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沥青采购B包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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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都匀至安顺公路沥青采购第二次招标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对“投标人须知正文”的补充、细化, ,“投标人须知前附 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贵州省都勾至安顺公路沥青采购第二次招标文

    钢丝绳标准贵州省都勾至安顺公路沥青采购第二次招标文

    贵州省都勾至安顺公路沥青采购第二次招标文

    过程接受业主监管。改性沥青的加工应实现工厂化 生产,改性沥青生产设备产量不少于1200吨/天,改 性沥青生产主机要求国际知名品牌的生产设备,改 性沥青成品罐容积不小于1200吨,工厂内应设有专 门的试验室、重交沥青、改性沥青及乳化沥青的国 标全套检测仪器和专业的技术人员。满足上述要求 的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加工厂须经业主审核、批准 后方可生产。乳化沥青的加工地点应在贵州省境内 材料运输及加工生产过程接受业主监管。 3.2.4如果未在投标货物数量及分项报价表中提 供详细分项报价或其投标产品出现漏项,将视为没 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2.5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供货期因工期原因延 长),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成 本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 整。 3.2.6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7投标价格为含税价格,不含税价=价税合计 :(1+税率):其中税率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 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 告2019年第39号)等文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计 算;如若税率发生变化,则根据国家最新规定的税 率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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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候选人公示起10天),无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已核实并 有明确结论,对已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网页公布了中标人 的情形,视为招标人的定标工作已经结束,可发出中标通知 书。若中标人不是公示排序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则发布“中 标人公告”,且同时发布变更的原因。因投诉举报等原因导 致中标人改变的,招标人应将取消中标资格的原因和处理决 定书面告知原中标人,并告知其申诉的有效期限和受理部门 (申诉有效期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规定的时间未收到其 申诉材料或其申诉材料不足以改变定标结果,招标人在获得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同一媒体上发 布“中标人公告”。 四、在投诉有效期满后(自中标候选人公示起10天)不 再受理针对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即可开展合同签署等后续 工作。在此阶段若仍有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问题 的,一般性的违规行为只依据招标文件对该从业单位进行处 罚,并责令中标人改正,同时作为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不 良从业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必要时招标人要约谈其法定代表 人,对人员、设备、资金调度、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质量、 施工安全等履约行为进行承诺。除以下行为外,原则上不取 消中标人资格: 1.投标文件中提供伪造的企业资质证书、授权书。 2.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诉举报受理期间,被交通运输部 等国家部委、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禁止投标且处罚仍在有效期。 对于其它国家部委的处罚,若有明确禁止投标的范围,只要 不包括公路项目,则不在此列。 3.被发证机关吊销或降低企业资质证书,被吊销营业执 照或责令停业。 4.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不再满足所中标项目的要求。 5.对于施工招标,存在交通运输部2018年版标准招标文 件第29页1.4.3条规定的情形。 6.采取商业贿赂方式谋取中标。 7.有下列围标、串标行为: a: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勾结,在开标前获取应保密 信息,或在开标后撤换、更改投标文件: b.与其他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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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投标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石油沥青生产企业代理商,具有石油沥青生产企业针对本项目 出具的产品品牌代理授权书。 2、拟投标的沥青为进口品牌,则代理商必须具有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提供产品进 口经营权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拟投标代理的沥青产品需提供第三方 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同时检测单位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试验检 测机构综合甲级资质,具有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计量认证证书(CMA)。投标人所代 理的沥青产品必须与检测报告中沥青产品一致。

    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1、近三年(2016年至2018年)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若投标人由于成立 日期(以营业执照中成立日期为准)的原因,无法提供近三年(2016年~2018年)中相 应年份的财务报表,则投标人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的所有年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且所提供的 财务报表应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及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相关要求。 2、2018年资金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大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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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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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沥青采购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合同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合同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合同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合同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自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合同段的计划供货日期及供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合同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合同段货物供应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合同段的计划供货日期及供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合同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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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 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 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 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已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 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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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 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 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 (6)投标文件格式; (7)其他材料(补遗书及通知等)。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 面文件为准。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 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 (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 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 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 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 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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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供货组织设计建议书: (六)承诺函; (七)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 (一)投标报价函; (二)投标货物数量及分项报价表

    3.2.1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表(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填报沥青的投标单价和总价。 3.2.2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是指沥青采购报价表中的全部工作;投标人应 填写沥青采购报价表所属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不管数量是否说明)和总价;投标人没 有填入单价和总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目费用包括在沥青采购报价表其它项目的单 价和总价中,或者认为是对业主的优惠。投标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期间单价不变,采购数量以 招标数量为基准,业主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15%,但由设计错误因素造成的增减量不在15%控制 量中,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 3.2.3为保证改性沥青和乳化沥青的质量,用于改性和乳化的基质沥青须运抵业主指 定交货地点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沥青改性和乳化。改性沥青的加工地点应在贵州省 境内,材料运输及加工生产过程接受业主监管。改性沥青的加工应实现工厂化生产,改性 沥青生产设备产量不少于1200吨/天,改性沥青生产主机要求国际知名品牌的生产设备,改 性沥青成品罐容积不小于1200吨,工厂内应设有专门的试验室、重交沥青、改性沥青及乳 化沥青的国标全套检测仪器和专业的技术人员。满足上述要求的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加工 一须经业主审核、批准后方可生产。乳化沥青的加工地点应在贵州省境内,材料运输及加 工生产过程接受业主监管。 3.2.4如果未在投标货物数量及分项报价表中提供详细分项报价或其投标产品出现 漏项,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2.5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供货期因工期原因延长),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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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上涨而引起成本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3.2.6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7投标价格为含税价格,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税率);其中税率根据《关 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文 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算:如若税率发生变化,则根据国家最新规定的税率进行结算。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 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 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 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 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 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 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贵州省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用银行保函,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仅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转账支票或银行电汇形式时);若采用 银行保函形式,在投标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予退还,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者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 覆约保函的,或者自愿放弃中标的,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不签订合同的; (3)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投标人行贿企图谋取中标或围标串标经查实的: (5)经交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确认投标人的投诉为恶意举报的行为; (6)投标人没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招标代理费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基本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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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充许投标人递交备 先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 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 方案。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 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 件)投标函及承诺函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投标报价函及投标货物数量 及分项报价表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贞签署姓名(招标文件中 投标文件格式指定要求签署位置处须进行签署,不得使用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代 替)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指定要求盖章位置处须进行盖章, 不得使用单位其他专用章代替)。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 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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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需提 交授权委托书,将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生产商出具的产品代理/销售授权书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并 加盖生产商单位公章(如投标人提供的沥青品牌为进口品牌,则不需加盖生产商单位公 章)。若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应提供授权书(或者委托书)复印件。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 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 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 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 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 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 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 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第 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 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 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明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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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 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 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 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第一信封: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递交标段等;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商务及技术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5)按标段或自然堆放顺序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货物生产商、投 标货物品牌及其他内容锻件标准,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第二信封不予拆封,由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封存保管 (8)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会议结束。 第二信封: 1、开标前的准备工作: 2、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3、主持人致词; 4、监督人员宣布开标会议会场纪律: 5、介绍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姓名; 6、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封存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的第二信封投标文件的密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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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检查是否存在提前开启等情况; 7、在监标人的监督下公布通过第一信封商务评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会议 现场不通报第一信封商务评审和技术文件评审未通过的原因)。 8、宣读最高投标限价,宣读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对未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不予宣读。 9、退还未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第二信封投标文件。 10、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1、宣布开标会议结束。 5.2.2招标人设定最高投标限价,于开标前七日公布,请投标人自行从全国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贵州省.省中心)网站进行下载。投标人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将 被否决。 5.2.3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 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 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 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 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 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瓦楞纸箱标准,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 罚或型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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