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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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一、保护层开采要保证连续和规模开采。保护层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确需留煤(岩)柱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首采保护层必须进行保护效果考察,考察方案报集团公司备案,考察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批。
加强被保护层的瓦斯抽采。被保护层抽采必须建立专门台账,其抽采效果评价必须在瓦斯预抽率符合要求后,以实测的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指标为准。采掘前保护效果评价必须合格,评价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
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且不得小于100m。
二、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采煤工作面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30%,煤巷(含小结构、反揭煤煤巷,下同)掘进工作面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35%,井巷揭煤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45%(瓦斯含量在4m3/t及以下的预抽率不得低于25%)。预抽评价单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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