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T386-2012 集成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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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2.1每个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应在士10%以内; 5.3.2.2总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单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总和之比不应小于85%; 5.3.2.3两眼和两眼以上的集成灶应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主火,其实测折算热负荷:普通型灶不应小于 3.5kW:红外线灶不应小干3.0kW

    集成灶燃烧工况应满足表2的要求。

    冶金标准集成灶热效率不应小于50%

    集成灶温升不应超过表3的要求。

    5.3.7.3玻璃破碎试验后,整体无散落,用50mm×50mm的计数框计算碎片数应大于40块,碎片边 缘应无刀刃状,

    8燃气灶使用直流电源的集成灶,当直流电源异常时,应满足: a)当电压降低到额定电压的70%时,安全保护功能正常,不妨碍使用; b)电压降低到零伏时,集成灶处于安全保护状态或正常使用状态。

    )当电压降低到额定电压的70%时,安全保护功能正常,不妨碍使用 b)电压降低到零伏时,

    5.3.9安全、控制和调节装置

    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开阀时间不应大于15s; b)闭阀时间不应大于60s。

    5.3.9.2油温过热控制装置

    5.3.9.3燃气稳压装置

    温过热控制装置时,油的最高温度不应大于300

    集成灶安装燃气稳压装置时,前压为额定压力和最高压力,后压变化不应大于0.05倍额 30Pa。 注:额定后压是指前压为额定压力时获得的后压值

    5.3.9.4烟道防火安全装置

    明火进到烟道后30s内应能切断燃气通路和风机电源。 5.3.10点火性能 集成灶点火10次,应有8次以上点燃,不应连续2次失效,且无爆燃。 5.3.11耐久性能 +能业

    明火进人到烟道后30s内应能切断燃气通路和风机电源。

    5.3. 11耐久性能

    未能提供满足相应标准证明材料的零部件应满

    5.3.12耐振动性能

    包装完整的集成灶经 5.3.13耐跌落性能 包装完整的焦成灶经耐跌蔽 雅的要式

    5.3.13耐跌落性能

    包装完整的集成灶进行压力堆码试验后,包装件高度与试验前高度之差应小于1.5cm/m。

    电气安全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3.16安装电子控制系统集成灶的电磁兼容安

    安装电子控制系统集成灶的电磁兼容安全应满足附录B的要求

    5.3.17室内CO,浓度

    室内CO,浓度应满足附录C的要求。

    6.1.1.1室温为20℃±5℃,在每次试

    室温确定方法:在距集成灶正前方、正左方及正右方各1m处,将温度计感温部分固定在与灶面大 致等高位置,测量上述三点的温度,取其平均值。 6.1.1.2通风换气良好,室内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002%,二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2%,集成 灶周围1m处空气流动速度不大于0.3m/s。 6.1.1.3电源条件:实验室使用的交流电源,电压波动范围在±2%以内,

    6. 1. 2基本参数

    6.1.2.1试验气条件见表5

    注:对特殊气源,如果当地燃气供气压力与本表不符时,使用当地额定燃气供应压力,

    6.1.2.2在高原地区使用的集成灶,应考虑海拔高度对实测热负荷的影响, 6.1.2.3在试验过程中燃气的低热值华白数变化范围应在士2%以内。集成灶停止运行时的静压力不 应大于运行时燃气供气压力的1.25倍。

    6.1.3试验用主要仪器

    要仪器仪表按照GB164102007中6.3的规定投

    CJ/T386—2012

    6.1.5集成灶试验状态

    照GB16410一2007中6.4的规定执行外,还应有

    6. 2. 1± 一般试验

    对5.1中末规定具体试验方法的项目,进行目测检查和证明文件核实。

    6.2.3250mL溢水试验

    集成灶水平放置,在工作状态下,用下限锅注满水,放在锅支架上,再用15s时间将250mL水匀 锅中,1min后,清除面板的残留液,目测是否有水进人集成灶内部。

    6. 3. 1一般试验

    规定具体试验方法的项目,进行目测检查和证明

    6.3. 2 密封材料试验

    按照GB/T164112008中16.3的规定进行

    6. 4. 2热负荷试验

    6.4.3燃烧工况试验

    4.3.1燃烧工况试验条

    燃烧工况试验条件应满足表6的要求。

    表6燃烧工况试验条件

    1:“燃气量调节方式”指在调节燃气旋钮或拨杆以及类似装置时,可调节燃气量。“大”指燃气量最大状态, “小”指燃气量最小状态。如不能确定最小状态,则取最大燃气流量的1/3量为最小状态。 2:“排风装置切换方式”指调节控制钮时可改变排风装置排风量的调节方式。“高”指排风装置排风量最高挡 位,“无”指排风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6.4.3.2. 1一般试验

    除运行噪声和一氧化碳含量试验方法以外,集成灶按照GB16410一2007中6.8.2相应条 定进行,

    6.4.3.2.2运行噪声

    6. 4. 3. 2. 3±一氧化碳含量

    6.4.4.1排风装置关闭时热效率

    CI/T 3862012

    )根据实测热负荷,按照表7的要求选择上限锅和下限锅,

    表7试验用锅和加热水量

    )燃烧稳定后垒上病,水温 5K时开始搅拌,到初温时开始计量燃 在比初始温度高45K时又开始搅拌,当比水 温度高50K时,记录燃气消耗量。由式(1)计算实测热效率

    101.3 Vi X Qi 288 ×100 Pamb+Pm

    1 一排风装置关闭时热效率,%; 71——使用下限锅时的实测热效率,%

    ++++ ...(2

    6.4.4.2排风装置开启时热效率

    6.4.4.3集成灶热效率

    由式(3)计算集成灶热效率: n=t 2 式中: 7 集成灶热效率,%; 排风装置关闭时热效率,%;

    6. 4. 5 温升试验

    6.4.5.2试验方法:

    点燃所有燃烧器,燃气阀门开至最大,同时运行其他功能部件; 集成灶按6.1.5要求的试验状态,排风装置关闭; 被测部位温升恒定后(最长运行时间不超过1h),用接触式热电偶或等同精度的测量 量被测部位; 测量完毕后,集成灶冷却至室温,将排风装置设定到最高挡位,重复上面的试验。 线圈温升采用电阻法测定,由式(4)计算线圈温升:

    式中: At 线圈温升,单位为开尔文(K); 试验结束时的电阻,单位为欧姆(2); R 室温下的电阻,单位为欧姆(Q2); K 对于铜绕组,等于234.5;对于铝绕组,等于225; t1 试验开始时的室温,单位为摄氏度(℃); t2 试验结束时的室温,单位为摄氏度(℃)。

    6.4.6回火燃烧试验

    6.4.7玻璃面板和玻璃盖板试验

    6.4.7.1耐热冲击试验

    在常温状态,玻璃面板或玻璃盖板水平放置,用500g熔化的金属锡(232℃)浇在玻璃面板或玻璃

    6.4.7.2耐重力冲击试验

    在常温状态,玻璃面板或玻璃盖板水平放置,用质量1800g、直径$120mm、底部圆角R10mm、表 面光滑的圆钢饼,从距安装状态的灶面几何中心点正上方200mm处底部向下水平自由落下,重复做 10次后检查有无破裂。

    6. 4. 7.3破碎试验

    6.4.8直流电源异常试验

    6.4.9安全、控制和调节装置试验

    6.4.9.1熄火保护装置试验

    6.4.9.2油温过热控制装置试验

    6.4.9.3燃气稳压装置试验

    使用燃气或同等压力的空气进行试验,稳压装置前压为额定压力、最高压力时,分别测量其后 后压变化是否符合5.3.9.3的要求。

    6.4.9.4烟道防火安全装置试验

    烟道防火试验按以下方法进行: a)当具有防止火焰进人烟道的结构时,将白色棉布条(0.5cm宽)以中间间隔3cm的方式,均匀 固定在排烟装置的进风口,用直径32cm左右的尖底锅,加人色拉油200g,点燃燃烧器,开启 风机最高挡位,将色拉油点燃,开始计时,1min后,切断火源,检查棉布条是否烧断。 b)当具有烟道防火安全装置时,用直径32cm左右的尖底锅,加入色拉油200g,点燃燃烧器,开 启风机最高挡位,当色拉油燃烧明火进排风装置的吸风口时开始计时,30s以内,集成灶是 否切断燃气通路和风机电源,

    6.4.10点火性能试验

    6.4.11耐久性能试验

    6.4.11.2电子控制器耐久试验

    6.4.11.3风机耐久试验

    CI/T386—2012

    风机耐久试验应在风机正常使用条件下进行。风机处在最高转速挡,每运行4h,间歇0.51 运行5000h后检查功能是否正常

    6.4.11.4燃气稳压装置耐久试验

    6.4.12耐振动性能试验

    6410—2007中6.17的规

    6.4.13耐跌落性能试验

    按GB/T1019给出的方法进行。

    6.4.14包装承压性能试验

    安GB/T1019给出的方法进行,

    每台集成灶出厂前应检验下列项目: a)铭牌和警示标识; 气密性; c)点火性能、离焰、熄火和回火; d)电气强度; e)接地电阻。

    7. 1. 2抽样检验

    产品批量检验验收时,执行抽样检验。

    7. 1.2. 1抽样方案

    逐批抽验按GB/T2828.1进行,抽样方案由制造商规定,但所选取的抽样方案的接收概率应 控制在94%~96%;对于孤立批按GB/T2828.2执行。 产品抽检不合格时,本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应重新逐台检验合格后组批检验

    逐批抽验按GB/T2828.1进行,抽样方案由制造商规定,但所选取的抽样方案的接收 控制在94%~96%;对于孤立批按GB/T2828.2执行。 b)产品抽检不合格时,本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应重新逐台检验合格后组批检验

    7.1.2.2检验项目

    除7.1.1规定外,还应检验以下项目: a) 热负荷; b) 燃烧工况; c) 热效率; d) 熄火保护装置; e) 电气安全。 7.1.2.3库存1年以上的产品应按7.1.2

    7.2.1型式检验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合格后才充许批量生产和销售。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转厂生产试制定型鉴定; c)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本标准中第5章、8.1和8.2包含的条款。

    .2.2中各项条款均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型

    7.3检验项且不合格分类

    产品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见表8

    表8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

    8标识、包装、运输和购存

    8.1.1每台集成灶均应在适当位置安装铭牌,其标识内容应包括

    a)产品名称和型号; 使用燃气类别和代号(或适用地区); c) 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额定热负荷; e) 制造商名称; f 制造年、月或代号; g 额定电压(V)和频率(Hz); 额定输人功率(kW或W); 1) Ⅱ类结构的符号(仅在Ⅱ类器具上标出)。 2 除铭牌以外,还应包含以下标识: a) 集成灶电源插头应按下述要求标识: 专门连接中性线的插脚,应用字母N标明; 保护接地插脚,应用符号(一)标明。 b)工作时可能会引起危险的开关,其标识或放置的位置应清楚地标识出功能。 集成灶的控制并关,均应用数学、字母或其他视觉方式标明; d) 在安装或正常使用期间,需要调节的控制器应有调节方向的标识; e 如果对本标准的满足取决于个可更换的热熔体或熔断器的动作,则其牌号或识别熔断体用 的其他标识应标在当集成灶被拆卸到更换熔断体所需的程度时清晰可见的位置; 注:应在熔断器位置标明熔断器的规格。 f 集成灶盖板上应有“集成灶燃烧时和燃烧刚结束时,请勿合上该盖板”内容的警示标识 g 可更换的照明灯泡的最大输入功率应按照如下所示标在灯座上或灯座附近: “灯最大功率W”。

    8.2.1包装箱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使用燃气类别和代号(或适用地区),应标明出厂日期、) 地址。 8.2.2包装应安全、牢固、美观。“易碎物品、向上、怕雨、禁止翻滚、堆码重量极限”等字样或图示 或图示应满足GB/T191的规定。

    2包装应安全、牢固、美观。“易碎物品、向上、怕雨、禁止翻滚、堆码重量极限”等字样或图 图示应满足GB/T191的规定。 3包装箱内应有产品附件清单、合格证、保修单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4安装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外形尺寸及安装说明; b) 点火、熄火操作和调节方法; c) 应有“集成灶外部的燃气接头周围50cm范围内不应有电源插座”内容; 安全注意事项(有关燃气、通风、防火、防烫伤、儿童不宜等); e) 如果电源软线损坏,为避免危险,必须由制造商或其维修部或类似的专职人员来更换; f) 清扫维修注意事项; )厂址及联系事项:

    h)告用户环境影响书; 1) 集成灶的燃气灶部分在使用期间会发热,注意避免接触发热单元。金属物体如刀、叉、勺和盖 不应放在灶台上; j 当集成灶使用时灌注桩标准规范范本,房间必须通风良好; k) 禁止集成灶空烧; 1) 定期清理排风装置吸风口处的油污。 8.2.5包装材料应满足5.2.5的要求。

    .3.1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震动、挤压、雨淋及化学物品的侵蚀。 8.3.2搬运时严禁滚动。

    8.4.1成品必须贮存在干燥通风、周围无腐蚀性气体的仓库里。 8.4.2集成灶应按型号分类存放,堆码不应过高,防止挤压和倒垛损坏。

    8.4.1成品必须贮存在干燥通风、周围无腐蚀性气体的仓库里。

    CI/T386—2012

    A.1.1型式试验时按本附录项目进行。 A.1.2如果I类集成灶(以下简称为器具)带有未接地、易触及的金属部件,而且未使用接地的中 属部件将其与带电部件隔开,则应按对Ⅱ类器具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这些部件是否合格。 如果I类器具带有易触及的非金属部件,除非这些部件用一个接地的中间金属部件将其与带 生隔开,否则按对IⅡ类器具规定的 些部件是否合格

    A,1.1型式试验时按本附录项目进行。

    A1.1型式试验时按本附录项目进行。

    安全标准器具的电击防护等级应为I类或Ⅱ类; 外壳防护等级应至少是IP2X。 通过视检和相关的试验确定其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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