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烟排烟-地方标准·答疑汇编(500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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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烟排烟-地方标准·答疑汇编(500问)

    问题一:关于《烟规》相关内容的专业分工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一提起《烟规》,普遍认为这是一部暖通专业的规范,果真如此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一条: 《标准》所规定的相关内容应由各专业同完成,具体专业分工如下: 1固定窗等排热设施的设计由建筑专业根据《标准》和本指南的相关规定负 责实施。 2防排烟系统设计由暖通专业负责实施,建筑、装饰、电气等相关专业配合 完成。 3防烟分区的划分由暖通专业负责计并提出技术要求,建筑、装饰等相关专 业负责挡烟垂壁的设计。 4防排烟系统为自然方式时,防排烟设施的技术要求由暖通专业提出,由建 筑专业负责实施。 5防排烟系统的控制由电气专业根据《标准》和本指南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暖通专业提出的技术要求负责实施。 二、《广西制冷学会》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是否仅属于暖通专业?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属于全专业规范,与各个专业相关的条 文应分别体现在相应专业的图纸中。例如:建筑专业在楼梯间顶部设置固定窗、 高位可开启外窗的手动开启装置等。 由于上述措施与暖通专业的防烟排烟系统直接相关,在暖通专业的总说明中 应有体现,并写明由相关专业负责。 三、《山东》1.0.1: 《建筑防排烟标准》是否仅属于暖通专业? 《建筑防排烟标准》属于全专业规范,哪个专业违反相关的条文则应提在相 应的专业。例如:建筑专业没有在楼梯间顶部设置固定窗,则应在建筑专业上提

    七、《甘肃》(建筑工程)3.1.3: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防排烟标准”第 1.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的丙类厂房(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 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暖通在设计说明中明确固定窗的设置 原则及要求,具体设置部位及做法由建筑专业配合) 八、《陕西》7.2.20: 防排烟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包含如下内容: 1防排烟系统设计原则与各系统概况; 2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时,需注明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楼梯间尚应注明 最高部位外窗可开启的最小面积; 3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需表示计算风量、送风口位置、风机房布置图 系统图或剖面图; 4注明排烟方式、分区面积、空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以及挡烟垂 壁位置和高度等; 5采用自然排烟时,需注明排烟窗的有效开启面积; 6采用机械排烟时,需注明计算排烟量、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排烟口数 量等; 7提供防排烟系统计算书。 注:挡烟垂壁、排烟窗、可开启外窗、固定窗等防、排烟设施由建筑专业负 责实施。 总结分析: 《烟规》属于全专业规范,建筑、装饰、暖通、电气各个专业相关的条文应 分别体现在相应专业的图纸中。《川渝地区》的分工比较明确

    问题二:关于《烟规》1.0.2条的理解和执行要点

    是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出台以后水库标准规范范本,由于防排烟的计算公式的更改,计算风量与以前的规范

    问题三:关于防排烟设施3C认证要求

    可题二:天于防排烟设施3C认证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应急消评【2019】20号文件,已经将防 排烟设施3C认证改为自愿性认证产品,目前执行情况如何?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三)其他3: 防排烟设施3C认证要求是否还有效? 答:防烟、排烟设施及设备不需要3C认证,自愿性认证。

    总结分析: 1、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应急消评【2019】20号:关于落实《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的 通知。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有可开启外窗面积、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固定窗面积,如何计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1.0.5: 《建筑防排烟标准》中有可开启外窗面积、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固定窗面 积,如何计算?《建规》中的消防救援窗能否代替固定窗? 可开启外窗面积:是应用在防烟系统的自然通风系统中,其可开启外窗面积 是指外窗可开启扇的(窗洞)面积,外窗的设置位置应方便直接开启。对楼梯间、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可开启外窗设置高度及位置可不作要求。 当防+进当V1100110c0m 档曲点h1100110

    则,方法不太统一,有些出入。希望新《烟规》修订后能补充一些明确的计算方 法,设计者实施起来容易操作一些。

    六:关于坡地建筑的防烟系统设计

    图21.1坡地建筑示意E

    4坡地建筑在平顶层与室外的连接设施仅满足人员疏散且宽度较小时称为 天桥;兼具其它用途(如避难平台、室外环境等)、主体宽度大于3m时称为平 台

    二、《川渝地区》第二十二条: 1临坡式坡地建筑的定义:建筑整体坐落于坡底层地坪,通过平台或天桥在 平顶层与相邻台地地坪连接,人员可分别在平顶层、坡底层进行分段疏散。

    图22.1临坡式坡地建筑

    2仅服务于平顶层以下的疏散楼梯间(如图22.1中A楼梯间) (1)首先应判断该疏散楼梯间与主体建筑投影范围的关系及其与主楼的防 火分区关系,按本指南第三条确定相应的防烟方式, (2)当疏散楼梯间的下段和中段均在平顶层疏散、未分段设置时,该疏散 楼梯间整体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 (3)当疏散楼梯间的中段分别在平顶层及坡底层疏散、下段在坡底层疏散 时,蔬散楼梯间中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疏散楼梯间下段按地下楼梯间 进行防烟设计;当中段满足本指南所规定的裙房、附楼相关要求时,可按裙房, 附楼的相关规定执行;下段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满足本指南第十一条第6 款的相关规定。 (4)当疏散楼梯间的中段分别在平顶层及坡底层疏散、下段在坡底层疏散 时,中段和下段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中, 下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3.3.4条及本指南第十五 条的规定。 3位于建筑中部的疏散楼梯间(如图22.1中B楼梯间)

    (1)当疏散楼梯间的上段、中段和下段均在平顶层疏散时,该疏散楼梯间 上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下段和中段整体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下段、中段可合用,上段应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上 段与中、下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3.3.4条及本指 南第十五条的规定。 (2)当疏散楼梯间的上段在平顶层疏散、中段分别在平顶层及坡底层疏散、 下段在坡底层疏散时,其上段和中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下段按地下楼 第间进行防烟设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上段、中段可合用,下段应独立设置。当 受建筑条件限制,中段与下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 3.3.4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 4靠坡底层外侧的疏散楼梯间(如图22.1中C楼梯间),无论疏散楼梯间的 上段、中段和下段均在坡底层蔬散,还是分别在平顶层及坡底层疏散,其上段和 中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下段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上段、中段可合用,下段应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上、中段与下 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3.3.4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 规定。 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竖向分段设计尚应满足《标准》3.3.1的规定, 6当平顶层以下疏散楼梯间的中段、下段满足《标准》和本指南关于设置自 然通风防烟的条件时,平顶层应在平台或天桥部位于楼梯间外窗上方散开或有不 于 3 ㎡的开口。 如图22. 2 所示,

    改开型平台或天桥示意图

    7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分段服务区域宜一致。 8各段的防烟设计具体要求按《标准》及本指南执行。 三、《川渝地区》第二十三条:

    1嵌入式坡地建筑的定义:平顶层面积大于建筑上部塔楼的面积,下部建筑 整体或局部嵌入坡地内,人员可分别在平顶层、坡底层进行分段疏散 2仅服务于平顶层以下的疏散楼梯间 (1)首先应判断该疏散楼梯间与主体建筑投影范围的关系及其与主楼的防 火分区关系,按本指南第三条确定相应的防烟方式。 (2)当疏散楼梯间完全嵌入时(如图23.1中A楼梯间),应按地下楼梯 进行防烟设计。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满足本指南第十一条第6款的相 关规定。 (3)当疏散楼梯间临坡底层外侧时(如图23.1中E楼梯间),应按地上 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当满足本指南所规定的裙房、附楼相关要求时,可按裙房、 附楼的相关规定执行。 3仅服务于平顶层以上的蔬散楼梯间(如图23.1中D楼梯间)应按地上 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 4上、中段均仅在平顶层疏散的疏散楼梯间(如图23.1中B楼梯间),上 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完全嵌入的中段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上 段和中段应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上段与中段需共用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3.3.4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 5上段在平顶层疏蔬散、中段在平顶层及坡底层均可疏散的疏散楼梯间(如图 23.1中C楼梯间),上、中段均可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上、中段可合用 一个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6当在坡底层以下设有地下室时,其上、中、下段防烟设计按《标准》及本 指南第二十二条关于下段楼梯间防烟设计的相关要求执行。 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竖向分段设计尚应满足《标准》3.3.1的规定 8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分段服务区域宜一致。 9各段的防烟设计具体要求按《标准》及本指南执行

    图23.1嵌入式坡地建筑

    四、《陕西坡》6.3.1: 坡地建筑防烟与排烟设施的设置和风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五、《陕西坡》6.3.2: 坡地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应根据上、 下段建筑防火类别及上、下段建筑防火设计高度确定其防烟方式。靠外墙且满足 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 通风防烟方式。 六、《陕西坡》6.3.3: 坡地建筑按上、下段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排烟要 求可根据上、下段的各自建筑高度确定。 七、《陕西坡》6.3.4 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只对单独一层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 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时,可按实际计算风量确定加压风机风量。 八、《陕西坡》6.3.5: 在平面上需错位转换的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当其设置专用转换通道时 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量按转换通道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 /h计算。 九、《贵州》7.0.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按建筑总高度确定时,其送风量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确定 ±、《贵州》7. 0. 5 :

    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只对一层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 室或合用前室送风时,可按实际计算风量确定加压风机风量。 十一、《贵州》7.0.6: 当疏散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在平面上错位转换时,其专用转换通道应设置机械 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量按转换通道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h计算。 总结分析: 关于坡地建筑的防烟系统,《川渝地区》规定的比较详细具体,且在《烟规》 之后出台,其实用性很强;《陕西坡》与《贵州》均在烟规之前出台,其防排烟 系统与现行《烟规》有些出入,谨慎参考!

    题七:关于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防烟系统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近些年,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增多,原则上,改造项目需要执行现行规范,但 因规范变动较大,全部按新规范设计不太现实,各地执行的原则有哪些?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南京改》4.5: 现行标准防烟系统机械送风竖井的材质要求和风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改造 难度大,故防烟系统可适用原标准。 二、《北京改》4.2.1: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封闭楼梯间或 防烟楼梯间顶部应设置不小于1m的固定窗、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改造工程,可 按以下要求进行设计: 1当不涉及相关楼梯间立面改造时,可维持既有建筑相关部位外立面现状 2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 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 的固定窗使用。 三、《北京改》4.2.3: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宜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增设风 机房确有困难时,风机可放置于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 要求的防护罩。 四、《北京改》4.2.4:

    住宅剪刀楼梯间原合用加压送风系统,由于送风井道建筑条件限制分设系统 困难时,可维持原系统形式。 总结分析: 原则上,既有建筑改造的防烟系统应适用现行规范。由于改造难度比较大, 《南京改》规定可以适用原规范;《北京改》将能够改造的部分尽量改造,确有 困难的适当放宽。

    问题八:关于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排烟系

    提出本可题的原因: 由于新《烟规》的出台,一些排烟系统的计算方法及做法的变化,使得既有 建筑的改造,很难按新规范实施,如何掌握?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南京改》4.6: 现行标准对排烟竖井的材质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排烟竖井的改造难度大, 可采用下列措施: 1原排烟竖并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的,局部改造或功能未改变的整体改造排 烟可接入原排烟竖井,原排烟竖井可适用原标准。 2原竖向排烟系统排烟量不能满足改造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采用其他排烟 方式。 二、《北京改》4.2.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不符合时应增设机械排烟设施。当确 有困难时,可维持自然排烟口现状,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面积的2%,或根据该场所火灾规模和安 全疏散所需最小清晰高度经计算确定; 2中庭、剧场舞台空间的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面积的5%; 3作为自然排烟口的可开启外窗,其开窗角度应大于30°。 三、《北京改》4.2.3: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宜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增设风 机房确有困难时,风机可放置于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 要求的防护罩。 四、《北京改》4.2.5:

    机械排烟系统改造,排烟口排烟量可按风口有效面积与风速乘积计算,风口 风速不宜大于10m/s。 五、《湖南》问题25: 装修消防审查中,部分项目的土建已经按旧规范验收完毕,新审消防中应如 何把握新旧规范的问题,比如管道井管道送风和顶部固定窗的问题? 处理意见:土建工程已验收完毕,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新规修改,不能修改的可 以按旧规范处理。 总结分析: 以上收录了南京、北京以及湖南地区对既有建筑改造的排烟部分的执行情况 其他地区也陆续出台一些地方标准,基本参照南京地区

    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一:关于“中庭”与“高大空间”的区分

    三、《山东》3.0.10: 建筑入口设置一个面积较小、层高大于6m的门厅,需要按中庭进行排烟系 统设计吗? 面积不大于100m、中空部位与周围不连通(上一层为实墙、防火玻璃等), 且建筑入口处严禁设有可燃物时,可不按中庭进行排烟设计。 四、《山东》1.0.23: 何为“中庭”?何为“回廊”? 中庭定义:贯通三层及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 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室内空间。 注:当上述室内空间,二层及以上楼层的贯通空间与周围场所采用固定防火 分隔(防火墙、满足防火要求的防火玻璃等)时,可按高大空间进行防排烟设计。 回廊可以理解为:中庭空间与其他周边场所(或者各个房间)连通的走廊。 五、《湖南》(一)防烟系统问题9: 一层入户大堂、靠近外墙处两层贯通空间是否按中庭执行,排烟量需要满足 GB51251第4.6.5条的要求? 处理意见:对于一层入户大堂、靠近外墙处贯通二层以上不与其他楼层共享 的空间可不认定为中庭。 六、《广西制冷学会》24: 第4.6.5条,“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入户大堂、门厅 等靠外墙处的两层贯通空间,是否可不认定为中庭? 答:(1)中庭的定义: (a)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 (b)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 影面积大于100m的大容积空间。(《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2)是否是中庭应由建筑专业确定。但入户大堂、门厅等靠外墙处的两层 贯通空间,可不认定为中庭。 七、《中筑城》二、排烟部分9: 住宅、办公楼入口常见的面积较小两三层通高的空间。排烟如何分情况设置? 是否当面积不足100m时无需排烟? 答:面积不足100m的住宅、办公等入口门厅,可不设排烟设施。 八、《中筑城》二、排烟部分 24:

    图3.1裙房、附楼示意图

    2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根据该 建筑的总高度确定;非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可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确 定。 3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楼梯间、前室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之内时,其防烟 系统的设置按主体建筑的类型、建筑高度确定;当楼梯间、前室位于主体建筑投 影线以外的裙房或附楼时,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裙房或附楼的实际建筑高度确定 4充许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条件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其裙房、附楼的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 充许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2)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00m时, 主宅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防 烟方式。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独立疏散楼梯间充许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当地下楼梯间、前室位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的主体投影线之内时,不得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 方式。当地下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位于上述建筑 的主体投影线以外,且与主楼投影线范围的地下室不在同一防火分区时,采用自 然通风防烟的相关要求按本指南第十一条第6款执行。 5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独立前室无自然通风设施或机械送风 设施)的条件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 宅建筑,当防烟楼梯间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以外的裙楼、附楼,防烟楼梯间采用 独立前室、且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采用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 送风系统的方式。 (2)当地下防烟楼梯间位于上述主体建筑投影线之内时,楼梯间、独立前 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防烟楼梯间位于上述建筑的主体投 影线以外,并与主楼投影线范围内的地下室不在同一防火分区,且楼梯间采用独 立前室、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方可采用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的方式。 (3)当独立前室仅在首层有多个门,其余楼层均只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 车通时,可按本款(1)、(2)执行。 二、《浙江》7. 1. 1 :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 弟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 24m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含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 (建筑高度大于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附图711所示

    当该公共建筑主体下部与裙房(或部分裙房)组成的建筑下部附属部分与相 邻的其他部分之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且符合本《指南》第1.5.3条规定的

    五、《广西制冷学会》3:

    起重机标准规范范本第3.1.2条: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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