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T366-2011 自导向轮胎式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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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列车编组宜分为动拖车混合编组或全动车编组。 动车和拖车可安装不同设备,编组应根据载客量、牵引动力配置和车下安装设备重量均衍 定。

    7.3.1司机室前端应设自动车钩,各车辆间应设半永久牵引杆。

    7.3.1司机室前端应设自动车钩,各车辆间应设半永久牵引杆。

    8.1.2车体应采用整体承载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在最大垂直载荷作用下车体挠度不超过两轴支 承点之间距离的1%。。 8.1.3车体结构强度应满足在使用期限内门窗标准规范范本,能承受各种载荷的作用下而不产生永久变形和疲劳裂损, 应通过计算和试验证明,在车体底架上施加规定的垂向载荷,沿车钩中心水平位置施加规定的纵向载 荷,其合成应力不应超过许用应力或屈服极限。 8.1.4车体的纵向压缩载荷宜采用300kN

    8.1.5车体的垂向载荷计算见式(1):

    M—车体重量包括车体结构及所属各部件质量之和(kg); W,一最大载客质量(kg); M。车体结构质量(kg):

    M,一试验器材质量(kg); 其中每辆车最大载客量为90人,人均体重按60kg计算,

    8.1.8车体结构设计应避免车体枕梁、冲击座 、窗口等结点处的应力集中,应避免焊缝出现在上 述部位。装设导管、线槽、可装配电气设备和辅助设备所需的各种附件应与钢结构连接牢固。 8.1.9车辆应设有架车支座、车体吊装座,并标注允许架车、起吊的位置。 8.1.10列车两端车辆的前端应设可调整的排障器,其形状应有利于排除轨道的障碍物

    8.2.1司机室应视野宽广,在运行中司机能清楚方便地瞭望到前方信号、线路、障碍物、接触轨和站台。 8.2.2司机室前窗玻璃抗穿透性和抗冲击性应符合TB/T1451的规定。前窗应设刮雨器与遮阳装 置。寒冷地区可采用符合TB/T1451条件的电加热玻璃或电热吹风。 8.2.3司机室与客室间应设连通门,门净开宽度应不小于550mm,高度应不低1800mm。 8.2.4列车两端部应设紧急疏散门。 8.2.5司机室控制台的外型、结构、各种操纵装置、信息显示方式与司机座位的布置应符合人体工程学 原理,保证司机驾驶舒适,同时能方便观察到信息显示屏和前方线路。 8.2.6司机室座椅高度和前后位置可以调节。司机座椅的设计应保证在必要情况下司机能迅速离开。 8.2.7司机室照明在地板中央的照度为3Ix~51x,司机控制台面的照度为51x101x。应另设较强照 度的照明装置,满足室内设备检查维修时的需要。 8.2.8司机台的显示器、仪表和指示灯在日光下或夜间灯光下,应在500mm远处清楚地着见其显示 内容。

    8.3.1客室侧门宜来用塞拉门。客室两侧的车门应布置合理。每个门净开宽度不应小于1100mm; 宜为1300mm,高度不应小于1800mm。 8.3.2客室侧门的开关宜采用电气控制方式,动力为电力或压缩空气,其传动和控制应安全可靠。侧 门的开关由AT0或司机统一控制。车门功能应符合GB/T7928一2003中8.3.2的规定。 8.3.3客室两侧车窗应采用中空玻璃,其性能应符合GB/T18045的规定。 8.3.4客室应布置适量的座椅,座椅形状应满足人体工程学要求。 8.3.5客室内应设足够的照明灯,在距地板面高800mm处的照度平均值不低于2001x。在正常供电 中断时,备有紧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101x。 8.3.6两相连接的车厢之间宜设置贯通道。贯通道应防火、防水、密封、隔热、隔音。贯通道密封材料 应有足够的抗拉强度,安全可靠,不易老化,无异味。 8.3.7客室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牢固美观的立柱和扶手杆,可加装适量的吊环。 8.3.8每辆车应设置一处轮椅专用位置,并应有乘轮椅者适用的扶手或轮椅固定装置。

    9.1应采用单轴转向架,其主要尺寸与轨道参数相互匹配,并保证相关部件在允许磨损限度内,仍能确 保车辆以最高运行速度安全平稳运行。即使在支承或减振系统发生故障时,也应能确保车辆在轨道上 安全运行到邻近车站,清空乘客后返回车辆段。

    [11. 1 一般要求

    11.1.1电气系统应有良好的绝缘保护。各电路应能经受耐压试验,试验电压值为受试电路中电气设 备试验电压最低者的85%,试验时间1min。试验时应将电子器件和电气仪表加以防护或隔离,使其不 承受电路耐压试验。 11.1.2主电路、辅助电路、控制电路应有可靠的保护。各种保护的整定值、动作时间、动作程序应正确 无误。主电路的过电流保护还应与牵引变电站的过电流保护相匹配,在各种短路状态下能够可靠地分 新,并应有故障显示和故障切除装置,以维持列车故障运行。 1.1.3牵引电器应符合TB/T1333.1和TB/T1333.2的规定,电子设备应符合TB/T3021的规定

    开应有敢 1.1.3牵引电器应符合TB/T1333.1和TB/T1333.2的规定,电子设备应符合TB/T3021的规定 电力变流器应符合TB/T2437的规定,牵引电机应符合TB/T3001的规定。

    电力变流器应符合TB/T2437的规定,牵引电机应符合TB/T3001的规定。

    11.1.4电气系统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TB/T3034的规定。 11.1.5各电气设备保护性接地要可靠,接地线要有足够的截面积。各电路接地电阻应符合用户和制 造商的合同规定。应确保车辆中可能因故障带电的金属件及所有可触及的导电体等电位联结。 11.1.6车体应有接地点,各电路电流回馈线应独立连接到回流排上,回流排应与车体任何裸露导电部 件绝缘。电流回馈线不应危及过电流保护装置和接地装置的可靠动作。 11.1.7车体外安装的需要保持内部清洁的电气设备箱应具有不低于GB4208中规定的IP54等级的 防护性能。 11.1.8各电路的电气设备联接导线应采用多股铜芯电缆,电气耐压等级、导电性能、阻燃性能均应符 合TB/T1484.1的规定,电缆所用材料在燃烧和热分解时不应产生有害和危险的烟气。使用光缆和通 信电缆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要求。束芯线数应有不小于10%的余量。 11.1.9电线电缆的敷设应合理排列汇集,主、辅、控电路的电线电缆应分开走线,满足电磁兼容性的要 求,车辆布线规则应符合TB/T1507的规定。 11.1.10电线电缆端头与接头压接应牢固、导电良好,两接线端子间的电线不允许有接头。每根电线 电缆的两端应有清晰耐久的线号标记。 11.1.11车上各种测量指示仪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

    [11. 2 牵引传动系统

    11.2.1牵引传动系统应采用变频调压的交流传动系统。 11.2.2牵引1传动系统应满足牵引特性和电制动特性的规定。 11.2.3牵引传动系统应能够充分利用轮轨粘着条件,能够按照车辆载重量自动调整牵引力或电制动 力的大小,并应具有防空转、防滑行控制功能。 11.2.4受流器受流状态应良好,受流时对受流器或供电设施均应无损伤或异常磨耗。受流器的接触 压力应为100N~140N,

    12.1车辆的空调制冷能力应能满足在环境温度为33℃时,车内温度不高于28℃士1℃,相对湿度不 超过65%。不同地区亦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合同中另行规定温度要求。 12.2空调装置宜为分体式,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同步指令控制,分时顺序起动。 12.3空调机组中制冷系统的密封性能应符合TB/T1804的规定。

    12.5客室内采用空调系统时,其新风口和风道设置应确保制冷效果及乘客舒适性的要求,人均新风量

    12.5客室内采用空调系统时,其新风口和风道设置应确保制冷效果及乘客舒适性的要求,人均新风量

    不应少于10m/h(按额定载客人数计)。 12.6司机室采用空调时,新风量不少于人均30m/h。 12.7用于冬季寒冷地区的车辆空调应有制热功能,当空调制热能力不足时应设取暖设备,运行时应维 持客室温度不低于12℃,司机室温度不低于14℃。 12.8对安装采暖设备部位的侧墙、地板及座椅等应进行安全隔热处理。根据TB/T2704的规定,车 用电加热器罩板表面温度不应大于65℃。 12.9空调和采暖设备应具有相应的电气保护功能。

    不应少于10m/h(按额定载客人数计)。 12.6司机室采用空调时,新风量不少于人均30m/h。 12.7用于冬季寒冷地区的车辆空调应有制热功能,当空调制热能力不足时应设取暖设备,运行时应维 持客室温度不低于12℃,司机室温度不低于14℃。 12.8对安装采暖设备部位的侧墙、地板及座椅等应进行安全隔热处理。根据TB/T2704的规定,车 用电加热器罩板表面温度不应大于65℃。 12.9空调和采暖设备应具有相应的电气保护功能。

    13.1司机台应设置紧急停车操纵装置和警惕按钮。 13.2司机室内应设置客室侧门开关状态显示和车载信号显示装置,并应便于司机观察。 13.3车辆应有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以及必要的保证行车安全的通信联络保护装置。 13.4司机室前端应装设可进行远近光变换的前照灯、雾灯和红色信号灯。前照灯在车辆前端紧急制 动距离处照度不应小于21x。 13.5车辆应设置鸣笛装置。 13.6车辆内应有各种警告标识,包括标在司机室内的紧急制动装置、带电高压设备、消防设备及电器 箱内的操作警示标识等。 13.7客室、司机室应配置适合于电气装置与油脂类的灭火器具,安放位暨应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灭 火材料在灭火时产生的气体不应对人体产生危害。 13.8列车应具有在特殊情况下紧急疏散乘客的设施。

    4.1列车应通过列车线和网络实现控制、诊断和数据通信管理。与运行及安全有关的控 通信网络进行外,还应有其他形式的余措施。

    14.2列车通信网络应符合TB/T3035或

    列车控制、诊断系统与车辆子系统通过列车通信网络和智能化终端进行通信: 通过列车通信网络上的标准服务接口信息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范本,对联网子系统的故障信息进行下载; 微机控制子系统能通过列车通信网络上的标准服务接口进行在线测试。 14.4列车诊断系统应具有接收车辆子系统的状态信息、故障信息等功能,并能进行评估、储存,在司机 室的显示屏上进行显示与报警。 14.5列车子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及监控功能。 14.6列车控制和诊断系统应具有行车事件记录功能

    15通信与乘客信息系统

    15.1车辆应具有司机与行车控制调度中心进行双向通信功能。 15.2车辆应设有司机或调度中心对乘客广播的装置。 15.3客室内应设置乘客手动报警和能与司机或调度中心对讲的装置。 15.4客室内应设有LCD屏和LED屏等乘客信息设施。 15.5列车两端可设置运行区段显示装置。

    16.1车辆总装配完成后投人使用前,可参照GB/T14894进行检查与试验。车辆内部噪声测量方法 应符合GB/T14892一2006的规定。试验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16.2车辆在进行型式试验前,制造厂家可进行调整。在调整过程中还可做必要的修改和线路试运行, 运行的里程应按车辆的类型、最高运行速度和采用新设备、新技术的情况由用户和制造商双方协商 确定。 16.3车辆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 新设计制造的车辆; b)批量生产的车辆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其性能、结构、材料、部件有较大改变者; 批量生产的车辆制造一定数量后,有必要重新确认其性能时,抽样进行测试; d 制造商首次生产该型号车辆; e) 转厂后生产的车辆; f 国家有关质量机构提出要求时。 16.4车辆的配套设备及主要部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车。 16.5投入批量生产的车辆,应全部进行例行试验。例行试验结果应与该型产品型式试验结果相符。 16.6正式投人验收的车辆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型式试验报告、例行试验报告、使用维护说明书和车辆 履历簿等。 16.7车辆移交时,制造厂应向用户提供有关技术文件、维修用图纸和随车工具、备品。 16.8研究性试验仅在用户与制造商双方合同中有规定时进行。

    车辆的有关信息应标注在车辆的明显位置上,其标注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制造商应提供 完整的资料,标志内容不应少于以下规定: a)产品名称与型号; b)制造商的名称; c)车辆自重; d)出厂编号或代码; e)出广日期; f)标志应清晰、易读、不易磨损,

    车辆的有关信息应标注在车辆的明 完整的资料,标志内容不应少于以下规定 a)产品名称与型号; b)制造商的名称; c)车辆自重; d)出厂编号或代码; e)出厂日期; f)标志应清晰、易读、不易磨损

    旅游标准18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

    8.1车辆应由制造商要善防护,并负责运送至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 18.2制造商应明确给出车辆及其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限(一般不短于车辆验交后一年),在用户遵守使 用维护说明书的情况下,保证期限内确属制造质量不良而出现故障影响运行或损坏时,制造商应及时无 尝地负责修理或更换零部件,安装调试,恢复运行。 18.3对因设计或工艺缺陷而需进行整改的项目,应在该车完成此项整改之日起,对相关部件重新建立 保证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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