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51049-2016 矿井回风废热综合利用系统节能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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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改造后能源消耗
回风废热综合利用系统能源消耗量按式(2)计算
式中: e—一改造后以回风废热为供能源产出单位有效能源的能源消耗量,单位为吨标准煤每吉焦 (tce/GJ); E改造后为提取回风废热、维持系统运行的所有设备的能源消耗量,单位为吨标准煤(tce); 一改造后以回风废热为供热源产出的有效能源量,单位为吉焦(GJ)。
矿井回风废热综合利用系统的节能量按式(3)计算: AE=(er二e.)Q
矿井回风废热综合利用系统的节能量按式(3)计算: △E=(ehe.)Q
矿井回风废热综合利用系统的节能率按式(4)计
矿井回风废热综合利用系统的节能率,%
一矿并回风废热综合利用系统的节能率,%
5.4能源折标准煤系数取值原则
=(e=)×100%
各种能源应以其低位发热量为计算基础折算为标准煤量,以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的实测值为准,没 有实测条件的,采用附录A中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低位发热量等于29307千焦(kJ)的燃料化工标准,称为1千克标准煤(1kgce)
能源应以其低位发热量为计算基础护 为准,没 件的,采用附录A中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发热量等于29307千焦(kJ)的燃料,称为1千克标准煤(1kgce)
(资料性附录) 各种能源折算标准煤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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