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3-329-2020 基于BIM岩土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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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J/T13-329-2020  基于BIM岩土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2.0.3岩土工程信息模型软

    能满足BIM应用要求,具备岩土工程信息模型构建、使用、 管理功能的计算机软件,简称模型软件。

    GB/标准规范范本2.0.4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元素model elements of geotechnic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的基本组成单元,包括工程项目岩土工程 中的所有几何信息和属性信息,简称模型元素。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包含的所有数据或信息。

    2.0.6数据共享 data sharing

    与方使用不同计算机、不同软件的用户均能够对所需岩土工程数 居和信息进行各种互操作、运算和分析

    2.0.7协同工作 collaboration

    基于岩土工程信息模型进行数据共享及相互操作的工作

    0.8标准构件standardizedcon

    BIM系列软件中组成项自的单元,同时也是参数的载体, 是一个包括通用属性集和相关图形表示的图元组,标准构件中的 每一类型都具有相关的图形表示和一组相同的参数

    2. 0.9几何信息geometric information

    建构筑、构件等物体的空间位置、形状和几何尺寸的描述。

    用以表达岩土工程对象及拟建建(构)筑物,除几何信息以 外的其他信息,用以描述各类元素的属性特征。

    模型单元在视觉呈现时,几何表达真实性和精确性的衡量指 标。

    基于BIM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可供交付的成果,包括但不限 于各专业信息模型、还应包括基于信息模型形成的各类视图、表 格、说明、多媒体等。

    应用需求applicationrequirem

    依据工程操作目标而确定的对于岩土工程信息模型的需求。

    3.0.1岩土工程信息模型适用于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岩

    祭、设计、施工、竣工、运营维护等不同阶段,应满足建设工程 全生命期协同工作需要,支持各阶段、各项任务和各相关方信息 获取、更新、管理

    3.0.2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宜采用IFC、IDM、IFD数据标准格式 和交换标准,实现建设工程项目全生命期相关参与方模型数据的 无损传递和共享。

    3.0.3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创建、使用和管理宜在基于同一类 格式标准的BIM软件上开展,并应采取有效的信息安全防折 施。

    3.0.3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创建、使用和管理宜在基于同一类

    3.0.4岩土工程信息模型软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规

    3.0.4岩土工程信息模型软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技术标

    定,应能满足岩土工程BIM应用需要、具有开放性和可扩展性 具备数据共享、查验信息模型和支持各相关方协同工作等功能。

    定,应能满足岩土工程BIM应用需要、具有开放性和可

    3.0.5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信息深度可划分为以下4个等级:

    1级:满足方案报批阶段的深度要求: 2级:满足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3级:满足施工阶段的深度要求: 4级:满足工程运营维护阶段的深度要求。

    3.0.6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元素宜采用元素库进行统一管理和厂

    用,信息模型元素宜符合下列规定: 1模型元素的几何形体应采用公制单位按照1:1比例建模 对无法采用几何形体表达的信息可采用属性信息表达方式: 2模型元素可包括二维或三维空间约束数据,颜色、深度

    坐标、图式、图例等; 3模型元素可在相关视图中表现工程项目的材质和外观 相关视图包括:平面图、部面图、立面图等; 4 模型元素应能表达与其他信息模型元素的关联关系。 3.0.7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模型与工程项目符合性检查; 2 不同模型元素之间的相互关联性检查: 3 模型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检查: 4 模型与相关技术标准的符合性检查。

    4.1.1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宜在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和建年

    4.1.1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宜在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和建筑信 息模型的基础上拓展,

    4.1.2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创建条件应

    1场地红线范围及周边影响范围的地表信息模型,或矢量 化(数字化)地形图、拟建工程总平面布置图等: 2场地红线范围内及周边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 保护对象的三维空间位置数据: 3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或地层岩土体分布、地质界面、 地质构造、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和岩工程特性指标等数据 4拟建工程的基础结构设计三维空间位置数据, 4.1.3同一工程项目,相同的构配件、设备、设施和材料等不 得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命名方式

    4.2.1勘察信息模型含有多专业子信息模型时,应包括有地表 (地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三维空间位置数据。 4.2.2勘察信息模型中工程地质信息应包括地质点、地质线、 地质界线、地层界面、岩体风化界面、地质构造、结构面、岩性 定名、不良地质作用、地下埋藏物等勘探数据与测试试验数据。

    4.2.3勘察信息模型中水文地质信息应包括含水层和隔水层界

    4.2.4勘察信息模型应包括建设场地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 指标等岩土工程设计所需的数据

    4.3岩土工程设计信息

    4.3.1建(构)筑物基础设计所需信息应包括上部主体建筑的 坐标定位、结构荷载、轴网或柱网,地下室标高和理深,电梯井 集水井等设施的位置、埋深等。

    立置,基础埋深、形式、几何尺寸,地下室坡道、电梯井、集水 并等设施的具体位置及理深,场地红线外和支护结构影响范围内 既有建(构)筑物的高度、基础理深、基础形式、基础的几何尺 寸,各种管线、排水施设等的布置、走向、埋深等,必要时还应 取得基础荷载信息

    筑物平面和基础空间分布信息,上部结构荷载和变形要求,拟建 场地岩土工程条件,抗浮设计水位,道路及附属设施定位信息、 荷载信息等。

    4.3.4地下水控制所需信息应包括含水层和相对隔水层层面层

    4.3.4地下水控制所需信息应包括含水层和相对隔水层层面层 底标高、含水层的水位(或水头)标高边界条件和补给条件,以 及渗透系数、涌水量等水文地质参数,

    4.4岩土工程信息模型软件

    4.4.1模型软件应具有三维制图及协同工作功能,保证信息模 型与图纸协调一致,

    4.4.2模型软件应与工程设计BIM软件具有统一数据格式

    f.+.L 具备岩土工程设计数据在BIM应用相应阶段或任务的无损输出 和输入。

    的数据交换和数据共享

    4.4.4模型软件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数据关联变更,可对任何 视图、表格进行更改和更新的功能。

    4.4.5模型软件宜具备同一信息模型多专业协同工作的功能。

    4.4.6模型软件应具备自定义构件库,通过构件编辑器建工

    4.4.7模型软件的数据库应支持多种数据表达方式,可以导入、

    导出BIM标准规定的多种格式文件,输出工程量、结构构件、 岩土工程设计参数等明细表。

    4.4.8模型数据应具有集成、管理、更新、维护,以及快速检

    索、调用、传输、分析和可视化等功能。同类型的数据之间应建 立索引关系,不同类型的数据之间应建立关联关系。

    5.1.1岩土工程信息模型的标准构件类别划分应符合国家木

    5.1.1岩工程信息模型的标准构件类别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以及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等规定。常用构件类型和设计参数应符合附录A规定。 5.1.2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创建过程,各构件设计参数应具有唯 性和可维护性。采用不同方式表达的构件设计参数数据应具有 致性,且不宜包括几余数据。

    诸环境。模型数据存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对数据交换 和数据安全有关规定。

    弟方式。模型数据传递必须基于统一的数据存储格式及模型数据 要求。

    5.2.1标准构件的信息深度和几何表达精度不应低于信息模型

    5.2.1标准构件的信息深度和儿何表达精度不应低于信息租 使用阶段的要求。

    5.2.2标准构件应根据不同材质采用不同的纹理或颜色。

    5.3.1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信息分类和编码应符合表5.3.1和附录 B规定。

    表5.3.1信息分类与编码表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信息编码结构应包括表代码、大类代 中类代码、小类代码和细类代码,各级代码应采用2位阿拉

    图5.3.2编码结构

    5.3.3扩展分类和编码时,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分类和编 码标准》GB/T51269和本规程中已规定的信息类别和编码应保持 L0

    5.3.4描述复杂对象时,应采用逻辑运算符号联合多个编石

    起使用。编码逻辑运算符号宜采用“十”、“/”、 符号表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将同一表格或不同表格中的编码联合在一起 以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编码含义的集合; 2“/”用于将单个表格中的编码联合在一起,定义一个表 内的连续编码段落,以表示适合对象的分类区间; 3“<”、“>”用于将同一表格或不同表格中的编码联合 在一起,以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编码对象的从属或主次关系,开 口背对是开口正对编码所表示对象的一部分

    5.4.1标准构件的信息存储格式应符合附录C规定。 5.4.2标准构件的信息交换格式应符合附录D规定。 5.4.3各种构件模型数据应满足岩土工程信息模型的精细度要 求,构件模型信息应包括几何信息和属性信息。 5.4.4模型数据应加密并设置修改权限,数据修改应可追查、 可追溯。

    5.4.5模型数据可存储为一个或若干个STEP格式文件。文

    中的数据应符合模型EXPRESS数据模板的定义。

    5.4.8模型成品的几何数据交换宜采用原始数据交换格式或通

    5.4.8模型成品的儿何数据交换宜采用原始数据交换格式 用数据文件交换格式,当采用原始信息模型格式应提供相应 口程序。

    5.4.9模型数据交换应符合以

    1数据交换双方可根据协议对交换数据进行加密,并应提 供相应的解密方法或途经; 2数据交换双方在数据交换前应确认对方身份,以及提供 数据和接收数据的权限; 3数据交换双方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交换时,应有网络信道 安全防护措施; 4数据交换双方应对交换数据进行数据校验,确认模型数 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6.1.1岩土工程信息模型按阶段宜划分为方案阶段信息模型、 设计阶段信息模型、施工阶段信息模型和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 等四个子模型:按专业宜划分为边坡工程信息模型、基坑工程信 息模型、地基处理信息模型、基础工程信息模型等。 6.1.2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应根据阶段任务和使用专业需求创建,

    等四个子模型:按专业宜划分为边坡工程信息模型、基坑工程信 息模型、地基处理信息模型、基础工程信息模型等。 6.1.2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应根据阶段任务和使用专业需求创建 信息深度应满足各阶段任务和使用专业的需求

    5.1.2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应根据阶段任务和使用专业需求创建

    6.1.2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应根据阶段任务和使用专业

    信息深度应满足各阶段任务和使用专业的需求

    信息深度应满足各阶段任务和使用专业的需求。

    6.2方案阶段信息模型

    6.2.1方案阶段信息模型应能完整表达设计意图,满足方案展 示、方案比选等应用需求。在满足基本功能条件下信息模型宜简 化。 6.2.2方案阶段信息模型应满足工程量统计、造价估算或概算 的要求。 6.2.3方案阶段信息模型宜包括与方案设计相关的周边既有建 (构)筑物、管线、道路等环境因素。

    6.2.3方案阶段信息模型宜包括与方案设计相关的周边既有建

    6.3设计阶段信息模型

    6.3.1设计阶段信息模型宜在方案阶段信息模型基础上深化。

    6.3.1设计阶段信息模型宜在方案阶段信息模型基础上深化。 6.3.2设计阶段信息模型应包括建设场地周边受影响的所有对 象,并满足周边环境安全性分析和评价需要,

    应包括计算方法、参数和设计依据等信息。 并仕

    应包括计算方法、参数和设计依据等信息。

    应包括计算方法、参数和设计依据等信息。 6.3.4设计阶段信息模型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深度规定,并提供 满足施工图预、概算需要的工程量清单。

    6.4施工阶段信息模型

    6.4.1施工阶段信息模型应在设计阶段信息模型的基础上细化 和拆分,不得删除、更改设计阶段信息模型的关键技术参数。 6.4.2当项目周边环境复杂,施工工序多、作业面小,或采用 新工艺、新设备时,宜采用信息模型对施工流程进行模拟和优化 5.4.3施工阶段应在监测信息模型的基础上实施信息化施工、 动态设计,发生设计变更时信息模型应作相应修改,并保存变更 依据和数据信息。

    6.4.4施工阶段信息模型可分解为分部、分项子模型,

    6.4.5采用施工阶段信息模型进行造价管理时,模型精度应满

    6.4.5采用施工阶段信息模型进行造价管理时,模型精度应满

    足工程量计算精度要求;模型应关联定额信息,并保存到模

    6.5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

    6.5.1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应在施工阶段竣工信息模型基础 上创建,施工过程所有数据(信息)变更和修改均应保存在运营 维护阶段信息模型中。 6.5.2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应包括各参与方的数据和信息、

    6.5.3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应及时根据运营维护记录对利

    7.1.1监测信息模型应满足施工、运维全过程监测数据实时自 动采集(归集)、存储、读取和三维可视化等要求。 7.1.2监测信息模型创建宜采用与岩土工程信息模型统一的坐 标系、高程系和原点。当采用自定义坐标系时,应通过坐标转换 实现信息模型集成 左重西惊筑对免时齿洲合直错型和墙

    7.1.3当监测范围内存在重要保护对象时,监测信息模型和模

    7.2.1监测信息模型的信息分类和编码应符合本规程第5.3节 和附录B.0.5规定。 7.2.2 监测信息模型的数据存储标准应符合附录C.0.31C.0.36 规定。 7.2.3 监测信息模型的数据交换标准应符合附录D.0.31~D.0.36 规定。 7.2.41 监测信息模型数据存储和传输应加密,并设置权限;未 经授权不得更改模型数据,

    7.3监测信息模型创建

    7.3.1监测信息模型宜在岩土工程信息模型的基础上包

    7.3.1监测信息模型宜在岩土工程信息模型的基础上创建。模 型边界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以外不小于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 不限但应包括基坑开挖对周边环境保护对象有影响的范围: 2边坡工程:从坡、坡底以外不小于3倍边坡高度范围 不限但应包括边坡工程对周边环境保护对象有影响的范围: 3地基处理工程:征地红线范围,不限但应包括地基处理 可能对周边环境保护对象有影响的范围: 4基础工程:单体建(构)筑物用地范围,不限但应包括 浅基础开挖、桩基施工可能对周边环境保护对象有影响的范围。 7.3.2监测信息模型创建应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监测信息模型 应随施工过程监测数据累积进行不断完善,完成时间不应晚于当 次监测报表的发布时间。 7.3.3监测信息模型应包含监测项目的所有数据(信息);并 应随模型数据(信息)的变更作相应修改,并保存修改的数据信 息。 7.3.4监测信息模型中的应力场、位移场应采用三维可视化云 一

    7.3.3监测信息模型应包含监测项目的所有数据(信息); 应随模型数据(信息)的变更作相应修改,并保存修改的数 息。

    7.3.4监测信息模型中的应力场、位移场应采用三维可视化云 图展示。

    压力、孔隙水压力和地下水位等变化趋势,并应设置临界状态 和超限状态预、报警提示功能。

    土压力、孔隙水压力和地下水位等变化趋势,并应设置

    8.1.4信息模型成品交付可采用电子签名和数据加密技术。

    采用电子签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信息模型和图档应包括设计单位、设计人员的签署信息 2企业级和注册人员的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要求。

    8.2.2根据阶段不同用途,模型信息深度等级可分为四个等级,

    8.2.2根据阶段不同用途,模型信息深度等级可分为四个等级

    8.2.2根据阶段不同用途,模型信息深度等级可分为四个等级技术交底, 信息深度等级划分应符合表8.2.2规定。

    表8.2.2信息深度分级表

    8.2.3信息模型几何表达精度根据不同使用需求分为

    电器标准表8.2.3几何表达精度分级表

    8.2.4不同系统条件、不同几何表达精度等级的信息模型几 表达精度要求宜符合表8.2.4的规定。

    表 8.2.4不同系统条件、精度等级的信息模型几何表达精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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