度等综合 确定。 4.1.10既有建筑地基静载荷试验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同条件下 地基载荷试验数量不宜少于2点。 4.1.11既有建筑基桩的承载力特征值宜采用既有建筑基础下桩的 静载荷试验确定桩的竖向承载力静载荷试验应选择在既有建筑上 部结构刚度大、完整性好且易于安装反力装置的部位;水平静载荷 试验单桩宜选择在基础边缘。 4.1.12既有建筑基础下桩的静载荷试验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同 条件下桩的测试数量不宜少于2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0.5%。 4.1.13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单桩竖向抗压 承载力的确定,可临近灌注桩成孔,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或岩石 地基平板载荷试验,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测试端持力层承载力。 4.1.14重要的增载建筑,无条件进行基底下桩的静载荷试验时,可 采用模拟桩的持载再加荷试验,推定既有工程桩的承载特性。模拟 桩的持载再加荷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 技术规范》JGJ123的规定。 4.1.15既有建筑基桩桩身完整性的测试可选用钻芯法、双速度低应 变法或旁孔透射法。 4.1.16采用钻芯法测试既有建筑基桩桩身完整性时,测试桩的数量 不宜少于2根,有效标准芯样试件的最小样本数量不宜少于3个。 4.1.17既有建筑基桩桩侧钻芯测试桩的混凝士强度时,可径向钻 进,同一截面孔数不宜超过2个。桩顶钻芯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 41.1.18采用双速度低应变法测试桩的完整性、磁测桩法测试桩的钢 筋笼长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标准, IGI/T422 的规定,测试数量不宜少于5根

    4.2.1 勘探点间距可按4.1.1条的规定取大值 4.2.2 勘探点深度可按4.1.5条的规定取小值。 4.2.3 采取原状土试样的竖向间距宜为1.0m~1.5m。 4.2.4 标准贯入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的试验点竖向间距宜为 1.0m~1.5m。 4.2.5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超期建筑地基土的承载力特征值时,同 条件下平板载荷试验数量不宜少于2点。 4.2.6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超期建筑基础下桩的承载力特征值时,

    4.2.1 勘探点间距可按4.1.1条的规定取大值 4.2.2 勘探点深度可按4.1.5条的规定取小值。 4.2.3 采取原状土试样的竖向间距宜为1.0m~1.5m。 4.2.4 标准贯入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的试验点竖向间距宜为 1.0m~1.5m。 4.2.5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超期建筑地基土的承载力特征值时,同 条件下平板载荷试验数量不宜少于2点。 4.2.6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超期建筑基础下桩的承载力特征值时

    4.2.6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超期建筑基础下桩的承载力特

    同条件下桩的测试数量不宜少于2根。 41.2.7采用钻芯法测试超期建筑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时,测试数量不 宜少于2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0.5%,有效标准芯样试件的最小 样本数量不宜少于3个。

    4.2.8采用双速度低应变法测试超期建筑桩的完整性、磁测桩法测 试超期建筑桩的钢筋笼长度,测试数量不宜少于5根,且不宜少于 总桩数的10%。

    4.2.8采用双速度低应变法测试超期建筑桩的完整性、磁测机

    试超期建筑桩的钢筋宠长度,测试数量不宜少于5根,且不宜少于 总桩数的10%。

    试超期建筑桩的钢筋笼长度,测试数量不宜少于5根,且不宜少于 总桩数的10%。 4.3受损建筑 浏览专用 4.3.1既有建筑场地地下水位较深时,应布置探井,探井应布置在 受损或变形较大部位、可能引起受损的部位或地基土性质及分布复 杂的部位。 4.3.2单体受损建筑或既有建筑受损单元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 少于4个。 4.3.3甲级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宜为15m,乙级不应大于25m,建筑 内部承重基础下宜增设勘探点。 4.3.4 勘探点均应为采取土试样勘探点和原位测试勘探点。 4.3.5 勘探孔深度应穿透不良地基土,进入稳定、坚硬的持力层, 满足加固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邻新建和邻近大面积堆载的既有建筑,勘探孔深度应根据 紧邻新建和邻近大面积堆载的荷载大小、范围确定,并不小于按朗 有建筑荷载确定的勘探深度: 2邻近边坡开挖、地下工程施工、地下水抽降的既有建筑,勘 探孔深度应根据边坡开挖、地下工程施工、地下水抽降的影响深度 确定,且不应小于按既有建筑荷载确定的勘探深度:

    4.3.1既有建筑场地地下水位较深时,应布置探并,探井应布

    3周围环境的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查明环境变化的要求。 4.3.6基底下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地基处理深度范围内采取原状土 试样的竖向间距宜为0.5m~1.0m,超过此深度宜为1.0m~1.5m。 4.3.7基底下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地基处理深度范围内标准贯入试 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的试验点竖向间距宜为0.5m~1.0m,超过此深 度宜为1.0m~1.5m。 4.3.8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受损建筑地基土的承载力特征值时,应 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受损建筑单体或既有建筑受损单元,同 条件下地基载荷试验数量不应少于3点。 4.3.9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受损建筑基础下桩的承载力特征值时, 受损建筑单体或既有建筑受损单元,同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且不 宜少于总桩数的0.5%;当基桩总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4.3.10采用钻芯法测试受损建筑桩的桩身完整性时,测试数量不宜 少于3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有效标准芯样试件的最小样 本数量不宜少于6个。 XV 4.3.11采用双速度低应变法测试受损桩的完整性、磁测桩法测试受 损桩的钢筋笼长度,测试数量不宜少于10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

    4.3.11采用双速度低应变法测试受损桩的完整性、磁测桩法测试受

    4.3.11采用双速度低应变法测试受损桩的完整性、磁测桩法测试受 损桩的钢筋笼长度,测试数量不宜少于10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 20%。

    4.4.1勘探点宜布置在基础的中心线上,在基础外侧、建筑荷载主 要影响范围外尚应布置斯探占

    4.4.2整体均匀增载的甲级勘察,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20m;局部

    建筑基础下1.5倍~2.0倍基础宽度及基础外相应深度范围内,取原 状土进行室内土工试验,分别按基础下和基础外、压密层内和压密 层外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通过分析高压固结试验的先期固结 压力pc和超固结比OCR作为承载力提高幅度的控制值,按照地区 经验确定压密土层的厚度和承载力提高幅度,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 值。

    4.4.10根据既有建筑原基底压力、建筑使用年限、地基土的类别, 并结合当地工程经验,采用地基承载力提高系数法综合确定地基承 载力特征值时,可按下公式计算

    表4.4.3地基承载力提高系数K

    4.4.11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增载建筑基础下桩的承载力特征

    同条件下不宜少于3根。 1.4.12采用钻芯法测试增载建筑桩的桩身完整性时,测试数量不宜 少于2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0.5%,有效标准芯样试件的最小样 本数量不宜少于3个。 4.4.13采用双速度低应变法测试增载建筑桩的完整性、磁测桩法测 试增载建筑桩的钢筋笼长度,测试数量不宜少于5根,且不宜少于 总桩数的10%

    4.5.2移位建筑原址、移位路线可只布置一般性勘探点,勘探点深 度不应小于主要受力层深度。 4.5.3移位建筑原址、移位路线采取土试样勘探点和原位测试勘探 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其勘探点总数的1/2。 4.5.4移位建筑原址、移位路线勘探点间距可按4.1.1条的规定取大值 4.5.5移位建筑新址勘探点的布置及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 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4.5.6采取原状土试样的竖向间距宜为1.0m~1.5m。 4.5.7 标准贯入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的试验点竖向间距宜为 1.0m~1.5m。 4.5.8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移位建筑平移轨道和移位新址桩的承载 力特征值、采用钻芯法或双速度低应变法测试移位建筑平移轨道和 移位新址桩的桩身完整性,测试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 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

    4.5.8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移位建筑米移轨道和移位新址桩的承载 力特征值、采用钻芯法或双速度低应变法测试移位建筑平移轨道和 移位新址桩的桩身完整性,测试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 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

    5.1.1既有建筑勘探方法,应根据勘察目的和岩土特性选

    5.1.1既有建筑探方法,应根据勘祭自的和岩王特性选择钻探、 并(槽)探,物探法宜结合其他方法配合使用。 X 5.1.2既有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岩土样的取样方法、取样质量应根 居既有建筑勘察目的、试验内容确定。受损建筑、重要的增载建筑 采取的土试样应为I级

    场地及周边环境条件按附录C选择合适的钻探设备和钻进方法 鉴别地层时,可选用背包式钻机、便携式钻机、手持电动岩芯

    5.2.2既有建筑勘探钻进方法应选择回转钻进或锤击钻进。并应

    合下列规定:X 1地下水位以上土层、湿陷性土层、溶陷性土层应干钻: 2需要加水或使用循环液时,应采用双层岩芯管钻进或三重管 取土器钻进: 3地下水位以下可采用无泵反循环单管岩芯钻进。 5.2.3钅 钻探前应采用物探方法或小口径洛阳铲查明勘探点位的地下 埋藏物。

    5.2.4钻探可能塌的地层应采取钻孔护壁措施。浅部填

    原土造浆护壁;粉土、砂土,可采用膨润土浆液护壁;破碎岩 可采用优质泥浆、水泥浆或化学浆液护壁,

    5.2.5钻探的回次进尺应根据土性鉴别、描述、土层界面划分和取

    5.2.5钻探的回次进尺应根据性鉴别、描述、层界面划分和取 样要求结合钻具类型确定,并满足下列规定: 1不得超过取土器高度: 2受损建筑基底下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地基处理深度范围内宜 为0.5m~1.0m,其他范围宜为1.0m~1.5m; X 3其它既有建筑,钻进回次进尺宜为1.0m~1.5m。 5.2.6完整岩层岩芯采取率不宜小于80%;破碎岩层不宜小于65%; 黏性土层不宜小于90%;粉土、砂土层不宜小于70%。 5.3井 (槽)探 5.3.1 钻探受限或不易查明既有建筑地质条件时,宜采用井探或槽 探法。 5.3.2探井宜采用圆形或方形断面。地层破碎或不稳定时,应支撑 保护井(槽)壁。) 5.3.3探槽挖掘深度不宜大于3m,且不宜超过地下水位。探井深 度不宜超过地下水位,且不宜超过16m,探井作业期间应保证通风 系统、升降系统和供电照明等连续有效。 5.3.4探井、探槽开挖土石弃方应堆放在井(槽)口边缘1.0m外 并做好防水、监测和应急措施。 5.3.5除文字描述记录井(槽)探外,尚应以部面图、展开图等反 映井(槽)壁和底部的岩性、地层分界、构造特征、取样和原位测 试位置,并应附代表性部位的彩色照片。

    5.3.14 钻探受限或不易查明既有建筑地质条件时,宜采用井探或槽 探法。

    5.3.2探井宜采用圆形或方形断面。地层破碎或不稳定时,应

    5.3.4探井、探槽开挖土石弃方应堆放在井(槽)口边缘1.0m外 并做好防水、监测和应急措施

    映井(槽)壁和底部的岩性、地层分界、构造特征、取样和原位测 试位置,并应附代表性部位的彩色照片。

    5.4.1既有建筑勘祭宜采取1级试样,使用1级试样进行强度试验、 参透试验、固结试验时,应结合工程经验使用试验结果。有特殊要 求时应采用取砂器采取原状砂土样,

    5.4.2钻孔内采取原状土样,应符

    5.4.2钻孔内采取原状土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套管护壁取首个土样时,取样位置应低于套管底三倍孔 径的距离: 2采用回转、冲击方法钻进时,取土位置前必须减速或重锤少 击钻进; 3下放取土器具前应清孔,孔底残留浮土厚度应小于5cm,进 入取土器的土样总长度不宜超过取样管长度的90%。取样时应缓慢 下放取土器,严禁冲击孔底; 4采取土试样宜采用快速静压法;压样过程中不准上提,土样 脱落后应清孔重取;遇到硬土或砂土压入困难时,可采用孔底锤击 法; 5取样长度不宜小于20cm。 5.4.3探井、探槽紧邻既有建筑基础布置时,应在紧靠基础的一侧 采取岩土试样,并应采取措施减少对井(槽)壁取样点附近岩土层 的扰动。 5.4.4既有建筑地基为填土,需查明压实系数时,应取填土样进行 击实试验。每类填土击实试验数量不应少于2组。 5.4.5既有建筑勘察应采取水、土试样,判定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每个场地水和土腐蚀性试验试样的采取数量不应少于2件。当土中

    每个场地水和土腐蚀性试验试样的采取数量不应少于2件。当土中 盐类成分和含量分布不均匀时,应分区、分层取样,每区、每层不

    5.4.6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砂土、粉土液化时,应对扰动土样进 行颗粒分析试验,每层土不应少于6件

    5.5.1既有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可采用工程物探方法推测下列

    5.5.1既有建筑岩土工程勘察祭,可采用工程物探方法推测下列内容: 1 探测隐伏地质界线、界面、含水层、不良地质体等; 2探查地下管线、孔洞、空洞、地下障碍物、既有建筑基础的 分布范围; 3探查基础裂缝; 4 测定计算岩土体的波速、动弹性模量,动剪切模量、卓越周 期、电阻率等参数。 5.5.2 应用工程物探方法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被探测对象与周围介质之间有明显的物理性质差异: 2被探测对象具有定的埋藏深度和规模,且地球物理异常有 足够的强度; 3 能抑制各种干扰,区分有用信号和干扰信号。 5.5.3 工程物探方法和仪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的规 定。 5.5.4应用工程物探方法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进行测试方法 的有效性试验。 5.5.5工程物探成果判释时应考虑其多解性,区分有用信息和干扰 信息。必要时,应采用多种方法探测,综合判释,并应有探坑、钻 孔验证

    6.1.1既有建筑岩土工程勘察的原位测试,应根据既有建筑地基基 础类型、岩土条件、工程设计分析的需要、地区经验和测试方法的 适用性等综合确定。 6.1.2标准贯入试验、动力触探试验可采用附着式提升器或门式提 升架;静力触探的反力装置可采用地锚、堆载、基础植筋锚固或支 承在既有建筑梁板底的反力架。

    6.1.1既有建筑岩土工程勘祭的原位测试,应根据既有建筑地基基 础类型、岩土条件、工程设计分析的需要、地区经验和测试方法的 适用性等综合确定。 6.1.2标准贯入试验、动力触探试验可采用附着式提升器或门式提 升架;静力触探的反力装置可采用地锚、堆载人基础植筋锚固或支 承在既有建筑梁板底的反力架。 6.1.3基桩桩身完整性测试宜选用无损检测方法。当无损检测方法 不能实施或不能明确确定测试结果时,可采用微破损测试方法。当 采用微破损方法测试时,测试及恢复方案宜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 确认。 6.1.4基桩静载荷试验前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测试。 6.1.5基桩承载力和完整性测试需断开基桩与基础或承台时,应采 取防止破坏既有建筑或影响既有建筑正常使用的措施 6.1.6原位测试成果应结合地区经验综合分析后使用。 法

    6.1.3基桩桩身完整性测试宜选用无损检测方法。当无损检测

    个能实施或不能明确确定测试结果时,可采用微破损测试方法。当 长用微破损方法测试时,测试及恢复方案宜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 确认。

    5.1.4基桩静载荷试验前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测试,

    6.5基桩承载刀和元整性测试需断开基桩与基础或承合时,应采

    既有建筑地基的原位测试方法可根据表6.2.1选择

    表 6.2.1 原位测试方法

    6.2.2旁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孔位置距已有钻孔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同一地质单 元的试验孔不应少于3个; 2钻孔内旁压试验点的竖向间距不宜小于1.5倍旁压器长度: 3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和地基处理深度范围内,旁压试验点 的竖向间距不应大于1.0m,其他深度的试验点间距宜为1.5m^

    2.0m,且同一地层的旁压试验数量不宜少于6个; 4试验和钻探应交替进行,每钻进一段进行一次试验,严禁 次成孔,多次试验: 5钻孔直径宜比旁压器外径大2mm~8mm,成孔深度宜大于试 验深度0.5m; 6钻孔应垂直、平顺、光滑,呈圆筒形,可采用人工成孔或机 械成孔,对易塌的地层和地下水位以下的地层应采用泥浆护壁

    6.3.1既有建筑单桩的原位测试方法可根据表6.3.1选择。

    6.3.1既有建筑单桩的原位测试方法可根据表6.3.1

    表 6.3.1 基桩测试方法

    6.3.2双速度低应变法测试既有建筑桩身完整性时,桩身强度不宜 低于15MPa。 6.3.3旁孔透射法测试桩身完整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 地基基础检测技术标准》JGJ/T422的要求,采用单孔单收测试法

    7.1.1超期建筑、增载建筑、移位建筑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 列水文地质条件: 1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和对地下水位的影响等区域性气 V 候资料; 2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状态; 3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 开浏览 4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给、排泄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5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年~5年最高 地下水位、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6地下水和地表水的腐蚀性、污染源情况; 7 给排水管道跑冒、滴、漏情况。 7.1.2受损建筑的岩土工程勘察,宜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察,并查 明下列水文地质条件: 1查明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流向、水位 及其变化蝠度;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分层量 测地下水位,并查明相互间的补给关系: 2查明场地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赋存和渗流状态的影响,必要时 立设置观测孔,或在不同深度处埋设孔隙水压力计,量测压力水头 随深度的变化; 3通过现场试验,测定地层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 7.1.3专门水文地质勘察的水位观测孔数量不应小于3个,宜呈三

    角形布置在能明显反映地下水位变化规律且不易损毁处,水位 期限应截止地下水位或水质稳定并满足评价要求,

    角形布置在能明显反映地下水位变化规律且不易损毁处,水位观测 期限应截止地下水位或水质稳定并满足评价要求, 7.1.6采取的水试样应能代表天然条件下的水质情况,并应及时试 验。采样和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的要求。

    验。采样和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3 的要求。

    7.2.1水文地质参数宜包括水位、渗透系数、导水系数、给水度等,

    7.2.1水文地质参数宜包括水位、渗透系数、导水系数、给水度等, 则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 定。

    7.2.2地下水位应量测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

    7.2.3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可在钻孔、探或测压管内直接量测,

    量测精度不得低于土2cm。稳定水位宜在勘察结束后统一量测,间 隔时间宜按地层的渗透性确定,砂土和碎石土不得少于0.5h,粉士 和黏性土不得少于8h。

    和黏性士不得少于8h。 7.2.4含水层渗透系数、给水度等水文地质参数应根据岩土层特性 和工程需要,宜优先选用现场钻孔或探井的抽水试验、注水试验或 压水试验确定。

    7.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场地宜通过专门的评审论证确定抗浮水位

    7.3.1既有建筑地下水作用的分析评价,应重点分析下列内容,并 是出预防和处理措施的建议。

    1水文地质条件变化和给排水管道跑、冒、滴、漏等对地基土 的劣化; 2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的地面沉降及其对既有建筑的影响; 3地下水位上升可能引起的回弹和上浮 4水头压差较大时,产生流土、管涌的可能性; 5在地下水位下开挖既有建筑基础时,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 性及其对既有建筑和邻近工程的影响。 7.3.2 地下水力学作用的评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有渗流时,宜通过渗流计算分析评价地下水的水头和作用; 3 既有建筑场地为节理不发育的岩石和黏土时,可根据经验确定 7.3.3地下水的物理、化学作用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既有建筑地基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评价地下水对建筑材 料的腐蚀性,评价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的规定; 2既有建筑地基为软质岩石、强风化岩石、残积土、湿陷性土 膨胀岩土、盐渍土等时,应评价地下水位变化可能产生的软化、崩 解、湿陷、溶陷胀缩和潜蚀等有害作用; 3冻士地区,应评价地下水对土的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8.1.1既有建筑岩土性质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根据既有建筑的 勘察目的确定。 8.1.2受损建筑岩土性质的室内试验条件宜与既有建筑实际相符。 8.1.3增载建筑岩土性质的室内试验应考虑既有建筑岩土的原位应 力场和应力历史。 8.1.4试样制备前,应描述岩土的性状。试样制备时,应剔除岩土 样性状发生突变的样品。 1 8.1.5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统计分析,宜按3倍标准差作为舍弃标 准;受损建筑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统计分析,应根据具体情况选定 取舍标准或分区统计。 8.2土的物理性质试验 8.2.1 既有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均应测定土的分类指标和物理性质指标。 8.2.2迁的液限、塑限指标应采用液塑限联合测定法。 8.2.3“换填垫层地基、压实和夯实地基、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地 基,应测定压实系数。

    3.1超期建筑、移位建筑宜采用压缩模量进行沉降计算,固结讨

    8.3.2受损建筑宜进行沉降历时关系分析,应选取部分

    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的压力下,作详细的固结历时记录 并计算固结系数。

    8.3.4分析既有建筑地基土的应力应变关系,为非线性模型、弹

    性模型提供参数时,可按下列要求进行三轴压缩试验: 1采用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固定围压,分别使试样固结,然 后逐级增加轴压,直至破坏;每个围压的试验宜进行一至三次回弹, 并将试验结果整理成相应于各固定围压的轴向应力与轴向应变关系 曲线; 2进行围压与轴压相等的等压固结试验,逐级加载,取得围压 与体积应变关系曲线。

    8.4土的抗剪强度试验

    3.4.1受损建筑、增载建筑地基土的抗剪强度应采用三轴剪切试验 方法确定,超期建筑、移位建筑地基土的抗剪强度可采用直接剪切 式验方法确定。

    8.4.2既有建筑地基土的抗剪强度试验方法应根据荷载变化速

    地层条件和计算方法等选用。

    .4.3需测定土的动力性质时,可采用动三轴试验、动单剪试验或 #振柱试验

    8.5.1既有建筑地基土为特殊性土时,应根据既有建筑工程实际情 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土工试验。 8.5.2既有建筑地基土为深厚软土时,应取一定数量的士试样测定 次固结系数。 8.5.3既有建筑地基土为湿陷性黄土时,应开挖探并采取I级土样 进行湿陷性试验,测定地基土的湿陷起始压力和湿陷系数等参数。 8.5.4既有建筑地基土为填土时,应测定地基土的压实系数,必要 时应进行湿陷性试验。 8.5.5既有建筑地基土为裂隙发育的红黏土时,应进行三轴剪切试 验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必要时,应进行收缩试验和复浸水试验 8.5.6既有建筑地基为膨胀性土时,应测定自由膨胀率、一定压 力下的膨胀率、收缩系数和膨胀力。 8.5.7既有建筑地基为膨胀岩土时,应进行黏土矿物成分、体膨胀 量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各向异性的膨胀岩土,应测定其不同方 向的膨胀率、膨胀力和收缩系数。 8.5.8既有建筑地基土为盐渍土时,应测定盐渍土的化学成分和含 盐量,并进行溶陷性试验

    度和块体密度,还应根据既有建筑勘察目的进行吸水率和饱和吸水 率试验、耐崩解性试验、膨胀试验、冻融试验。 8.6.2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应分别测定干燥和饱和状态下的强度,遇 水软化岩石还应测定其软化系数。各向异性明显的岩石应分别测定 平行和垂直层理面的强度。

    8.6.3无法取得完整岩石试样时装修CAD图纸,可由点荷载试验间接确定岩石的 强度。

    8.6.3无法取得完整岩石试样时,可由点荷载试验间接确

    岩士工程评价和成果报台

    9.1.1既有建筑岩士工程分析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既有建筑场地的适宜性、稳定 性,可定性分析;既有建筑地基的强度、变形和稳定性应定量分析 2既有建筑地基的承载力、稳定性等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 算;既有建筑地基的变形、透水性和涌水量等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 态计算; X 3工程需要时,可通过现场试验实测数据,或采用反演方法反 求的岩土参数分析评价: 4地震效应评价应重新划分建筑场地的抗震地段,确定建筑场 地类别,提供抗震设计参数,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GB50011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的规定。 9.1.2天然地基、换填地基、压实地基和夯实地基应评价地基的稳 定性、均匀性持力层、软弱下卧层、压实系数等,分析地基加固 的必要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9.1.3复合地基应评价桩间土的工程性质、挤密效果,复合地基增 强体的长度、直径、位置、桩身强度、桩身完整性、密实度及持力 层,复合地基桩侧阻力、桩端阻力,复合地基承载力,并分析复合 地基加固的必要性,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9.1.4桩基应评价桩间土工程性质,桩长、桩径、桩位、桩身强度 桩身完整性、桩端持力层,基桩钢筋配置、锈蚀程度,基桩侧阻 力、桩端阻力,基桩单桩承载力,分析桩基础加固的必要性,提出

    9.1.5无粘结强度增强体质量的测试结果宜单根统计。 9.1.6地基土的均匀性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地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JGJ72的规定: 2强夯地基宜根据影响深度、土性、试验结果分层分析,分层 厚度不宜大于2m; 3换填地基压实系数、压缩性指标等应分层统计同条件的压 实土层应划分为一层。 9.1.7地基土的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勘探与土工试验成果并结合当 地经验确定。 9.1.8室内试验的参数值,宜与原位测试数据或现场观测反分析数 据相比较,综合分析后确定。 9.1.9土的室内渗透试验结果应结合现场渗透试验结果比较分析后 确定。

    1超期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着重分析目前状态下继续使用的可 能性,必要时,提出加固处理的建议; 2受损建筑应看重分析建筑受损的原因,提出地基基础加固建 议和设计与施工所需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3增载建筑应根据增载目的和要求,查明地基承载力,预测增 载后可能产生的附加沉降和沉降差,提出地基基础加固建议和设计

    与施工所需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4移位建筑应查明原建筑位置、新建场地和平移路线范围内岩 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提出移位设计及施工方案所 需的岩土工程资料和参数 9.2.2 既有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分析评价宜包括下列内容: 分析既有建筑场地的适宜性: 2 分析不良地质作用的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 X 建议; 分析不利埋藏物的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4 判定水、土的腐蚀性 5 评价既有建筑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6 分析引起既有建筑开裂、差异沉降、倾斜的原因; 7分析紧邻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和降水、新建地下工程、大 面积堆载或自然灾害等周围环境变化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已造成的 8评估既有建筑地基、基桩的承载力、稳定性和耐久性等继续 承载的能力: 9分析既有建筑可能产生的附加沉降、差异沉降等,以及既有 建筑开裂、倾斜的可能性; 10提供既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参数项目管理、论文,预测地基基础沉降 变形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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