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357-2019 城市轨道交通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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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T 51357-2019  城市轨道交通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2.0.6区间隧道通风道

    设置于区间隧道中部的隧道通风土建风道与风亭。又称 风井。

    连接上行线和下行线隧道的横向通风道,用作活塞风 风道。

    变压器标准规范范本3.1.3地下车站公共区夏季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和相对湿

    3.1.3地下车站公共区夏李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当车站采用通风系统时,公共区的室内空气设计温度不 应超过30℃,且不宜高于通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5℃; 2当车站采用空气调节系统时,公共区中站厅的室内空气 设计温度不应超过30℃,且应低于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2℃~3℃;公共区中站台的空气设计温度应低于站厅的空气设计 温度1℃~2℃;站厅及站台的空气相对湿度均应为40%~70%。 3.1.4地下车站公共区冬李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应低于当地地层 的自然温度,但室内空气最低温度不宜低于12℃。 3.1.5当地下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某一局部失效时, 站厅和站台的温度不应高于35℃。 3.1.6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室内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和换 气次数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表3.1.6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室内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和换气次类

    设备及管理用房室内设计温度、相

    续表 3. 1. 6

    续表 3. 1. 6

    1 厕所排风量每坑位按100m3/h计算,且换气次数不少于15次h: 2 换气次数指通风工况下房间的最小换气次数.除大于本表数值外,按排除 余热址进行核算。

    3. 1. 7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

    区间隧道内每个乘客的新风量不应少于12.6m3/h: 2当地下车站公共区采用通风系统开式运行时,每个乘客

    的新风量不应少于30m/h;当采用通风系统闭式运行时,每个 乘客的新风量不应少于12.6m3/h,且系统的新风量不应少于总 送风量的10%; 3当地下车站公共区采用空气调节系统时,每个乘客的新 风量不应少于12.6m/h,且系统的新风量不应少于总送风量 的10%; 4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内每个工作人员的新风量不应 少于30m/h;当采用空气调节系统时,新风量不应少于总送风 量的10%。

    3.1.8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噪声应符合下列

    1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备运转传至站厅、站台公共区的 噪声不应超过70dB(A): 2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备运转传至各管理用房的噪声不 应超过60dB(A); 3通风与空气调节机房内的噪声不应超过90dB(A)。 3.1.9地下区间隧道、地下车站公共区空气中的C,日平均浓 度应小于0.15%,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空气中的C(日平均浓 度应小于0.10%。 3.1.10地下车站公共区空气巾粒径小于或等于10m的颗粒物 日平均浓度应小于0.25mg/m。 3.1.11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空气中粒径小于或等于10μm 的颗粒物日平均浓度应小于0.15mg/m。 3.1.12地下车站公共区站厅和站台的乘客候车区正常T况下的 瞬时最大风速不宜大于5m/s。 3.1.13当地下车站出人口通道采取通风或空气调节降温措施 时:内部空气设计温度高于站厅空气设计温度2℃。 3.1.14当地下车站换乘通道采取通风或空气调节降温措施时, 与站厅衔接的通道内部空气设计温度宜与站厅空气设计温度相 同,只与站台衔接的通道内部空气设计温度宜与站台空气设计温 度相同:相对湿度均不应大于70%

    3.1.15当地上车站站厅采用通风系统时,站厅内的夏季空气设 计温度不应超过35℃,且不应超过室外空气计算温度3℃。 3.1.16当地上车站站厅采用空气调节系统时,站厅内的夏季空 气设计温度不应超过3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70%。 3.1.17地上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内空气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应 符合表 3. 1. 17 的规定。

    表3.1.17地上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内空气设计温度、相对湿度

    3.1.18当地上车站站厅设置供暖系统时,站厅内的空气设计温 度不应低于12℃。 3.1.19车辆综合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洗车库、月检库等运 用和检修生产设施库室的冬季供暖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应为12℃

    值班供暖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应为5℃。 3.1.20当车辆综合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洗车库、月检库等 运用和检修生产设施库室夏季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宜小 于1次/h;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机械通风量可按6m/(h·m) 计算。

    列规定: 1夏季通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采用近30年最热月月平均 温度的平均值; 2冬季通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采用近30年最冷月月平均 温度的平均值; 3通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按本标准附录A选用。 3.2.2地下车站公共区夏季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夏季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干球温度应按近30年夏季运 营高峰时刻历年平均不保证10h确定; 2夏季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湿球温度应按近30年夏季运 营高峰时刻历年平均不保证10h确定; 3夏季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按本标准附录B 选用。

    3.2.3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高架线和地面线等

    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4.1.1地下线路的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当列车正常运行时,应将车站及区间隧道内部空气环境 控制在规定标准范围内; 2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内时、应对阻塞区间进行有效 通风; 3当车站或列车在区间隧道发生火灾事敌时,应满足防烟、 排烟以及事故通风功能要求; 4车站通风系统宜兼顾人防通风功能。 4.1.2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和区间隧道通风系统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线路应设置活塞通风和机械通风等通风系统; 2当夏李当地最热月的月平均温度超过25℃,且高峰时间 内每小时的行车对数和每列车车辆数的乘积不小于180或单向客 运能力不小于4方人次/h时,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3当夏季当地最热月的月平均温度超过25℃,全年平均温 度超过15℃,且高峰时间内每小时的行车对数和每列车车辆数 的乘积不小于120或单向客运能力不小于2.5万人次/h时,应 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4.1.3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和区间隧道通风系统应 统筹设计、协调运行,并应满足系统全年运行功能与节能控制调 共西

    4.1.3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和区间隧道通风系统应

    4.1.+当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通风机和事故通风机合

    1通风机性能应满足正常通风与空气调节及事故通风工况 的风量和风压要求; 2应采取通风机功能自动转换措施; 3通风机通风与空气调节丁况的工作点应处于风机性能曲 线的高效区。

    气流及热环境进行模拟验证,模拟验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初期、近期及远期车站及隧道内部的空气温度; 2 车站及隧道的通风换气量; 3 事故通风工况下的隧道断面风速 4.1.6 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根据模拟计算结果对系统方

    4.1.6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根据模拟计算结果对系

    4.2.1区间隧道通风应采用活塞通风;当活塞通风不满足 余热要求或布置活塞风道有闲难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4.2.2区间隧道通风系统的进风应直接采自大气,排风应 排出地面。

    +.2.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的送排风量应按区间隧道断

    速不小于2m/s计算,且应按控制列车顶部最不利点的隧道 温度低于45℃校核,但风速不得大于11m/s。

    4.2.5列车车湘内部的空气压力变化率应满足压力舒适度 标准。

    4.2.6当需要设置区简隧道通风道时,通风道应设于区间

    于区间隧道长度的1/3,但不宜小于400m。 4.2.7当车站站台设置非密闭屏蔽门时,区间隧道通风系统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可设置活塞风道; 2车站两端应设置活塞风泄流设施; 3当单洞单线区间隧道的车站端部上下行线路之间设置迁 回风道时,迁回风道的面积宜按隧道横断面积的1.5倍选取; 4迁回风道内应设置可自动开启和关闭风道的设施,并应 能承受列车运行产生的周期性活塞风压。 4.2.8当车站站台设置密闭屏蔽门时,区间隧道通风系统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活塞风道; 2当车站每端只设置1条活塞风道时,活塞风道宜连接列 车出站隧道; 3活塞风道宜顺直布置,有效通风面积不宜小于16m,长 度不宜超过40m。

    4.3.1车站站厅、站台公共区应设置通风系统;当符合本标准 第4.1.2条的规定时,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4.3.2当车站出入口通道或换乘通道连续长度大于60m时,应 采取通风或空气调节降温措施。 4.3.3车站宜在列车停靠车站时的发热部位设置具备风量调节 措施的排风系统。 4.3.4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进风应直接采自大气, 排风应直接排出地面。 4.3.5当站台设置非密闭屏蔽门时,车站公共区的夏季计算得 热量应包括下列各项: 1由活塞效应带人公共区的区间隧道内运行列车、照明等 设备的散热量; 2列车停站期间的散热量: 3公共区乘客及工作人员的人体散热量; 4公共区照明、广告灯箱及导向标识的散热量:

    热量应包括下列各项: 1由活塞效应带人公共区的区间隧道内运行列车、照明等 设备的散热量; 2列车停站期间的散热量; 3公共区乘客及工作人员的人体散热量; +公共区照明、广告灯箱及导向标识的散热量;

    5公共区自动扶梯、电梯、自动售检票、屏蔽门及安检等 设备的散热量; 6车站出人口渗透室外空气带入的热量; 7公共区围护结构传入周围土壤的热量。 4.3.6当站台设置密闭屏蔽门时,车站公共区的夏季计算得热 量应包括下列各项: 1 公共区乘客及工作人员的人体散热量; 2公共区照明、广告灯箱及导向标识的散热量; 3公共区自动扶梯、电梯、自动售检票、屏蔽门及安检等 设备的散热量; 4车站出人口渗透室外空气带入的热量; 5通过屏蔽门渗透隧道空气带入的热量以及门体导热传入 公共区的热量; 6公共区围护结构传入周围土壤的热量。 4.3.7当站台设置非密闭屏蔽门时,车站公共区的夏季计算散 湿量应包括下列各项: 1 公共区乘客及工作人员的人体散湿量; 2 公共区围护结构的散湿量; 3 由活塞效应带入公共区的区间隧道内的散湿量; 4 行车轨道区排水沟的液面散湿量; 5 车站出入口渗透空气带入的湿量。 4.3.8当站台设置密闭屏蔽门时,车站公共区的夏季计算散湿 量应包括下列各项: 1 公共区乘客及工作人员的人体散湿量; 2 公共区围护结构的散湿量; 3车站出入口渗透空气带入的湿量。 4.3.9车站公共区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空气调节 区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新风冷负荷以及风机、水泵等 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1.3.10当车站公共区采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采用设置风机变速调节的变风量系统; 2 宜设置空气调节回排风机: 应满足全新风运行的条件。

    系统送风可采用百叶风口侧送、散流器风口下送或喷口送 方式。

    4.3.15结合冷源条件,空气冷却装置可采用表面冷却器、直接

    无法满足要求时,可采用空气调节系统。 4.4.2设备及理用房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进风应直接采自 大气,排风应直接排出地面。 4.4.3地下变电所等室内散热量大的设备用房应按排除余热量 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当余热量大,采用机械通风系统技术经济性 不合理时,可设置冷风系统

    4.4. +厕所及污水泵房应设

    排出的气体应直接排出地面。

    4.4.5设置气体灭火的房间及气瓶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

    排风和自然进风系统。当风道布置困难时,可从隧道进风并向隧 道内排风;进风口应设在列车进站一侧并设置滤尘装置,排风口 应设在列车出站一侧

    4.4.7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满足运营设备24h运转的功能

    .4.81 设备用房与管理用房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风系统。 .4.9当设备用房设置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全空气系 并应满足最小新风空气调节、全新风空气调节和通风运行 条件。

    在电气设备上方,且与电气设备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50mm;风

    主电气设备上方,且与电气设备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50mm; 管不宜布置在电气设备上方。

    4.5空气调节冷源及水系统

    4.5.1空气调节冷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源应采用自然冷源,当无条件时,可采用人工冷源; 2设于地下线路内的空气调节冷源设备应采用电动压缩式 冷水机组、直接蒸发空气调节机组或蒸发冷却空气调节机组,不 应采用直接燃烧型吸收式冷水机组; 3当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时,可采用蓄冷系统: 4空气调节系统宜分站设置冷源;当多座车站设置集中冷 源时,冷源宜设置在中间车站,且每侧供冷车站不宜超过2座。 4.5.2制冷机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2制冷机组的选择应符合

    1制冷机组台数应与空气调节负荷的变化规律相匹配,不 宜少于2台,可不设置备用机组;

    2制冷机组宜选用多机头联控型机组; 3当能满足噪声、水质及景观要求时,可采用蒸发式冷凝 制冷机组; 4当冷负荷量小且分散时,可选用风冷式制冷机组; 5制冷机组应采用环保制冷剂,且不应采用氨作为制冷剂。 4.5.3多联机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 空调(热泵)机组应用设计与安装要求》GB/T27941的有关规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用房与管理用房宜分别设置多联机空气调节系统; 2多联机空气调节系统的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 应制冷工况下满负荷能效比(EER)不低于2.74; 3设备用房多联机空气调节系统的配置率不宜大于1; 4系统室外机选型应根据设计工况、配置率、冷媒管长度 以及室内外机的安装高差等因素进行修正; 5系统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且环境清洁的场所,机组 的排风不应影响周围建筑开窗通风。 4.5.4当采用冷水机组供冷时,冷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水应米用闭式循环系统: 2冷水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供水温度不宜低于5℃; 3冷水循环泵宜与冷水机组匹配设置,可不设置备用泵; 4冷水系统宜采用高位水箱定压;当设置高位水箱有困难 时,可设置补水泵和气压罐定压; 5冷水系统的设计小时补水量可按系统水容量的1%计算; 当设置补水泵时,补水泵宜设置2台,单台补水泵的小时流量宜 为系统水容量的5%。 4.5.5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水源热泵系统外,空气调节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2冷却循环水应设置水处理装置; 3当采用开式冷却塔时,循环冷却水的补水量宜为系统循 环水量的1%~2%:

    4.5.5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水源热泵系统外,空气调节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2冷却循环水应设置水处理装置; 3当采用开式冷却塔时,循环冷却水的补水量宜为系 环水量的 1%~2% :

    4当冷却水进口温度低于冷水机组的要求时,应采取水温 调节措施; 5冷却水泵宜与冷水机组匹配设置,可不设置备用泵; 6尾水排污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 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规定; 7对采用水冷壳管式冷凝器的冷水机组,应设置自动在线 清洗装置。

    4.5.6冷却塔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设计湿球温度条件下,冷却塔的出 口水温、进出口水温差和循环水量应满足冷水机组的要求; 2当选用成品冷却塔时,冷却塔的额定处理水量不应小于 冷却水设计循环水量的90%,且不应超过冷却水设计循环水量 的125%; 3冷却塔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且环境清洁的场所,并应与周 围环境相协调; 4冷却塔周围应设置排水措施: 5冷却塔的塔体和填料应采用燃烧性能达到B1级或氧指 数不低于32%的材料: 6当多塔布置时,宜采用相同型号的产品,且其集水盘下 应设连通管,进水管和出水管上均应设电动阀。 4.5.7冷水循环水及其补水、冷却循环水及其补水的水质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29044的规定。 4.5.8冷水及冷却水补水总管上应设置用水计量装置,并应米 取防水质污染的措施。 4.5.9冷水机组、空气调节机组等空气调节换热设备应设置水 系统管路冲洗旁通措施。 4.5.10当有冻结危险时,空气调节水系统管路与设备应采取防 冻措施。 4.5.11冷水管、冷却水管以及冷凝水管干管不应穿越电气设备

    4.5.12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冲洗排污及泄水管道应接至排水系 统,分集水器及水处理器反冲洗等流量较大的泄水管道宜直接引 至废水泵房或设有防外溢措施的泄水槽。

    4.5.12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冲洗排污及泄水管道应接至排水系

    风亭、风道与通风空气调节机

    4.6.1地面进风亭应设在空气洁净的位置,并宜设在排风亭的 上风侧,排风亭口部宜避开当地年最多的风向。 4.6.2风亭应采用侧面开设风口方式;当地面规划条件严格限 制风亭高度时,可采用顶面开设风口的风亭。

    1进风、排风、活塞风亭口部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5m,且进风与排风、进风与活塞风亭口部应错开方向布置或排 风、活塞风亭口部高于进风亭口部5m; 2当风亭口部方向无法错开且高度相同时,进风与排风、 进风与活塞风亭口部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 3风亭口部5m内不应有阻挡通风气流的障碍物: 4风亭口部底边缘距地面的高度应满足防要求:当风亭 设于路边时,高度不应小于2m;当风亭设于绿地内时,高度不 应小于1m。

    4.6.+当采用顶面开设风口的风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小于10m; 2活塞风亭口部之间、活塞风亭与排风亭口部之间水平净 距不应小于5m; 3风亭四周应有宽度不小于3m宽的绿篱,风口最低高度 应满足防淹要求,且不应小于1m; 4风亭开口处应有安全防护装置,风开底部应有排水设施。 4.6.5当风亭在事故工况下用于排烟时,排烟风亭口部与进风 亭口部、车站出人口口部的直线距离宜大于10m;当直线距离不

    4.6.5当风亭在事故工况下用于排烟时,排烟风亭口

    亭口部、车站出人口口部的直线距离宜大于10m;当直线距离不 足10m时,排烟风亭口部宜高于进风亭口部或出人口口部5m。

    保要求,且不应小于5m。 4.6.7风亭口部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 的规定

    和列车顶部排风风道的风速不宜大于12m/s;风亭侧面百叶风 速不宜大于4m/s,风亭顶面网状格栅风口风速不宜大 m/s

    4.6.9土建风道应根据需要设置照明装置、检修门或杠

    验修门应采用防火密闭门,门的开启方向宜与风道内风压方向 元配。

    4.6.10土建风道内表面应光滑平整,转弯处宜设置导流装置; 土建风道内部应十燥、无积水;当有积水时,应设置排水设施。 4.6.11土建风道应采取防漏风措施,空气调节系统的土建送风 道还应采取保温措施。

    1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宜根据车站结构形式、建筑布局及地 面风亭规划条件,结合土建风道布置,并应靠近通风竖井及所服 务的区域; 2制冷机房位置应靠近空气调节负荷中心,宜与空气调节 机房综合布置; 3空气调节机房及制冷机房的地面应采取防水措施,风管 和水管穿越楼板处应设置挡水措施,穿越楼板的孔洞宜避开下层 电气设备用房,制冷机房不应设置在变电所的正上方; 4空气调节机房及制冷机房内的地面和设备基座应采用易 于清洗的面层;机房内应设置给水与排水设施,排水能力应满足 水系统冲洗、排污与设备清洗要求; 5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制冷机房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制 冷机组制冷剂安全阀泄压管应接至机房外安全处; 6机房内的设备布置应满足日常巡检、保养、维修等工作

    的需要,并应根据需要设置检修爬梯和操作平台。 4.6.13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分支风道与车站总进、排风道连 接处应采取防倒流措施。

    4.6.14严寒地区土建风道与风亭竖井的连接处宜设置

    4.6.16隧道内及车站行车轨道区域的系统设备和管线支吊架与 土建结构的锚固宜采用预埋连接件,不应采用膨胀型锚栓。

    土建结构的锚固宜采用预埋连接件,不应采用膨胀型锚栓。

    4.7.1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设置供暖系 统或装置,车站公共区及区间隧道可不设供暖系统。 4.7.2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供暖宜利用热泵型机组提供热源; 当无法利!热泵时,可采出高部电加热供暖

    4.7.1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设置供暖系 统或装置,车站公共区及区间隧道可不设供暖系统

    统或装置,车站公共区及区间隧道可不设供暖系统。

    5.1.1地上线路的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当列车正常运行时,应能将车站及封闭声屏障区间内部 空气环境控制在规定标准范围内: 2当列车阻塞在封闭声屏障区间时,阻塞区间应能进行有 效的自然通风: 3当车站或列车在封闭声屏障区间发生火灾事故时,应满 足防烟、排烟及事故通风要求。

    5.1.2地上线路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的公共区应采用自然通风。当月然通风不能满足要 求时,站厅公共区可设置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 2区间应采用自然通风,对长度大于300m的封闭声屏障 区间应采取自然通风的措施。 3对严寒地区,车站站厅公共区宜设供暖系统,站台公共 区可不设供暖装置。 4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设置通风、 空气调节或供暖系统。 5.1.3车辆综合基地、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等地上建筑的通风、 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 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 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联机空气调节系统;设备用房与管理用房的多联机空气调节 应分别独立设置。

    5.2.5地面变电所宜采用自然通风降温;

    本标准第3.1.17条的温度规定时,可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近 的方式。自然进风口应设置滤尘装置,严寒及寒冷地区应设 风量调节措施,

    5.2.7车辆综合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洗车库、月

    用和检修生产设施库室应采用自然通风。当不具备自然通风 时,可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5.2.8车辆综合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洗车库、月格

    5.3.1严寒地区车站的封闭式站厅公共区应设置供暖系统。 暖热源宜采用城市或区域热力网;当无条件采用城市或区域 网时,宜进行经济技术分析比较后确定具体热源方式。

    5.3.2除严寒地区外,车站供暖热源宜利用热泵;当之

    时,可采用局部电加热供暖。

    时,可采用局部电加热供暖。

    5.3.3当站厅公共区设置供暖系统时,站厅的出入口和站厅通

    5.3.3当站厅公共区设置供暖系统时,站厅的出入口和站厅通 向站台的楼梯口、扶梯口应设热风幕,

    5.3.4车站热水供暖系统管线不应穿越变电所与配电室;

    5.3.5对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

    于90d的地区,车辆综合基地应设置集中供暖设施。供暖热源宜 采用城市或区域热力网。

    5.3.6当车辆综合基地内的高大库房或厂房采用散热器供

    散热器宜沿外墙布置;当沿外墙的空间不足时,可沿内墙或 通道布置,但不得占用检修空间。

    5.3.7当车辆综合基地内的高大库房或厂房采用燃气红外

    射供暖时,应付合现行国家标准《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B5001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列车停放区域的燃气红外线辐射器与列车顶作业区域以 及检修平台作业区域的间距不宜小于1.0m; 2天车停放区域不宜设置燃气红外线辐射器;当天车走行 区域设置燃气红外线辐射器时,应独立控制该区域的设备启停; 3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宜按内区和外区分别设置,并 应具备分区控制功能。

    6.1.1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应设置监测与控制设备或 系统。 6.1.2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监测与控制应实现现场级 车站级和中央级的集中监测与控制。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 仅采用现场级和车站级监测与控制方式: 1全地上线路; 2 地下车站不连续,且地下车站数量不大于3座的线路; 3车辆综合基地内的单体建筑; 4 独立设置的控制中心及主变电站。 6.1.3 控制系统应具备设备联动和连锁保护功能;集中控制应 设置就地和远控模式,且就地控制应具有最高优先级。 6.1.4参与防排烟运行的设备监测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火灾目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的规定。

    6.2.1 隧道通风监测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 > 隧道内空气温度及C2浓度; 2 风机的启停、正反转状态、电机频率、轴承温度及故障 报警; 3 风阀开关状态及故障报警。 6.2.2 隧道通风监测系统宜对风机振动进行监测。 6.2.3 地下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

    1 新风的温度、湿度; 2 站厅和站台公共区的温度、湿度及(()浓度: 3 全空气系统送风和向风的温度、湿度; 4 空气过滤装置进出门静压差的超限报警: 5 空气调节机组和风机的后停状态、电机频率及故障报警: 6 风阀的开关状态及故障报警: 7 可开启式空气调节表冷器的开关状态及故障报警: 电子空气净化装置的启停状态及故障报警。 6.2.+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对下列参数 进行监测: 1 重要设备房间的温度、湿度; 2 全空气系统送风和回风的温度、湿度; 3 空气过滤装置进口静压差的超限报警: ? 空气调节机组和风机的启停状态及故障报警; 5 风阀的开关状态及故障报警。 6.2.5 车站空气调节水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 1 制冷机组冷水和冷却水的进出口温度、压力: 2 空气处理设备冷水的进出口温度、压差; 水泵进出口压力: + 分集水器的温度、压力或压差,集水器各支管的温度、 压力; 5制冷机组、水泵、冷却塔等设备的启停状态、电机频率 及故障报警; 6调节阀的阀位及故障报警; 7系统水流量及供冷量计量。

    6.3.1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控制应能实现正常、阻塞及火灾运 行模式。紧急状态下,应能进行不同模式快速切换,模式切换不

    6.3.1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控制应能实现正常、阻塞及火灾运

    行模式。紧急状态下,应能进行不同模式快速切换,模

    应受风机状态监测参数影响。

    6.3.2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气调节控制系统应根据温度、湿度 及C,浓度等参数进行风量、水量及.1.况转换的自动控制。 6.3.3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风机变频调速的 变风量控制;变风量控制应优先于变水量控制,并应符合本标准 第3.1.7条的最小新风量规定

    6.3.+车站出人或换乘通道内的风机盘管应分区域设置温控

    界和水路调节阀;设备用房内的风机盘管应设置电子式温控 机三速开关和常闭式电动通断阀。

    器和水路调节阀;设备用房内的风机盘管应设置电子式温

    6.3.5空气调节水系统应根据冷水回水温度、供回水温差或系

    .3.6空气调节水系统相关设备及附件应与冷水机组进行电

    6.4.1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监测与控制条件应包括多T况模 式控制、群组控制、设备联动连锁控制要求以及各传感器的位置 及性能要求,

    6.+.2系统监测与控制条件的1.况模式控制要求应包含止常运

    6.+.4系统监测与控制条件应明确同一系统多T.况运行模式之 间的转换条件。

    6.+.5系统监测与控制管理应遵循分散控制、集中管理

    文贝 共享的原则,且应按本标准第6.1.2条的规定设置相应监测与控 制管理系统。

    内部空气环境的高温、高湿、温湿度变化大、多尘、电磁干扰、 振动和运行模式频繁转换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6.5.2当用于安全保护和设备状态监视时,监测与控制系统的 山

    6.5.2当用于安全保护和设备状态监视时,监测与控制系统的

    6.5.3除监测与控制T艺要求外,风阀和水阀电动执

    击和振动强度、频率特性、传播方式及噪声与振动限值要求采取 消声与隔振措施。 7.1.2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的噪声与振动应符合本标准 第3.1.8条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B50118和《T业企业 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3/T50087的规定。 7.1.3当进行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设计时,应采取下列 噪声源控制措施: 1风机、水泵、冷水机组及冷却塔等噪声源应选用噪声低的 产品,冷却塔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冷却 塔第1部分:中小型玻璃红维增强塑料冷却塔》(B/T7190.1 中有关超低噪声型设备的规定: 2风机设备选型的风量、风压应与系统设计计算的风量 阻力相匹配; 3风机进出处、阀门及消声器等局部阻力构件前后的风 道应气流顺畅: 4风管弯头和三通支管等处,宜采取装设导流叶片等减阳 降噪措施: 5当选择风亭百叶风口或格栅风口材料及形式时,应避 气流通过时产生再生噪声,

    7.1.4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内的空气流速宜按表7.1.4

    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内的空气流速宜按表7.1.4

    表7.1.+风管内的空气流速

    勘探标准注:通风机与消声装置之间的风管风速可采用8ms~10m/s。若采用消声风管. 可根据其消声效果选择风速。

    7.1.5有1.作人员值守的管理用房不宜贴邻通风空气调节机房 及制冷机房设置。

    7.2.1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设备噪声源的声功率级应按 的实测数值确定。活塞风亭噪声源的声功率级应按通风设备 车运行的噪声确定。

    7.2.2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

    充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 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特性应满足双向通风要求。

    7.2.+当土建风道内设置结构片式消声器时:消声器两侧

    7.2.5当管道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制冷机房、水泵房

    安全网标准7.2.6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制冷机房及土建风道应采用有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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