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75-2014 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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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 50175-2014  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acceptance

    露天煤矿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 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 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 到合格与否作出确认。

    在分阶段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单位工程)竣工所进行的 义

    site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 进行检验园林养护管理,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作出确认,

    inspection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 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 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主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

    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

    handingoverinspectio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作出 确认的活动。

    dominant iten

    dominant item

    露天煤矿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 作用的检验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项目。

    generalitem

    samplinginspection

    sampling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 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 验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14露天煤矿单项工程 individualprojectof surfacecoal mine 指该工程竣工后能进行独立生产或运行的露天煤矿工程

    2.0.15露天煤矿单位工程

    指具有独立的施工条件,但工程竣工后不能进行独立生产或 运行的露天煤矿工程

    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施工阶段 的工程质量进行控制。

    3.0.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

    1露大煤矿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 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 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立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检验涉及多专业时,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 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应进行下道工序施

    3.0.5露天煤矿各工程质量检验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永久工程、固定工程、半固定工程应按工序进行质量控制, 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形成记录。 2工程位置处于移动状态的,在一定的时间间隔或节点位置 处应对工程位置进行质量控制,经检查符合设计与安全要求,可继 续正常施工,同时形成记录。

    3.0.6露天煤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工程勘察、 十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2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调整不得施工,不按批复的设 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的工程不得验收。 3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 进行。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5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材料,应进行见证取样检 测。 6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7对涉及露天煤矿安全的防洪、边坡等重要工程应进行抽样 检测。 8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露天煤矿工程安全检测的单位 应具备相应资质。 9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 认。 3.0.7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应在自检合格 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监 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应 依相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在规定的时间 内报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0.8建设单位应建立露天煤矿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平 面控制网应采用三、四等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或三、四等三角网或 一级导线网;高程控制网应采用地面三、四等水准网(点),高程应 采用国家统一高程系统。露天煤矿工程测量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有关规定。 3.0.9露天煤矿工程资料的汇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资料应由主要承建单位负责汇总,具体资料应由各合 同单位负责编制

    3.0.7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应在自检合格 的基础上,将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监 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应 依相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在规定的时间 内报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面控制网应采用三、四等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或三、四等三角网或 一级导线网;高程控制网应采用地面三、四等水准网(点),高程应 采用国家统一高程系统。露天煤矿工程测量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有关规定

    1施工资料应由主要承建单位负责汇总,具体资料应由各合 同单位负责编制。 2监理资料应由主要监理单位汇总,具体资料应由各合同单

    位负责编制。 3建设单位的资料应由建设单位编制与汇总。 4露天煤矿的所有建设资料应由建设单位汇总, 3.0.10大型设备组装完毕后,应对工作性能、结构强度、生产能 力相关技术参数和指标进行测试,做好记录,并应提出相应的测试 报告,经过整机试运转和验收后可投入使用。

    4.0.1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确认构成 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施工质 量检验、验收的基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工程可按露天煤矿工程和类型划分为疏干工程、防排 水工程、边坡工程、穿爆工程、采剥工程、排土工程、道路工程、铁路 运输工程、生产系统工程和附属工程。 2单位工程应按工程的结构部位或特点、功能、工程量划分 分部工程。 3分部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施工部位等划分 分项工程。 4检验批应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划定。各露 天煤矿可根据建设实际需要划定适应的检验批。 5各单位工程相应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规 范附录B的规定执行。

    4.0.2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 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 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 的1.5倍。 3)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合 格。 4)观感质量验收的得分率应达到70%及以上。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应完整。 4)影响安全使用和周围环境的参数指标应验收合格。 5)观感质量验收的得分率应达到70%及以上。 5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按附录D进行。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按附录E进行。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按本规范附录 F进行。 4.0.3 当露天煤矿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 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 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 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 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

    5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按附录D进行。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按附录E进行。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按本规范附录 F进行。 4.0.3 当露天煤矿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 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1)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按附录D进行。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按附录E进行。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按本规范附 F进行。

    4.0.3当露天煤矿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 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 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 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 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

    4.0.4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 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0.5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应符合

    1隐蔽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验收。检验批应由专 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 收。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 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单位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峻工资料与自检结果 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 2)监理工程师应约请相关人员审核竣工资料进行预检,并 根据结果写出评估报告,报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评估报告组织 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专业设计人员、总监理工 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 验收; 4)单位工程应获得质监站的质量认证。 4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 目应按本规范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 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 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 4.0.6工程竣工验收应在构成露天煤矿的各分项工程、分部工 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均合格后进行。当设计规定进行边坡检测、 荷载等试验时,验收应在试验完成后进行。露天煤矿工程竣工资 料应于竣工验收前完成。

    1质量控制资料应符合本规范表F.0.2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检查质量验收、隐蔽验收、试验检验资料。 2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应验收合格。 检查数量:检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检查相关检测记录,并抽检。 3观感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检查数量:检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目测并抽检

    5.1.1疏干泵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的有关规定,疏干排水管道工程 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50683的有关规定

    5.1.2当管并兼作多种用途时,应首先保证管并疏干功能的验收 要求。

    5.1.2当管井兼作多种用途时,应首先保证管并疏干功能的验收

    2.1钻并工程应符合表5.2.1的规

    .2.2·钻并完工后,应进行测

    检查方法:检查钻井记录、测并报告。

    1筛分资料; 2管并地质、管并结构综合柱状图。

    5.3.1过滤器、导正器、井管管材等原材料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有关规定。 检香方法.检香每批的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

    5.3.1过滤器、导正器、井管管材等原材料均应符合现行国家

    5.3.4过滤器的垫筋、缠丝、包网应符合防腐、防锈、防污染水质 的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检查检验报告

    5.3.6成并工程应符合表5.3.6的规定

    表 5.3. 6成并工程要求

    5. 4 洗并及抽水试验

    5.4.1在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清楚的地区,当进行洗井试抽之后出 水量达到预计出水量要求或与附近水并出水量相一致时,可不进 行洗井试抽对比。

    水量达到预计出水量要求或与附近水井出水量相一致时,可不进 行洗井试抽对比。 5.4.2抽水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煤矿床水文地质、工程地 质及环境地质勘查评价标准》MT/T1091的有关规定。

    4.3洗并工程应符合表5.4.3的规

    表 5.4.3洗并工程要求

    4抽水试验的稳定时间应在5h以上,出水量、水位降深达到 要求,水中固体物含量应低于1/10000。 检查方法:现场实测或抽查施工记录

    5.5.1井台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或高出当地历年最高洪水

    查方法:现场实测或抽查施工

    5.5.2场地平整,待用管并并口应封盖。

    5.5.2场地平整,待用管并并口应封盖。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6.1.1巷道疏干工程的井巷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 并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3的有关规定。主排水井水泵的 安装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GB50275的有关规定。有主排水井的疏干巷道,主排 水井的管井验收应按本规范第5章执行

    6.2巷道、主排水井及放水钻孔施

    6.2.1确口设置、巷道支护方式和确内设施应符合设计要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6.2.2主排水井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6.2.3放水钻孔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2.4巷道疏干工程应符合表6.

    丧道疏于工程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巷道疏干工程要求

    6.2.5主排水并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士100mm。

    6.2.5主排水并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士100mm。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6.2.6.主排水井穿过的含水层不是疏干巷道疏干的对象,应封闭 含水层。 检查方法:检查记录。

    6.2.7直通放水钻孔、斜放水钻孔工程应符合表6.2.

    6.2.7直通放水钻孔、斜放水钻孔工程应符合表6.2.7的规定

    表 6.2.7放水钻孔工程要求

    6.3.1巷道与主排水并贯通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2巷道与主排水并贯通的位置应小于200mm。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6.3.2巷道与主排水并贯通的位置应小于 200mm。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6.3巷道贯通、巷道与主排水并贯通

    7.1.1露天煤矿采场、排土场和地面防排水工程应满足采掘场、 排土场和地面设施的日常排水及防洪需要。 7.1.2防排水工程兼作多种用途时,应先满足防排水要求,并应 按不低于兼用工程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7.1.3露天煤矿利用旧巷或采用巷道法排水时,应按本规范第6 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7.1.4露天煤矿设置的防排水工程,当有条件分段或分期实施 时,可先按分段或分期工程进行验收。

    7.1.5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7.2.1坝基、防洪构筑物基底承载力经检测应满足设计要

    检查方法:每个料场的检测报告。

    表7.2.3均质土堤(坝)填筑质量标准

    注:1、2项可任选用其中一项检验,

    7.2.4当防洪堤采用土工合成加筋材料填筑加筋土堤时,除应符

    7.2.4当防洪堤采用土工合成加筋材料填筑加筋土堤时,除应 合本规范第7.2.3条的规定外,加筋工程质量应符合表7.2.4 规定

    7.2. 4 当防洪堤采用土工合成加筋材料填筑加筋土堤时,除应符

    表 7. 2. 4加筋工程质量要求

    7.2.5当防洪堤坝砌筑时重庆标准规范范本,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料、卵石、预制砌块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查试验报告。 2砂浆强度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检查方法:查试验报告。 3砌体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值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每100m检查3处。 7.2.6排洪沟的砌筑应符合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

    表7.2.7堤(坝)基及构筑物坑槽要求

    7.2.8防洪堤坝填筑应符合下列热

    1防洪堤坝采用均质土填筑堤坝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的预留保护层应彻底清理干净。试坑、钻孔应按规 定全部填实、封堵。 2)填料土的种类、颗粒组成、有机物、含水量均应符合设计 要求并检测合格。 3)在填筑过程中,不得有层间光面,剪力破坏,弹簧土、漏压 虚土层、冻土块、裂缝等现象。 4)堤(坝)体与其他构筑物结合处所筑齿墙应符合设计要求。 5)当横向、纵向接缝时,应挖结合槽。 6)堤(坝)面应平整,堤(坝)体应顺直。 2当采用均质土填筑堤(坝)时,均质土堤(坝)允许偏差应符 合表7.2.8的规定。

    表7.2.8均质土堤(坝)允许偏差

    3当防洪堤坝采用土工合成加筋材料填筑堤坝体时,应检查 下承层平整度、拱度,加筋工程质量充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测量,每20m测2点,40m测2处。 7.2.9当防洪堤坝和排洪沟采用砌筑时,浆砌体工程应符合表 7. 2. 9 的规定

    道路标准规范范本表 7. 2. 9浆砌体工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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